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省級通用應急物資儲備管理,有效提升儲備效能,提高應對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的保障能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央應急搶險救災物資儲備管理暫行辦法》《江蘇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通用應急物資儲備(以下簡稱省級物資儲備),是由省級財政安排資金保障,專項用于支持遭受自然災害地區開展搶險救災和受災群眾救助的應急儲備物資,包括但不限于生活救助類物資。
第三條 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根據相關物資儲備發展規劃、品種目錄和標準、年度購置計劃等,組織實施省級物資儲備的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落實有關動用計劃和指令;承擔省級物資儲備統計工作;對省級物資儲備數量、質量、儲存安全等情況開展監督檢查;組織實施省級物資儲備資金預算績效管理。
第四條 省應急管理廳負責提出省級物資儲備需求和動用決策;組織編制相應的省級物資儲備規劃,確定儲備品種目錄和標準等;會同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省財政廳確定年度購置計劃;根據需要下達動用指令。
第五條 省財政廳負責安排省級物資儲備資金預算;組織、指導省級物資儲備資金預算績效管理。
第二章 計劃與購置
第六條 省應急管理廳綜合省級物資儲備規模需求,年度調撥、使用、處置以及保障要求,提出下一年度省級物資儲備購置方案及預算建議。
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根據省級物資儲備購置方案及預算建議,編制省級物資儲備資金支出預算并報送省財政廳,省財政廳按程序審核、批復、下達。
省應急管理廳會同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省財政廳,根據省級物資儲備資金規模,確定年度購置計劃,明確省級物資儲備品類、數量和標準。
第七條 因應對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需追加物資的,由省應急管理廳會同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省財政廳等部門制定緊急購置計劃。
第八條 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按照年度購置計劃或者緊急購置計劃,根據政府采購政策規定以及緊急采購要求購置物資,并將有關購置情況通報省應急管理廳。
第三章 儲存管理
第九條 省級物資儲備應當按照相對集中、便于調運、儲存安全、保障有力的原則,進行合理布局,可以向災害易發多發地區前置。
省級物資儲備主要采取實物儲備方式,未經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同意,承儲單位無權調運省級物資儲備。
對市場化程度較高、技術發展快、更新周期短、養護成本高、非重大急需物資或專業化應急保障服務實施協議儲備。省級儲備物資的協議儲備可由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以合同儲備、產能儲備、技術儲備的方式確定,并按照市場化原則給予保管、輪換、貸款利息等費用補貼,所需資金從省級物資儲備資金中統籌安排。協議儲備的監督管理、儲存要求等參照實物儲備方式執行。
第十條 省級物資儲備由省級物資儲備直屬庫承儲,或者通過委托代儲等方式經公開評選擇優確定承儲單位。
設區市、縣(市、區)糧食和儲備部門結合本地實際和儲備布局,可以提出省級物資儲備承儲建議,并協助做好日常管理。
委托代儲的,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應當與承儲單位簽訂承儲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內容。承儲單位應當嚴格履行承儲合同,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省級物資儲備承儲任務。
第十一條 省級物資儲備倉儲設施應當符合國家、省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要求,其倉儲面積、整體功能應滿足儲備需求,交通便利,周邊無污染源、危險源,避開低洼水患區;抗震、防火、防洪、防盜、防雷等安全設施齊全;具有與物資種類、儲藏特性、進出倉方式、儲存周期、應急調用等相匹配的設施設備。
第十二條 承儲單位具體承擔省級物資儲備的收儲、輪換、日常管理和應急動用出庫,并對儲備的品種、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
承儲單位應當配足管理人員,落實管理制度,定期維護倉儲設施設備,常態化開展維護保養,并根據物資儲藏特性積極運用先進適用的倉儲技術,保障倉儲設施安全和物資性能良好。
第十三條 承儲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切實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防范措施,制定應急預案,防止發生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確保人員、物資和庫房安全。
