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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海南省委辦公廳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海南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 (瓊辦發〔2021〕3號)

   2021-04-12 721
核心提示:各市、縣、自治縣黨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門,省級國家機關各部門,各人民團體:《海南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實施辦法》已經省
各市、縣、自治縣黨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門,省級國家機關各部門,各人民團體:
 
    《海南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實施辦法》已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中共海南省委辦公廳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年1月29日
 
    海南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實施辦法
 
    (2021年1月20日中共海南省委常委會會議審議批準2021年1月29日中共海南省委辦公廳、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和加強我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壓實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建設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海南),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要求,參照《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海南工作的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以解決突出生態環境問題、改善生態環境質量、推動高質量發展為重點,夯實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政治責任,嚴格實行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強化督察問責、形成警示震懾、推進工作落實、實現標本兼治,加快推進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海南)建設,牢牢守住海南自由貿易港生態環境底線,確保生態環境質量只能更好、不能變差。
 
    第三條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提高政治站位;堅持以問題為導向,動真碰硬,倒逼責任落實;堅持依規依法,嚴謹規范,做到客觀公正;堅持群眾路線,信息公開,注重綜合效能;堅持求真務實,真抓實干,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人員
 
    第四條成立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推動和實施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包括省委辦公廳、省委組織部、省委宣傳部、省政府辦公廳、省生態環境廳、省司法廳、省審計廳和省人民檢察院等。
 
    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省生態環境廳,負責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承擔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承擔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職責的省委、省政府工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參與或者配合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
 
    第五條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的職責是:
 
    (一)學習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海南工作的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研究在實施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中的具體落實措施;
 
    (二)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決策部署;
 
    (三)配合中央對我省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負責統籌推進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工作;
 
    (四)向省委、省政府報告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有關情況;
 
    (五)審議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規范,審議例行督察及“回頭看”工作計劃、實施方案、督察報告以及專項督察和派駐監察有關請示、報告等;
 
    (六)聽取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有關工作情況的匯報,協調解決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七)審議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其他重要事項。
 
    第六條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是:
 
    (一)負責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工作的調度、督促、考核等工作;
 
    (二)向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工作情況,組織落實領導小組確定的工作任務;
 
    (三)負責擬訂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規范、工作計劃、實施方案,并牽頭組織實施;
 
    (四)負責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組織協調工作;
 
    (五)承擔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報告的審核、匯總、上報,以及督察反饋、移交移送的組織協調和督察整改的調度、督促、考核等工作;
 
    (六)負責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重要工作部署落實情況的調度、協調、督辦,并向領導小組報告;
 
    (七)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問題調查研究與分析研判,健全問題發現與整改機制。
 
    (八)承擔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根據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安排,經省委、省政府批準,組建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承擔具體生態環境保護督察任務。
 
    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設組長、副組長。督察組實行組長負責制,副組長協助組長開展工作。組長一般由現職或者近期退出領導崗位的正廳級領導同志擔任,副組長由省生態環境廳現職廳領導同志擔任。
 
    建立組長人選庫,由省委組織部商省生態環境廳管理。組長、副組長人選由省委組織部履行審核程序。
 
    組長、副組長根據每次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任務確定并授權。
 
    第八條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成員以省生態環境廳人員為主,并根據任務需要抽調有關部門人員、行業專家和其他人員參加,具體工作由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協調。
 
    第九條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成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理想信念堅定,對黨忠誠,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堅持原則,敢于擔當,依法辦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潔;
 
    (三)遵守紀律,嚴守秘密;
 
    (四)熟悉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或者相關政策法規,具有較強的業務能力;
 
    (五)身體健康,能夠勝任工作要求。
 
    選配督察組成員應當嚴格標準條件,對不適合從事督察工作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調整。
 
    第十條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成員實行任職回避、地域回避、公務回避,并根據任務需要進行輪崗交流。
 
    第三章 督察對象及方式
 
    第十一條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督察對象包括:
 
    (一)市、縣、自治縣黨委和政府(含洋浦工委和管委會,下同)及其有關部門,并可以下沉至下一級黨委和政府及其有關部門;
 
    (二)承擔生態環境保護職責的省直有關部門;
 
    (三)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對生態環境影響較大的有關省屬國有企業;
 
    (四)其他省委、省政府要求督察的單位。
 
    第十二條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包括例行督察及“回頭看”、專項督察、日常督察等。必要時,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對市縣開展派駐監察。
 
    第十三條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實施計劃管理。年度工作計劃應當明確當年督察工作具體安排,經省委、省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四章 例行督察及“回頭看”
 
    第十四條例行督察及“回頭看”采取集中進駐的方式,對被督察對象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開展督察。
 
    原則上在每屆省委任期內,應當對各市、縣、自治縣黨委和政府,省直有關部門以及有關省屬國有企業開展例行督察,并根據工作需要對督察整改情況開展“回頭看”。
 
    第十五條例行督察及“回頭看”工作方案由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擬訂,經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審議,報省委、省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六條例行督察的內容包括:
 
