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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

   2019-07-24 949
核心提示:(2015年5月21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
    (2015年5月21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突發事件的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后恢復與重建等應對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突發事件的等級和分級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預防與應急相結合的原則,建立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
 
    第五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對本轄區內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負總責。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急辦事機構,承擔本級人民政府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設立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統一領導、協調本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根據實際需要,設立氣象災害、抗震救災、環境污染等突發事件專項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協調、指揮相關類別的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明確機構和人員,做好相應的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機構和人員,做好本轄區的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將應急工作作為居民自治、村民自治的重要內容,協助各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群眾的組織、動員工作。
 
    其他有關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需要,明確工作機構或者指定應急管理工作人員,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第八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在綜合分析本轄區突發事件風險、統籌各類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基礎上,組織編制本級突發事件應急體系建設規劃,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區縣人民政府突發事件應急體系建設規劃,應當依據市人民政府突發事件應急體系建設規劃編制。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編制的防洪規劃、氣象災害防御規劃、防震減災規劃等規劃中涉及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應當與本級人民政府突發事件應急體系建設規劃相銜接。
 
    第九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保障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所需經費,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顚S谩?br> 
    第十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與駐地部隊、有關駐津單位建立聯動機制,加強與相鄰地區之間的協作,有效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
 
    根據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需要,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可以要求有關駐津單位予以配合和支持。
 
    第十一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信息公開制度,完善信息發布制度和新聞發言人制度,建立健全重大突發事件新聞報道快速反應機制和輿情收集、分析機制,依法及時公開信息。
 
    第十二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建立有效的社會動員機制,充分發揮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突發事件應對中的作用,增強全民的公共安全和社會責任意識,提高全社會避險、自救、互救能力。
 
    工會、共青團、婦聯、紅十字會等團體和組織,應當結合各自職責和工作特點,協助人民政府做好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義務參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并服從指揮和安排,積極配合實施應急處置措施。
 
    第十三條  本市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提供物資、資金、技術支持和捐贈;鼓勵志愿者組織參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組織志愿者根據其自身能力,參加科普宣傳、應急演練、秩序維護、心理疏導、醫療救助等活動。
 
    第十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突發事件應對工作考核機制,并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納入本級政府目標管理考評體系。
 
    第二章  預防與應急準備
 
    第十五條  本市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應急預案體系由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基層應急預案和單位應急預案等組成。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急辦事機構,負責推動本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建設,指導、監督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應急預案的制定、修訂和備案工作。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加強對相關行業、相關領域應急預案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組織制定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專項應急預案。
 
    第十七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和本級人民政府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制定突發事件部門應急預案。
 
    第十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應急預案,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突發事件基層應急預案。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根據鄉鎮、街道的基層應急預案制定相應的突發事件應急措施。
 
    第十九條  下列單位應當結合工作實際制定突發事件單位應急預案:
 
    (一)冶煉、化工、制藥企業;
 
    (二)建筑施工單位;
 
    (三)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病原微生物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運、使用單位;
 
    (四)供水、排水、發電、供電、供油、供氣、供熱、公共交通、河海堤防、水庫大壩、糧庫等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
 
    (五)通信、廣播、電視、互聯網運營等單位;
 
    (六)醫院、學校、商場、火車站、地鐵、機場、碼頭、旅游景點、影劇院、大型娛樂場所、運動場館、幼兒園、養老機構等公共場所和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
 
    (七)大型群眾性活動的主辦單位或者承辦單位;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單位。
 
    第二十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風險識別、風險評估、風險控制等風險管理制度和風險管理信息化系統。
 
    第二十一條  制定、修訂應急預案應當進行風險分析和應急資源調查。
 
    第二十二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引發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的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調查、登記、監控、風險評估,每年進行檢查,并責令有關單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依法登記的危險源、危險區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經常性地組織排查危險源、危險區域內容易引發突發事件的風險隱患,對發現的異常情況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街道辦事處,按照本辦法對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檢查、排查時,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對本單位的危險源和危險區域進行自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發現異常情況及時處置,并及時報告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第二十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制定城鄉規劃,應當符合預防、處置突發事件的需要,充分考慮公共安全,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所必需的設備和基礎設施建設,合理確定應急避難場所。已有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基礎設施不符合預防、處置突發事件需要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采取防范措施,制定改造方案并組織實施,相關所有權人和管理、使用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突發事件應急避難場所,安排其所需的交通、供水、供電、排污等基礎設施,設置明顯標志和導引圖,并向社會公布。
 