第十四條 省級物資儲備入庫驗收按照省有關規定、招投標文件和政府采購合同等執行。新購置的物資,承儲單位應當對物資品種、規格、數量、包裝、生產日期、出廠合格證明等進行核對和質量抽檢。對質量不符合標準和技術要求的應退回或責令供貨方整改,待重新檢驗合格后方可入庫。承儲單位應在驗收工作完成后15個工作日內將驗收入庫情況報告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第十五條 承儲單位應當提升規范化管理水平,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管理制度健全。主要有崗位責任制度、值班巡查制度、出入庫登記制度、驗收制度、質量檢測制度、日常巡檢制度、環境維護制度、設施設備維保制度、安全消防制度、物資臺賬制度和管理檔案制度等。
(二)倉儲條件良好。庫房干凈整潔,具有良好的通風、防潮、避光、保溫、防火、防盜和防鼠、防蟲等條件,配備叉車、行車、視頻監控、防雷、消防等設施設備。
(三)標簽掛牌齊全。每批物資要有標簽掛牌,標明物資性質、物資名稱、規格、型號、生產企業、數量、生產日期、入庫日期和保質期等,根據需要設置電子標簽。
(四)碼垛整齊規范。碼放安全、整齊、美觀,留有通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滿足裝卸、維修等需要。
第十六條 承儲單位應當定期開展操作培訓,組織物資翻垛晾曬、專業裝備調試保養,做好維護保養記錄;應當建立健全應急調運機制,組織編制調運預案和開展調運演練,加強技能培訓,提升應急保障能力,確保應急狀態下物資迅速到位。
第十七條 承儲單位應當定期檢查盤點物資數量并按品類、批次等進行質量抽檢,提前做出到期和質量預警。
因質量檢測、演練保障等產生的物資損耗,承儲單位應當書面向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提出申請。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核實后按程序進行核銷。
第十八條 承儲單位應當加強物資臺賬管理,建立物資總賬、分倉賬,并對臺賬的真實性、規范性、完整性、及時性負責,庫存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準確記錄,并在3個工作日內及時更新,留存完備的憑證手續,存檔期15年。承儲單位應當指定專人從事儲備統計工作,加強省物資儲備綜合管理云平臺應用,做到實時更新和動態管理。
第十九條 承儲單位應當嚴防火災、水淹、霉變、鼠害等異常情況發生。若出現影響省級物資儲備保障能力的情形,承儲單位應當及時處理并將相關情況向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報告。
第四章 調撥與接收
第二十條 省級物資儲備主要用于應對我省啟動應急響應的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對未達到響應條件,但局部地區災情險情嚴重的,由省應急管理廳研判后按程序下達動用指令。
緊急情況下,按照省委、省政府動用指令和要求落實。
第二十一條 應對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時,各設區市、縣(市、區)應先動用本級儲備。確需調用省級物資儲備的,由設區市應急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申請內容包括本轄區物資儲備以及已調撥使用情況,申請的省級物資儲備用途、品種、規格、數量,交接地點、交接聯系人與聯系方式等。
省應急管理廳根據書面申請,統籌確定調撥方案,向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發出省級物資儲備動用指令,并抄送受災地所在設區市人民政府,緊急情況下可通過其他形式(電話、短信等)通知調撥,15個工作日內補齊相關書面手續。
省相關突發事件應對指揮機構以及相關部門(單位)可根據應對突發事件需要參照上述流程向省應急管理廳提出省級物資儲備使用申請。
第二十二條 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根據動用指令,向承儲單位下達調運通知,抄送省應急管理廳。
第二十三條 承儲單位接到調運通知后,應立即安排調運力量組織發運,原則上在通知下達后的10小時內送達指定地點。
省級物資儲備運輸活動應當執行有關規定,承儲單位對調運物資進行全面保價。運送成套的省級物資儲備時,應當做到同車同批次運輸。
按照“誰使用、誰承擔”的原則,調運省級物資儲備所產生的費用(裝卸、運輸、過路過橋、運輸保險等)由申請單位負擔。調運費用可由承儲單位先行墊付,調撥任務結束三個月內,由申請單位與承儲單位結算。
第二十四條 物資交接時,申請單位應當對接收的省級物資儲備及時進行卸載、清點和驗收,并出具接收手續,及時反饋承儲單位。如發生數量或者質量問題,應及時協調處理并將有關情況向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省應急管理廳報告。
第二十五條 援外或者發生其他需要調撥省級物資儲備的重大事項時,按本章有關規定執行。調撥產生的運費、保險等費用從省級物資儲備資金中安排,確需追加的,按有關程序報批。
第五章 使用與處置
第二十六條 申請單位應當據實申請省級物資儲備,對省級物資儲備的發放工作負責。發放使用時應當做到手續完備,賬目清楚。物資領用人應當妥善保管省級物資儲備,不得出售、出租和隨意拋棄。需專業人員使用的省級物資儲備,由申請單位安排專人負責安全使用,并承擔后續管理。
第二十七條 省級物資儲備分為回收類和非回收類。回收類和非回收類物資品種依據物資功能、再使用價值及安全性等,由省應急管理廳、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商省財政廳確定。
第二十八條 省級物資儲備使用結束后,未動用或者仍有使用價值的回收類物資,區分以下情形組織回收:
各設區市申請動用的省級物資儲備,原則上由使用地組織回收,經維修、清洗、消毒和整理后,可以作為市級物資儲備存儲。
其他申請動用的省級物資儲備,由申請單位組織回收工作,由原承儲單位負責接收入庫。
省級物資儲備回收前應當由申請單位委托專業檢驗機構進行質量和安全檢測,形成書面檢測意見,達到入庫質量要求的方可回收;經檢測不合格或回收后再次使用有安全隱患的,不予回收。
對非回收類物資,發放使用后不再進行回收。
