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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青島市食品安全事故督察督辦制度》的通知(青食安委〔2005〕3號)

   2010-07-06 463
核心提示:  青島市食品安全事故督察督辦制度  為加強我市食品安全事故的督察督辦工作,及時查處涉及我市境內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特制

  青島市食品安全事故督察督辦制度

  為加強我市食品安全事故的督察督辦工作,及時查處涉及我市境內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一、信息來源

  (一)相關部門和各區(市)有關食品安全信息的報告;

  (二)市政府有關部門的通報;

  (三)媒體披露;

  (四)消費者舉報;

  (五)領導批辦;

  (六)其他來源。

  二、信息處理

  (一)登記:對上述來源的食品安全信息,按照統一格式詳細記錄(見附件1),根據性質、情節、危害范圍及程度,采取相應處理措施。

  (二)轉遞:對應當由市政府相關部門調查處理的事故,由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向市政府相關部門發送《食品安全事故通報》(見附件2)。

  ——初級農產品生產環節食品安全事故送交市農委;

  ——生產加工環節食品安全事故送交市質量技術監督管理局;

  ——流通環節食品安全事故送交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消費環節及食品添加劑食品安全事故送交市衛生局;

  ——食品安全事故涉及其他部門的,送交相關部門;

  涉及相關區(市)的食品安全事故,由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向相關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食品安全事故核查通知》(見附件3)。

  三、事故查辦

  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對待食品安全事故督辦工作,收到《食品安全事故通報》和《食品安全事故核查通知》后,要及時組織調查處理,及時報送查處信息及查處結果。一般要求7日內反饋結果。查處信息根據情況按規定時間上報,特殊情況下實行日報,必要時隨查隨報。

  對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依法組織調查組直接查處,調查組可根據事故性質及部門職責聯合組成,共同開展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根據食品安全監管屬地管理原則,各區(市)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由各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查處。

  四、結果的報告與通報

  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查處的食品安全事故,查處結果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直接報市政府;市直相關部門查處的食品安全事故,查處后函告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匯總后報市政府;各區(市)查處的食品安全事故按相應程序報同級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員會。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處理結果需向市政府相關部門及有關區(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通報。

  五、督察督辦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為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負責食品安全事故的督察督辦工作。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食品安全事故的查辦情況,要及時進行督察督辦。對未按規定程序查辦或未按規定時間反饋查辦信息、報告查處結果的,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處理意見,會同監察等部門對相關責任單位及責任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六、有關要求

  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按照各自工作職責,加強食品安全事故舉報受理和查辦工作,設立舉報電話、確定專人記錄,按照首接負責的原則,及時處理投訴舉報,對涉及其他部門或多個部門職責的事故,各有關單位接報后要及時轉告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協調處理。



 
地區: 山東 青島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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