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化妝品注冊備案管理工作,保障消費者健康權益,依據《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13〕24號)的相關規定,現就調整化妝品注冊備案管理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實行告知性備案
自2014年6月30日起,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生產企業應當在產品上市前,按照《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要求》(附件1),對產品信息進行網上備案。備案的產品信息經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確認后在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政務網站統一公布,供公眾查詢,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不再發放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憑證。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在備案后3個月內組織開展對備案產品的檢查,發現不符合要求的,責令改正;發現違法的,依法立案查處,并在產品備案信息相關欄目予以標注。未按要求履行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上市前產品信息報備義務的,依照《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五條第七項相關規定處理。
二、美白化妝品納入祛斑類化妝品管理
目前,市場上大部分宣稱有助于皮膚美白增白的化妝品,與宣稱用于減輕皮膚表皮色素沉著的化妝品作用機理一致。為控制美白化妝品的安全風險,決定將其一并納入祛斑類化妝品管理。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不再受理國產或進口美白產品的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申請,生產企業應按照《美白化妝品管理要求》(附件2)進行產品注冊申請。已經受理的美白產品,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按原有規定繼續審查核發備案憑證,并督促企業及時補充完成相關檢驗項目及資料后,按特殊用途化妝品類別重新申報。已經取得備案憑證的美白產品,未按通告要求重新申報并取得特殊用途化妝品批準證書的,自2015年6月30日起,一律不得生產或進口。
僅具有清潔、去角質等作用的產品,不得宣稱美白增白功能。已經取得備案憑證的,應向原備案管理部門提出名稱及標簽變更申請,原產品包裝可使用至2015年6月30日,相關產品可銷售至其保質期結束。
特此通告。
附件:1.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要求?
2.美白化妝品管理要求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2013年12月16日
附件1.doc
附件2.doc
一、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實行告知性備案
自2014年6月30日起,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生產企業應當在產品上市前,按照《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要求》(附件1),對產品信息進行網上備案。備案的產品信息經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確認后在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政務網站統一公布,供公眾查詢,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不再發放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憑證。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在備案后3個月內組織開展對備案產品的檢查,發現不符合要求的,責令改正;發現違法的,依法立案查處,并在產品備案信息相關欄目予以標注。未按要求履行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上市前產品信息報備義務的,依照《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五條第七項相關規定處理。
二、美白化妝品納入祛斑類化妝品管理
目前,市場上大部分宣稱有助于皮膚美白增白的化妝品,與宣稱用于減輕皮膚表皮色素沉著的化妝品作用機理一致。為控制美白化妝品的安全風險,決定將其一并納入祛斑類化妝品管理。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不再受理國產或進口美白產品的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申請,生產企業應按照《美白化妝品管理要求》(附件2)進行產品注冊申請。已經受理的美白產品,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按原有規定繼續審查核發備案憑證,并督促企業及時補充完成相關檢驗項目及資料后,按特殊用途化妝品類別重新申報。已經取得備案憑證的美白產品,未按通告要求重新申報并取得特殊用途化妝品批準證書的,自2015年6月30日起,一律不得生產或進口。
僅具有清潔、去角質等作用的產品,不得宣稱美白增白功能。已經取得備案憑證的,應向原備案管理部門提出名稱及標簽變更申請,原產品包裝可使用至2015年6月30日,相關產品可銷售至其保質期結束。
特此通告。
附件:1.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要求?
2.美白化妝品管理要求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2013年12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