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規范食品質量監督檢驗工作,保障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以下簡稱產品質量法)、《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管理辦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食品質量監督檢驗包括監督抽查檢驗、專項監督檢驗、風險監測檢驗。
食品質量監督抽查檢驗是指由省局統一制定監督檢驗計劃并組織實施的食品質量檢驗;食品質量專項監督檢驗是指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針對質量問題突出的食品組織開展的隨機性的監督檢驗;食品風險監測檢驗是指省局有針對性地組織檢驗機構對高風險食品的關鍵項目實施監督檢測。
第三條 食品質量監督檢驗不得向被檢企業收取檢驗費,并購買檢驗所需樣品。其中食品監督抽查檢驗和風險監測由省局撥付補助經費,專項檢驗由組織實施的質監部門向當地財政申請經費。
第四條 經監督檢驗合格的食品,自抽樣之日起3個月以內不得對同一企業的同一品種施行重復監督檢驗。但食品風險監測、專項監督檢驗以及對投訴、舉報有質量問題的食品檢驗除外。
第五條 食品質量監督檢驗使用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制定的文書。
第六條 各市、州局應當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省局上報本地區下年度食品監督抽查檢驗的重點品種和批次計劃,由省局綜合平衡制定全省年度食品質量監督抽查檢驗計劃,以文件形式定期下達市州局和省級法定質檢機構實施。
各級質監部門根據食品監督管理中發現的區域性、傾向性的質量問題,可以及時制定食品專項監督檢驗工作方案,組織法定質檢機構實施,并報省局備案。
省局應當在收集和分析全省食品質量風險信息的基礎上,制定食品風險監測工作方案,組織法定質檢機構實施。
第七條 承擔食品監督檢驗任務的法定質檢機構應當根據食品質量監督抽查檢驗計劃、專項監督檢驗工作方案、風險監測工作方案,制定《食品質量監督檢驗實施細則》,經下達計劃任務或組織實施的質監部門批準后執行。
《食品質量監督檢驗實施細則》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適用范圍;
(二)產品分類;
(三)企業性質和規模劃分;
(四)檢驗依據;
(五)抽樣方案,包括抽樣的規格型號、抽樣方法、抽樣基數要求、抽樣數量、樣品處置、抽樣單填寫要求等;
(六)檢驗要求,包括檢驗項目、檢驗方法、環境條件、關鍵事項、特殊要求等;
(七)判定原則,包括內在質量判定、標識判定、綜合判定的原則;
(八)異議處理。
國家質檢總局《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規范》已涵蓋食品品種的,依照該規定執行。
第八條 對食品質量監督檢驗所確定的產品和被檢企業名單必須嚴格保密,不得事先泄露。
第九條 食品質量監督檢驗的樣品由承擔檢驗的質檢機構和當地質監部門負責抽取。抽樣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被檢企業有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參與抽樣。抽樣人員不得從事所抽樣品的檢驗。
第十條 抽樣人員實施抽樣,應當出示監督檢驗文件和抽樣人員有效身份證明,向被檢企業說明事由,送達《甘肅省食品質量監督檢驗通知書》。
第十一條 抽樣人員應當嚴格依照《食品質量監督檢驗實施細則》的規定抽取樣品。樣品同時抽取兩份,一份作為檢驗樣品,另一份作為備用樣品,由承擔檢驗的機構負責保存。保質期達不到法定復檢時間要求的食品,兩份樣品均做檢驗,作為平行樣相互核對和驗證檢驗數據,不再留備用樣品。
第十二條 樣品應當從企業成品庫的保質期以內的產品中隨機抽取。抽樣后,應及時填寫《甘肅省食品質量監督檢驗抽樣單》,使用專用封條封樣。抽樣單的填寫應當準確、真實、齊全,封條應注明抽樣日期和抽樣單編號,經抽樣人員和企業共同簽字蓋章確認。需要從市場購買樣品的,抽樣人員應當通知該樣品標識所標明的生產企業予以確認。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抽取樣品:
(一)產品未列入監督檢驗計劃或方案的;
(二)產品非用于市場銷售的;
(三)產品專用于出口的;
(四)同一企業的同一產品經監督檢驗合格未超過3個月的,但食品風險監測、專項監督檢驗抽樣除外。
(五)企業因破產、倒閉、轉產、停產等原因不生產被抽取的產品,由企業提供證明或經當地質監部門證明的。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可以拒絕抽樣:
(一)抽樣人員未出示監督檢驗文件和有效身份證件的;
(二)抽樣人員少于兩人的;
(三)被抽樣企業和產品名稱與監督檢驗文件所確定的不相一致的。
第十五條 除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企業拒絕抽樣或者不予配合致使抽樣難以進行時,抽樣人員應向企業說明拒絕抽樣的后果和處理措施。企業仍然拒絕的,抽樣人員應填寫《甘肅省食品質量監督檢驗企業拒檢認定表》,如實記錄情況,并由當地質監部門人員或企業相關人員簽字證明后上報。
第十六條 承擔監督檢驗任務的法定質檢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檢測能力和條件,獨立完成下達的監督檢驗任務。未經批準,不得以分包的形式檢驗。
