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務院安委會各成員單位,有關中央企業:
《全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集中整治方案》《非法違法“小化工”專項整治方案》已經國務院安委會全體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
2020年8月18日
全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集中整治方案
為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重要指示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深刻吸取沈海高速溫嶺段“6·13”液化石油氣運輸槽罐車重大爆炸等事故的教訓,系統整治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問題,全面提升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的能力,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結合《全國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計劃》和《道路運輸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實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圍繞“人、車、路、貨、企”等關鍵要素和環節,集中排查整治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車輛“掛靠運營”、人員“無證上崗”和車輛不符合國家規定上路運行等問題,完善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退出機制,推行路線風險評估,加快建設“一張網”信息系統,暢通跨地區、跨部門間信息協同共享渠道,使用可靠適用安全技術,破解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難題,根治長期存在的頑癥痼疾,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
二、整治任務
(一)嚴格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從業資質資格安全準入。
1.全面排查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準入情況。對現有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的單位和車輛進行全面排查清理,全面清理以“掛靠運營”形式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的行為,依法取締不具備相應資質的企業、單位、個人及車輛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的行為。具體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掛靠運營清理方案由交通運輸部牽頭制定。(交通運輸部牽頭,地方政府組織交通運輸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落實,2020年底前完成排查整改, 2021年底前徹底消除“掛靠運營”現象)
2.全面核查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以路上抽查、入企核查等形式,對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裝卸管理人員相應從業資格證進行全面核查,嚴肅查處無資質從業人員并追究其所在企業(單位)責任。督促指導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單位)對相關從業人員進行經常性安全生產、職業道德、業務知識和操作規程的教育培訓,確保具備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相關作業的技能條件。(交通運輸部牽頭,地方政府組織交通運輸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落實,2020年底前完成核查整改,2021年3月底前徹底消除“無證上崗”現象)
3.全面檢查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專用車輛維護、檢測、使用、管理以及審驗等制度落實情況。全面排查并依法查處取締使用報廢、擅自改裝、檢測不合格、車輛技術等級不達標等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以及使用移動罐體(罐式集裝箱除外)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違法行為,確保制度落到實處。(交通運輸部牽頭,地方政府組織交通運輸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落實,2020年底前完成檢查整改)
4.健全完善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退出機制。制定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重大安全隱患判定標準和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評估導則,開展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安全評估,對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依法吊銷相應的營運資質。(交通運輸部牽頭,2021年3月底前健全相關機制)
(二)提升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保障水平。
5.深入開展車載罐體質量安全隱患排查。督促危險化學品車載常壓罐體生產許可證獲證企業開展產品質量安全隱患自查,組織對危險化學品車載常壓罐體生產企業是否持續保持生產許可證發證條件進行排查,對隱患排查中發現的產品質量違法行為加大執法力度。修訂危險化學品承壓槽罐車罐體安全技術標準和相關檢驗規范,全面提升整體安全性能。(市場監管總局牽頭,地方政府組織市場監管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落實,2020年底前完成一輪排查)
