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生態環境局、財政局:
根據生態環境部《關于實施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的指導意見》(環辦執法〔2020〕8號),為嚴厲打擊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省生態環境廳和財政廳聯合制定了《云南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試行)》。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2020年12月21日
云南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社會監督,鼓勵公眾積極參與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嚴厲打擊生態環境領域違法行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環境權益,依據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實施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的指導意見》(環辦執法〔2020〕8號)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結合云南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舉報人)通過有關渠道向云南省生態環境部門舉報本省行政區域違反《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且應當由云南省生態環境部門查處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生態環境部門、其他負有生態環境監管職責的政府部門工作人員及其直系親屬,新聞媒體及其從業人員舉報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舉報人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舉報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一)電話舉報:各級12345、12369電話熱線;
(二)新媒體舉報:國家“12369網絡舉報平臺”“12369環保舉報”微信公眾號和地方生態環境部門確定并公布的微信舉報、微博舉報賬號;
(三)來信來訪舉報:各級人民政府和生態環境部門的信訪接待部門。
第四條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行屬地管理,按“誰查處、誰獎勵”的原則,由依法作出生態環境行政處罰的部門負責對舉報人進行獎勵標準認定、獎勵審批、獎勵通知和獎勵發放。
第五條對符合規定的舉報行為,給予舉報人相應的物質獎勵和精神獎勵,即實施有獎舉報。
根據舉報人舉報違法行為被發現的難易程度、違法行為對生態環境的危害程度、違法行為的社會影響范圍等因素給予舉報人相應的物質獎勵。
除物質獎勵外,視情況可對舉報人給予通報表揚等精神獎勵。
第六條有獎舉報的生態環境違法線索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舉報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人應提供明確的被舉報對象名稱、準確的違法行為發生地地址、基本違法事實及違法行為的照片、視頻等相關證據。
(二)舉報人提供的線索屬首次舉報,并事先未被生態環境部門掌握或查處。
(三)新聞媒體未曝光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四)舉報事項經查證屬實。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獎勵情形。
第七條經查證,屬于虛假舉報、惡意舉報等情形,并因此給被舉報人、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國家機關等造成損失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虛假舉報人、惡意舉報人的相應責任。
第八條生態環境部門根據下列情形,確定對舉報人的獎金數額:
(一)舉報線索經生態環境部門調查屬實,并對違法行為依法作出生態環境行政處罰,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給予舉報人獎勵人民幣1000元:
1.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
2.違反“三同時”制度的;
3.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
4.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
5.未按照規定收集、貯存、轉移、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或危險廢物的;
6.在地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堆放易溶、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棄物的;
7.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游、游泳、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
8.在自然保護地內實施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
9.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措施未落實或者落實不到位的;
10.舉報其他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使被舉報對象受到行政處罰人民幣10萬元(含)以下的。
(二)舉報線索經生態環境部門調查屬實,并對違法行為依法作出生態環境行政處罰,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給予舉報人獎勵人民幣3000元:
1.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2.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設備、場所的;
3.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在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在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的;
4.未完成整治任務擅自恢復生產的;
5.舉報其他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使被舉報對象被公安機關實施行政拘留的;
6.舉報其他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使被舉報對象受到行政處罰人民幣10萬元(不含)以上100萬元(含)以下的。
(三)舉報線索經生態環境部門調查屬實,并對違法行為依法作出生態環境行政處罰,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給予舉報人獎勵人民幣10000元:
1.在飲用水水源保護一、二級保護區、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紅線內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廢物的;
2.建設國家和省明令禁止的重污染項目的;
3.污染環境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舉報其他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使被舉報對象受到行政處罰人民幣100萬元(不含)以上的。
