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擴大應急
5.2.1當突發公共事件有擴大、發展趨勢并難以控制時,由事發地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報請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決定擴大應急;擴大應急決定作出后,由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聯動指揮中心調集各種處置預備力量投入處置工作;當事態特別嚴重、省內難以控制時,需報請國務院或國家有關部門協助處置的,由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決定,并報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后,以省人民政府名義向國務院或國家有關部門報告。
5.3指揮與協調
5.3.1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由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辦公室根據主管部門意見,對接報的信息進行綜合分析、評估與判定,1小時內作出啟動預案或者不響應的建議,報請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決定。
5.3.2省專項預案啟動后,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聯動指揮中心應當組成。同時,成立現場指揮部,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5.3.3按照突發公共事件的性質和程度,現場指揮部指揮長由副省長或者經副省長授權的有關負責人擔任;指揮部成員由牽頭部門主要負責人和事發地政府主要負責人組成。現場指揮部的具體名稱和設置地點,根據處置工作需要,由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聯動指揮中心確定。現場指揮部一般設綜合協調組、應急處置組(搶險救災、工程搶險、疫情防治、現場處置)、安全保衛組、醫療救護組、后勤保障組、人員疏散組、新聞報道組、善后處理組、專家技術組等工作組。其由相關聯動單位人員組成。
5.3.4現場指揮部的職責是:(一)執行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聯動指揮中心的決策和命令;(二)組織協調治安、交通、衛生防疫、物資等保障;(三)迅速了解突發公共事件相關情況及已采取的先期處理情況,及時掌握事件發展趨勢,研究制定處置方案并組織指揮實施;(四)及時將現場的各種重要情況向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聯動指揮中心報告;(五)迅速控制事態,做好人員疏散和安置工作,安撫民心,穩定群眾;(六)做好善后處理工作,防止事件出現“放大效應”和次生、衍生、耦合事件;(七)盡快恢復正常生產生活秩序。
5.3.5現場指揮部各處置工作組的牽頭部門和職責。
綜合協調組。牽頭單位及責任人為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書長或主管部門負責人。主要職責:對有關情況進行匯總、傳遞和向上級報告,協助指揮部領導協調各工作組的處置工作。
應急處置組。牽頭單位及責任人為事發地政府及有關部門、軍隊、武警、消防等單位主要負責人。主要職責:根據處置工作方案,接受指示,下達命令,組織處置,搶救傷員,排除險情,控制事態,重點人員監管、調配搶救人員和裝備,事件調查。
安全保衛組。牽頭單位及責任人為省公安廳負責人。主要職責:組織警力對現場及周邊地區進行警戒、控制,實施交通管制,監控事件責任人員,保護現場。
醫療救護組。牽頭單位及責任人為省衛生廳負責人。主要職責:組織有關醫療機構對傷員實施救治,對現場進行消毒防疫。
后勤保障組。牽頭單位及責任人為省有關部門負責人和當地政府負責人。主要職責:落實現場應急物資、應急通信、交通運輸、食品供應、供電、供水、生活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人員疏散組。牽頭單位及責任人為當地政府負責人。主要職責:制定現場人員疏散方案,并組織實施。
新聞報道組。牽頭單位及責任人為省人民政府新聞辦負責人。主要職責:統一組織有關新聞單位及時報道應急處置工作情況。
善后處理組。牽頭單位及責任人為當地政府負責人及省有關部門負責人。主要職責:妥善做好傷亡人員的善后處理有關事宜。
專家技術組。牽頭單位及責任人為主管部門負責人。主要職責:組織有關專家為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5.3.6現場指揮部設在災害事故現場周邊適當的位置,也可在具有視頻、音頻、數據信息傳輸功能的指揮通信車輛上開設。要保證情況掌握及時,信息通信順暢,指揮迅速且不間斷。要建立專門工作標識,保證現場指揮部正常工作秩序。
5.3.7現場指揮部成立后,由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聯動指揮中心總指揮長簽發應急處置命令,通報現場指揮部名稱、下設各工作組成員單位、設置地點、聯系方式等。命令由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聯動指揮中心傳達到處置突發公共事件有關職能部門、事發地市、縣(區)政府和有關單位。
5.3.8現場指揮部基本工作程序。察看事件發生現場;進行人員救護;聽取先期處理報告情況;傳達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聯動指揮中心的有關指示;在聽取專家建議和意見的基礎上,對突發公共事件進行綜合分析、評估,制定處置措施;按處置工作方案發布命令,全面展開各項緊急處置工作。
5. 4緊急狀態發生或者即將發生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采取一般處置措施無法控制或者消除其嚴重社會危害,需要宣布全省范圍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的,依法由省人民政府提請國務院決定或者由省人民政府依職權決定
5.5新聞報道
5.5.1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或者其授權機構負責統一發布突發公共事件相關信息。省人民政府新聞辦派員參加現場指揮部工作,負責對突發公共事件現場媒體活動實施管理、協調和指導。
5.5.2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撰寫新聞稿、專家評論或災情公告,報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同意后向社會發布。
5. 5. 3信息發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權發布、散發新聞稿、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通過省和事發地主要新聞媒體、重點新聞網站或者有關政府部門發布信息。具體按照《海南省突發公共事件新聞報道應急預案》執行
5.6應急結束
5.6.1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聯動指揮中心或者現場指揮部確認突發公共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經消除后,向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提出結束應急的報告,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綜合各方面意見,宣布應急結束。緊急狀態終止的決定以及決定的宣布、公布由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依據法定程序辦理。
