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單位,駐酒有關單位:
《酒泉市食品藥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酒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7月25日
酒泉市食品藥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營造良好的食品藥品安全監管社會氛圍,鼓勵社會公眾積極舉報食品藥品違法行為,及時發現、控制和消除食品藥品安全隱患,嚴厲打擊食品藥品違法犯罪行為,確保食品藥品安全,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酒泉市轄區內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來信、走訪、網絡、電話等方式,舉報屬于其監管職責范圍內的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在研制、生產、流通和使用環節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并依法作出處理后,根據舉報人的申請,予以相應物質及精神獎勵的行為。
第三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為舉報獎勵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實施舉報案件的受理、調查、處理和獎勵的評定、告知、發放等工作。
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受理的跨地區舉報,最終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地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分別查處的,由受理舉報的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定舉報獎勵部門。
第四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明確舉報受理部門、建立健全24小時舉報受理制度,并將其舉報受理機構名稱、通信地址、電話、傳真、電子信箱等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以電話、信件、傳真、網絡、來訪和其他相關部門移轉等形式接報、受理舉報人舉報的食品藥品安全案件線索,應當形成接報受理記錄。不屬于本部門監督管理范圍的舉報,應在3日內書面移交相關部門處理,并告知舉報人。
第六條 舉報人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違法案件發生于酒泉市行政區域內;
(二)有明確的舉報對象、具體的舉報事實及證據;
(三)舉報內容事先未被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掌握;
(四)舉報內容經查證屬實并已依法作出處理;
(五)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舉報獎勵范圍:
(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及其直系親屬或其授意他人的舉報;
(二)假冒偽劣產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關系人的舉報;
(三)屬于申訴案件的舉報;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獎勵情形。
第八條 公民、法人和社會組織均有權對涉及食品藥品安全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獲得獎勵,舉報獎勵的實施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舉報獎勵對象原則上限于實名舉報,對匿名舉報并查處的案件,在結案后能夠確定舉報人真實身份,且舉報人愿意領取獎勵的,應當給予獎勵。
(二)同一案件由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第一時間舉報人。其他舉報人提供的舉報內容對案件查處有幫助的,可酌情給予獎勵。
(三)兩人以上(含兩人)聯名舉報同一案件的,按同一舉報獎勵,獎金由舉報人協商分配。
(四)同一舉報人在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同一案件的,由辦理該案件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獎勵,不給予重復獎勵。
第九條 舉報獎勵根據舉報證據與違法事實查證結果,分為三個等級:
一級:提供被舉報方的詳細違法事實、線索及直接證據,協助查處工作,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完全相符。
二級:提供被舉報方的違法事實、線索及部分證據,不直接協助查處工作,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相符。
三級:提供被舉報方的違法事實或線索,不能提供相關證據或協助查處工作,舉報內容與查辦事實基本相符。
第十條 舉報獎勵標準應根據舉報案件的貨值金額、等級以及案件性質等因素綜合評定,具體獎勵標準如下:
(一)屬于一級舉報獎勵的,按案件貨值金額的4%~6%給予獎勵;按比例計算獎勵金額不足500元的,按500元獎勵。
(二)屬于二級舉報獎勵的,按案件貨值金額的2%~4%給予獎勵;按比例計算獎勵金額不足300元的,按300元獎勵。
(三)屬于三級舉報獎勵的,按案件貨值金額的1%~2%給予獎勵;按比例計算獎勵金額不足100元的,按100元獎勵。
(四)貨值金額無法計算,但舉報情況屬實,可按照舉報線索的重要程度和對群眾造成的危害程度,分別予以舉報人100元至5000元的獎勵。
第十一條 每起案件的獎勵原則上不超過2萬元。對在全國有較大影響的大案要案的舉報,獎勵數額可報市政府和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視具體情況另行確定,獎勵資金按照屬地原則兌現。
第十二條 食品藥品安全舉報獎勵經費由當地政府設立專項資金,并納入財政預算,由當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管理。專項資金應專款專用,主動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舉報獎勵部門應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符合本辦法獎勵條件的舉報人申請舉報獎勵。
第十四條 舉報人應在接到舉報獎勵告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出獎勵申請。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提出獎勵申請的,視為放棄獎勵權利。
第十五條 舉報獎勵部門在收到獎勵申請后,應在3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符合獎勵條件的,作出獎勵決定并書面通知舉報人。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舉報獎勵決定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 實名舉報人應在接到獎勵通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憑獎勵通知及有效身份證明領取獎金。
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領取獎金的,視為舉報人放棄獎勵。
第十七條 舉報人無法到現場領獎且無委托人的,應及時說明情況并提供銀行賬號,由舉報獎勵部門將獎金匯至指定賬戶。
第十八條 新聞媒體在公開披露食品藥品安全違法案件前主動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協作,提供案件線索或者協助調查處理,經查證屬實的,參照本辦法第八條予以獎勵。新聞媒體對案件進行宣傳報道時不得泄露舉報人信息。
第十九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建立健全舉報獎勵檔案。包括舉報記錄、立案和查處情況、獎勵申請、獎勵通知、獎勵領取記錄、資金發放憑證等。
第二十條 參與舉報獎勵工作的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制度,認真做好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工作,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舉報人身份、舉報內容和獎勵情況等信息,嚴厲查處打擊報復舉報人案件,消除群眾后顧之憂,為群眾安全舉報提供保障。
第二十一條 舉報人應對所舉報的事實負責,對借舉報之名捏造事實誣告他人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辦理舉報獎勵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金的;
(二)對舉報事項未核實查辦的;
(三)有泄密行為的;