(四)對環境違法行為構成環境犯罪,經司法機關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或者“后果特別嚴重”,判決生效的,給予舉報人獎勵人民幣30000元;能夠帶領生態環境執法人員前往現場調查并對環境違法行為的發生地和有關人員、場地、設備等進行指證的,額外給予舉報人獎勵人民幣20000元。
(五)對造成重大或特別重大環境污染事件,或涉及環境污染犯罪的案件,辦案機關難以取得有效破案線索的,可以向社會發布懸賞公告,征集案件線索,所征集線索對查清案件主要事實起關鍵性作用的,可重點獎勵線索提供人人民幣100000元。
第九條舉報獎勵原則上僅限于實名舉報,匿名舉報人如有舉報獎勵訴求的,在提供能夠辨別其舉報身份信息和有效聯系方式后,應當給予獎勵。
同一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有多人舉報的,獎勵最先、真實舉報人;聯合舉報的,獎金由舉報人自行協商分配;舉報人應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十條舉報生態環境污染案件被查處后,再次發現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可以繼續舉報,再次獲得獎勵。
第十一條生態環境部門采取電話、郵箱、信函等方式通知舉報人領取舉報獎勵;舉報人應當在被告知獎勵決定之日起30日內,由本人憑有效身份證明到生態環境部門領取。委托他人代領的,受托人需同時持有舉報人授權委托書、舉報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證明。舉報人無法現場領取且無委托人的,應及時說明情況并提供銀行賬號,由舉報獎勵部門將獎金匯至指定賬戶。
舉報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領取獎金的,視為放棄獎勵。
第十二條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做好舉報獎勵工作的匯總統計工作,并建立健全以下舉報獎勵檔案:
(一)舉報受理記錄或者上級交辦單;
(二)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者刑事裁判文書等;
(三)舉報人有效身份憑證、授權委托書、受托人有效身份憑證等;
(四)舉報獎勵標準認定、獎勵審批、獎勵通知、獎勵發放和領取過程中形成的材料等;
(五)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各級生態環境部門的相關工作人員在處理生態環境違法舉報的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其責任:
(一)未嚴格執行保密制度,故意透露線索給他人舉報以獲得獎勵,或在舉報受理、查處過程中推諉拖延、通風報信或者泄漏舉報人個人信息的;
(二)在工作中對被舉報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包庇或違規發放、截留、挪用獎勵資金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十四條通過舉報對查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作出特別重大貢獻,有效避免造成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各級生態環境處罰部門可根據地方實際,經請示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對舉報人進行特別獎勵。
第十五條各級生態環境部門作為舉報獎勵的具體實施部門,獎勵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給予保障。資金的使用過程由財政部門進行監督管理,生態環境部門提出獎勵建議。違規截留、挪用、發放的獎金將依法進行追繳,并移交監察機關,對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云南省生態環境廳和云南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根據生態環境部《關于實施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的指導意見》(環辦執法〔2020〕8號),為嚴厲打擊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省生態環境廳和財政廳聯合制定了《云南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試行)》。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2020年12月21日
云南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社會監督,鼓勵公眾積極參與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嚴厲打擊生態環境領域違法行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環境權益,依據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實施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的指導意見》(環辦執法〔2020〕8號)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結合云南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舉報人)通過有關渠道向云南省生態環境部門舉報本省行政區域違反《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且應當由云南省生態環境部門查處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生態環境部門、其他負有生態環境監管職責的政府部門工作人員及其直系親屬,新聞媒體及其從業人員舉報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舉報人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舉報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一)電話舉報:各級12345、12369電話熱線;
(二)新媒體舉報:國家“12369網絡舉報平臺”“12369環保舉報”微信公眾號和地方生態環境部門確定并公布的微信舉報、微博舉報賬號;
(三)來信來訪舉報:各級人民政府和生態環境部門的信訪接待部門。
第四條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行屬地管理,按“誰查處、誰獎勵”的原則,由依法作出生態環境行政處罰的部門負責對舉報人進行獎勵標準認定、獎勵審批、獎勵通知和獎勵發放。
第五條對符合規定的舉報行為,給予舉報人相應的物質獎勵和精神獎勵,即實施有獎舉報。
根據舉報人舉報違法行為被發現的難易程度、違法行為對生態環境的危害程度、違法行為的社會影響范圍等因素給予舉報人相應的物質獎勵。
除物質獎勵外,視情況可對舉報人給予通報表揚等精神獎勵。
第六條有獎舉報的生態環境違法線索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舉報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人應提供明確的被舉報對象名稱、準確的違法行為發生地地址、基本違法事實及違法行為的照片、視頻等相關證據。
(二)舉報人提供的線索屬首次舉報,并事先未被生態環境部門掌握或查處。
(三)新聞媒體未曝光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四)舉報事項經查證屬實。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獎勵情形。
第七條經查證,屬于虛假舉報、惡意舉報等情形,并因此給被舉報人、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國家機關等造成損失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虛假舉報人、惡意舉報人的相應責任。