5.6.2接到應急結束指令后,由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聯動指揮中心宣布結束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現場指揮部解散,善后工作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繼續完成。
5.6.3應急結束后,突發公共事件事發生地政府或省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在2周內向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提交突發事件處置情況專題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事件發生概況、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情況、事件處置情況、引發事件的原因初步分析、善后處理情況及擬采取的防范措施等。
6.后期處置
6.1善后處置
6.1.1人員安置。事發地市、縣人民政府負責災難以后的恢復和重建工作。在短期內要迅速恢復受難者的生命支持系統,保障食物和水的供應、搭建臨時住房、恢復電力等,達到最低的生活保障。當地人民政府要迅速調查、核實突發公共事件造成的損失情況,制定救助方案,依法給予救助,及時解決受害群眾的生產生活困難,維護社會穩定。對致殘、致病、死亡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所需救濟經費由事發地市、縣人民政府財政安排,省財政根據情況給予補助,必要時申請中央財政給予支持。
6.1.2污染物收集處理和現場清理。突發公共事件事發地的后期現場清理和污染物清除,由事發地市、縣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組織專業隊伍實施,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提供專業人員和技術支持,要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發生。
6.1.3恢復重建。事發地市、縣人民政府或責任單位應當迅速組織開展生產自救,恢復生產、生活、工作和社會秩序;組織專家科學評估重建能力和可利用資源以及突發公共事件造成的損失情況,制定恢復重建計劃,落實資金、物資和技術保障,做好后期重建工作。
6.1.4補償。在處置突發公共事件期間,征用單位和個人的財產要及時歸還,無法歸還或造成損毀的應當按有關規定給予補償。行政機關采取應急處置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及時予以補償。
6.2社會救助
6.2.1各級人民政府應建立健全突發公共事件社會救濟救助制度,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社會救助,逐步擴大社會救濟救助的比重。
6.2.2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由政府有關部門通過新聞媒體通報突發公共事件造成的損失情況,確定受援區域和接受捐贈機構,并根據捐贈者的意愿或實際需要,統籌平衡,統一調撥分配,迅速將捐贈款物發放到受害人員或家屬。發放捐贈款物應堅持民主評議、登記造冊、張榜公布、公開發放等程序,并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和捐贈者的監督。同時審計部門要隨時對捐贈款物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6.2.3事發地市、縣人民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在核實、統計和上報災情的基礎上,作好管理、撥發救災款物工作。民政部門負責協調、組織救災捐助和捐贈款物的分配、調撥。
6.2.4突發公共事件受害人員權益受到侵害得不到合理解決的,根據受害人員的申請,司法行政部門要給予法律授助。
6.2.5由省衛生廳負責突發公共事件心理救助工作,組織心理咨詢專家,及時開展心理咨詢、安撫救援工作。
6.3保險
6.3.1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財產保險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機構應大力宣傳參保意義,擴展險種,合理確定保險費率,積極開展突發公共事件保險工作。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保險機構應盡快深入調查,迅速開展理賠工作。
6.4調查和總結
6.4.1突發公共事件處置完畢后,由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或事發地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組成聯合調查組開展調查工作,突發公共事件責任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6.4.2突發公共事件調查應當及時、準確查清事件性質、原因和責任,總結教訓并提出防范和改進措施。屬于責任事件的,應當對負有責任的單位或者個人提出處理意見;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調查總結報告應報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必要時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7.保障措施
7.1通信與信息保障
7.1.1省通信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組織、協調全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保障工作,制定并實施通信保障計劃,組織建立省與市、縣互通、部門互連,多手段、多路由,有線與無線結合,光纖通信與微波、衛星通信結合,反應快速、靈活機動、穩定可靠的應急通信系統。加強應急通信搶修隊伍建設,保障重要通信設施、線路及裝備的完好,建立備份和應急保障措施。一旦本地或長途通信干線中斷,應當積極組織對通信故障區域的路由進行迂回調度和故障通信設施的搶修,必要時可對通信資源的使用進行限制,重點保障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通信指揮暢通。
7.1.2構建全省統一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信息傳輸網絡,加快互通互聯的綜合信息交流平臺。確定統一頻率和呼號,制作應急相關部門和人員的通訊簿,明確聯絡方式。突發公共事件發生時,省通信管理部門應當迅速建立衛星、有(無)線或微波等機動通信方式,保障應急通信指揮。
7.1.3省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和市、縣人民政府每年應當把本部門收集整理的基礎數據上報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由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辦公室建立應急管理基礎數據庫。數據庫內容包括數字化地形圖、人口及建筑物分布、“生命線”工程、危險品分布、主要廠礦企業分布等基礎數據。基礎數據庫每年更新一次。
7.2物資保障
7.2.1發展與改革部門應協調應急物資的儲備、調撥和緊急供應。應建立物資數據庫,制定物資動員計劃,組織開展應急物資能力資源情況調查,建立應急救援物資和生活必需品、特殊藥品以及生產企業、加工能力、生產工藝流程和關鍵技術的儲備臺帳,逐步完善動態應急救援物資、生活必需品儲備保障機制和專項物資調度制度以及相關措施,在保證一定數量的必要應急物資儲備的基礎上,積極探索由實物儲備向生產潛力儲備發展,建立應急生產啟動運行機制,實現應急物資動態儲備。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相關部門應當根據應急需要儲備相關的食品、藥品、專用帳篷和救生器材等應急常備物資,并及時補充和更新。