第十七條 質檢機構接收樣品,應當檢查并記錄樣品的外觀、封樣狀態以及其他可能對檢驗結果產生影響的情況,確認樣品是否與抽樣單相符。樣品入庫應加貼相應標示,按要求的存放條件妥善保存。在不影響檢驗結果公正性和準確性的前提下,可以將樣品分裝或重新包裝編號。樣品領用應當履行手續,檢驗過程中樣品的傳遞應當有詳細記錄。
第十八條 質檢機構應當嚴格依照技術標準、檢驗技術規范以及檢驗工作程序實施檢驗,檢驗原始記錄必須真實、準確、清晰、齊全,不得涂改。原始記錄應按規定期限保存。
第十九條 監督檢驗的質量判定依據是《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規范》或《食品質量監督檢驗實施細則》。產品明示執行企業標準或參數時,其主要質量指標嚴于《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規范》或《食品質量監督檢驗實施細則》的,依據該企業標準判定。
對不合格產品的質量判定實行內在質量與標識質量分開表述的原則,綜合判定應當明確表述質量問題的程度,即不合格或嚴重不合格。
第二十條 質檢機構出具檢驗報告應當履行審核、批準程序。出具合格檢驗報告1式3份、不合格檢驗報告1式4份。質檢機構留存1份,其余報組織實施的質監部門。
第二十一條 質檢機構對其出具的檢驗報告負責。嚴禁偽造數據和結論,嚴禁出具虛假檢驗報告。
第二十二條 監督檢驗工作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的,質檢機構應當在期限前10日向直接下達檢驗任務或組織實施的質監部門提出書面延期申請。
第二十三條 質監部門對經檢驗不合格的產品,立即填寫《甘肅省食品質量監督檢驗結果通知書》,連同檢驗報告以面交或掛號郵寄的方式及時送達生產企業,告知其復檢權利,做好送達記錄并妥善保存。
第二十四條 被檢企業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結果通知書和檢驗報告之日起15日內,向發出通知書的質監部門提出書面復檢申請。逾期未提出申請的,視為認可檢驗結果。但保質期達不到法定復檢時間要求的食品,不得申請復檢。
第二十五條 受理復檢申請的質監部門立即對異議項目的檢驗情況和有關記錄進行核查,能夠確認的,應在確認后3日內對申請企業做出答復,并征詢企業認可意見。需要復檢的,應在5日內確定承擔復檢的質檢機構并向其下達《甘肅省食品質量監督檢驗復檢通知書》,按程序傳遞和交接備用樣品。復檢機構應當及時完成復檢,出具復檢報告。
第二十六條 受理復檢申請的質監部門根據復檢報告,做出復檢結論,向申請企業發出《甘肅省食品質量復檢結果通知書》,并反饋原檢驗的質檢機構。復檢結論為終局結論。復檢結論與原檢驗結果一致的,復檢費用由申請復檢的企業承擔;復檢結論與原檢驗結果不一致的,復檢費用由原檢驗機構承擔。
第二十七條 質檢機構在監督檢驗任務完成后,應當按照以下內容及時向直接下達任務的質監部門報送檢驗工作材料:
(一)食品質量監督檢驗匯總表,附監督檢驗合格產品及其生產企業名單、監督檢驗不合格產品及其生產企業名單、拒檢企業名單及拒檢認定表、未抽樣產品及其生產企業名單和情況說明;
(二)食品質量監督檢驗工作總結,包括抽取樣品概況、被檢驗企業及行業概況、檢驗依據、檢驗項目、檢驗合格率及結果總體評價、發現的主要質量問題及其危害程度和原因分析、指導企業整改和提高產品質量的建議等。
(三)監督檢驗費用核算表,包括抽樣費用及檢驗費用等支出。
第二十八條 質檢機構不得對外公布檢驗結果及有關材料。
第二十九條 經監督檢驗不合格的產品,由省局通報各地質監部門,由當地縣級質監局向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發出整改通知書,責令其限期整改。
第三十條 接到整改通知書的企業必須按照下列要求進行整改:
(一)除產品標識的質量問題外,立即停止不合格產品的生產和銷售,對庫存不合格產品進行清理登記。召回缺陷產品和嚴重不合格產品,并做妥善處理。對一般不合格產品,必須明示質量問題后,方可銷售;
(二)企業法定代表人向全體職工通報受檢產品質量狀況,分析產生質量問題的原因,查清并追究質量責任,研究制定整改方案,落實整改責任;
(三)針對質量問題和原因,采取有效措施,改進工藝、設備、技術和管理,完善質量管理體系;
(四)參加質監部門組織的廠長(經理)培訓班和產品質量分析會。
質監部門應當督促企業實施整改,整改時間一般不超過30天,因故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應當在整改期滿5日前申請延期,延期不超過30日。
第三十一條 企業整改完成后,應當向發出整改通知書的質監部門提交整改報告,申請產品質量復查。受理申請的質監部門應當及時安排質檢機構按照原監督檢驗方案實施抽樣和檢驗。檢驗費用由企業承擔。
第三十二條 對拒絕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的、產品質量問題嚴重的、生產企業拒不整改的、經復查其產品質量仍不合格的生產企業,由質監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產品質量法》《甘肅省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三十三條 下達檢驗任務的質監部門匯總監督檢驗結果,提出食品質量分析報告,向同級政府報送食品質量監督檢驗情況,并向有關部門通報,依照規定向社會發布監督檢驗結果。
市、縣質監部門負責向同級政府和上一級質監部門報送食品質量專項監督檢驗的結果與信息,其中重大質量問題應專題報告。需要向社會發布的,由同級政府依照規定發布。
第三十五條 質監部門和質檢機構的工作人員在食品質量監督檢驗工作中,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遵守職業道德和工作紀律。對違法違規的行為,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