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農業廳2014年6月9日以粵農〔2014〕176號發布 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為了進一步做好廣東省從化無規定馬屬動物疫病區(簡稱廣東省從化無疫區)的管理工作,維持其長期無疫狀態,省農業廳根據《廣東省從化馬屬動物疫病區域化管理辦法》(2010年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50號)第七條“輸入無疫區的馬屬動物和豬、牛、羊等其他易感動物、動物產品,應當符合無疫區有關動物以及動物產品的衛生標準。具體衛生標準由省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會同省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制定”的規定制定了該標準。
1 適用范圍
1.1 本標準適用于輸入廣東省從化無疫區的易感動物(包括馬屬動物、豬、牛、羊)。
1.2 本標準針對非洲馬瘟、馬傳染性貧血、馬鼻疽、馬腦脊髓炎(東方、西方)、馬梨漿(形)蟲病、馬病毒性動脈炎、馬媾疫、伊氏錐蟲病(蘇拉病)、水泡性口炎、馬流行性感冒、日本腦炎、尼帕病、西尼羅河熱和亨德拉病等14種動物疫病(下稱“14種規定疫病”)作出規定,輸入從化無疫區的易感動物也應同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對其他動物疫病的規定。
1.3 廣東省從化無疫區包括無疫區(指從化區行政區域)、緩沖區(指廣州市白云區、蘿崗區、花都區、增城區,清遠市清城區和佛岡縣,韶關市新豐縣,惠州市龍門縣)和馬屬動物運輸生物安全通道(指從化馬術運動場到廣州白云國際機場所經105國道、街北高速、機場高速和從化馬術運動場到深圳皇崗口岸所經105國道、街北高速、北二環高速、廣深高速的道路兩側各1200米范圍內以及以廣州白云國際機場為中心周圍半徑1200米內的區域)。
2 動物衛生標準
2.1 輸入廣東省從化無疫區的易感動物,應當符合:
2.1.1 馬屬動物輸入前應接受飼養地官方獸醫實施連續90天獸醫監管。
2.1.2 裝運前及獸醫監管期內沒有出現“14種規定疫病”的臨床癥狀。
2.1.3 未發現感染或攜帶“14種規定疫病”病原。
2.1.4 不得來自疫區,獸醫監管期內沒有在“14種規定疫病”疫區飼養或者停留。
2.1.5 在獸醫監管、動物檢疫和運輸期間,應作體表寄生蟲驅殺,并能有效防止其與非輸入易感動物、媒介昆蟲以及其他任何感染源接觸。
2.1.6 其運輸工具及隨行物品于裝運前應當進行清洗、消毒和媒介昆蟲的消殺。
2.2 向無疫區輸入非屠宰用易感動物的,除應當符合2.1的標準外,還應當符合:
2.2.1 馬屬動物輸入前應當實施馬流感和日本腦炎免疫,且在免疫有效期內。
2.2.2 易感動物裝車后,應由啟運地官方獸醫對運輸工具加施能有效防止動物運抵目的地前被卸載的封簽。
2.2.3 啟運前經啟運地官方獸醫檢疫,出具官方證明文件,證明符合2.1、2.2.1、2.2.2的標準。
2.2.4 易感動物啟運3天前,其責任人應向輸入目的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
2.2.5 獲準輸入的易感動物運抵時,其責任人應立即向無疫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查)。
2.2.5.1 官方獸醫的檢疫可包括檢驗運輸工具封簽、查驗資料(含證明文件、檢測報告等)、檢疫動物等。
2.2.5.2 動物及其運載工具應作消毒、殺滅體外寄生蟲,隨行的飼料和墊料等應作無害化處理。
2.2.5.3 動物應接受官方獸醫對易感動物實施45天隔離檢疫,檢疫合格后方可進入。
2.3 向緩沖區或馬屬動物運輸生物安全通道輸入馬屬動物的,也適用2.2除2.2.5.3外的標準,并應在目的地飼養場內接受當地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官方獸醫45天隔離觀察,檢疫合格后方可混群,檢疫不合格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2.4 香港特別行政區向廣東省從化無疫區輸入馬屬動物,不執行2.2.5.3、2.3的標準。此項規定將因香港特別行政區發現“14種規定疫病”而暫停實施。
2.5 向無疫區輸入屠宰用易感動物的,應當符合2.1、2.2.4及2.2.5除2.2.5.3外的所有標準,動物運抵后應當直接進入無疫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核定的動物屠宰廠,符合準宰規定的應于24小時內屠宰,不符合準宰規定的應于24小時內按有關規定撲殺并作無害化處理,宰殺前不得調運出場。
3 本標準所述動物輸入的申報、審批、檢疫和檢疫處理按廣東省從化無疫區動物檢疫操作手冊和廣東省從化無疫區動物輸入申報審批程序執行。