7.2.2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與需要,建立與其他省市區物資調劑供應渠道,同時與本地方有關企業簽訂協議;必要時,可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動員和征用社會物資,以保證應急時應急物資、生活必需品的生產、供應和應急所需服務的提供。
7.2.3加強對儲備物資的管理,防止儲備物資被盜用、挪用、流散。做好價格的監測工作,建立價格波動快速報告制度。
7.3應急隊伍保障
7.3.1為提高我省突發公共事件的應對能力,要按照“平戰結合、軍地結合、專兼結合、專業對口、指揮靈便、反應快速、社會參與”的原則,立足現有資源,整合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救援隊伍體系。充分發揮解放軍、武警、預備役部隊和民兵等在處置突發公共事件中的骨干作用。注意發揮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志愿者隊伍等的作用。
7.3.2進一步優化、強化以消防等綜合性專業隊伍為主體、群眾性志愿隊伍為輔助的應急搶險救援隊伍體系。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要加強對各聯動單位的組織協調和指導,保障應急聯動工作的有效運行。
7.3.3省公安廳負責整合訓練交通救援、地震地質救援、火災救援、污染源處置、恐怖襲擊快速反應等災害綜合性專門應急救援隊伍;省軍區負責整合訓練核化應急救援專業隊伍;省通信管理局、省建設廳、省發展與改革廳、省交通廳、省水務局等部門負責整合訓練通信、燃氣、電力、自來水、道路、建筑等專業應急救援隊伍;高校和村委會、街道負責志愿者隊伍組織和管理;礦山、建筑施工、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危行業、企業,應當組建訓練相應的專業應急隊伍。要加強現役軍人、武裝警察、預備役人員的應急救援訓練和技能的培訓。
7.3.4各專業隊伍管理部門每年應定期向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辦公室提交應急隊伍整合訓練報告,省應急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檢查督促。
7.3.5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應根據實際情況組織跨地區、跨部門、跨軍地、跨災種的聯合演練、演習,提高各救援隊伍的快速反應能力和協同作戰能力。各種隊伍要合理部署和配置,完善裝備,積極開展技能培訓和演練,提高應急能力。
7.4交通運輸保障
7.4.1完善應急運輸保障協調機制,科學配置應急運輸力量,形成快速、高效、順暢的運輸保障系統。
7.4.2省交通、建設部門負責公路暢通保障計劃的制訂和實施,做好應急交通工具的征集工作,進行交通線路防護和搶修的動員準備。根據需要和可能組織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優先運送應急處置人員、物資和裝備。交警部門及時對突發公共事件現場進行交通管制。道路、鐵路、機場、橋涵、碼頭等設施受損時,有關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應當迅速組織力量搶修。
7.4.3發生 II級和I級災害事故時,省交通部門負責處置交通保障的組織與實施,省公安部門負責道路交通管制;海南海事局負責組織指揮其管轄水域緊急交通;市、縣人民政府負責協助做好緊急交通保障工作。
7.5醫療衛生保障
7.5.1省衛生部門建立醫療衛生保障動態數據庫,實現省、市、縣急救網絡的整合,根據區域特點和輻射半徑,合理布設和建立急救站,明確各類醫療救治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資源分布、救治能力和專業特長,做好醫療設施裝備、藥品儲備工作。要加強管理,及時更新數據資料,并定期上報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辦公室。
7.5.2由省衛生部門制定相應的醫療救助應急準備措施、醫療衛生隊伍組建和設備、藥品供應、物資調度等方案,并負責應急處置救護工作的組織實施。
7.5.3發生突發公共事件時,應根據“分級救治”的原則,按照現場搶救、院前急救、專科醫救的不同環節和需要,安排醫護人員,準備醫療器械和救助藥品,組織救護。紅十字會和群眾性救援組織和隊伍,要積極配合專業醫療隊伍,開展群眾性衛生救護工作。畜牧部門應當做好動物免疫、檢疫、消毒等各項工作。
7.5.4要加強公共衛生體系建設,發揮疾病預防控制檢測網絡的優勢,開展應急救護知識的專門教育,全面提高公共衛生管理和緊急處置能力。
7.6治安保障
7.6.1省公安部門承擔應急處置治安保障任務,根據不同類別、級別突發公共事件,擬定維持治安秩序行動方案,明確警力集結、交通控制、執勤方式等相關措施。
7.6.2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地基層政府和社區組織要積極發動和組織群眾,開展群眾聯防,協助公安部門維持治安秩序。
7.7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保障
7.7.1各類救援隊伍和工程搶險隊伍要配備專業設備,加強演練和設備維護,確保“召之即來,來之能戰”。各級應急機構應將可供應急救援使用的設備類型、數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列表造冊,逐級上報,供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調用。
7.7.2要加強應急工程設施建設,組織實施抗震、防汛、民防、防護林等防護工程的建設和應急維護,注重緊急疏散避難場所和相關工程的建設,設立應急標志和設施,并進行有效維護和管理。要形成水、電、氣等生命線工程在非正常狀況下的運行與維護機制,提高全社會的應急抗毀和生存防護能力。
7.8經費保障
7.8.1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經費,應當明確動用資金的來源和籌集方式,在各級政府預算預備費和救災救濟資金以及部門不可預見費中優先安排,確應急保支出需要。特別緊急情況下,可由事發地市、縣財政部門按照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金額先予撥款,再按照規定程序辦理預算變更或預算追加手續。
7.8.2加強應急資金的監督管理,明確支出用途和處理程序,實行跟蹤監控和內部審計,保證資金專款專用。
7.9社會動員保障
7.9.1省、市、縣級人民政府視突發公共事件的嚴重性和處置工作需要,在本級政府管轄的特定區域范圍內,發布社會動員令,動員社會力量參與處置突發公共事件。
7.9.2建立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的社會動員機制,動員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應對突發公共事件提供物資、資金和人力支援,以城市居民委員會和農村村民委員會為基礎,積極組織志愿者隊伍和社會公益組織。
7.10避難場地保障
7.10.1各級人民政府要把避難場所建設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鄉鎮建設規劃,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設施完備、能夠滿足人員緊急疏散的永久性避難場所。城市可以與公園、廣場等市政設施和人防工程的建設和改造相結合,預留避難場所建設場地。農村可以結合本地地形、地貌特點,在方便生活并較為安全的地方開辟臨時避難場所。目前,為妥善安置緊急疏散人員,可以征用機關、學校、文化場所、娛樂設施,必要時也可征用經營性賓館、招待所、酒店作為臨時避難場所。
7.10.2應急疏散、避難場所和工程要符合“緊急撤離、就近疏散、避開危險、保障安全”的要求,同時確保疏散人員簡易食宿、如廁、飲水、醫療等方面的需要得到滿足。
7.11法律規章保障
7.11.1加強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立法工作,不斷完善應急法規、規章和政策措施以及相關制度,規范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程序,做到依法規范,依法處置。