6.強化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保障技術應用。嚴格貫徹執行《道路運輸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 第一部分:金屬常壓罐體技術要求》(GB 18564.1-2019)、《道路運輸爆炸品和劇毒化學品車輛安全技術條件》(GB 20300-2018)等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車輛安全標準,研究制定更加嚴格的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安全技術條件。規范并統一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安全監控車載終端安裝、使用及監管要求,加強對車輛運行狀態、罐體及貨品安全狀態、行進線路狀況等監控,及時識別駕駛員不安全行為、車輛運行異常狀態等風險,并采取必要措施進行干預、嚴控風險。積極推廣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防碰撞裝置、槽車罐體防損鋼架、智能監控報警裝置等。(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牽頭,地方政府組織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按職責分工持續落實, 2021年6月底前確保現有成熟的安全保障技術應用到位)
(三)規范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過程安全管控。
7.嚴格危險化學品托運、裝載(充裝)等環節安全管控。強化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和道路運輸企業(單位)的監督管理,督促指導其委托具有相應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資質的企業承運危險化學品,并按照《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JT/T 617—2018)確定危險貨物的類別、項別、品名、編號,遵守相關特殊規定要求,妥善包裝危險貨物,并在外包裝設置相應的危險貨物標志。嚴格落實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裝載、充裝前查驗規定,依法從嚴查處未查驗承運企業(單位)、車輛、罐體、人員資質和安全狀況或者在查驗不符合要求的情況下向道路運輸車輛裝載或者充裝危險化學品,以及超過車輛核定載荷裝載或者超過容器核定壓力充裝危險化學品等違法違規行為。(交通運輸部、應急管理部牽頭,有關部門配合,地方政府組織交通運輸、應急管理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落實,2020年底前完成一輪排查)
8.加強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車輛運行安全監管。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單位)及其車輛、從業人員道路運輸事故和違法違規記錄進行摸排,分類落實懲戒措施,嚴肅查處超載、超速、疲勞駕駛等突出違法違規行為,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要依法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駕駛證、從業資格證、行駛證、道路運輸證等相關證照、資質。梳理近年來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事故及違法違規行為多發路段,形成清單,加強綜合治理,切實消除隱患。推動地方政府規范建設、管理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車輛專用停車場。(交通運輸部、公安部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地方政府組織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落實,2020年底前完成一輪排查)
9.嚴格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禁限行管控。公安機關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常規通行路線進行全面排查,重點排查隧道、橋梁、高速匝道、坡長坡陡、臨水臨崖山區路段以及穿越人員密集區、重點景區路段,安全隱患及時報告地方政府,會同有關部門全面核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和道路,科學制定禁止或者限制通行措施,并采取加大路上執勤力度等有效管控手段,確保實施到位。(公安部牽頭,地方政府組織公安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落實,2021年3月底前完成一輪排查并持續開展)
危險貨物運輸行業主管部門督促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建立長效機制,定期開展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路線安全風險排查和隱患治理。對排查的事故多發路段和存在交通安全嚴重隱患點段,及時報告當地政府,提出防范事故、消除隱患建議;對道路損毀、交通設施損毀或滅失的,及時設置警示標志并修復。(交通運輸部牽頭,地方政府組織交通運輸、公路經營管理等部門單位按職責分工落實,2021年3月底前完成一輪排查并持續開展)
(四)構建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全鏈條安全監管長效機制。
10.建立部門協同監管聯合執法工作機制。嚴格落實《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等六部門令2019年第29號)規定,對照相關規定進一步梳理完善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交通運輸、市場監管、應急管理等各部門的職責分工,依法加強托運、充裝、運輸車輛及容器檢驗、道路運行等環節的安全管理,加強部門聯合執法,嚴厲打擊各類違法違規行為。(交通運輸部牽頭,地方政府組織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市場監管、應急管理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落實,2021年3月底前建立相關機制)
11.暢通跨地區、跨部門間信息協同共享渠道。通過建立監管信息通報機制、健全完善信息系統等方式,實現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注冊登記信息、電子運單監管信息、道路運政管理信息、動態監控聯網聯控信息、罐體檢驗信息等數據全國“一張網”,數據有機融合,地區、部門共享聯動。通過交叉比對,打造數據閉環,形成監管合力。(交通運輸部牽頭,地方政府組織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市場監管、應急管理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落實,2021年6月底前暢通信息共享渠道)
12.健全完善違法違規行為聯合懲戒機制。逐步探索建立各相關部門檢查執法情況與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單位)、車輛、從業人員等資質掛鉤的工作機制。完善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違法違規行為“黑名單”制度,對多次違法和事故頻發的企業(單位)及相關負責人、從業人員,全面實行行業禁入、職業禁入。(交通運輸部牽頭,地方政府組織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市場監管、應急管理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落實,2021年3月底前健全相關機制)
