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履行我國政府相關義務,樹立我國負責任漁業國際形象,遏制非法捕魚活動和有效養護有關漁業資源,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于2010年6月1日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公告》(第1389號),決定自2010年7月1日起,對進口部分水產品啟用《合法捕撈產品通關證明》,實施合法捕撈證明的水產品共4類魚種,13個海關商品編號的水產品。
為進一步完善對進口水產品的查驗機制,根據201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農業部和海關總署對實施合法捕撈證明的水產品海關商品編碼進行了調整,現將調整后的水產品海關商品編碼予以公布,公告如下:
一、自2012年1月1日起,進口附件1所列水產品(包括
進境樣品、暫時進口、加工貿易進口以及進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海關報稅監管場所等),有關單位應向農業部申請《合法捕撈產品通關證明》(附件2)。進境時,有關單位應主動、如實向海關申報,并持《合法捕撈產品通關證明》向海關辦理相關手續。有關水產品原產地按照有關規定申報、確定。
二、申請《合法捕撈產品通關證明》時應提交由船旗國政府主管機構簽發的合法捕撈證明原件。如在船旗國以外的國家或地區加工附件1所列產品進入我國,申請單位應提交由船旗國政府主管機構簽發的合法捕撈產品副本和加工國或者地區授權機構簽發的再出口證明原件。
三、自2012年1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于2010年6月1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公告》(第1389號)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實施合法捕撈證明的水產品清單
2.合法捕撈產品通關證明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為進一步完善對進口水產品的查驗機制,根據201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農業部和海關總署對實施合法捕撈證明的水產品海關商品編碼進行了調整,現將調整后的水產品海關商品編碼予以公布,公告如下:
一、自2012年1月1日起,進口附件1所列水產品(包括
進境樣品、暫時進口、加工貿易進口以及進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海關報稅監管場所等),有關單位應向農業部申請《合法捕撈產品通關證明》(附件2)。進境時,有關單位應主動、如實向海關申報,并持《合法捕撈產品通關證明》向海關辦理相關手續。有關水產品原產地按照有關規定申報、確定。
二、申請《合法捕撈產品通關證明》時應提交由船旗國政府主管機構簽發的合法捕撈證明原件。如在船旗國以外的國家或地區加工附件1所列產品進入我國,申請單位應提交由船旗國政府主管機構簽發的合法捕撈產品副本和加工國或者地區授權機構簽發的再出口證明原件。
三、自2012年1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于2010年6月1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公告》(第1389號)廢止。
特此公告。

1.實施合法捕撈證明的水產品清單
2.合法捕撈產品通關證明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