7.11.2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按法定程序制定有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相關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對已制定的法規規章中不適應突發公共事件處置的內容,按法定程序報請修改。逐步形成以政府在應急狀態下政府管理權限、應急處置措施和程序、政府責任、公民權力和義務等為對象的具有經濟特區特點的地方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法律制度保障體系,以提高政府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水準和政府管理社會的能力。
7.11.3制定有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相關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由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辦公室按立法規定程序進行起草。
7.12其他保障
7.12.1省發展與改革、建設、人防部門負責規劃建設突發公共事件的人員避難場所。現有的避難場所、防護工程要設立應急標志,并進行有效管理和維護。
7.12.2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的科學研究工作,由省科技部門會同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組織、指導。對突發公共事件處置的重大決策和行動,要進行科學論證和咨詢,適時設立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緊急處置首席咨詢專家。
8.宣傳、培訓和演練
8.1公眾宣傳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要在全社會范圍內廣泛宣傳各類突發公共事件帶來的危害和妥善處置、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重要性,以及發生突發公共事件時緊急避險的有關常識;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辦公室組織編寫《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常識手冊》,并向公眾發放。把突發公共事件安全教育納入大、中、小學校學生素質教育的重要內容,提高青少年學生應對危機的意識和能力。
8.2培訓
8.2.1干部培訓。各級政府要將突發公共事件管理納入行政領導干部培訓內容,各應急處置職能部門要有針對性的開設相應培訓課程。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辦公室會同省人事勞動保障部門將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知識和技能納入行政機關領導干部和工作人員考核內容。
8.2.2學校教育。中小學和高等院校應當開設有關突發公共事件預防與應急知識、自救與互救知識和技能的課程,并列為必修課。
8.2.3市民教育。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應急常識的宣傳普及和應急演練工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根據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與本單位的實際情況,開展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和應急演練。各有關職能部門、出版單位和媒體要積極向群眾宣傳突發公共事件知識和應急技能。
8.3演練
8.3.1所有擔負應急救援任務的部門、單位,每年要針對各自的救援任務組織實戰或模擬演練一次。需要公眾參與的,需報請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批準。省政府三年組織一次綜合性演練。要通過演練,查漏洞、補措施,不斷增強救援工作的時限性和有效性。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辦公室平時將對各單位演習工作進行檢查。演練方案和演練場所要保證安全、合理。
9.附則
9.1名詞術語解釋(略)
9. 2應急預案體系全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包括省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省政府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預案、省政府突發公共事件部門應急預案、市縣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以及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專項預案和部門預案的構成種類將不斷補充、完善
9.3省政府專項應急預案
9.3.1省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事件的頻發性、后果嚴重性、可操作性和協調面的廣泛性,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總體預案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應當制定不同類型的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預案。
9.4省政府部門應急預案
9.4.1省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都要根據本預案和所擔負的災害事故應急處置任務,組織制定相應預案和保障計劃,由海南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審定。
9.5預案審定和管理
9.5.1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以及省人民政府各專項應急預案由省政府常務會議審定。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以政府令形式發布,省人民政府各專項應急預案以省人民政府規范性文件公布。
9.5.2省總體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一般每三年修訂一次。相當嚴重、特別嚴重突發公共事件處置結束后,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辦公室應當組織人員根據突發公共事件處置情況和預案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對本總體應急預案和相關專項應急預案進行修訂。
9.5.3本預案由省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9.6責任追究