    應急避難場所的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應急避難場所的維護和管理,保證其正常使用。
 
    第二十五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依托公安消防等專業隊伍,建立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
 
    建設、交通運輸、衛生計生、市容園林、環保、水務、農業、林業、安全監管、地震、氣象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需要采取多種形式組建相關專業的應急救援隊伍。
 
    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病原微生物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運、使用單位和冶煉、化工、制藥、建筑施工等單位,應當建立由本單位職工組成的應急救援隊伍。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各類應急救援隊伍聯合培訓、聯合演練,提高其合成應急、協同應急的能力。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專家隊伍,為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提供分析評估、決策咨詢和處置建議。
 
    區縣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以聘請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專家。
 
    第二十七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培訓制度,對突發事件應急管理人員進行培訓,提高其應急指揮、組織協調和依法處置能力。
 
    建立應急救援隊伍的部門和有關單位,應當加強對應急救援隊伍專業技能的培訓,提高其搶險救援能力。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通過多種形式普及突發事件應對知識,提高公眾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新聞媒體應當無償開展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自救與互救知識的公益宣傳。政府投資的防災減災教育基地、科學普及基地,應當向公眾免費開放。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有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要求定期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應急演練。有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合應急演練。
 
    第三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處置裝備等應急物資的儲備保障和調劑供應制度,完善重要應急物資的監管、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體系。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突發事件的風險和特點儲備應急物資。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與有關企業簽訂協議,保障應急物資的生產、供給。
 
    第三十一條  本市建立以市級應急平臺為中心,區縣級應急平臺與專業應急平臺為支撐的應急平臺體系,實現應急平臺之間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
 
    應急平臺應當具備監測監控、預測預警、信息報告、綜合研判、輔助決策、指揮調度、異地會商、總結評估等功能,為本市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應急平臺建設應當充分利用現有專業系統資源,避免重復建設。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健全二十四小時值守應急制度,及時處置、上報突發事件。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的值守應急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章  監測與預警
 
    第三十三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托應急平臺建立統一的突發事件信息系統和信息報告制度,通過多種途徑收集突發事件信息,形成突發事件信息報送快速反應機制和分析機制。
 
    獲悉突發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指定的專業機構報告,接到報告的單位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及時、客觀、真實地報送、報告突發事件信息,并根據事態發展及時續報,不得遲報、謊報、瞞報、漏報。
 
    報送、報告的突發事件信息,應當包括報告人名稱、時間、地點、事件類別、傷亡或者經濟損失的初步評估、影響范圍、事件發展態勢及處置情況等。
 
    第三十五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建立專業監測和社會監測相結合的突發事件監測體系,建立健全基礎信息數據庫,根據需要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實行跨地區、跨部門的聯合監測。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匯總、分析監測信息,必要時組織相關部門、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會商,對發生突發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響進行評估。
 
    第三十六條  本市建立健全突發事件預警制度。
 
    可以預警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的預警級別,按照突發事件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勢態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一級為最高級別。
 
    可以預警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發布相應級別的警報,決定并宣布有關地區進入預警期。
 
    第三十七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廣播、電視、政務網等方式,向社會及時發布預警信息。
 
    新聞單位、電信運營企業、互聯網運營商和公共場所電子顯示屏管理單位,應當通過報刊、手機短信、微信、電子顯示屏等方式及時向公眾轉發政府發布的預警信息。
 
    第三十八條  宣布進入預警期后,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有關規定和本市應急預案的要求,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減輕突發事件的損害。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根據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的預警信息,采取防災避險措施。
 
    第三十九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事態的發展,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適時調整預警級別并重新發布。有事實證明不可能發生突發事件或者危險已經解除的,應當立即宣布解除警報,終止預警期,并解除已經采取的有關措施。
 
    第四章  應急處置與救援
 
    第四十條  突發事件發生后,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針對突發事件的性質、特點和危害程度,組織有關部門,調集應急救援隊伍,動員社會力量依法進行處置。
 
    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區縣人民政府認為難以控制和應對突發事件事態發展的,應當在采取先期處置措施的同時,立即報告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采取措施,統一領導應急處置工作。
 
    第四十一條  突發事件發生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啟動應急預案,立即組織救援人員趕赴現場,開展救護傷員、疏散群眾、控制現場、搶險救援等先期處置工作,并立即向區縣人民政府報告。
 