第八條生態環境部門根據下列情形,確定對舉報人的獎金數額:
(一)舉報線索經生態環境部門調查屬實,并對違法行為依法作出生態環境行政處罰,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給予舉報人獎勵人民幣1000元:
1.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
2.違反“三同時”制度的;
3.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
4.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
5.未按照規定收集、貯存、轉移、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或危險廢物的;
6.在地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堆放易溶、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棄物的;
7.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游、游泳、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
8.在自然保護地內實施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
9.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措施未落實或者落實不到位的;
10.舉報其他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使被舉報對象受到行政處罰人民幣10萬元(含)以下的。
(二)舉報線索經生態環境部門調查屬實,并對違法行為依法作出生態環境行政處罰,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給予舉報人獎勵人民幣3000元:
1.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2.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設備、場所的;
3.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在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在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的;
4.未完成整治任務擅自恢復生產的;
5.舉報其他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使被舉報對象被公安機關實施行政拘留的;
6.舉報其他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使被舉報對象受到行政處罰人民幣10萬元(不含)以上100萬元(含)以下的。
(三)舉報線索經生態環境部門調查屬實,并對違法行為依法作出生態環境行政處罰,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給予舉報人獎勵人民幣10000元:
1.在飲用水水源保護一、二級保護區、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紅線內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廢物的;
2.建設國家和省明令禁止的重污染項目的;
3.污染環境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舉報其他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使被舉報對象受到行政處罰人民幣100萬元(不含)以上的。
(四)對環境違法行為構成環境犯罪,經司法機關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或者“后果特別嚴重”,判決生效的,給予舉報人獎勵人民幣30000元;能夠帶領生態環境執法人員前往現場調查并對環境違法行為的發生地和有關人員、場地、設備等進行指證的,額外給予舉報人獎勵人民幣20000元。
(五)對造成重大或特別重大環境污染事件,或涉及環境污染犯罪的案件,辦案機關難以取得有效破案線索的,可以向社會發布懸賞公告,征集案件線索,所征集線索對查清案件主要事實起關鍵性作用的,可重點獎勵線索提供人人民幣100000元。
第九條舉報獎勵原則上僅限于實名舉報,匿名舉報人如有舉報獎勵訴求的,在提供能夠辨別其舉報身份信息和有效聯系方式后,應當給予獎勵。
同一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有多人舉報的,獎勵最先、真實舉報人;聯合舉報的,獎金由舉報人自行協商分配;舉報人應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十條舉報生態環境污染案件被查處后,再次發現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可以繼續舉報,再次獲得獎勵。
第十一條生態環境部門采取電話、郵箱、信函等方式通知舉報人領取舉報獎勵;舉報人應當在被告知獎勵決定之日起30日內,由本人憑有效身份證明到生態環境部門領取。委托他人代領的,受托人需同時持有舉報人授權委托書、舉報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證明。舉報人無法現場領取且無委托人的,應及時說明情況并提供銀行賬號,由舉報獎勵部門將獎金匯至指定賬戶。
舉報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領取獎金的,視為放棄獎勵。
第十二條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做好舉報獎勵工作的匯總統計工作,并建立健全以下舉報獎勵檔案:
(一)舉報受理記錄或者上級交辦單;
(二)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者刑事裁判文書等;
(三)舉報人有效身份憑證、授權委托書、受托人有效身份憑證等;
(四)舉報獎勵標準認定、獎勵審批、獎勵通知、獎勵發放和領取過程中形成的材料等;
(五)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各級生態環境部門的相關工作人員在處理生態環境違法舉報的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其責任:
(一)未嚴格執行保密制度,故意透露線索給他人舉報以獲得獎勵,或在舉報受理、查處過程中推諉拖延、通風報信或者泄漏舉報人個人信息的;
(二)在工作中對被舉報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包庇或違規發放、截留、挪用獎勵資金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十四條通過舉報對查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作出特別重大貢獻,有效避免造成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各級生態環境處罰部門可根據地方實際,經請示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對舉報人進行特別獎勵。
第十五條各級生態環境部門作為舉報獎勵的具體實施部門,獎勵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給予保障。資金的使用過程由財政部門進行監督管理,生態環境部門提出獎勵建議。違規截留、挪用、發放的獎金將依法進行追繳,并移交監察機關,對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云南省生態環境廳和云南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