9.6.1建立健全突發公共事件的領導責任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行政機關領導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直接負責的領導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引咎辭職或者責令辭職,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一)不按規定做好突發公共事件預防工作、應急準備工作的,導致發生重大突發事件的;(二)不服從上級行政機關對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統一領導和協調的;(三)不按規定報送和公布有關突發公共事件信息或者瞞報、謊報、緩報的;(四)不按規定及時發布突發公共事件警報,采取預警措施,導致發生本可以避免的損害的;(五)不及時采取措施處置突發公共事件,或者處置不力導致事態擴大的;(六)不按規定公布有關應對突發公共事件決定和命令的;(七)不及時進行人員安置、開展生產自救、恢復生產、生活和工作秩序的;(八)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貪污應急資金或者物資的;(九)不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征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的;(十)不及時歸還征收、征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產,或者不按規定給予補償的。
9.6.2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機關責令改正;責任人是國家公務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違反法律規定的,依法給予相應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一)未按規定做好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準備工作、宣傳普及應急常識,造成嚴重后果的;(二)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人群密集場所等不按規定制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方案、采取應急措施的;(三)不及時向行政機關報告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的;(四)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不服從行政機關決定、命令和指示,不聽從調遣的;(五)不積極開展救助工作,協助維護社會秩序的。
9.6.3有關新聞媒體及其工作人員不按要求報道突發公共事件處置情況和事態發展情況、擅自發布未經審查的報道材料或者報道虛假情況的,由有關行政機關責令改正;對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9.7監督檢查與獎勵
9.7.1監督檢查。各市、縣人民政府應急預案和省人民政府部門預案報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辦公室備案。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辦公室對各市、縣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各部門應急工作和各行業部門、各大型企業預案落實工作進行檢查。
9.7.2獎勵。對在處置突發公共事件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將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在應急搶險過程中受傷、致殘、遇難的救援人員,按照有關規定落實各種待遇。
9.8預案實施時間
本總體應急預案自2005年1月1日起實施。
10.附錄
10.1省專項預案目錄
自然災害類
海南省防汛防風抗旱應急預案
海南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海南省地震應急預案
海南省地質災害應急預案
海南省森林火災應急預案
海南省有害生物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事故災難類
海南省礦山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
海南省交通(公路水路鐵路)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海南省海上搜尋救助應急預案
海南省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
海南省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應急預案
海南省電網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
海南省核事故與輻射事故應急預案
公共衛生類
海南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海南省動物疫情應急處理預案
海南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社會安全類
海南省糧食應急預案
海南省煤電油運綜合協調應急預案
海南省內外貿易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海南省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海南省群體性事件應急預案
海南省恐怖襲擊事件應急預案
海南省劫機事件應急預案
海南省旅游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應急保障類
海南省突發公共事件財政應急預案
海南省突發公共事件通信保障應急預案
海南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醫療救援應急預案
海南省突發公共事件物資儲備應急預案
海南省突發公共事件新聞報道應急預案
10.2 重、特大突發公共事件分級標準(試行)
10.2.1自然災害類
10.2.1.1水旱災害。
特別重大水旱災害包括:
1.一個流域發生特大洪水,或多個流域同時發生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發生決口;
3.重點大型水庫發生垮壩;
4.洪水造成高速公路網和主要航道中斷,48小時無法恢復通行。
重大水旱災害包括:
1.一個流域或其部分區域發生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發生決口或出現重大險情;
3.一般大中型水庫發生垮壩或出現對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響的重大險情;
4.洪水造成鐵路、高速公路網和航道通行中斷,24小時無法恢復通行;
5.全省發生特大干旱。
10.2.1.2氣象災害。
特別重大氣象災害包括:
1.特大暴雨、龍卷風、臺風等極端天氣氣候事件影響城市和50平方公里以上較大區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萬元以上經濟損失的氣象災害;
2.將出現極端天氣氣候事件或極強災害性天氣過程,并會造成特大人員傷亡和巨大經濟損失的氣象災害;
3.在其他國家和地區發生的可能對我省經濟社會產生重大影響的極端天氣氣候事件。
重大氣象災害包括:
1.暴雨、冰雹、龍卷風、大風和臺風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經濟損失的氣象災害;
2.對社會、經濟及群眾生產、生活等造成嚴重影響的高溫、熱浪、干熱風、干旱、大霧、雷電、下擊暴流等氣象災害;
3.因各種氣象原因,造成機場、港口、高速公路網線路連續封閉12小時以上的。
10.2.1.3地震災害。
特別重大地震災害包括:
1.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直接經濟損失占上年國民生產總值1%以上的地震;
2.發生在人口較密集地區70級以上地震。
重大地震災害包括:
1.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的地震;
2.發生50級以上地震;
3.發生在周邊國家65級以上、其他國家和地區70級以上地震(無人地區和海域除外);
4.震級未達到上述標準但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人員傷亡損失或嚴重影響的地震。
