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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辦公室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環境系統“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桂環辦函〔2021〕117號)

   2021-04-30 952
核心提示:各市生態環境局,廳機關各處室、直屬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生態環境部關于優化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方式提高執法效能的指導意見
各市生態環境局,廳機關各處室、直屬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生態環境部關于優化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方式提高執法效能的指導意見》(環執法〔2021〕1號),進一步規范生態環境保護領域“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加強抽查的統一化、制度化、規范化,提升生態環境監管效能,保障執法公平、公正、公開,維護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我廳制定了《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環境系統“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實施細則(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附件: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環境系統“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實施細則(試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辦公室 
 
  2021年4月12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環境系統“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在市場監管領域全面推行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的實施意見》(桂政發〔2019〕42號)和《自治區生態環境廳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實施方案》要求,為規范生態環境保護領域“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加強抽查的統一化、制度化、規范化,提升生態環境監管效能,保障執法公平、公正、公開,維護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雙隨機、一公開”,是指生態環境部門在監管過程中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檢查情況和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的工作制度。
 
  第三條“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應當遵循全面覆蓋、依法實施、聯合檢查、規范透明的原則。
 
  全面覆蓋是指除特殊重點事項外,原則上所有行政檢查都應通過雙隨機抽查的方式進行。專項監管執法活動,按照專項檢查對象和時間要求,也應納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依法實施是指所有的隨機抽查事項應當于法有據,嚴格按照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組織實施,不得在清單外設立或實施抽查、檢查事項。
 
  聯合檢查是指生態環境部門統籌制定抽查計劃或實施方案,按照生態環境執法、監測機構聯合行動和部門聯合監管等機制要求,組成聯合執法檢查組,對檢查事項實施聯合檢查。
 
  規范透明是指依法依規落實生態環境監管責任,形成科學規范、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的工作機制。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外,抽查事項、抽查計劃、檢查結果應當及時、準確、規范向社會公開。
 
  第四條全區各級生態環境部門采用“雙隨機、一公開”方式實施生態環境監管,應當遵守本細則。
 
  第五條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分為部門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和部門聯合抽查事項清單。自治區、設區的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全面梳理本部門行政檢查事項,編制本級部門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明確抽查項目、事項類型、檢查對象、檢查方式、檢查主體、檢查依據、內設機構和派出機構責任分工等。積極聯合本級“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結合機構設置、職能劃分、工作基礎、監管風險等情況,共同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區實際的部門聯合抽查事項清單,規范檢查內容、檢查標準和檢查流程等。
 
  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立改廢釋和機構改革、職能整合以及部門“三定”方案的工作需要,進行動態調整,并應在印發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設區的市生態環境部門應將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抄送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備案。
 
  第六條自治區、設區的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優先使用廣西污染源日常監管隨機抽查管理系統建立與部門隨機抽查事項相對應的檢查對象名錄庫和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以下簡稱“兩庫”),優先使用廣西“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平臺建立與部門聯合抽查事項相對應的“兩庫”,并根據“兩庫”的變動情況進行動態管理。
 
  檢查對象名錄庫主要包括排污單位和建設項目等污染源,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監管對象。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企業也應標記為“參與‘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應當包括生態環境部門所有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工作人員和從事日常環境監管工作的人員,并按照執法資質、業務專長、部門崗位等要素分類標注,確保專業執法。特定領域的抽查,可以在滿足執法檢查人數要求的基礎上,吸收檢測機構、科研院所和專家學者等參與,通過聽取認定、咨詢意見等方式輔助抽查,滿足專業性抽查需要。
 
  第二章 抽查流程
 
  第七條年度抽查工作計劃分為部門年度抽查工作計劃和部門聯合抽查年度計劃。自治區、設區的市生態環境部門要按照本級部門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統籌制定部門年度抽查工作計劃,明確抽查任務、抽查類型、抽查事項、抽查對象范圍、檢查主體、抽查比例和檢查時間等。積極協調本級“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聯席會議成員單位,依據本級部門聯合抽查事項清單,按照“誰發起、誰組織、誰負責”的原則,共同確定部門聯合抽查年度計劃和實施抽查工作安排。
 
  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可根據實際情況合理安排自治區級抽查和各設區的市生態環境部門自行抽查的分配比例,以及不同地區的抽查比重。
 
  年度抽查工作計劃以自然年為單位制定,可以根據工作實際進行調整。年度抽查工作計劃應當于當年3月底前制定完成,并應在印發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設區的市生態環境部門應將年度抽查工作計劃抄送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備案。
 
  排污單位日常環境監管、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及自主驗收監督檢查等部分針對污染源的日常生態環境執法檢查,應于每年12月底前,確定好下一年度被抽查單位數量,每季度結束前5個工作日內,采用系統搖號抽取等方式確定下一季度被抽查單位名單。季度抽查任務應按月度進一步細化落實。
 
  第八條自治區、設區的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監管領域、執法隊伍實際情況,統籌整合檢查對象的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環境管理水平、守法狀況、信用評價、信訪投訴等信息,合理確定、動態調整抽查比例和檢查對象被抽查概率,針對不同檢查對象采取差異化監管。
 