    (一)學習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海南工作的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情況,以及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推動高質量發展情況;
 
    (二)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決策部署情況;
 
    (三)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政策制度、標準規范、規劃計劃的貫徹落實情況;
 
    (四)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推進落實情況和長效機制建設情況;
 
    (五)中央、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工作落實情況;
 
    (六)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海南)建設工作落實情況;
 
    (七)生態環境質量呈現下降趨勢的區域流域以及整治情況;
 
    (八)突出生態環境問題以及處理情況;
 
    (九)生態環境問題立案、查處、移交、審判、執行等環節非法干預,以及不予配合等情況;
 
    (十)碳排放達峰、碳中和進程等事項;
 
    (十一)其他需要督察的生態環境保護事項。
 
    第十七條“回頭看”主要對例行督察整改工作開展情況、重點整改任務完成情況和生態環境保護長效機制建設情況等,特別是整改過程中的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進行督察。
 
    第十八條例行督察及“回頭看”一般包括督察準備、督察進駐、督察報告、督察反饋、移交移送、整改落實和立卷歸檔等程序環節。
 
    第十九條督察準備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事項:
 
    (一)向省直有關部門和單位了解被督察對象有關情況以及問題線索;
 
    (二)組織開展必要的摸底排查;
 
    (三)確定組長、副組長人選,組成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開展動員培訓;
 
    (四)制定督察工作方案;
 
    (五)印發督察進駐通知,落實督察進駐各項準備工作。
 
    第二十條督察進駐時間應當根據具體督察對象和督察任務確定。督察進駐主要采取以下方式開展工作:
 
    (一)聽取被督察對象工作匯報和有關專題匯報;
 
    (二)與被督察對象黨政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負責人進行個別談話;
 
    (三)受理人民群眾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信訪舉報;
 
    (四)調閱、復制有關文件、檔案、會議記錄等資料;
 
    (五)對有關地方、部門、單位以及個人開展走訪問詢;
 
    (六)針對問題線索開展調查取證,并可以責成有關地方、部門、單位以及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書面說明;
 
    (七)召開座談會,列席被督察對象有關會議;
 
    (八)到被督察對象下屬地方、部門或者單位開展下沉督察;
 
    (九)針對督察發現的突出問題,可以視情對有關黨政領導干部實施約見或者約談;
 
    (十)提請有關地方、部門、單位以及個人予以協助;
 
    (十一)其他必要的督察工作方式。
 
    第二十一條督察進駐結束后,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形成督察報告,如實報告督察發現的重要情況和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督察報告應當以適當形式與被督察對象交換意見,經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審議后,報省委、省政府。
 
    第二十二條督察報告經省委、省政府批準后,由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向被督察對象反饋,指出督察發現的問題,明確督察整改工作要求。
 
    第二十三條被督察對象應當按照督察報告制定督察整改方案,在規定時限內報省委、省政府,并抄送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
 
    被督察對象應當按照整改方案要求抓好整改落實工作,在規定時限內向省委、省政府報送督察整改落實情況,并抄送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
 
    第二十四條督察過程中產生的有關文件、資料應當按照要求整理保存,需要歸檔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 專項督察
 
    第二十五條專項督察直奔問題、強化震懾、嚴肅問責,督察事項主要包括:
 
    (一)中央領導同志對海南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的有關指示批示事項;
 
    (二)省委、省政府明確要求督察的事項;
 
    (三)落實中央和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不力或者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海南)建設重點工作推進不力的典型案例;
 
    (四)全省重點區域、重點領域、重點行業突出生態環境問題;
 
    (五)關乎群眾身體健康、群眾反映強烈、媒體曝光、長期得不到解決的突出生態環境問題;
 
    (六)其他需要開展專項督察的事項。
 
    第二十六條專項督察工作方案由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擬訂,報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后實施。重要專項督察工作方案應當報省委、省政府批準。
 
    省直有關部門可以就本領域本行業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向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專項督察建議,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可以視情啟動專項督察程序。
 
    第二十七條專項督察一般包括督察啟動、調閱材料、問詢談話、明察暗訪、督察報告、督察反饋、督察整改等程序環節。
 
    第二十八條專項督察結束后,督察組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形成督察報告,如實報告督察發現的重要情況和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督察報告一般經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審議批準后,由督察組向被督察對象反饋。重要專項督察的督察報告應當報省委、省政府批準。
 
    第二十九條被督察對象應當按照督察報告制定督察整改方案,抓好整改落實工作。整改方案及整改落實情況在規定時限內報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重要專項督察的整改方案及整改落實情況應當報省委、省政府。
 
    第六章 日常督察
 
    第三十條日常督察強化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常態化監督,協調、督辦、推進生態環境問題解決。督察事項主要包括:
 
    (一)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開展情況;
 
    (二)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推進落實情況;
 
    (三)中央、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工作落實情況;
 
    (四)突出生態環境問題解決情況;
 
    (五)其他需要日常督察的情況。
 
    第三十一條日常督察由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組織實施,一般包括走訪問詢、調閱資料、現場督導、交辦問題、督察整改等程序環節。
 