    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進行宣傳動員,組織群眾開展自救互救,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第四十二條  受到自然災害危害或者發生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的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組織人員開展自救互救,撤離危險區域,控制危險源,封鎖現場或者危險場所,采取措施防止危害擴大,并按照規定立即報告突發事件信息;對因本單位的問題引發的或者主體是本單位人員的社會安全事件,有關單位應當按照規定上報情況,并迅速派出負責人趕赴現場開展勸解、疏導工作。
 
    第四十三條  突發事件發生后,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根據應急預案設立現場指揮部,確定現場總指揮。現場總指揮有權決定現場處置方案,統一調度現場應急救援力量和應急物資,協調有關單位開展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第四十四條  突發事件發生后,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規定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同時根據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指定有關的場地、場所作為臨時應急避難場所;
 
    (二)要求有關企業生產、供應突發事件應對需要的應急救援物資和生活必需品;
 
    (三)組織專業人員對受到突發事件危害的有關人員提供心理干預服務。
 
    第四十五條  處置突發事件期間,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組織、協調鐵路、公路、航空、水路等相關運輸單位,優先運送處置突發事件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應急救援人員和受到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
 
    承擔突發事件處置任務的機動車,憑應急通行證不受交通限行措施的限制,在本市免交高速公路通行費。應急通行證由市人民政府應急辦事機構負責制作、發放和管理。
 
    第四十六條  處置突發事件期間,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組織、協調電信運營企業做好應急通信保障工作,保障應急指揮通信暢通。無線電管理部門應當保障應急使用的頻率,采取必要的監測和干擾排查等技術保障措施,根據市人民政府決定依法實施無線電管制。
 
    第四十七條  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統一、準確、及時發布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和應急處置工作的信息,并對虛假信息及時予以澄清。
 
    新聞媒體應當客觀、真實、準確地報道有關突發事件的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
 
    第四十八條  根據處置突發事件需要必須征用單位和個人財產時,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作出應急征用決定。應急征用決定應當載明應急征用的依據、事由、被征用財產的名稱及數量、被征用人及其聯系方式等。
 
    被征用的財產在使用完畢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實施征用的單位應當及時將其返還。財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毀損、滅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五章  事后恢復與重建
 
    第四十九條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和專業技術人員,對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進行統計、核實和評估,按照短期恢復與長遠發展并重的原則,因地制宜、科學制定恢復重建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五十條  突發事件受災人員需要過渡性安置的,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就地安置與異地安置、政府安置與自行安置相結合的方式,對受災人員進行安置。對自行安置的人員,有關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提供必要的幫助。
 
    設置過渡性安置點的,有關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相應的防災、防疫措施,建設必要的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保障受災人員的安全和基本生活需要。
 
    第五十一條  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和專業技術人員,對突發事件發生的原因、過程和影響進行調查分析,對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預警、信息報送、應急決策、處置與救援等應對工作進行評估,總結經驗教訓,制定改進措施,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提出報告。
 
    第五十二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損失評估情況和有關規定,對受突發事件影響較大的地區和行業依法給予費用減免、貸款貼息、財政資助、項目安排等政策扶持,并組織提供物資、人力等支持。
 
    第五十三條  本市鼓勵、支持保險機構開展有關突發事件災害風險的商業保險業務,倡導單位和個人積極參加相關保險。
 
    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有關單位應當及時為投保人出具辦理保險理賠的相關證明,協助做好保險理賠工作。
 
    第五十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對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對在應急救援工作中傷亡的人員依法給予撫恤或者評定為烈士。
 
    第五十五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原始記錄等有關資料依法進行收集、整理、立卷,并定期移交歸檔。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制定、修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備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對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調查、登記、監控、風險評估、檢查和排查的;
 
    (三)未建立健全二十四小時值守應急制度的;
 
    (四)未按照規定組織開展應急演練的;
 
    (五)未按照規定適時調整預警級別,發布、更新預警信息,或者解除警報的;
 
    (六)不服從現場總指揮的指揮、調度,造成后果的;
 
    (七)征用財產不符合有關規定的;
 
    (八)未對受災人員進行過渡性安置的。
 
    第五十七條  有關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區縣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制定、修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備案的;
 
    (二)未對應急避難場所進行維護和管理,保證其正常使用的;
 
    (三)未按照規定建立應急救援隊伍的;
 
    (四)未按照規定開展應急演練的;
 
    (五)不按照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的要求,生產、供應突發事件應對需要的生活必需品和應急救援物資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地區: 天津
標簽: 突發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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