  涉及生態環境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等領域的重點檢查事項,抽查比例不設上限。涉及一般監管領域的一般檢查事項,抽查比例應根據執法監管實際情況設置上限。
 
  各抽查事項的抽查比例,由自治區生態環境廳通過制定與抽查事項相對應的抽查工作指引進一步明確,原則上每年隨機抽取檢查對象總體比例不得低于5%。執法行政區面積較大、污染源分散的市、縣(市、區)可結合實際情況自行調整抽查比例。
 
  對環境風險隱患較高、投訴舉報多、有嚴重違法失信記錄,以及涉及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重點區域、重點領域、重點行業的檢查對象,適當提高抽查比例。
 
  通過數據監測等途徑發現相關行業存在普遍性問題和突出風險的,應當通過雙隨機抽查方式,對所涉抽查事項開展專項檢查,并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抽查比例。
 
  第九條自治區生態環境廳按照自治區本級年度抽查工作計劃逐批次從全區檢查對象名錄庫中隨機抽取檢查對象;市級生態環境部門按照本級年度抽查工作計劃從轄區檢查對象名錄庫中隨機抽取檢查對象。
 
  第十條自治區、設區的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按照管轄所屬對抽取的檢查對象進行本轄區執法檢查人員隨機匹配,并綜合考慮所轄區域地理環境、人員配備、業務專長、保障水平等客觀因素選擇抽取。
 
  被抽取的執法檢查人員與被抽取的檢查對象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并重新抽取執法檢查人員。
 
  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可將抽查任務指派給設區的市生態環境部門進行檢查,設區的市生態環境部門可將抽查任務指派給派出機構進行檢查,被指派部門按照前款規定抽取執法人員。
 
  第十一條部門隨機抽查事項的檢查對象名單和執法檢查人員匹配名單應當優先通過廣西污染源日常監管隨機抽查管理系統隨機抽取產生;部門聯合抽查事項的檢查對象名單和執法檢查人員匹配名單優先通過廣西“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平臺隨機抽取產生。抽取過程應當公開、公正。
 
  第三章 檢查實施
 
  第十二條生態環境部門可以依法采取現場檢查、非現場監管、書面檢查、委托第三方社會機構輔助檢查等方式實施抽查檢查。
 
  第十三條生態環境部門采取現場方式檢查的,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工作程序規定進行。
 
  第十四條生態環境部門采取非現場監管方式檢查的,應當按照相關文件要求進行。
 
  第十五條生態環境部門采取書面方式檢查的,可以通過審查檢查對象提供的行政許可證明(排污許可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輻射安全許可證等)、行政處罰決定書、環境影響評價批復、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日常環境監測報告、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等相關材料,對檢查事項實施檢查。
 
  第四章 檢查結果公示和運用
 
  第十六條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在每次抽查檢查任務完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誰檢查、誰錄入、誰公開”的原則,履行審批程序后,將抽查檢查結果通過生態環境部門網站等渠道進行公示。依法依規不適合公開的情形除外。
 
  已實施檢查但未進行公示的,視為未完成抽查檢查任務。
 
  第十七條抽查檢查中發現問題的,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按照“誰管轄、誰負責”的原則實施后續監管。
 
  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可委托設區的市生態環境部門對其管轄的檢查對象進行后續監管。
 
  第十八條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建立雙隨機抽查檢查結果部門間共享交換和互認互用機制,實現“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與信用監管有效銜接,對抽查檢查發現的嚴重違法失信行為依法實施聯合懲戒。
 
  第五章 監督考核
 
  第十九條自治區生態環境廳應當加強對設區的市生態環境部門“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的監督檢查、效能評估,設區的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加強對派出機構“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的監督檢查、效能評估,適時通報情況,必要時可對相關部門的抽查檢查結果進行復查復核。
 
  第二十條自治區、設區的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將“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納入目標績效考評,制定考評標準,建立獎懲機制。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生態環境部門未按照本細則的有關規定履行職責的,由上一級生態環境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二條生態環境部門及其執法檢查人員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承擔行政責任:
 
  (一)未按要求進行抽查檢查,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實施抽查檢查中存在違規行為,情節嚴重的;
 
  (三)未依法及時公示抽查檢查結果,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對抽查檢查中發現的涉嫌犯罪案件,未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
 
  (五)不執行或者拖延執行抽查任務的;
 
  (六)其他依法依規應當追究責任的。
 
  第二十三條生態環境部門及其執法檢查人員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相關檢查對象出現問題的,可以免除行政責任:
 
  (一)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抽查工作計劃安排,已履行抽查檢查職責的;
 
  (二)因現有專業技術手段限制不能發現所存在問題的;
 
  (三)檢查對象發生事故,性質上與執法檢查人員的抽查檢查不存在因果關系的;
 
  (四)因被委托進行檢查的專業機構出具虛假報告等,導致錯誤判定或者處理的;
 
  (五)其他依法依規不應當追究責任的。
 
  第二十四條執法檢查人員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的,應當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將抽查檢查過程中產生的材料、文書、證據等資料整理歸檔,不得擅自涂改、偽造、損毀檔案資料、數據信息。
 
  第二十六條本細則由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地區: 廣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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