    日常督察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以適當形式向被督察對象反饋。
 
    第三十二條被督察對象應當按照要求抓好整改落實工作。整改落實情況在規定時限內報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七章 派駐監察
 
    第三十三條根據督察工作需要,經省委、省政府批準,對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問題突出的市、縣、自治縣黨委和政府開展派駐監察。派駐監察側重從思想和機制上督導被監察對象解決突出生態環境問題、建立健全生態環境保護長效機制。派駐監察內容主要包括:
 
    (一)學習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海南工作的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情況;
 
    (二)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推進落實情況和長效機制建設情況;
 
    (三)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情況;
 
    (四)突出生態環境問題整治情況;
 
    (五)推進綠色發展情況;
 
    (六)其他需要開展派駐監察的事項。
 
    第三十四條派駐監察工作方案由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擬訂,經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審議,報省委、省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五條派駐監察一般采取派駐監察組的方式。派駐監察時間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確定,由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研究提出,報省委、省政府批準。
 
    第三十六條派駐監察一般包括監察準備、監察進駐、監察報告、監察反饋、移交移送、整改落實和立卷歸檔等程序環節。
 
    第三十七條派駐監察結束后,監察組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形成監察報告,經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審議后,報省委、省政府。
 
    第三十八條監察報告經省委、省政府批準后,由監察組向被監察對象反饋,指出監察發現的問題,明確整改工作要求。
 
    第三十九條被監察對象應當根據監察報告制定整改方案,抓好整改落實工作。整改方案及整改落實情況在規定時限內報省委、省政府,并抄送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
 
    第八章 結果運用和信息公開
 
    第四十條督察結果作為被督察對象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獎懲任免的重要依據,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送有關組織(人事)部門。
 
    第四十一條對督察發現的重要生態環境問題及其失職失責情況,督察組應當形成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問題清單和案卷,按照有關權限、程序和要求移交省紀委監委、省委組織部、省國資委黨委或者被督察對象。加強督察問責工作。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而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地方和單位黨政領導干部,應當依紀依法嚴肅、精準、有效問責;對問責不到位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對該問責而不問責的,應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四十二條對督察發現需要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的,移送相關地方和單位依照有關規定索賠追償;需要提起公益訴訟的,移送檢察機關等有權機關依法處理。
 
    對督察發現涉嫌犯罪的,按照有關規定移送監察機關或者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三條對督察發現的中央企業和省屬國有企業存在的生態環境問題線索,可以根據管理權限向其主管部門或者相關部門提出工作建議,推動壓實國有企業生態環境保護責任。
 
    第四十四條加強信息公開工作。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具體工作安排、邊督邊改情況、有關突出問題和案例、督察報告主要內容、督察整改方案、督察整改落實情況,以及督察問責有關情況等,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對外公開,回應社會關切,接受群眾監督。
 
    第九章 督察紀律和責任
 
    第四十五條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應當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及省委、省政府實施細則,嚴格執行各項廉政規定,堅決防止形式主義、官僚主義。
 
    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督察進駐期間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臨時黨支部,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督察組成員教育、監督和管理。
 
    第四十六條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以及督察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紀律、程序和規范,正確履行職責,不得干預被督察對象正常工作,不處理被督察對象的具體問題。對督察組以及督察工作人員違反督察工作紀律的行為,依規依紀依法給予嚴肅處理。
 
    第四十七條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以及督察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督察中發現的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應當向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或者領導小組辦公室請示報告,督察組成員不得擅自表態和處置。
 
    第四十八條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以及督察工作人員應當嚴格落實各項保密規定,嚴格保守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秘密,未經批準不得對外發布或者泄露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有關情況。
 
    第四十九條省生態環境廳以及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加強對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的組織協調,推進督察工作制度化、規范化和程序化。對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組織協調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五十條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對督察整改落實情況開展調度督辦,并組織抽查核實。對整改不力的,視情采取函告、通報、約談、曝光、專項督察等措施,壓實責任,推動整改。
 
    第五十一條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協助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對違反規定推諉、拖延、拒絕支持協助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省紀委監委、省委辦公廳、省委巡視辦、省政府辦公廳、省審計廳、省人民檢察院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向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推送工作中發現的重大生態環境問題線索。
 
    有關市縣、部門和單位對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移交移送的生態環境問題線索,應當依規依法開展調查處理,加強工作指導,共同推進問題整改。
 
    第五十二條被督察對象應當自覺接受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積極配合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如實向督察組反映情況和問題。被督察對象及其工作人員有干擾、抵制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情形的,依規依紀依法給予嚴肅處理。
 
    第五十三條被督察對象地方、部門和單位的干部群眾發現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以及督察工作人員有違反督察工作紀律行為的,應當向有關機關反映。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經費納入省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五十五條地市級及以下地方黨委和政府應當依規依法加強對下級黨委和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指導。
 
    第五十六條本辦法由省委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省生態環境廳承擔。
 
    第五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地區: 海南
標簽: 環境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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