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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關于下達2021年港澳地區糧食制粉出口配額的通知 (其他發文2020第690號)

   2021-01-05 740
核心提示:山東、廣東、深圳商務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和商務部2008年第4號公告的有關規定,參照港澳市場需
山東、廣東、深圳商務主管部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和商務部2008年第4號公告的有關規定,參照港澳市場需求和內地有關企業近年出口情況,商務部制定了2021年港澳地區糧食制粉出口配額分配方案(見附件),現下達給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下達配額僅限于對香港、澳門市場出口,嚴禁企業以任何形式將上述糧食制粉轉口至其他國家和地區。如有違規,商務部將取消其配額及今后的配額分配資格。
 
    二、有關出口許可證發證機構應按照《商務部關于加強供港糧食及其制粉出口管理問題的通知》(商貿發[2008]59號)和《商務部關于加強供澳門糧食及其制粉出口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商貿發[2008]369號)的要求對出口合同進行審核,并在有關出口許可證備注欄內加注“限于出口至香港,不得轉口”或“限于出口至澳門,不得轉口”。
 
    三、請將上述配額分配情況通知有關企業,并密切跟蹤、及時報告配額執行情況及存在的問題。
 
       2021年港澳地區糧食制粉出口配額分配方案.xlsx
 
    商務部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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