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畜牧(農牧、農業)廳(局、委、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畜牧局:
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2011年4月18日印發《“瘦肉精”專項整治方案》(食安辦〔2011〕14號)以來,各地農業(畜牧獸醫)管理部門按照整治工作的任務分工、進度安排和工作要求,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健全機制、協調配合,強化監管、嚴厲打擊,取得了階段性成效。但從全國來看,依然存在重視程度不夠、職責分工不明確、監管措施不到位、執法條件不足的現象。為進一步推動“瘦肉精”監管工作,深入開展“瘦肉精”專項整治,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組織領導,全力以赴做好“瘦肉精”專項整治工作
(一)建立責任明確、協調有力的監管工作機制。各地農業(畜牧獸醫)管理部門要按照當地政府關于“瘦肉精”專項整治的職責分工,成立工作機構,完善工作制度,落實監管責任,健全協調機制,切實加強專項整治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綜合協調;要依法委托基層農業綜合執法機構(或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畜產品安全監管機構)履行“瘦肉精”日常監管和監督執法職能,妥善解決好隊伍建設、經費保障等問題,切實提升“瘦肉精”監管能力和水平,為全面加強“瘦肉精”監管工作奠定堅實的基礎。要盡快建立縣級快速篩查、市級復核檢測、省級確證仲裁的畜產品質量安全檢測體系,制定實施“瘦肉精”監控計劃,擴大規模、充實人員、完善條件,保證檢驗檢測工作的開展;生豬、肉牛、肉羊主產省與外調重點地區要加強產銷對接,及時通報信息,協同查辦案件,形成齊抓共管、產銷聯動的工作機制。
二、抓住關鍵環節,堅決打擊使用“瘦肉精”的違法犯罪行為
(二)深入開展養殖環節整治。一要加強對養殖場戶的宣傳教育和技術指導。將國家有關禁止生產、銷售、使用“瘦肉精”的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告知每個養殖場戶,使之知曉使用“瘦肉精”就是違法犯罪,將被追究法律責任。同時,要加強養殖場戶培訓,增強質量安全責任意識、風險防范方法和假劣飼料獸藥識別能力;二要督促養殖場(小區)完善養殖檔案,如實記錄商品飼料、飼料添加劑、獸藥等投入品來源,并保留相關憑證;三要建立活畜養殖安全承諾制度和出欄保證制度。生豬、肉牛、肉羊養殖場戶要承諾不使用“瘦肉精”等違禁物質,保證所銷售的活畜不含有“瘦肉精”。四要加強養殖場戶的日常監督檢查和“瘦肉精”抽檢。日常監督檢查要將查驗養殖記錄與抽樣快速檢測相結合,及時發現養殖環節存在的問題。活畜出欄時要抽取一定數量的尿樣進行快速檢測。檢測結果呈陽性的,禁止活畜移動并對尿樣進行確證檢測。一經確證含有“瘦肉精”,應當依法對活畜進行無害化處理(撲殺和無害化處理費用由違法畜主承擔),并將當事人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三)深入開展收購販運環節整治。一是農業(畜牧獸醫)部門要與工商等部門共同加強對收購販運企業(合作社、經紀人)和活畜交易市場的監督管理,督促建立出欄保證書等證明材料查驗制度和收購販運牲畜交易記錄制度(主要載明畜主、耳標號、檢疫證號、數量等信息),無產地檢疫證明、保證書或來源不明的活畜不得入市交易;二是縣級農業(畜牧獸醫)部門要全面了解本行政區域內從事活畜收購販運人員狀況,可以通過備案形式對其實行管理,并要求其作出不教唆養殖場戶使用“瘦肉精”、不兜售“瘦肉精”、不收購販運使用“瘦肉精”活畜的承諾。對辦理了工商營業執照的收購販運企業(戶),畜牧獸醫部門要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通報監管信息;三是省際動物衛生檢查站查驗過往運載動物活畜的車輛時,發現出欄保證書、交易記錄不齊全的,要通知活畜產地農業(畜牧獸醫)部門,督促貨主將活畜運回原產地。
