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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關于印發《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章程(2012年10月修訂)》的通知 (農質發〔2012〕11號)

   2019-12-11 433
核心提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農業(農牧、農村經濟)、畜牧獸醫、漁業、農墾、農產品加工主管廳(局、委、辦),新疆生產建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農業(農牧、農村經濟)、畜牧獸醫、漁業、農墾、農產品加工主管廳(局、委、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水產)局,各省級農業(畜牧、漁業)科學院(所),各專家委員會委員及所在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的工作,科學做好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我部結合新的形勢需要,對2007年制定的《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章程》進行了修訂。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農業部
 
  2012年10月25日
 
  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章程
 
  (2012年10月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設立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為科學規范地做好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特制定(修訂)本章程。
 
  第二條 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由農業部負責統籌組建和業務管理。
 
  第三條 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是依法設立的,對可能影響農產品質量安全的風險隱患、潛在危害、營養功能實施科學評價的學術性組織。
 
  第四條 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受農業部委托,主要承擔開展以下工作:
 
  (一)研究提出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的政策建議;
 
  (二)研究提出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的規劃和計劃建議;
 
  (三)組織擬定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準則、指南等規范性技術文件;
 
  (四)組織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專家評議工作,并向農業部提出風險管理、風險交流建議;
 
  (五)組織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交流與國際合作。
 
  第二章  組  織
 
  第五條 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由農產品質量安全相關方面的專家組成,下設秘書處,為專家委員會的日常辦事與服務機構。專家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4-6名,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1-2名。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處理專家委員會秘書處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由農業部選定和聘任。
 
  第七條 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秘書處設在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機構(農業部農產品質量標準研究中心)。秘書長由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機構(農業部農產品質量標準研究中心)主要負責同志擔任;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由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機構(農業部農產品質量標準研究中心)主管風險評估工作的副主任(或知名專家)擔任。
 
  第八條 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可以按照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因子種類和農產品類別內設專業技術委員會。
 
  第九條 專業技術委員會委員由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中的委員和相關方面專家組成。每個專業技術委員會人數控制在20名以內。專業技術委員會在專家委員會領導下,承擔本專業領域的相關工作。
 
  第十條 專業技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根據需要可配備2-3名副主任委員協助主任工作。專業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由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根據專業特長和學科優勢從專家委員會中推薦;專業技術委員會秘書處由主任委員所在單位承擔,秘書長協助主任委員開展工作,報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局審定。
 
  第三章  委  員
 
  第十一條 專家委員會委員條件:
 
  (一)熱愛祖國,作風正派,具有良好科學道德素質;
 
  (二)熱心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業,有扎實的專業理論基礎和豐富的實踐經驗;
 
  (三)有較高的學術成就和影響,熟悉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及相關學科的發展趨勢和規律;
 
  (四)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正處級以上行政職務;
 
  (五)身體健康。
 
  第十二條 專家委員會委員權利與義務:
 
  (一)對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技術措施和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形成的決議具有表決權和建議權;
 
  (二)免費獲得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印發的工作簡報和技術性文獻;
 
  (三)享有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核發的勞務費;
 
  (四)享有參加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組織的各項活動的權力,承擔并按時完成專家委員會交辦的工作任務;
 
  (五)對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討論的事項承擔保密義務和責任。
 
  (六)承擔完成農業部和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交辦)的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風險研判、風險交流等工作任務。
 
  第十三條 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委員和各專業技術委員會委員聘期每屆五年。期滿未被重新履行聘任手續的,委員資格自動終止。聘期內因工作崗位的調整或者不再適合擔任委員的,聘任中止。
 
  第四章  議事規程
 
  第十四條 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每年應當召開1-2次全體會議,由主任委員主持,或由主任委員委托的副主任委員主持召開。必要時,可召開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臨時會議。
 
  第十五條 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全體會議休會期間,需要由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處理的事務,在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機構(農業部農產品質量標準研究中心)主任所擔任的副主任委員(秘書長)的統籌下,由專家委員會副秘書長具體落實承辦和處理專家委員會的相關日常事宜。
 
  第十六條 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全體會議在決議事項時,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進行決議。須表決通過的事項,以無記名投票方式作出決定,投票時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出席,贊成票人數超過出席委員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為有效。在進行評議時,有重大分歧的,應充分聽取和保留少數委員的意見,并如實記錄。
 
  第十七條 根據工作需要,由專家委員會秘書處提名,經專家委員會主任委員同意,可特邀非委員專家參加專家委員會有關會議。特邀專家對相關事宜可行使表決權。
 
  第十八條 專家委員會委員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專家委員會會議的,應事先向專家委員會秘書處說明。在討論、評議、審議與專家委員會委員利益相沖突的事項時,專家委員會委員應當按照規定要求回避。
 
  第五章  經  費
 
  第十九條 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的專項經費主要由農業部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專項年度預算中安排。
 
  第二十條 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專項經費主要用于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的專家會議、評估調研、交流研討、文件資料編印、宣傳培訓和符合規定的勞務費等方面。
 
  第二十一條 專家委員會秘書處依托單位指定專人負責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專項經費的管理。專家委員會秘書處每年應當按照規定要求向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局和專家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年度經費收支與使用情況。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授權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局負責組織修訂和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公布的《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章程》同時停止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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