10.2.1.4地質災害。
特別重大地質災害包括:
1.因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等災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地質災害;
2.受地質災害威脅,需轉移人數在1000人以上,或潛在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在1億元以上的災害險情;
3.因地質災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斷,嚴重影響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重大地質災害包括:
1.因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等災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因災害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
2.受地質災害威脅,需轉移人數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災害險情;
3.造成鐵路、高速公路網線路、民航和航道中斷,或嚴重威脅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地質災害。
10.2.1.5海洋災害。
特別重大海洋災害包括:
1.風暴潮、巨浪、海嘯、赤潮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萬元以上經濟損失的海洋災害;
2.對沿海重要城市或者50平方公里以上較大區域經濟、社會和群眾生產、生活等造成特別嚴重影響的海洋災害。
重大海洋災害包括:
1.風暴潮、巨浪、海嘯、赤潮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經濟損失的海洋災害;
2.對沿海經濟、社會和群眾生產、生活等造成嚴重影響的海洋災害;
3.對大型海上工程設施等造成重大損壞,或嚴重破壞海洋生態環境的海洋災害。
10.2.1.6生物災害。
特別重大生物災害包括:
病蟲鼠草等有害生物暴發流行,或新傳入的有害生物發生對農業和林業造成巨大危害的生物災害。
重大生物災害包括:
1.因蝗蟲、稻飛虱、水稻螟蟲、小麥條銹病、草地螟、草原毛蟲、松毛蟲、楊樹食葉害蟲和蛀干類害蟲等大面積成災并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生物災害;
2.新傳入的有害生物發生、流行,對農業和林業生產等造成嚴重威脅的生物災害。
10.2.1.7森林火災。
特別重大森林火災包括:
1.受害森林面積超過1000公頃、火場仍未得到有效控制;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響和財產損失的森林火災;
3.距重要軍事目標和大型軍工、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不足1公里的森林火災;
4.嚴重威脅或燒毀城鎮、居民地、重要設施和原始森林的,或需要國家支援的森林火災。
重大森林火災包括:
1.連續燃燒超過72小時沒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災;
2.受害森林面積超過300公頃以上、1000公頃以下;
3.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森林火災;
4.威脅居民地、重要設施和原始森林,或位于縣(市)交界地區,危險性較大的森林火災。
10.2.2事故災難類
10.2.2.1安全事故。
特別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傷),或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0萬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2.國內外民用運輸航空器在我省境內發生的,或我省民用運輸航空器在境外發生的墜機、撞機或緊急迫降等情況導致的特別重大飛行事故;
3.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發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或單船10000噸以上國內外民用運輸船舶在我省境內發生碰撞、觸礁、火災等對船舶及人員生命安全以及港口設施安全造成嚴重威脅的水上突發事件;
4.鐵路、高速公路網線路遭受破壞,造成行車中斷,經搶修48小時內無法恢復通車;
5.重要港口癱瘓或遭受災難性損失;
6.造成區域電網減供負荷達到事故前總負荷的30%以上,或造成海口、三亞減供負荷達到事故前總負荷的50%以上;或因重要發電廠、變電站、輸變電設備遭受毀滅性破壞或打擊,造成區域電網大面積停電,減供負荷達到事故前的20%以上,對區域電網、跨區電網安全穩定運行構成嚴重威脅;
7.大面積骨干網中斷、通信樞紐遭到破壞等造成嚴重影響的事故;
8.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導致支付、清算系統發生故障或因人為破壞,造成整個支付、清算系統癱瘓的事故;
9.城市5萬戶以上居民供氣或供水連續停止48小時以上的事故;
10.造成特別重大影響或損失的特種設備事故;
11.大型集會和游園等群體性活動中,因擁擠、踩踏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傷),或需緊急轉移安置5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的事故;
2.國內外民用運輸航空器在我省境內,或我省民用運輸航空器在境外發生重大飛行事故;
3.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發事故或水上保安事件;3000噸以上、10000噸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險化學品船發生碰撞、觸礁、火災等對船舶及人員生命安全造成威脅的水上突發事件;
4.鐵路、高速公路網線路遭受破壞,或因災嚴重損毀,造成通行中斷,經搶修24小時內無法恢復通車;
5.重要港口遭受嚴重損壞;
6.造成跨區電網或區域電網減供負荷達到事故前總負荷的10%以上、30%以下,或造成重要中心城市減供負荷達到事故前總負荷的20%以上、50%以下;
7.造成重大影響和損失的通信、信息網絡、特種設備事故和道路交通、大中城市供水、燃氣設施供應中斷,或造成3萬戶以上居民停水、停氣24小時以上的事故;
8.大型集會和游園等群體性活動中,因擁擠、踩踏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9.其他一些無法量化但性質嚴重,對社會穩定、經濟建設造成重大影響的事故。
10.2.2.2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
特別重大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包括:
1.發生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傷),或因環境事件需疏散、轉移群眾5萬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或區域生態功能嚴重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遭到嚴重污染,或因環境污染使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秩序受到嚴重影響,或1、2類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圍嚴重輻射污染后果的;
2.因環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故;