三、時間安排
集中整治自2020年8月至2021年7月,分三個階段進行:
(一)排查整治階段(2020年8月至10月)。按照本方案要求,全面評估安全風險,全面排查整治隱患,堅決打擊違法違規行為,并建立安全風險臺賬、隱患臺賬、整改臺賬和違法違規行為處罰臺賬等基本臺賬,確保重大安全風險排查管控到位、重大隱患整改到位、違法行為懲處到位。
(二)集中攻堅階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持續保持對違法違規行為高壓打擊態勢,對前期發現的問題隱患整改情況進行“回頭看”,確保違法行為不反彈、隱患徹底整改到位。同步推進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本質安全措施和長效機制建設,特別是針對難點問題和重點任務,通過現場推進、專項攻堅等措施全力推進,逐一破解。
(三)完善鞏固階段(2021年5月至7月)。在前期集中整治和攻堅的基礎上,融入道路運輸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大灶”,總結整治經驗做法,深入查找問題不足,完善監管方法措施,固化形成長效機制。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認真總結集中整治工作落實情況,形成書面報告報送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要將本次集中整治作為重點工作,納入全國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之中,認真開展,有序推進。各地區要在地方政府的領導下,建立主責部門牽頭、相關部門參與的集中整治工作機制,加強協調推動,定期聽取情況匯報,協調解決整治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扎實推進集中整治工作。
(二)細化整治方案。要按照本方案部署要求,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細化制定集中整治工作方案,建立任務清單,明確職責分工,壓實工作責任,制定政策措施,并明確時間表、路線圖、責任人,確保在破解“老大難”問題、治理頑癥固疾上取得突破,確保集中整治取得實效。
(三)做好統籌協調。要統籌謀劃本次集中整治和三年行動,通過集中整治,解決影響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的重大隱患和突出問題,組織多部門聯合開展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事故應急演練,提升應急處置能力。通過三年行動,健全完善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監管體制機制,實現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保障能力現代化。
(四)強化督查考核。要結合集中整治各階段工作進展,適時開展督導檢查,采用明查暗訪、專項督查、聯合檢查等方式,強化任務措施落實,確保如期完成各項整治任務。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和地方各級安委會要加強統籌協調,將集中整治工作落實情況納入年度地方政府安全生產考核以及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考核之中,強化督促推動作用。
非法違法“小化工”專項整治方案
2019年下半年以來,先后發生了廣西玉林蘭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0·15”較大爆炸、江蘇連云港贛榆區宏興研磨材料有限公司“4·21”火災、河南許昌長葛市廢舊廠房“5·26”較大爆燃等多起涉及化工產品(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的非法違法事故,暴露出部分地區安全風險隱患排查不徹底,涉及化工產品(危險化學品)非法違法生產經營活動問題突出。為深刻吸取事故教訓,推進危險化學品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深入開展,決定在全國范圍內開展為期一年的非法違法生產、儲存化工產品(危險化學品)及使用化工產品(危險化學品)非法違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小化工、小作坊、黑窩點(以下統稱非法違法“小化工”)專項整治,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的重要指示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樹牢安全發展理念,堅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結合全國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全面排查、嚴厲打擊、系統整治非法違法“小化工”。通過專項整治,查清當前非法違法“小化工”底數,分門別類建立清單臺賬,堅持標本兼治,及時徹底消除隱患;建立健全常態化聯動監管機制,有效防止非法違法“小化工”死灰復燃,從根本上消除事故隱患,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化工行業安全發展高質量發展。
二、整治任務
(一)全面摸排非法違法“小化工”。嚴格落實地方各級政府的屬地責任和鄉鎮(街道)、村莊(社區)的排查責任,突出閑置、廢棄、關停企業的廠房(倉庫)以及廢棄養殖場、閑置民房、偏僻地點等場所部位,采取全面排查、明查暗訪、突擊檢查、交叉檢查等多種方式,逐村、逐戶、逐企“過篩子”,徹底排查本轄區內是否存在現有化工企業超許可范圍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是否存在非化工企業未經許可生產化工產品(危險化學品),是否存在無證無照或證照不全生產化工產品(危險化學品)的小企業、小作坊、黑窩點,是否存在以掛靠、租賃或“廠中廠”等方式非法違法生產化工產品(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或個人,確保摸清情況、查清底數。
