自2000年4月,農業部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聯合發出《關于查處非法生產、銷售和使用鹽酸克倫特羅等藥品的緊急通知》(農牧發〔2000〕4號)以來,各級畜牧獸醫、飼料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積極行動,嚴厲打擊非法生產、經營和使用鹽酸克倫特羅的行為,查處了一批違規企業和養殖戶,懲治了一批不法分子,飼料中違禁藥品檢出率已明顯下降。但是,在個別地區違法生產、經營和使用鹽酸克倫特羅藥品的行為依然存在,甚至還十分嚴重。一些企業和飼養場采取更加隱蔽的手段,建立地下網絡,非法生產、銷售和使用鹽酸克倫特羅等藥品,以牟取暴利。這種狀況直接威脅著飼料安全和人民身體健康。為了深入貫徹《國務院關于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決定》(國發〔2001〕11號,以下簡稱《決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繼續深入開展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犯罪活動聯合行動的通知》(國辦發〔2001〕32號,以下簡稱《通知》),以及國務院領導同志的指示精神,切實加強對藥品生產和流通的管理,杜絕在飼料和飼料添加劑以及飼養過程中非法使用鹽酸克倫特羅等藥品(包括激素類、鎮靜劑類和其他各種違禁藥品,下同),農業部、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決定在全國范圍內對非法生產、銷售和使用鹽酸克倫特羅等藥品的違法行為進行嚴厲查處。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增強責任感
鹽酸克倫特羅(俗稱“瘦肉精”)既不是獸藥,也不是飼料添加劑,是腎上腺素類神經興奮劑,屬β-興奮劑類激素。國際上很早就有一些運動員非法使用該藥,以提高肌肉力量和運動成績。該藥實際上是嚴重危害畜牧業健康發展和畜產品安全的毒品,早已明令禁止在飼料和畜牧生產中使用。1997年以來,國內已發生數起由該藥引發的食品安全事件,影響極為惡劣。國務院領導同志多次批示,要加大飼料監測力度,保證飼料安全。對此,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牧、畜牧)廳(局)、飼料工作(工業)辦公室、經濟貿易委員會、工商行政管理局、質量技術監督局、藥品監督管理局、各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新疆建設兵團畜牧局等部門要高度重視,一定要深刻領會《決定》、《通知》和國務院領導同志的指示精神,進一步提高對查處非法生產、經營和使用鹽酸克倫特羅等藥品重要性、緊迫性的認識,以對黨和人民高度負責的態度,發揚連續作戰和密切合作的精神,全面動員,周密部署,迅速行動,堅決鏟除非法制售鹽酸克倫特羅的窩點,制止非法使用鹽酸克倫特羅的行為,保證飼料和畜牧業安全生產,確保人民身體健康。
二、突出重點,聯合行動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牧、畜牧)廳(局)、飼料工作(工業)辦公室、經濟貿易委員會、工商行政管理局、質量技術監督局、藥品監督管理局、各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要迅速組建查處非法生產、銷售和使用鹽酸克倫特羅等藥品聯合行動工作組,組織開展查處本行政轄區非法制售和使用違禁藥品的專項斗爭。各有關職能部門要各司其職,分工協作,加強溝通,密切協作,堵截源頭,嚴格監控該類藥品的銷售渠道。要重點抓好“菜籃子”產品的安全管理,在大中城市農副產品批發市場、食品零售超市和畜產品供應基地全面開展檢查工作,對群眾反映強烈的地區和飼料安全事故多發地區要增加檢查的頻率和范圍。
(二)各級飼料行政管理部門要嚴格監控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經營企業的用藥情況,對生產經營含有禁用藥品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企業,要依法懲處,吊銷其生產許可證和產品批準文號,并予以通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要及時將違法違規數額超出規定標準的案件移交公安部門處理。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畜牧養殖場的監督管理,對飼養過程中添加禁用藥品的企業和個人,要嚴肅查處,嚴禁含有禁用藥品的畜禽產品上市銷售。
(三)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對轄區內生產、銷售鹽酸克倫特羅藥品的原料和產品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對未取得藥品批準文號、非法生產鹽酸克倫特羅的生產企業,以及向無《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醫療執業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銷售鹽酸克倫特羅等藥品的生產經營企業,要依法嚴厲查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該藥提供給非醫療機構和個人,否則,要依法追究有關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四)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專項行動。對非法生產、經營和使用鹽酸克倫特羅等藥品的醫藥企業、化工企業、飼料企業和養殖企業,要堅決予以查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營業執照。
(五)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積極配合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開展查處非法生產、經營和使用鹽酸克倫特羅等藥品的專項行動。
(六)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要進一步加強對供港活畜鹽酸克倫特羅等藥品的檢驗,確保安全的食用動物投放港澳市場。
(七)農業部、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關于深入開展農業生產資料打假聯合行動的通知》(農市發〔2001〕4號)中已經明確了各級公安部門在農資打假中的職責分工。各有關行政執法部門要把嚴厲打擊非法生產、經營和使用鹽酸克倫特羅等藥品的違法行為作為農資市場整頓的重點。在執法檢查過程中,要積極協調各級公安部門依法保障行政執法工作的開展。對拒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行政的,提請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查處。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從嚴從快查處。對重要案件,要提前介入,堅決查處。
(八)新聞媒體和報刊雜志不得刊登含有禁用藥品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廣告。
三、完善手段,一查到底
(一)進一步完善有關法律法規。一是加快制定全國性的懲治非法使用鹽酸克倫特羅行為的法律法規;二是在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出臺前,各地要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先行出臺有關規定,為懲治不法行為提供依據。
(二)加快畜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制定和監測體系建設。《飼料中鹽酸克倫特羅測定》行業標準的制定和頒布,為在飼料中監測鹽酸克倫特羅舉證提供了科學依據。但畜產品中鹽酸克倫特羅含量檢測方法標準尚未出臺,農業部正在組織力量制定。各地在該行業標準未出臺前,要加快地方標準的制定和監測體系的建設,為畜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提供技術保障。
(三)加大打擊力度。要從源頭上加大打擊非法生產和銷售鹽酸克倫特羅等藥品違法行為的力度,依法取締非法制售鹽酸克倫特羅等藥品的窩點,收繳制造設備和工具,徹底摧毀其制售能力。要加大新聞監督和執法監督力度。同時,對前一階段查出的案件,要依法加快審理和結案,對群眾的舉報,要做到“五不放過”,一查到底。
(四)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各有關職能部門和執法機構要加強對執法人員的政治思想教育,加強執法培訓。同時要加強對執法工作的監督,對執法犯法、徇私枉法的,與制售鹽酸克倫特羅違法犯罪分子內外勾結、通風報信的,或不認真履行法定職責的人員,要予以嚴肅處理。要在財政部門的統籌規劃下,落實查處辦案經費,改善辦案手段和裝備水平,增強執法監管能力。
(五)各地在查處非法生產、經營和使用鹽酸克倫特羅等違法行為活動過程中有什么問題和建議,請及時與農業部畜牧獸醫局(全國飼料工作辦公室)或農業部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領導小組辦公室(農業部市場與經濟信息司)聯系。聯系電話:(010)64192848、64193156;傳真:(010)641928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