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可追溯食品標識使用證書(以下簡稱證書)的頒發、使用和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可追溯食品標識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證書是可追溯食品標識使用人(以下簡稱標識使用人)合法有效使用可追溯食品標識的憑證。
第三條 證書實行“一品一證”管理制度,即為每個通過可追溯食品評定的產品頒發一張證書。
第四條 可追溯食品授權評定機構(以下簡稱評定機構)負責證書的審核、頒發、變更、注銷與撤銷等管理事項。
可追溯食品評定代理服務機構(以下簡稱代理機構)負責證書轉發、核查,報請核準證書注銷、撤銷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證書的頒發、使用與管理
第五條 證書頒發執行評定機構的《可追溯食品頒證程序》。
第六條 證書內容包括產品名稱、商標名稱、生產單位及其信息編碼、產品編號、標識使用許可期限、頒證機構、頒證日期等。
第七條 證書有效期為三年,自公告結束之日起生效。
經審查合格,準予續展的,證書有效期自上期證書有效期期滿次日計算。
第八條 獲證產品包裝標簽在標識證書所載相關內容時,應與證書載明的內容保持準確一致。
第九條 證書的頒發、使用與管理接受中國副食流通協會、有關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涂改、偽造、冒用、買賣、轉讓證書。
第三章 證書的變更與補發
第十一條 在證書有效期內,標識使用人的產品可追溯信息等沒有發生變化的情況下,單位名稱、商標名稱等一項或多項發生變化的,標識使用人應辦理證書變更。
第十二條 證書變更程序如下:
(一)標識使用人向代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根據證書變更事項提交以下相應的材料:
1、證書變更申請書;
2、證書原件;
3、標識使用人單位名稱變更的,須提交政府部門出具的變更批復材料復印件及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4、商標名稱變更的,須提交變更后的商標注冊證復印件。
(二)代理機構收到證書變更材料后,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步審查,并提出初審意見。初審合格的,將申請材料報送評定機構審批;初審不合格的,書面通知標識使用人并告知原因。
(三)評定機構收到代理機構報送的材料后,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變更手續,并通過代理機構通知標識使用人。
第十三條 證書遺失、損壞的,標識使用人可申請補發。
第十四條 在證書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標識使用人提出申請,代理機構核實,或由代理機構提出,經評定機構核準注銷并收回證書,書面通知標識使用人,并予以公告:
(一)自行放棄標識使用權的;
(二)產地環境、生產技術等發生變化,達不到可追溯食品標準要求的;
(三)因停產、改制等原因失去獨立法人地位的;
(四)其他被認定為可注銷證書的。
第十五條 在證書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評定機構撤銷并收回證書,書面通知標識使用人,并予以公告:
(一)不符合可追溯食品相關標準和規定的;
(二)年度檢查不合格的;
(三)未遵守標識使用合同約定的;
(四)違反規定使用標識和證書的;
(五)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標識使用權的;
(六)其他被認定為應撤銷證書的。
第十六條 評定機構對違反本辦法使用可追溯食品標識的,視情況對違規的相關單位和個人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停止違規行為;
(二)公布侵權單位名稱產品名稱類別;
(三)采取其他正當法律措施。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最終解釋權歸中國副食流通協會食品安全與信息追溯分會所有。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正式實施。
中國副食流通協會食品安全與信息追溯分會
2020年2月
第一條 為規范可追溯食品標識使用證書(以下簡稱證書)的頒發、使用和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可追溯食品標識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證書是可追溯食品標識使用人(以下簡稱標識使用人)合法有效使用可追溯食品標識的憑證。
第三條 證書實行“一品一證”管理制度,即為每個通過可追溯食品評定的產品頒發一張證書。
第四條 可追溯食品授權評定機構(以下簡稱評定機構)負責證書的審核、頒發、變更、注銷與撤銷等管理事項。
可追溯食品評定代理服務機構(以下簡稱代理機構)負責證書轉發、核查,報請核準證書注銷、撤銷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證書的頒發、使用與管理
第五條 證書頒發執行評定機構的《可追溯食品頒證程序》。
第六條 證書內容包括產品名稱、商標名稱、生產單位及其信息編碼、產品編號、標識使用許可期限、頒證機構、頒證日期等。
第七條 證書有效期為三年,自公告結束之日起生效。
經審查合格,準予續展的,證書有效期自上期證書有效期期滿次日計算。
第八條 獲證產品包裝標簽在標識證書所載相關內容時,應與證書載明的內容保持準確一致。
第九條 證書的頒發、使用與管理接受中國副食流通協會、有關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涂改、偽造、冒用、買賣、轉讓證書。
第三章 證書的變更與補發
第十一條 在證書有效期內,標識使用人的產品可追溯信息等沒有發生變化的情況下,單位名稱、商標名稱等一項或多項發生變化的,標識使用人應辦理證書變更。
第十二條 證書變更程序如下:
(一)標識使用人向代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根據證書變更事項提交以下相應的材料:
1、證書變更申請書;
2、證書原件;
3、標識使用人單位名稱變更的,須提交政府部門出具的變更批復材料復印件及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4、商標名稱變更的,須提交變更后的商標注冊證復印件。
(二)代理機構收到證書變更材料后,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步審查,并提出初審意見。初審合格的,將申請材料報送評定機構審批;初審不合格的,書面通知標識使用人并告知原因。
(三)評定機構收到代理機構報送的材料后,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變更手續,并通過代理機構通知標識使用人。
第十三條 證書遺失、損壞的,標識使用人可申請補發。
第十四條 在證書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標識使用人提出申請,代理機構核實,或由代理機構提出,經評定機構核準注銷并收回證書,書面通知標識使用人,并予以公告:
(一)自行放棄標識使用權的;
(二)產地環境、生產技術等發生變化,達不到可追溯食品標準要求的;
(三)因停產、改制等原因失去獨立法人地位的;
(四)其他被認定為可注銷證書的。
第十五條 在證書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評定機構撤銷并收回證書,書面通知標識使用人,并予以公告:
(一)不符合可追溯食品相關標準和規定的;
(二)年度檢查不合格的;
(三)未遵守標識使用合同約定的;
(四)違反規定使用標識和證書的;
(五)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標識使用權的;
(六)其他被認定為應撤銷證書的。
第十六條 評定機構對違反本辦法使用可追溯食品標識的,視情況對違規的相關單位和個人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停止違規行為;
(二)公布侵權單位名稱產品名稱類別;
(三)采取其他正當法律措施。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最終解釋權歸中國副食流通協會食品安全與信息追溯分會所有。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正式實施。
中國副食流通協會食品安全與信息追溯分會
2020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