(二)從嚴從快打擊非法違法行為。要根據排查結果,建立健全非法違法“小化工”清單臺賬,研究制定針對性措施,分類處置、嚴厲打擊。一是對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超許可范圍生產、儲存的,責令立即停產整頓,限期依法辦理相關手續。二是對非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未經許可或未落實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從事化工產品(危險化學品)生產的,責令立即停產,封閉非法生產裝置及所在區域,限期拆除非法生產裝置。三是對無證無照、證照不全的非法違法“小化工”,或者以掛靠、租賃或“廠中廠”等方式非法違法生產化工產品(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或個人,要立即依法責令停止生產,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三)嚴肅追責問責確保整治取得實效。堅持邊排查、邊整治、邊問責,確保專項整治取得實效。一是對超許可范圍生產、未經許可從事化工產品(危險化學品)生產的,要依法依規從重處罰。二是對無證無照或證照不全的非法違法從事化工(危險化學品)生產的,要依法依規從嚴處罰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三是對違法出租場所、設備的企業或個人,要依法依規追究責任。四是對構成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司法機關嚴肅追究刑事責任,并充分發揮問責的警示震懾作用,及時依法公開問責結果。
(四)建立健全常態化聯動監管機制。以此次專項整治為契機,充分利用大數據、網格化、社會監督等多種手段,建立健全打擊非法違法“小化工”常態化聯動監管機制,定期研判、打擊清理。一是充分發揮大數據的支撐作用,應用化工企業和疑似化工企業的市場主體清單、動力電用戶或短期內用電量激增的用戶清單、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異常軌跡等大數據,進行初步排查。二是充分發揮網格化的功能作用,借助社會綜治網格功能,建立健全應急網格功能,借助無人機等科技手段,對網格內疑似“小化工”的單位進行精準排查。三是充分發揮社會監督的重要推動作用,公布舉報電話,建立舉報受理、核查、獎勵等工作制度,形成社會廣泛參與、共同打擊非法違法“小化工”的良好氛圍。
三、時間安排
從2020年8月至2021年7月,分三個階段進行。
(一)動員部署(2020年8月)。充分利用電視、網絡、報紙等各種新聞媒體,廣泛宣傳動員,講清非法違法“小化工”的嚴重危害,講明從事非法違法“小化工”生產的嚴重法律后果,統一思想,達成共識。
(二)排查整治(2020年9月至2021年4月)。結合實際建立機制,明確任務,壓實責任,組織力量集中開展全面排查,建立清單臺賬;對于排查出的非法違法“小化工”分類處置,嚴厲打擊,嚴肅問責,確保實效。
(三)鞏固提升(2021年5月至7月)。認真總結專項整治經驗做法,深入查找問題不足,完善監管方法措施,固化形成長效機制,并全面總結工作落實情況,形成書面報告(包括非法違法“小化工”清單)于2021年7月31日前報送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要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樹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堅持守土有責,由政府統一領導、統一指揮、統一實施,將非法違法“小化工”專項整治作為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計劃領導機構和工作專班的重要專題,統籌考慮,一并部署,深入開展,務求實效。
(二)有力有序推進。要緊密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明確工作目標、主要任務和保障措施,將工作任務分解落實到具體部門、具體人員,倒排工期,把握好時間節點,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扎實做好各項工作落實。
(三)強化督促考核。要強化對專項整治的督促考核,對因形式主義、官僚主義造成底數不清、整治不力、取締不堅決的,要依法依紀嚴肅問責,推動各項任務如期完成。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要持續跟蹤調度專項整治工作,及時總結宣傳經驗做法,并適時組織督導檢查,對進展遲緩、工作不力的地區通報批評、公開曝光。
《全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集中整治方案》《非法違法“小化工”專項整治方案》已經國務院安委會全體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
2020年8月18日
全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集中整治方案
為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重要指示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深刻吸取沈海高速溫嶺段“6·13”液化石油氣運輸槽罐車重大爆炸等事故的教訓,系統整治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問題,全面提升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的能力,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結合《全國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計劃》和《道路運輸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實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圍繞“人、車、路、貨、企”等關鍵要素和環節,集中排查整治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車輛“掛靠運營”、人員“無證上崗”和車輛不符合國家規定上路運行等問題,完善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退出機制,推行路線風險評估,加快建設“一張網”信息系統,暢通跨地區、跨部門間信息協同共享渠道,使用可靠適用安全技術,破解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難題,根治長期存在的頑癥痼疾,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
二、整治任務
(一)嚴格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從業資質資格安全準入。
1.全面排查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準入情況。對現有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的單位和車輛進行全面排查清理,全面清理以“掛靠運營”形式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的行為,依法取締不具備相應資質的企業、單位、個人及車輛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的行為。具體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掛靠運營清理方案由交通運輸部牽頭制定。(交通運輸部牽頭,地方政府組織交通運輸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落實,2020年底前完成排查整改, 2021年底前徹底消除“掛靠運營”現象)
