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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江蘇省病死豬及病害豬產品無害化處理管理辦法》的通知 (蘇農規〔2020〕1號)

   2020-01-08 370
核心提示:各設區市、縣(市、區)農業農村局:  為進一步規范病死豬及病害豬產品無害化處理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各設區市、縣(市、區)農業農村局: 
  為進一步規范病死豬及病害豬產品無害化處理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生豬屠宰管理條例》、《江蘇省動物防疫條例》、《病死及病害動物無害化處理技術規范》等法律法規及國務院、省政府有關文件要求,結合全省實際,我廳組織制定了《江蘇省病死豬及病害豬產品無害化處理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江蘇省養殖環節病死豬無害化處理管理辦法(試行)》(蘇農規〔2017〕3號)同時廢止。
 
  附件:《江蘇省病死豬及病害豬產品無害化處理管理辦法》
 
  江蘇省農業農村廳
 
  2020年1月2日
 
  江蘇省病死豬及病害豬產品無害化處理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病死豬及病害豬產品無害化處理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生豬屠宰管理條例》、《江蘇省動物防疫條例》、《病死及病害動物無害化處理技術規范》等法律法規及國務院、省政府有關文件要求,結合全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省范圍內養殖、屠宰環節病死豬及病害豬產品無害化處理的申報、勘驗、收集、暫存、轉運、處理、補助及其監督管理等相關工作。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時,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條 全省病死豬及病害豬產品無害化處理遵循“政府主導、市場運作,財政補助、保險聯動”的原則,以“及時處理、清潔生產、合理利用”為目標,建立“統一收集、集中處理、全程監管”的無害化處理工作機制。
 
  第四條 病死豬及病害豬產品無害化處理工作實行屬地管理。縣級以上農業農村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和鄉鎮畜牧獸醫機構等相關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病死豬及病害豬產品無害化處理的監督管理、行政執法和技術指導等工作。
 
  第五條 從事生豬養殖、屠宰、經營、運輸的相關單位和個人是病死豬及病害豬產品無害化處理的第一責任人,從事無害化收集、暫存、轉運、處理等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按本辦法規定履行相應責任和義務。
 
  第六條 各地要建立病死豬及病害豬產品跨區域收集、轉運和處理的運行機制。未建無害化處理中心(場)的,應當由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及無害化處理中心(場)簽訂委托處理協議,并配套建設收集網點、暫存設施或委托第三方購置收集、運輸一體化的專用車輛做好收集、轉運等工作。大型養殖企業要建立無害化處理移交點,對按規定配備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并經當地農業農村部門備案的,可在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監督指導下自行處理。
 
  第七條 病死豬及病害豬產品無害化處理實行申報制,養殖場(戶)發生病死豬的,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鄉鎮畜牧獸醫機構。參加養殖保險的應同時報告當地保險經辦機構。
 
  第八條 鄉鎮畜牧獸醫機構接到養殖場(戶)申報后,對疑似異常死亡的應當及時安排畜牧獸醫人員登門進行現場勘驗,對正常死亡的可要求在指定收集點開展現場勘驗。
 
  經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和當地保險經辦機構培訓認定的收集運輸人員,可承擔登門現場勘驗、定損等工作。
 
  第九條 現場勘驗應當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現場勘驗人員應當核查養殖場(戶)的飼養情況,檢查養殖檔案和防疫記錄,初步診斷死亡原因,做好現場拍照取證、勘驗登記等手續。
 
  (二)拍照時,病死豬統一采用同向左側臥方式,分類排列。照片應能清晰顯示病死豬數量、拍攝時間等信息。
 
  (三)發現有病死豬出現批量死亡的,應當及時報告縣級農業農村部門。
 
  第十條 收集點的工作時間應當相對固定,方便病死豬送交和運輸車輛轉運。在收集點應當派駐官方獸醫人員執行以下規定:
 
  (一)現場核實病死豬數量,核查養殖場(戶)信息及勘驗信息,并做好相關登記手續。
 
  (二)督促收集的病死豬及時轉運,現場監督運輸車輛的裝運,做好與運輸人員的交接,并填寫相關轉運交接記錄。
 
  (三)不能及時進行轉運的,應當對暫存于收集點的病死豬冷藏保存,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一條 屠宰環節病死豬及病害豬產品無害化處理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駐生豬定點屠宰企業官方獸醫人員在接到企業申報病死豬及病害豬產品后,應當及時做好登記、拍照取證、簽字確認等手續。
 