第二十九條 物資的儲存、使用時間原則上不能超過規定年限。接近正常儲存年限的省級物資儲備,由承儲單位提出輪換建議,經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省應急管理廳、省財政廳同意后按有關規定進行輪換。輪換可由承儲單位通過實物置換和其他市場化方式進行。
對于無規定年限的省級物資儲備,承儲單位或者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應當委托專業檢驗機構檢測或者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鑒定,根據檢測意見或者鑒定報告確定質量情況。
第三十條 因不可抗力造成省級物資儲備損失或者物資使用回收后出現不宜儲存情形的,由承儲單位委托專業檢驗機構對物資性能和殘值進行評定,形成處置意見,向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提出報廢申請。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核實后按程序進行處置,并告知省應急管理廳和省財政廳。
省級物資儲備報廢的相關處置收入應當在扣除相關稅金、技術鑒定費等費用后,按照政府非稅收入和國庫集中收繳管理有關規定,全部上繳省級國庫。
第六章 經費和資產管理
第三十一條 省財政廳安排省級物資儲備資金,統籌用于省級物資儲備的購置、輪換、保管、質量檢測、調運等費用,列入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部門預算。
其中,購置、輪換、質量檢測、調運等費用由省級物資儲備資金全額承擔;保管費用按照儲備物資總金額的8%核定。保管費用主要包括倉儲費、倉庫物資日常維護保養、調試運行、訓練拉練、物資保險、臨時人工費等。
第三十二條 因緊急購置計劃需要追加省級物資儲備資金的,由省應急管理廳會同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商省財政廳后向省政府提出申請,由省財政廳按程序報批。
第三十三條 因管理不善或者人為因素毀損的省級物資儲備,由承儲單位按照相同數量、質量補充更新,并追究相應責任。
第三十四條 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按照《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政府會計準則第6號—政府儲備物資》等有關規定,加強對省級物資儲備的資產管理,做好物資儲備的確認、計量和信息披露等工作。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省應急管理廳、省財政廳等相關部門按各自職責對省級物資儲備管理情況進行抽查、核查,并加強監管信息化建設,推動省級物資儲備監管信息的共享共用。
第三十六條 承儲單位應當確保承儲儲備數量真實、質量合規、儲存安全、管理規范,并配合相關職能部門就儲備購置、儲存、調撥、處置、發放、使用以及資金使用等開展全流程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臺賬和資料。
第三十七條 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依法獨立或會同省相關部門對承儲單位開展監督檢查。其中涉及質量抽檢的,應當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檢驗機構實施。
第三十八條 對承儲單位違反承儲合同約定義務的,依法解除合同,并按規定追回購置資金或者補貼費用;造成省級物資儲備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 承儲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等進行處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一)拒不執行省級物資儲備入庫、出庫指令和有關管理規定的;
(二)未經批準,擅自動用省級物資儲備或者變更儲存地點的;
(三)虛報、瞞報省級物資儲備數量的;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省級物資儲備缺失、質量明顯下降的;
(五)拒絕、阻撓、干涉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其他違反相關管理制度和法規造成物資損失的。
第四十條 省級物資儲備管理工作要自覺接受審計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省級物資儲備管理和監督活動中,騙取、截留、擠占、挪用省級財政資金的,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查處。
第四十一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省級物資儲備管理和監督活動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發生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動用省級物資儲備的,或發生緊急情況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省應急管理廳、省財政廳按職責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江蘇省省級通用性應急物資儲備管理暫行辦法》(蘇糧發〔2022〕2號)《省本級物資儲備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蘇財規〔2020〕22號)同時廢止。
附件:1.省級通用應急物資儲備入庫驗收單
2.省級通用應急物資儲備標識牌(樣稿)
3.省級通用應急物資儲備調用發貨(交接)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