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掖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風險因素報告制度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為加強食品安全事故和食品風險因素的調查處理,保護公眾身體健康,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報告系統。市、縣區相關部門應當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報告的有關規定,主動監測,按規定報告。
第三條 報告范圍
對公眾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損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30人以上群體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現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第四條 責任報告單位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發現)單位;各級醫療機構、食品檢驗機構、科研院所以及與食品安全有關的單位;市、縣區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
第五條 責任報告人
行使職責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從事食品行業的工作人員;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人員;消費者。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瞞報、遲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瞞報、遲報、謊報,不得阻礙他人報告。
第六條 報告程序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發現)后,事故現場單位負責人應當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也可以直接向市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各縣區人民政府和市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七條 報告時限要求
事故發生縣區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應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時內作出初次報告;根據事故處理的進程或者上級的要求隨時作出階段性報告;在事故處理結束后10日內作出總結報告。
第八條 報告要求
?。ㄒ唬┏醮螆蟾妫簣蟾媸鹿拾l生的時間、地點、單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數、事故報告單位及報告時間、報告單位聯系人員及聯系方式、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等,如有可能應當報告事故的簡要經過。初次報告應在知悉上述情況后1小時內報告。
(二)階段報告:報告新發生的情況,也要對初次報告的情況進行補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發展與變化、處置進程、事故原因等。階段報告應根據事故處理的進程變化或者上級要求隨時上報。
(三)總結報告: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鑒定結論,對事故的處理工作進行總結,分析事故原因和影響因素,提出今后對類似事故的防范和處置建議??偨Y報告應在事故處理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報告。
第九條 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認真履行職責,堅持群防群控,加強日常監測,及時分析、評估和預警。對可能引發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努力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控制。
第十條 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建立舉報登記、線索收集和報告制度。對消費者舉報、媒體披露、有關部門通報和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指揮部辦公室轉交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要詳細記錄。
第十一條 報告應采用電話、傳真、網絡等快捷有效方式。
第十二條 對遲報、瞞報、不報的單位和個人,市、縣區人民政府要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三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條 本制度由市食安委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