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食鹽儲備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6月28日
(此件公開發布)
重慶市食鹽儲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食鹽儲備體系,完善食鹽儲備制度,加強食鹽儲備管理,確保應急狀況下食鹽及時、安全、有效供應,按照國務院《鹽業體制改革方案》(國發〔2016〕25號)和《重慶市鹽業體制改革實施方案》(渝府發〔2016〕65號)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食鹽儲備、動用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二章 食鹽儲備體系
第三條 重慶市食鹽儲備體系由政府食鹽儲備和企業食鹽儲備組成。
第四條 政府食鹽儲備可以依托食鹽批發企業倉儲能力,也可以選擇具備條件的食鹽生產企業實施動態儲備。政府食鹽儲備可以向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批發企業公開招標,也可以依據政府購買服務有關規定指定食鹽定點生產企業或食鹽批發企業承儲。但確定承儲前,應明確并公開承儲企業的選擇條件、責任義務等內容。市經濟信息委與承儲企業簽訂委托承儲合同,明確政府儲備食鹽的品種、數量、分片集中儲存地點、雙方責任義務等內容。
第五條 企業食鹽儲備由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食鹽批發企業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托自有倉儲設施儲備;實行“產銷合一”的集團型鹽業企業,其企業食鹽儲備責任由該企業自行承擔。
第三章 食鹽儲備規模
第六條 政府食鹽儲備量不得低于正常情況下全市上一年度月均消費量。政府食鹽儲備規模如需調整,由市經濟信息委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提出方案,報市政府決定。
第七條 企業食鹽儲備量不得低于本企業正常情況下上一年度月均銷售量。
第四章 食鹽儲備資金
第八條 政府食鹽儲備實行費用包干,所需經費由市財政負責,資金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九條 企業食鹽儲備所需費用由企業自行承擔。
第五章 食鹽儲備儲存
第十條 政府食鹽儲備的布局,應當按照“相對集中、有利調運、覆蓋全市”的原則,由市經濟信息委會同市發展改革委、承儲企業確定,并納入委托承儲合同管理。
第十一條 入庫的儲備食鹽質量須達到《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用鹽》(GB2721―2015),其中加碘鹽須符合我市食鹽碘濃度規定。
第十二條 食鹽儲備實行滾動儲備、定期輪換,輪換期間儲備數量不得少于核定的儲備量。政府食鹽儲備的輪換情況需向市市經濟信息委報備。
第十三條 食鹽儲備應當實行專倉儲存、專人管理、專賬記載,按照品種、數量、質量、進出庫時間單獨建立賬卡檔案,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入庫、出庫登記制度。同時,建立健全儲備食鹽的防火、防盜、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第六章 食鹽儲備動用
第十四條 出現下列情況,可以動用食鹽儲備:
(一)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者突發公共事件;
(二)全市或部分區縣(自治縣)出現食鹽明顯供不應求、市場價格異常波動、邊遠貧困地區食鹽斷供等危及食鹽保供的情況;
(三)市政府認為需要動用食鹽儲備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動用食鹽儲備由市經濟信息委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提出方案,報市政府批準。緊急情況下,市政府可直接決定動用食鹽儲備并下達動用命令。
第十六條 市經濟信息委應根據市政府批準的食鹽儲備動用方案或者下達的動用命令,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對動用命令的實施,應當給予支持、配合。
第十七條 承儲企業接到市經濟信息委下達的食鹽儲備動用文件后必須立即執行,按照規定數量、品種、時限等要求組織食鹽出庫,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拖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和擅自改變食鹽儲備動用命令。
第十八條 食鹽儲備動用后,承儲企業原則上應在一個月內補充儲備,并將動用和補充儲備情況向市經濟信息委報備。補充儲備后的數量、品種、規格等要與儲備計劃一致。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市經濟信息委負責全市食鹽儲備的監督管理工作,開展食鹽儲備監督檢查,組織實施食鹽儲備的動用方案或命令。市財政局負責政府儲備食鹽的資金安排、使用監管和績效評價。市審計局負責政府食鹽儲備補貼資金的審計監督。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對儲備食鹽的質量安全檢查和食鹽質量安全突發事件的協調處置。市交委負責食鹽儲備應急動用情況下的運輸保障。
第二十條 各有關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定期開展食鹽倉儲設施和食鹽質量安全檢查,確保食鹽儲備到位和食鹽質量安全;對破壞食鹽儲備倉儲設施和哄搶損毀儲備食鹽等違法行為及時予以制止、查處和打擊。
第二十一條 承儲企業負責具體落實食鹽儲備相關工作,建立健全儲備運行機制,確保儲備食鹽及時安全有效供應;對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應予以積極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二十二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企業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重慶市食鹽儲備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6月28日