(四)向被舉報人透露相關信息,幫助其逃避檢查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酒泉市食品藥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酒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7月25日
酒泉市食品藥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營造良好的食品藥品安全監管社會氛圍,鼓勵社會公眾積極舉報食品藥品違法行為,及時發現、控制和消除食品藥品安全隱患,嚴厲打擊食品藥品違法犯罪行為,確保食品藥品安全,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酒泉市轄區內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來信、走訪、網絡、電話等方式,舉報屬于其監管職責范圍內的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在研制、生產、流通和使用環節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并依法作出處理后,根據舉報人的申請,予以相應物質及精神獎勵的行為。
第三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為舉報獎勵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實施舉報案件的受理、調查、處理和獎勵的評定、告知、發放等工作。
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受理的跨地區舉報,最終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地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分別查處的,由受理舉報的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定舉報獎勵部門。
第四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明確舉報受理部門、建立健全24小時舉報受理制度,并將其舉報受理機構名稱、通信地址、電話、傳真、電子信箱等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以電話、信件、傳真、網絡、來訪和其他相關部門移轉等形式接報、受理舉報人舉報的食品藥品安全案件線索,應當形成接報受理記錄。不屬于本部門監督管理范圍的舉報,應在3日內書面移交相關部門處理,并告知舉報人。
第六條 舉報人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違法案件發生于酒泉市行政區域內;
(二)有明確的舉報對象、具體的舉報事實及證據;
(三)舉報內容事先未被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掌握;
(四)舉報內容經查證屬實并已依法作出處理;
(五)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舉報獎勵范圍:
(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及其直系親屬或其授意他人的舉報;
(二)假冒偽劣產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關系人的舉報;
(三)屬于申訴案件的舉報;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獎勵情形。
第八條 公民、法人和社會組織均有權對涉及食品藥品安全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獲得獎勵,舉報獎勵的實施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舉報獎勵對象原則上限于實名舉報,對匿名舉報并查處的案件,在結案后能夠確定舉報人真實身份,且舉報人愿意領取獎勵的,應當給予獎勵。
(二)同一案件由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第一時間舉報人。其他舉報人提供的舉報內容對案件查處有幫助的,可酌情給予獎勵。
(三)兩人以上(含兩人)聯名舉報同一案件的,按同一舉報獎勵,獎金由舉報人協商分配。
(四)同一舉報人在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同一案件的,由辦理該案件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獎勵,不給予重復獎勵。
第九條 舉報獎勵根據舉報證據與違法事實查證結果,分為三個等級:
一級:提供被舉報方的詳細違法事實、線索及直接證據,協助查處工作,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完全相符。
二級:提供被舉報方的違法事實、線索及部分證據,不直接協助查處工作,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相符。
三級:提供被舉報方的違法事實或線索,不能提供相關證據或協助查處工作,舉報內容與查辦事實基本相符。
第十條 舉報獎勵標準應根據舉報案件的貨值金額、等級以及案件性質等因素綜合評定,具體獎勵標準如下:
(一)屬于一級舉報獎勵的,按案件貨值金額的4%~6%給予獎勵;按比例計算獎勵金額不足500元的,按500元獎勵。
(二)屬于二級舉報獎勵的,按案件貨值金額的2%~4%給予獎勵;按比例計算獎勵金額不足300元的,按300元獎勵。
(三)屬于三級舉報獎勵的,按案件貨值金額的1%~2%給予獎勵;按比例計算獎勵金額不足100元的,按100元獎勵。
(四)貨值金額無法計算,但舉報情況屬實,可按照舉報線索的重要程度和對群眾造成的危害程度,分別予以舉報人100元至5000元的獎勵。
第十一條 每起案件的獎勵原則上不超過2萬元。對在全國有較大影響的大案要案的舉報,獎勵數額可報市政府和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視具體情況另行確定,獎勵資金按照屬地原則兌現。
第十二條 食品藥品安全舉報獎勵經費由當地政府設立專項資金,并納入財政預算,由當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管理。專項資金應專款專用,主動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舉報獎勵部門應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符合本辦法獎勵條件的舉報人申請舉報獎勵。
第十四條 舉報人應在接到舉報獎勵告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出獎勵申請。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提出獎勵申請的,視為放棄獎勵權利。
第十五條 舉報獎勵部門在收到獎勵申請后,應在3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符合獎勵條件的,作出獎勵決定并書面通知舉報人。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舉報獎勵決定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 實名舉報人應在接到獎勵通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憑獎勵通知及有效身份證明領取獎金。
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領取獎金的,視為舉報人放棄獎勵。
第十七條 舉報人無法到現場領獎且無委托人的,應及時說明情況并提供銀行賬號,由舉報獎勵部門將獎金匯至指定賬戶。
第十八條 新聞媒體在公開披露食品藥品安全違法案件前主動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協作,提供案件線索或者協助調查處理,經查證屬實的,參照本辦法第八條予以獎勵。新聞媒體對案件進行宣傳報道時不得泄露舉報人信息。
第十九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建立健全舉報獎勵檔案。包括舉報記錄、立案和查處情況、獎勵申請、獎勵通知、獎勵領取記錄、資金發放憑證等。
第二十條 參與舉報獎勵工作的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制度,認真做好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工作,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舉報人身份、舉報內容和獎勵情況等信息,嚴厲查處打擊報復舉報人案件,消除群眾后顧之憂,為群眾安全舉報提供保障。
第二十一條 舉報人應對所舉報的事實負責,對借舉報之名捏造事實誣告他人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辦理舉報獎勵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金的;
(二)對舉報事項未核實查辦的;
(三)有泄密行為的;
(四)向被舉報人透露相關信息,幫助其逃避檢查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