(四)深入開展屠宰環節整治。農業(畜牧獸醫)部門要配合商務部門(或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門),督促生豬定點屠宰企業(或場、點)嚴格執行生豬進場查驗制度和“瘦肉精”自檢制度;生豬屠宰企業(場)要按規定記錄生豬來源、數量、檢疫證明、耳標號、畜主(經紀人)、運輸車輛等信息,以便發現問題后追溯來源;生豬屠宰企業(場)要對進場生豬批批抽檢(以出欄前飼喂群或運輸車輛為單位),對宰后生豬抽取一定數量的膀胱尿液進行檢測,并做自檢記錄,自檢記錄保存2年;動物衛生監督人員要配合商務部門監督屠宰企業(場)開展進場自檢和宰后抽檢。相關部門組織對宰后生豬抽取一定數量的膀胱尿液進行監督檢測。
生豬屠宰企業在生豬進場和宰后快速檢測中發現“瘦肉精”陽性,應立即向商務部門和駐場動物衛生監督管理人員報告。屠宰企業要及時將尿樣交由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確證檢測,并暫緩生豬產品進入市場銷售。一經確認含有“瘦肉精”,畜牧獸醫部門和商務部門對生豬或生豬產品進行銷毀處理,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實行定點屠宰的肉牛、肉羊等活畜參照上述辦法辦理。
三、創新監管機制,依法履行“瘦肉精”監管職責
(五)建立跨省案件協查機制。凡跨省銷售販運活畜在屠宰檢測中確證含有“瘦肉精”的,銷地農業(畜牧獸醫)部門要在取得確證結果一個工作日內通報產地農業(畜牧獸醫)部門,產地農業(畜牧獸醫)部門在接到通報一個工作日內對涉嫌使用“瘦肉精”的養殖場戶進行監督檢查和取樣檢測,并及時反饋案件處理情況。一經確認養殖場戶使用“瘦肉精”,產地農業(畜牧獸醫)部門要及時與銷地農業(畜牧獸醫)部門密切協作,支持公安部門嚴肅查處相關涉案人員。
(六)建立涉嫌犯罪移送機制。農業(畜牧獸醫)部門在活畜養殖、收購販運和屠宰環節監管中發現使用“瘦肉精”涉嫌犯罪的,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的有關要求,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通報,并移交案件的全部材料。已經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書一并抄送公安機關。農業(畜牧獸醫)部門要配合公安機關做好案件調查和技術支持,并及時跟蹤案件審查、偵查進展情況。
(七)建立監督舉報制度。各級農業(畜牧獸醫)部門均要開通專門的“瘦肉精”舉報受理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并有專人負責舉報信息的登記。建立舉報受理、處置和反饋工作程序,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對提供重大案件線索的舉報人給予獎勵。農業部或省級農業(畜牧獸醫)部門接到“瘦肉精”舉報后,要在一個工作日內通報事發地農業(畜牧獸醫)部門,事發地農業(畜牧獸醫)部門要在核實舉報線索后一個工作日內,將舉報處置情況反饋省級農業(畜牧獸醫)部門和農業部。
(八)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在飼料生產、活畜養殖、收購、販運和屠宰環節發現“瘦肉精”的,對涉案企業和個人依據相關法規的規定,依法做出行政處罰決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立案調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對活畜養殖、收購販運、屠宰環節發生重大“瘦肉精”監管責任事故的縣級農業(畜牧獸醫)部門,省級農業(畜牧獸醫)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取消評先資格、調減或取消項目資金等責任追究;對兩個以上縣(市、區)發生重大“瘦肉精”監管責任事故的省轄市,省級畜牧獸醫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取消評先資格、調減項目或資金等責任追究;對瀆職、失職的監管人員,由所屬部門依照相關法規和制度進行責任追究。
