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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貴州省省長質量獎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黔府辦發〔2018〕44號)

   2019-03-19 328
核心提示: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貴安新區管委會,各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貴州省省長質量獎管理辦法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貴安新區管委會,各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貴州省省長質量獎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2018年12月16日
 
    (此件公開發布)
 
    貴州省省長質量獎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指導意見》(中發〔2017〕24號),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樹立質量先進典型,引導和激勵全省各行各業加強質量管理,追求卓越績效,提高發展質量和效益,加快推動質量強省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務院關于印發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2〕9號)和《中共貴州省委貴州省人民政府關于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實施意見》(黔黨發〔2018〕15號)、《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年)〉全面推進質量興省工作的意見》(黔府發〔2012〕27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貴州省省長質量獎(以下簡稱省長質量獎)是報經國家批準設立的省級最高質量工作榮譽獎,主要授予本省行政區域內發展質量和效益突出,對全省經濟社會發展作出卓越貢獻,具有顯著行業標桿示范帶動作用的優秀企業(組織)。
 
    第三條 省長質量獎申報遵循自愿原則,評審遵循科學、公平、公開、公正原則。堅持動態管理、能上能下、寧缺勿濫,不搞終身制。
 
    第四條 省長質量獎分為省長質量獎和省長質量獎提名獎兩個獎項,每兩年評審1次。省長質量獎每次授獎總數不超過3家,省長質量獎提名獎每次授獎總數不超過5家。當年申報企業(組織)達不到表彰條件的,獎項可以空缺。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在省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省長質量獎評選表彰的具體實施,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獲獎企業(組織)推薦名單。
 
    第六條 省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負責本行業申報企業(組織)的動員、推薦工作,以及獲獎單位先進經驗和成果的宣傳推廣。各市(州)人民政府、貴安新區管委會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當地申報企業(組織)的動員、推薦工作,以及獲獎單位先進經驗和成果的宣傳推廣。
 
    第三章 評審標準
 
    第七條 省長質量獎的評審標準采用《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19580)和《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GB/Z19579)。
 
    第八條 省長質量獎評審注重企業或組織的高層領導的作用、戰略策劃與實施、顧客與市場、資源、過程管理、測量分析與改進、經營績效等方面的全過程控制,注重其運作績效、滿足顧客需要、持續改進和創新驅動的能力,以及適應內外部環境變化的應變能力和發展潛能。
 
    第四章 申報受理
 
    第九條 申報省長質量獎的企業(組織)應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貴州省行政區域內合法注冊、連續生產經營五年以上(含五年)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符合國家產業導向、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要求;
 
    (二)近3年內無重大及以上質量安全事故、環境事件和生產安全事故,無其他重大違法、違規、違紀行為;
 
    (三)具有良好的經營業績和社會貢獻。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主要經濟效益指標、技術質量指標,以及創新能力在全省同行業中處于領先水平;從事非營利性業務的,其社會貢獻位于行業前列;
 
    (四)實現質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成效創新,并具有推廣價值;
 
    (五)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
 
    第十條 已獲省長質量獎的企業(組織)獲獎6年后(含6年)方可再次申報;已獲省長質量獎提名獎的企業(組織)可繼續提出申請省長質量獎,但6年內(含6年)不再授予提名獎稱號。
 
    第十一條 申報企業(組織)應當填寫統一格式的申報表,按照規定提供必要的印證材料,并對申報表和印證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十二條 申報材料需經各市(州)人民政府、貴安新區管委會市場監管部門或者省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進行資格初審并簽署推薦意見。
 
    第十三條 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在各單位推薦的基礎上,對申報企業(組織)的主體資格、申報渠道、申報程序、材料規范等方面進行審查,并根據申報材料審查結果和相關部門初審意見,形成省長質量獎受理名單。
 
    第五章 評審表彰
 
    第十四條 對于已受理的申報企業(組織),省級市場監管部門組織有關專家組成評審專家組,對申報資料進行評審。資料評審結束后,全體專家組成員投票產生省長質量獎及提名獎進入現場評審企業(組織)名單。
 
    第十五條 省長質量獎及提名獎進入現場評審企業(組織)名單征求省有關部門意見后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第十六條 對經過公示進入現場評審的省長質量獎及提名獎企業(組織),由省級市場監管部門組織現場評審專家組,開展現場實地核查,并綜合資料評審情況、現場實地核查情況和公示情況,形成綜合現場評審報告,提出推薦表彰名單。
 
    第十七條 省長質量獎及提名獎推薦表彰名單由省級市場監管部門組織征求省質量發展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等方面意見后報請省人民政府審定。
 
    第十八條 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同意后,印發表彰決定。同時,對獲得省長質量獎及提名獎稱號的企業(組織),由省人民政府頒發證書和獎杯。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對通過提供虛假材料或采取不正當手段騙取省長質量獎榮譽的,經核實后,由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報請省人民政府批準,取消其稱號,收回證書和獎杯。同時,永久取消其申報資格。
 
    第二十條 獲獎單位應履行向社會推廣、分享其先進管理經驗和方法的義務(涉及商業機密的除外),并不斷推進技術創新、管理創新,創造更具特色的質量經營管理的新方法、新經驗,帶動質量整體水平提升。
 
    第二十一條 獲獎單位可在形象宣傳中使用該稱號,并注明獲獎年度,但不得用于產品宣傳。發現違反者,由省級市場監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二條 任何企業、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偽造或冒用省長質量獎稱號,不得擅自制作省長質量獎證書和獎杯。對偽造或冒用省長質量獎稱號的依法查處。
 
    第二十三條 獲得省長質量獎的企業(組織)在獲獎后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生產安全、環境事件,以及其他重大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應立即停止宣傳獲獎榮譽,停止使用省長質量獎標志和稱號,并在15日內向省級市場監管部門書面報告。由省級市場監管部門收回證書和獎杯,并自發生上述情形起6年內(含6年)不得再次申報該獎項。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省長質量獎評選工作有異議的,可以向省級市場監管部門提出。省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及時對異議進行調查核實并提出處理意見。
 
    提出異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以實名提供書面異議材料,并提供必要的印證材料,注明聯系方式。以匿名方式提出異議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條 申報企業(組織)應當主動申明申報材料中涉及的技術和商業秘密。參與省長質量獎申報、評選、表彰的工作人員和評審人員,應當保守知悉的技術和商業秘密。
 
    第二十六條 參與省長質量獎申報、評選、表彰相關工作的人員和評審人員,與申報企業(組織)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
 
    第二十七條 參與省長質量獎申報、評選、表彰相關工作的人員和評審人員,在評審、推薦和其他有關工作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違法違紀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二十八條 建立評審人員和受評單位雙向監督反饋機制。受評單位對評審人員工作質量及執行紀律情況做出評價,評審人員對受評單位守紀情況做出評價,反饋省級市場監管部門。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省長質量獎評選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所需評審、交通等相關工作經費,由省級市場監管部門按規定從部門預算中統籌解決。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地區: 貴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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