(此件公開發布)
重慶市食鹽儲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食鹽儲備體系,完善食鹽儲備制度,加強食鹽儲備管理,確保應急狀況下食鹽及時、安全、有效供應,按照國務院《鹽業體制改革方案》(國發〔2016〕25號)和《重慶市鹽業體制改革實施方案》(渝府發〔2016〕65號)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食鹽儲備、動用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二章 食鹽儲備體系
第三條 重慶市食鹽儲備體系由政府食鹽儲備和企業食鹽儲備組成。
第四條 政府食鹽儲備可以依托食鹽批發企業倉儲能力,也可以選擇具備條件的食鹽生產企業實施動態儲備。政府食鹽儲備可以向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批發企業公開招標,也可以依據政府購買服務有關規定指定食鹽定點生產企業或食鹽批發企業承儲。但確定承儲前,應明確并公開承儲企業的選擇條件、責任義務等內容。市經濟信息委與承儲企業簽訂委托承儲合同,明確政府儲備食鹽的品種、數量、分片集中儲存地點、雙方責任義務等內容。
第五條 企業食鹽儲備由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食鹽批發企業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托自有倉儲設施儲備;實行“產銷合一”的集團型鹽業企業,其企業食鹽儲備責任由該企業自行承擔。
第三章 食鹽儲備規模
第六條 政府食鹽儲備量不得低于正常情況下全市上一年度月均消費量。政府食鹽儲備規模如需調整,由市經濟信息委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提出方案,報市政府決定。
第七條 企業食鹽儲備量不得低于本企業正常情況下上一年度月均銷售量。
第四章 食鹽儲備資金
第八條 政府食鹽儲備實行費用包干,所需經費由市財政負責,資金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九條 企業食鹽儲備所需費用由企業自行承擔。
第五章 食鹽儲備儲存
第十條 政府食鹽儲備的布局,應當按照“相對集中、有利調運、覆蓋全市”的原則,由市經濟信息委會同市發展改革委、承儲企業確定,并納入委托承儲合同管理。
第十一條 入庫的儲備食鹽質量須達到《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用鹽》(GB2721―2015),其中加碘鹽須符合我市食鹽碘濃度規定。
第十二條 食鹽儲備實行滾動儲備、定期輪換,輪換期間儲備數量不得少于核定的儲備量。政府食鹽儲備的輪換情況需向市市經濟信息委報備。
第十三條 食鹽儲備應當實行專倉儲存、專人管理、專賬記載,按照品種、數量、質量、進出庫時間單獨建立賬卡檔案,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入庫、出庫登記制度。同時,建立健全儲備食鹽的防火、防盜、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第六章 食鹽儲備動用
第十四條 出現下列情況,可以動用食鹽儲備:
(一)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者突發公共事件;
(二)全市或部分區縣(自治縣)出現食鹽明顯供不應求、市場價格異常波動、邊遠貧困地區食鹽斷供等危及食鹽保供的情況;
(三)市政府認為需要動用食鹽儲備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動用食鹽儲備由市經濟信息委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提出方案,報市政府批準。緊急情況下,市政府可直接決定動用食鹽儲備并下達動用命令。
第十六條 市經濟信息委應根據市政府批準的食鹽儲備動用方案或者下達的動用命令,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對動用命令的實施,應當給予支持、配合。
第十七條 承儲企業接到市經濟信息委下達的食鹽儲備動用文件后必須立即執行,按照規定數量、品種、時限等要求組織食鹽出庫,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拖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和擅自改變食鹽儲備動用命令。
第十八條 食鹽儲備動用后,承儲企業原則上應在一個月內補充儲備,并將動用和補充儲備情況向市經濟信息委報備。補充儲備后的數量、品種、規格等要與儲備計劃一致。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市經濟信息委負責全市食鹽儲備的監督管理工作,開展食鹽儲備監督檢查,組織實施食鹽儲備的動用方案或命令。市財政局負責政府儲備食鹽的資金安排、使用監管和績效評價。市審計局負責政府食鹽儲備補貼資金的審計監督。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對儲備食鹽的質量安全檢查和食鹽質量安全突發事件的協調處置。市交委負責食鹽儲備應急動用情況下的運輸保障。
第二十條 各有關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定期開展食鹽倉儲設施和食鹽質量安全檢查,確保食鹽儲備到位和食鹽質量安全;對破壞食鹽儲備倉儲設施和哄搶損毀儲備食鹽等違法行為及時予以制止、查處和打擊。
第二十一條 承儲企業負責具體落實食鹽儲備相關工作,建立健全儲備運行機制,確保儲備食鹽及時安全有效供應;對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應予以積極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二十二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企業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