(九)建立信息通報發布機制。各級農業(畜牧獸醫)部門在日常監管和監督檢查中發現非法使用“瘦肉精”,在依法作出處理后,應當向省級農業(畜牧獸醫)部門和同級食品安全協調機構報告;涉及跨縣的“瘦肉精”違法案件,由事發地所屬省轄市農業(畜牧獸醫)部門指導處置,并向省級農業(畜牧獸醫)部門和同級食品安全協調機構報告;涉及跨省轄市的“瘦肉精”違法案件,由事發地所屬省級農業(畜牧獸醫)部門指導處置,并向農業部和同級食品安全協調機構報告。
四、建立長效機制,積極探索畜產品質量安全治本之策
(十)著力強化質量安全監管體系建設。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已成為農業(畜牧獸醫)系統的一項重要職責和中心任務。各地級農業(畜牧獸醫)部門要設立相對獨立的質量安全監管機構,負責畜產品質量安全統籌協調和管理;要加強各級畜產品質檢機構建設,提高裝備水平和檢測能力;要加強農業(畜牧獸醫)綜合執法隊伍建設,提高執法辦案能力。要盡快健全完善行政管理、檢驗檢測、監督執法三位一體的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
(十一)加快推進畜禽標準化規模養殖。發展標準化規模養殖是保障畜產品有效供給,提升畜產品質量安全水平,抵御疫病風險,促進農民增收,減少環境污染的重要舉措。加快推進標準化規模養殖,積極引導養殖戶從飼養管理、良種選育、環境控制、營養調控、安全用藥、衛生防疫等多方面規范畜禽養殖行為,消除添加使用“瘦肉精”等違禁藥物的安全隱患。要積極爭取各級財政的支持,吸引社會資金投入,給予政策引導扶持,加強監督檢查,使標準化規模養殖場戶成為保供給、保安全的主體力量。
(十二)大力培育養殖者協會和農民合作社。充分發揮各類養殖者協會和農民合作社在保障畜產品質量安全方面的作用。積極推廣“五統一”(統一供種、統一獸藥、飼料等投入品、統一防疫、統一飼養模式、統一銷售)等行之有效的運行模式,加大畜產品質量安全宣傳和培訓力度,使廣大養殖戶了解使用“瘦肉精”等違禁物質的危害性和嚴重性,做到令行禁止、守法經營。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2011年4月18日印發《“瘦肉精”專項整治方案》(食安辦〔2011〕14號)以來,各地農業(畜牧獸醫)管理部門按照整治工作的任務分工、進度安排和工作要求,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健全機制、協調配合,強化監管、嚴厲打擊,取得了階段性成效。但從全國來看,依然存在重視程度不夠、職責分工不明確、監管措施不到位、執法條件不足的現象。為進一步推動“瘦肉精”監管工作,深入開展“瘦肉精”專項整治,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組織領導,全力以赴做好“瘦肉精”專項整治工作
(一)建立責任明確、協調有力的監管工作機制。各地農業(畜牧獸醫)管理部門要按照當地政府關于“瘦肉精”專項整治的職責分工,成立工作機構,完善工作制度,落實監管責任,健全協調機制,切實加強專項整治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綜合協調;要依法委托基層農業綜合執法機構(或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畜產品安全監管機構)履行“瘦肉精”日常監管和監督執法職能,妥善解決好隊伍建設、經費保障等問題,切實提升“瘦肉精”監管能力和水平,為全面加強“瘦肉精”監管工作奠定堅實的基礎。要盡快建立縣級快速篩查、市級復核檢測、省級確證仲裁的畜產品質量安全檢測體系,制定實施“瘦肉精”監控計劃,擴大規模、充實人員、完善條件,保證檢驗檢測工作的開展;生豬、肉牛、肉羊主產省與外調重點地區要加強產銷對接,及時通報信息,協同查辦案件,形成齊抓共管、產銷聯動的工作機制。
二、抓住關鍵環節,堅決打擊使用“瘦肉精”的違法犯罪行為