4 本規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為了進一步做好廣東省從化無規定馬屬動物疫病區(簡稱廣東省從化無疫區)的管理工作,維持其長期無疫狀態,省農業廳根據《廣東省從化馬屬動物疫病區域化管理辦法》(2010年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50號)第七條“輸入無疫區的馬屬動物和豬、牛、羊等其他易感動物、動物產品,應當符合無疫區有關動物以及動物產品的衛生標準。具體衛生標準由省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會同省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制定”的規定制定了該標準。
1 適用范圍
1.1 本標準適用于輸入廣東省從化無疫區的易感動物(包括馬屬動物、豬、牛、羊)。
1.2 本標準針對非洲馬瘟、馬傳染性貧血、馬鼻疽、馬腦脊髓炎(東方、西方)、馬梨漿(形)蟲病、馬病毒性動脈炎、馬媾疫、伊氏錐蟲病(蘇拉病)、水泡性口炎、馬流行性感冒、日本腦炎、尼帕病、西尼羅河熱和亨德拉病等14種動物疫病(下稱“14種規定疫病”)作出規定,輸入從化無疫區的易感動物也應同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對其他動物疫病的規定。
1.3 廣東省從化無疫區包括無疫區(指從化區行政區域)、緩沖區(指廣州市白云區、蘿崗區、花都區、增城區,清遠市清城區和佛岡縣,韶關市新豐縣,惠州市龍門縣)和馬屬動物運輸生物安全通道(指從化馬術運動場到廣州白云國際機場所經105國道、街北高速、機場高速和從化馬術運動場到深圳皇崗口岸所經105國道、街北高速、北二環高速、廣深高速的道路兩側各1200米范圍內以及以廣州白云國際機場為中心周圍半徑1200米內的區域)。
2 動物衛生標準
2.1 輸入廣東省從化無疫區的易感動物,應當符合:
2.1.1 馬屬動物輸入前應接受飼養地官方獸醫實施連續90天獸醫監管。
2.1.2 裝運前及獸醫監管期內沒有出現“14種規定疫病”的臨床癥狀。
2.1.3 未發現感染或攜帶“14種規定疫病”病原。
2.1.4 不得來自疫區,獸醫監管期內沒有在“14種規定疫病”疫區飼養或者停留。
2.1.5 在獸醫監管、動物檢疫和運輸期間,應作體表寄生蟲驅殺,并能有效防止其與非輸入易感動物、媒介昆蟲以及其他任何感染源接觸。
2.1.6 其運輸工具及隨行物品于裝運前應當進行清洗、消毒和媒介昆蟲的消殺。
2.2 向無疫區輸入非屠宰用易感動物的,除應當符合2.1的標準外,還應當符合:
2.2.1 馬屬動物輸入前應當實施馬流感和日本腦炎免疫,且在免疫有效期內。
2.2.2 易感動物裝車后,應由啟運地官方獸醫對運輸工具加施能有效防止動物運抵目的地前被卸載的封簽。
2.2.3 啟運前經啟運地官方獸醫檢疫,出具官方證明文件,證明符合2.1、2.2.1、2.2.2的標準。
2.2.4 易感動物啟運3天前,其責任人應向輸入目的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
2.2.5 獲準輸入的易感動物運抵時,其責任人應立即向無疫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查)。
2.2.5.1 官方獸醫的檢疫可包括檢驗運輸工具封簽、查驗資料(含證明文件、檢測報告等)、檢疫動物等。
2.2.5.2 動物及其運載工具應作消毒、殺滅體外寄生蟲,隨行的飼料和墊料等應作無害化處理。
2.2.5.3 動物應接受官方獸醫對易感動物實施45天隔離檢疫,檢疫合格后方可進入。
2.3 向緩沖區或馬屬動物運輸生物安全通道輸入馬屬動物的,也適用2.2除2.2.5.3外的標準,并應在目的地飼養場內接受當地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官方獸醫45天隔離觀察,檢疫合格后方可混群,檢疫不合格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2.4 香港特別行政區向廣東省從化無疫區輸入馬屬動物,不執行2.2.5.3、2.3的標準。此項規定將因香港特別行政區發現“14種規定疫病”而暫停實施。
2.5 向無疫區輸入屠宰用易感動物的,應當符合2.1、2.2.4及2.2.5除2.2.5.3外的所有標準,動物運抵后應當直接進入無疫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核定的動物屠宰廠,符合準宰規定的應于24小時內屠宰,不符合準宰規定的應于24小時內按有關規定撲殺并作無害化處理,宰殺前不得調運出場。
3 本標準所述動物輸入的申報、審批、檢疫和檢疫處理按廣東省從化無疫區動物檢疫操作手冊和廣東省從化無疫區動物輸入申報審批程序執行。
4 本規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