  (二)委托集中處理的,要及時做好轉運交接,填寫相關交接記錄,并留存必要的影像資料。
 
  (三)不能及時轉運的,應當對病死豬及病害豬產品暫存冷藏,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原則上交接處理周期不得超過1個月。
 
  第十二條 運輸車輛轉運應當執行以下規定:
 
  (一)運輸車輛應當按照設定的路線及時將病死豬及病害豬產品轉運至無害化處理場所。
 
  (二)運輸車輛應當符合密閉、耐腐蝕、防滲漏的要求,車廂印有“動物無害化處理”標識,運輸車輛應當安裝GPS定位系統和視頻監控設備,便于實時監管。
 
  (三)運輸車輛駛離收集、暫存等場所前,以及卸載病死豬及病害豬產品后,應當及時做好清洗和消毒工作。
 
  第十三條 在無害化處理中心(場)應當派駐官方獸醫人員。運輸車輛入場、病死豬及病害豬產品無害化處理、產物出場都應當提前向駐場官方獸醫人員報告,并執行以下規定:
 
  (一)運輸車輛入場時,駐場官方獸醫人員應當監督場方逐車核對病死豬及病害豬產品轉運交接記錄,抽查病死豬及病害豬產品數量,并填寫相關接收記錄。
 
  (二)無害化處理中心(場)應當及時對轉運的病死豬及病害豬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不能及時處理的,應當入庫暫存冷藏,做好記錄,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駐場官方獸醫人員應當監督場方做好無害化處理和產物出場的管理,做好無害化處理和產物出場記錄。
 
  (四)無害化處理中心(場)需銷售處理產物的,應當完善資質審查手續、簽訂銷售合同,并報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備案后方可銷售。
 
  第十四條 各地應當建立生豬養殖保險與無害化處理聯動運行機制,擴大養殖保險覆蓋面,實現應保盡保,并將病死豬無害化處理作為保險理賠的前提條件。各地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會同保險經辦機構加強資源共享、信息互通和工作銜接,簡化理賠流程,提升工作效能。
 
  第十五條 全省病死豬及病害豬產品的無害化處理實行全程信息化管理。各地應當指導相關人員規范使用遠程視頻監控、智慧動監等系統,加強對病死豬及病害豬產品的申報、勘驗、收集、轉運、處理等環節的信息化管理。
 
  第十六條 病死豬及病害豬產品無害化處理情況實行定期報送制度。各地應當逐級對轄區內病死豬及病害豬產品無害化處理數據進行統計、匯總、復核、確認和上報。
 
  第十七條 病死豬及病害豬產品無害化處理相關記錄保存2年。無害化處理采用信息化管理的地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不再進行各類紙質記錄。
 
  第十八條 對病死豬及病害豬產品無害化處理給予財政補助。按照“誰處理、補助誰”的原則,主要對病死豬及病害豬產品收集、轉運和無害化處理等環節的實施者予以補助。對省級以上規模養殖場和自行處理大型養殖企業的病死豬可以不予無害化處理補助。具體補助對象、標準和方式由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會同當地財政部門按照有關要求制定。
 
  第十九條 在監督管理過程中發現行政相對人有違反相關規定,弄虛作假、騙取套取財政資金的,要依法查處;對監管人員失職、瀆職的,要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依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各地要爭取政策支持,將病死豬及病害豬產品的勘驗、收集、處理、監督管理等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年度同級財政預算。鼓勵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成立社會化服務隊伍,配備專用運輸車輛實施上門收集、統一送交。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將牛、羊、家禽等納入無害化處理補助和政策性保險補助范圍,相關無害化處理管理要求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對不具備實施集中處理條件的,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指派官方獸醫人員,現場監督指導相關單位和個人規范做好病死豬及病害豬產品的無害化處理工作,并完善勘驗、處理等相關手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0年2月10日起施行。


 
地區: 江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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