(二)深入開展養殖環節整治。一要加強對養殖場戶的宣傳教育和技術指導。將國家有關禁止生產、銷售、使用“瘦肉精”的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告知每個養殖場戶,使之知曉使用“瘦肉精”就是違法犯罪,將被追究法律責任。同時,要加強養殖場戶培訓,增強質量安全責任意識、風險防范方法和假劣飼料獸藥識別能力;二要督促養殖場(小區)完善養殖檔案,如實記錄商品飼料、飼料添加劑、獸藥等投入品來源,并保留相關憑證;三要建立活畜養殖安全承諾制度和出欄保證制度。生豬、肉牛、肉羊養殖場戶要承諾不使用“瘦肉精”等違禁物質,保證所銷售的活畜不含有“瘦肉精”。四要加強養殖場戶的日常監督檢查和“瘦肉精”抽檢。日常監督檢查要將查驗養殖記錄與抽樣快速檢測相結合,及時發現養殖環節存在的問題。活畜出欄時要抽取一定數量的尿樣進行快速檢測。檢測結果呈陽性的,禁止活畜移動并對尿樣進行確證檢測。一經確證含有“瘦肉精”,應當依法對活畜進行無害化處理(撲殺和無害化處理費用由違法畜主承擔),并將當事人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三)深入開展收購販運環節整治。一是農業(畜牧獸醫)部門要與工商等部門共同加強對收購販運企業(合作社、經紀人)和活畜交易市場的監督管理,督促建立出欄保證書等證明材料查驗制度和收購販運牲畜交易記錄制度(主要載明畜主、耳標號、檢疫證號、數量等信息),無產地檢疫證明、保證書或來源不明的活畜不得入市交易;二是縣級農業(畜牧獸醫)部門要全面了解本行政區域內從事活畜收購販運人員狀況,可以通過備案形式對其實行管理,并要求其作出不教唆養殖場戶使用“瘦肉精”、不兜售“瘦肉精”、不收購販運使用“瘦肉精”活畜的承諾。對辦理了工商營業執照的收購販運企業(戶),畜牧獸醫部門要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通報監管信息;三是省際動物衛生檢查站查驗過往運載動物活畜的車輛時,發現出欄保證書、交易記錄不齊全的,要通知活畜產地農業(畜牧獸醫)部門,督促貨主將活畜運回原產地。
(四)深入開展屠宰環節整治。農業(畜牧獸醫)部門要配合商務部門(或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門),督促生豬定點屠宰企業(或場、點)嚴格執行生豬進場查驗制度和“瘦肉精”自檢制度;生豬屠宰企業(場)要按規定記錄生豬來源、數量、檢疫證明、耳標號、畜主(經紀人)、運輸車輛等信息,以便發現問題后追溯來源;生豬屠宰企業(場)要對進場生豬批批抽檢(以出欄前飼喂群或運輸車輛為單位),對宰后生豬抽取一定數量的膀胱尿液進行檢測,并做自檢記錄,自檢記錄保存2年;動物衛生監督人員要配合商務部門監督屠宰企業(場)開展進場自檢和宰后抽檢。相關部門組織對宰后生豬抽取一定數量的膀胱尿液進行監督檢測。
生豬屠宰企業在生豬進場和宰后快速檢測中發現“瘦肉精”陽性,應立即向商務部門和駐場動物衛生監督管理人員報告。屠宰企業要及時將尿樣交由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確證檢測,并暫緩生豬產品進入市場銷售。一經確認含有“瘦肉精”,畜牧獸醫部門和商務部門對生豬或生豬產品進行銷毀處理,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實行定點屠宰的肉牛、肉羊等活畜參照上述辦法辦理。
三、創新監管機制,依法履行“瘦肉精”監管職責
(五)建立跨省案件協查機制。凡跨省銷售販運活畜在屠宰檢測中確證含有“瘦肉精”的,銷地農業(畜牧獸醫)部門要在取得確證結果一個工作日內通報產地農業(畜牧獸醫)部門,產地農業(畜牧獸醫)部門在接到通報一個工作日內對涉嫌使用“瘦肉精”的養殖場戶進行監督檢查和取樣檢測,并及時反饋案件處理情況。一經確認養殖場戶使用“瘦肉精”,產地農業(畜牧獸醫)部門要及時與銷地農業(畜牧獸醫)部門密切協作,支持公安部門嚴肅查處相關涉案人員。
(六)建立涉嫌犯罪移送機制。農業(畜牧獸醫)部門在活畜養殖、收購販運和屠宰環節監管中發現使用“瘦肉精”涉嫌犯罪的,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的有關要求,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通報,并移交案件的全部材料。已經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書一并抄送公安機關。農業(畜牧獸醫)部門要配合公安機關做好案件調查和技術支持,并及時跟蹤案件審查、偵查進展情況。
