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食品網

中國鹽業協會關于印發《信用鹽業自律公約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中鹽協[2021] 10號)

   2021-05-11 375
核心提示:  附件: 關于印發信用鹽業自律公約實施細則的通知.pdf  附件:  《信用鹽業自律公約》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條為保護




  附件:   關于印發信用鹽業自律公約實施細則的通知.pdf

  附件:
 
  《信用鹽業自律公約》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條為保護鹽業企業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促進企業守法、誠信經營,引導企業公平競爭,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鹽業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25號)和《食鹽專營辦法》(國務院第696號令)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信用鹽業自律公約(試行)》(以下簡稱公約),制訂《信用鹽業自律公約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及中國鹽業協會的會員單位。
 
  第三條鹽行業信用體系建設辦公室在中國鹽業協會領導下,負責行業自律公約實施細則的制定、修改與實施,負責檢查、評估食鹽定點企業及有關會員單位執行細則的情況。
 
  第四條建立行業自律檢查制度是確保自律公約有效實施的一項具體措施。
 
  行業自律檢查制度采取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檢查、自查和互查等方式。
 
  第五條定期檢查。中國鹽業協會鹽行業信用體系建設辦公室每年度對食鹽定點企業,按不低于20%的比例抽查一次,抽查結果報中國鹽業協會,并告知有關企業。
 
  第六條不定期檢查。根據鹽業主管部門要求及投訴、舉報等,中國鹽業協會鹽行業信用體系建設辦公室組織力量3
 
  進行針對性檢查,檢查結果報鹽業主管部門和中國鹽業協會,并告知有關企業。
 
  第七條企業每年自查一次,并將結果報中國鹽業協會,中國鹽業協會每年組織企業之間開展互查。
 
  第八條對違反公約,導致行業利益受損的單位,中國鹽業協會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如下處理。
 
  1、對違反公約第四條1款的,依法處理,依規執行,對不履行鹽行業自律義務,有損行業和他人利益的行為,視情節輕重采取通報、降低信用等級直至取消會員資格。
 
  2、對違反公約第四條2款的,按照《產品質量法》《食品安全法》處理。對不遵守食鹽儲備制度,視情況給予質詢、通報批評、限期整改,對整改不到位的,給予信用等級降級直至摘牌處理。
 
  3、對違反公約第四條3款的,嚴格按照《安全生產法》處理,視事故情況給予信用等級降級直至摘牌處理。
 
  4、對違反公約第四條4款的,視情節輕重采取警示、內部通報、公開曝光、降低信用等級或摘牌、暫停行使會員權力、取消會員資格等處分措施。
 
  5、對不設立信用管理機構,未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的,在信用等級評定上給予扣分處理。
 
  第九條對有嚴重失信行為的企業,列入重點關注名單直至失信名單,對列入失信名單在一定期限內不能及時修復的,建議省級鹽業主管部門取消食鹽定點企業資格。
 
  第十條協會信用體系建設辦公室設立投訴舉報電話和傳真及郵箱。4
 
  電話:010-63430558    傳真:010-63324356
 
  郵箱:259549945@qq.com
 
  地址:北京市豐臺區廣外大街蓮花池中鹽大廈西塔1107室中鹽協會信用體系建設辦公室
 
  第十一條本細則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由中國鹽業協會信用體系建設辦公室負責解釋并適時修改。
 
  第十二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反對 0舉報 0 收藏 0 打賞 0
 
更多>同類法規
 
鹽池灘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