3.因危險化學品(含劇毒品)生產和貯運中發生泄漏,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污染事故;
4.核設施發生需要進入場外應急的嚴重核事故,或按照“國際核事件分級(INES)標準”3級以上的核事件;
5.高致病病毒、細菌等微生物在實驗室研究過程中造成的特大污染事故;
6.轉基因生物對人類、動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態系統構成嚴重威脅,或造成高度侵襲性、傳染性、轉移性、致病性和破壞性的災害;
7.臺灣省和周邊國家核設施中發生的按照“國際核事件分級(INES)標準”屬于4級以上的核事故;
8.盜伐、濫伐、聚眾哄搶森林、林木數量達5000立方米(幼樹25萬株)以上的事故,毀林開墾、亂占林地、非法改變林地用途屬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林地1500畝以上,屬其他林地3000畝以上的事件。
重大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包括:
1.發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境受到污染;或因環境污染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疏散轉移群眾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或1、2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2.因環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庫及沿海水域大面積污染,或縣級以上城鎮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故;
3.盜伐、濫伐、聚眾哄搶森林、林木數量達1000-5000立方米(幼樹5萬-25萬株)的事件,毀林開墾、亂占林地、非法改變林地用途屬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林地500-1500畝,屬其他林地1000-3000畝的事件;
4.對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和風景名勝區造成重大直接經濟損失的環境污染事故,或資源開發造成嚴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可能導致主要保護對象或其棲息地遭受毀滅性破壞,或直接威脅當地群眾生產、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5.由于自然、生物、人為因素造成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種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種滅絕事件;
6.核設施發生污染,達到進入場區應急狀態標準;
7.進口再生原料嚴重環保超標和進口貨物嚴重核輻射超標或含有爆炸物品的事件;
8.非法傾倒、埋藏劇毒危險廢物事件。
10.2.3公共衛生事件類
10.2.3.1公共衛生事件。
特別重大公共衛生事件包括: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發生,疫情有擴散趨勢;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發生,并有進一步擴散趨勢;
2.發生傳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擴散趨勢;
3.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擴散趨勢;
4.發生新傳染病,或我國尚未發現的傳染病發生或傳入,并有擴散趨勢;或發現我國已消滅傳染病重新流行;
5.發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丟失事件;
6.造成嚴重威脅,并有進一步擴散趨勢的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7.周邊以及與我國通航的國家和地區發生特大傳染病疫情,并出現輸入性病例,嚴重危及我省公共衛生安全的事件;
8.其他危害特別嚴重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重大公共衛生事件包括:
1.在1個縣(市)范圍內,1個平均潛伏期內發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關聯的疫情波及2個以上的縣(市);
2.腺鼠疫發生流行,在1個縣(市)范圍內,1個平均潛伏期內多點連續發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圍波及2個以上縣(市);
3.發生傳染性非典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亂在1個縣(市)范圍內流行,1周內發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個以上縣(市),有擴散趨勢;
5.乙類、丙類傳染病疫情波及2個以上縣(市),1周內發病水平超過前5年同期平均發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國尚未發現的傳染病發生或傳入,尚未造成擴散;
7.發生重大醫源性感染事件;
8.預防接種或群體預防性用藥出現人員死亡事件;
9.對2個以上縣(市)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數超過100人并出現死亡病例,或出現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發生急性職業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內外隱匿運輸、郵寄烈性生物病原體、生物毒素造成我省境內人員感染或死亡的;
13.其他危害嚴重的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10.2.3.2動物疫情。
特別重大動物疫情包括:
1.省內有15個以上縣(市)發生或10個以上縣(市)連片發生疫情;
2.動物暴發瘋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繼續大面積擴散蔓延。
重大動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內,有2個以上縣(市)發生疫情,或有20個以上疫點或5個以上、10個以下縣(市)連片發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內,有2個以上相鄰縣(市)或5個以上縣(市)發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亞型出現并發生疫情;
3.在1個平均潛伏期內,全省發生豬瘟、新城疫疫情,或疫點數達到30個以上;
4.在我國已消滅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發生,或我國尚未發生的瘋牛病、非洲豬瘟等疫病傳入或發生;
5.在1個平均潛伏期內,布魯氏菌病、結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類動物疫病呈暴發流行,波及3個以上縣(市),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發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繼續擴散趨勢。
10.2.4社會安全事件類
10.2.4.1群體性事件。
特別重大群體性事件包括:
1.一次參與人數5000人以上,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事件;
2.沖擊、圍攻縣級以上黨政軍機關和要害部門,打、砸、搶、燒鄉鎮以上黨政軍機關的事件;
3.參與人員對抗性特征突出,已發生大規模的打、砸、搶、燒等違法犯罪行為;