(七)建立監督舉報制度。各級農業(畜牧獸醫)部門均要開通專門的“瘦肉精”舉報受理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并有專人負責舉報信息的登記。建立舉報受理、處置和反饋工作程序,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對提供重大案件線索的舉報人給予獎勵。農業部或省級農業(畜牧獸醫)部門接到“瘦肉精”舉報后,要在一個工作日內通報事發地農業(畜牧獸醫)部門,事發地農業(畜牧獸醫)部門要在核實舉報線索后一個工作日內,將舉報處置情況反饋省級農業(畜牧獸醫)部門和農業部。
(八)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在飼料生產、活畜養殖、收購、販運和屠宰環節發現“瘦肉精”的,對涉案企業和個人依據相關法規的規定,依法做出行政處罰決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立案調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對活畜養殖、收購販運、屠宰環節發生重大“瘦肉精”監管責任事故的縣級農業(畜牧獸醫)部門,省級農業(畜牧獸醫)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取消評先資格、調減或取消項目資金等責任追究;對兩個以上縣(市、區)發生重大“瘦肉精”監管責任事故的省轄市,省級畜牧獸醫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取消評先資格、調減項目或資金等責任追究;對瀆職、失職的監管人員,由所屬部門依照相關法規和制度進行責任追究。
(九)建立信息通報發布機制。各級農業(畜牧獸醫)部門在日常監管和監督檢查中發現非法使用“瘦肉精”,在依法作出處理后,應當向省級農業(畜牧獸醫)部門和同級食品安全協調機構報告;涉及跨縣的“瘦肉精”違法案件,由事發地所屬省轄市農業(畜牧獸醫)部門指導處置,并向省級農業(畜牧獸醫)部門和同級食品安全協調機構報告;涉及跨省轄市的“瘦肉精”違法案件,由事發地所屬省級農業(畜牧獸醫)部門指導處置,并向農業部和同級食品安全協調機構報告。
四、建立長效機制,積極探索畜產品質量安全治本之策
(十)著力強化質量安全監管體系建設。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已成為農業(畜牧獸醫)系統的一項重要職責和中心任務。各地級農業(畜牧獸醫)部門要設立相對獨立的質量安全監管機構,負責畜產品質量安全統籌協調和管理;要加強各級畜產品質檢機構建設,提高裝備水平和檢測能力;要加強農業(畜牧獸醫)綜合執法隊伍建設,提高執法辦案能力。要盡快健全完善行政管理、檢驗檢測、監督執法三位一體的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
(十一)加快推進畜禽標準化規模養殖。發展標準化規模養殖是保障畜產品有效供給,提升畜產品質量安全水平,抵御疫病風險,促進農民增收,減少環境污染的重要舉措。加快推進標準化規模養殖,積極引導養殖戶從飼養管理、良種選育、環境控制、營養調控、安全用藥、衛生防疫等多方面規范畜禽養殖行為,消除添加使用“瘦肉精”等違禁藥物的安全隱患。要積極爭取各級財政的支持,吸引社會資金投入,給予政策引導扶持,加強監督檢查,使標準化規模養殖場戶成為保供給、保安全的主體力量。
(十二)大力培育養殖者協會和農民合作社。充分發揮各類養殖者協會和農民合作社在保障畜產品質量安全方面的作用。積極推廣“五統一”(統一供種、統一獸藥、飼料等投入品、統一防疫、統一飼養模式、統一銷售)等行之有效的運行模式,加大畜產品質量安全宣傳和培訓力度,使廣大養殖戶了解使用“瘦肉精”等違禁物質的危害性和嚴重性,做到令行禁止、守法經營。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