4.阻斷鐵路、國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樞紐、城市交通8小時停運,或阻撓、妨礙國家重點建設工程施工,造成24小時以上停工事件;
5.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傷,嚴重危害社會穩定的事件;
6.高校內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經批準走出校門進行大規模游行、集會、絕食、靜坐、請愿等行為,引發不同地區連鎖反應,嚴重影響社會穩定;
7.參與人數50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的群體性械斗、沖突事件;
8.參與人數在10人以上的暴獄事件;
9.出現全國范圍或跨省(區、市),或跨區域的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互動性連鎖反應
10.其他視情需要作為特別重大群體性事件對待的事件。
重大群體性事件包括:
1.參與人數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響較大的非法集會游行示威、上訪請愿、聚眾鬧事、罷工(市、課)等,或人數不多但涉及面廣和有可能進京的非法集會和集體上訪事件;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傷群體性事件;
3.高校校園網上出現大范圍串聯、煽動和蠱惑信息,校內聚集規模迅速擴大并出現多校串聯聚集趨勢,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受到嚴重影響甚至癱瘓,或因高校統一招生試題泄密引發的群體性事件;
4.參與人數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造成較大人員傷亡的群體性械斗、沖突事件;
5.涉及境內外宗教組織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動,或因民族宗教問題引發的嚴重影響民族團結的群體性事件;
6.因土地、礦產、水資源、森林、草原、水域、海域等權屬爭議和環境污染、生態破壞引發的,造成嚴重后果的群體性事件;
7.已出現跨省(區、市)或行業影響社會穩定的連鎖反應,或造成了較嚴重的危害和損失,事態仍可能進一步擴大和升級;
8.其他視情需要作為重大群體性事件對待的事件。
10.2.3.2金融突發事件。
特別重大金融突發事件包括:
1.具有全國性影響的金融(含證券、期貨)突發事件;
2.金融行業已出現或將要出現連鎖反應,需要各有關部門協同配合共同處置的金融突發事件;
3.國際上出現的,已經影響或極有可能影響國內宏觀金融穩定的金融突發事件。
重大金融突發事件包括:
1.對金融行業造成影響,但未造成全國性影響的金融突發事件;
2.所涉及省(區、市)監管部門不能單獨應對,需進行跨省(區、市)或跨部門協調的金融突發事件。
10.2.3.3影響市場穩定的突發事件。
特別重大突發事件包括:
1.出現群眾大量集中搶購、糧食脫銷斷檔、價格大幅度上漲等糧食市場急劇波動的狀況,以及超過縣(市)級人民政府處置能力和省政府認為需要按照國家級糧食應急狀態來對待的情況;
2.在相鄰區域有2個以上縣(市)發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場異常波動,供應短缺;
3.在數個縣(市)內呈多發態勢的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場異常波動,供應短缺。
重大突發事件包括:
1.較大范圍或省會等大中城市出現糧食市場急劇波動狀況;
2.在2個以上縣(市)發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場異常波動,供應短缺。
10.2.3.4恐怖襲擊事件。
1.利用生物戰劑、化學毒劑進行大規模襲擊或攻擊生產、貯存、運輸生化毒物設施、工具的;
2.利用核爆炸、核輻射進行襲擊或攻擊核設施、核材料裝運工具的;
3.利用爆炸手段,襲擊黨政軍首腦機關、警衛現場、城市標志性建筑物、公眾聚集場所、國家重要基礎設施、主要軍事設施、民生設施、航空器的;
4.劫持航空器、輪船、火車等公共交通工具,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5.襲擊、劫持警衛對象、國內外重要知名人士及大規模襲擊、劫持平民,造成重大影響和危害的;
6.大規模攻擊國家機關、軍隊或民用計算機信息系統,構成重大危害的。
10.2.3.5刑事案件。
特別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殺人、爆炸、縱火、毒氣、投放危險物質和郵寄危險物品等案件,或在公共場所造成6人以上死亡的案件,或采取綁架、劫持人質等手段,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可能造成嚴重后果的案件;
2.搶劫金融機構或運鈔車,盜竊金融機構現金100萬元以上的案件;
3.發生的劫持民用運輸航空器、客輪和貨輪等案件;
4.搶劫、走私、盜竊軍(警)用槍械10支以上的案件;
5.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或數量特大的炸藥或雷管被盜、丟失案件;
6.走私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走私固體廢物達100噸以上的案件;
7.制販毒品(海洛因、冰毒)20公斤以上案件;
8.盜竊、出賣、泄露及丟失國家秘密資料等可能造成嚴重后果的案件;
9.攻擊和破壞計算機網絡、衛生通信、廣播電視傳輸系統等,并對社會穩定造成特大影響的信息安全案件;
10.在我國境內發生的涉外、涉港澳臺僑重大刑事案件。
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公共場所3人以上死亡,或學校內發生的造成人員傷亡、危害嚴重的殺人、爆炸、縱火、毒氣、綁架、劫持人質和投放危險物質案件;
2.搶劫現金50萬元以上或財物價值200萬元以上,盜竊現金100萬元以上或財物價值300萬元以上,或搶劫金融機構或運鈔車,盜竊金融機構現金30萬元以上的案件;
3.有組織團伙性制售假劣藥品、醫療器械和有毒有害食品,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脅的案件;
4.案值數額在2000萬元以上的走私、騙匯、逃匯、洗錢、金融詐騙案、增值稅發票及其他票證案,面值在200萬元以上的制販假幣案件;
5.因假劣種子、化肥、農藥等農用生產資料造成大面積絕收、減產的坑農案件;
6.非法獵捕、采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和破壞物種資源致使物種或種群面臨滅絕危險的重大案件;
7.重大制販毒品(海洛因、冰毒)案件;
8.涉及50人以上,或者偷渡人員較多,且有人員傷亡,在國際上造成一定影響的偷渡案件。
對一些比較敏感或發生在敏感地區、敏感時間,或可能演化為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信息報送和分級處置,不受上述標準限制。
10.3海南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組織體系與指揮系統示意圖(附件1)(略)
10.4海南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聯動部門組成及協作支援矩陣圖(附件2)(略)
10.5海南省突發公共事件預警啟動流程示意圖(附件3)(略)
10.6海南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信息系統示意圖(附件4)(略)
10.7 海南省突發公共事件一般處置程序示意圖(附件5)(略)
10.8 海南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救援隊伍整合與責任部門示意圖(附件6)(略)
10.9 海口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附件7)(略)
10.10各種規范化格式文本(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