2.全面核查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以路上抽查、入企核查等形式,對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裝卸管理人員相應從業資格證進行全面核查,嚴肅查處無資質從業人員并追究其所在企業(單位)責任。督促指導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單位)對相關從業人員進行經常性安全生產、職業道德、業務知識和操作規程的教育培訓,確保具備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相關作業的技能條件。(交通運輸部牽頭,地方政府組織交通運輸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落實,2020年底前完成核查整改,2021年3月底前徹底消除“無證上崗”現象)
3.全面檢查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專用車輛維護、檢測、使用、管理以及審驗等制度落實情況。全面排查并依法查處取締使用報廢、擅自改裝、檢測不合格、車輛技術等級不達標等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以及使用移動罐體(罐式集裝箱除外)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違法行為,確保制度落到實處。(交通運輸部牽頭,地方政府組織交通運輸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落實,2020年底前完成檢查整改)
4.健全完善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退出機制。制定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重大安全隱患判定標準和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評估導則,開展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安全評估,對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依法吊銷相應的營運資質。(交通運輸部牽頭,2021年3月底前健全相關機制)
(二)提升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保障水平。
5.深入開展車載罐體質量安全隱患排查。督促危險化學品車載常壓罐體生產許可證獲證企業開展產品質量安全隱患自查,組織對危險化學品車載常壓罐體生產企業是否持續保持生產許可證發證條件進行排查,對隱患排查中發現的產品質量違法行為加大執法力度。修訂危險化學品承壓槽罐車罐體安全技術標準和相關檢驗規范,全面提升整體安全性能。(市場監管總局牽頭,地方政府組織市場監管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落實,2020年底前完成一輪排查)
6.強化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保障技術應用。嚴格貫徹執行《道路運輸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 第一部分:金屬常壓罐體技術要求》(GB 18564.1-2019)、《道路運輸爆炸品和劇毒化學品車輛安全技術條件》(GB 20300-2018)等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車輛安全標準,研究制定更加嚴格的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安全技術條件。規范并統一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安全監控車載終端安裝、使用及監管要求,加強對車輛運行狀態、罐體及貨品安全狀態、行進線路狀況等監控,及時識別駕駛員不安全行為、車輛運行異常狀態等風險,并采取必要措施進行干預、嚴控風險。積極推廣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防碰撞裝置、槽車罐體防損鋼架、智能監控報警裝置等。(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牽頭,地方政府組織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按職責分工持續落實, 2021年6月底前確保現有成熟的安全保障技術應用到位)
(三)規范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過程安全管控。
7.嚴格危險化學品托運、裝載(充裝)等環節安全管控。強化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和道路運輸企業(單位)的監督管理,督促指導其委托具有相應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資質的企業承運危險化學品,并按照《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JT/T 617—2018)確定危險貨物的類別、項別、品名、編號,遵守相關特殊規定要求,妥善包裝危險貨物,并在外包裝設置相應的危險貨物標志。嚴格落實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裝載、充裝前查驗規定,依法從嚴查處未查驗承運企業(單位)、車輛、罐體、人員資質和安全狀況或者在查驗不符合要求的情況下向道路運輸車輛裝載或者充裝危險化學品,以及超過車輛核定載荷裝載或者超過容器核定壓力充裝危險化學品等違法違規行為。(交通運輸部、應急管理部牽頭,有關部門配合,地方政府組織交通運輸、應急管理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落實,2020年底前完成一輪排查)
8.加強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車輛運行安全監管。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單位)及其車輛、從業人員道路運輸事故和違法違規記錄進行摸排,分類落實懲戒措施,嚴肅查處超載、超速、疲勞駕駛等突出違法違規行為,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要依法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駕駛證、從業資格證、行駛證、道路運輸證等相關證照、資質。梳理近年來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事故及違法違規行為多發路段,形成清單,加強綜合治理,切實消除隱患。推動地方政府規范建設、管理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車輛專用停車場。(交通運輸部、公安部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地方政府組織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落實,2020年底前完成一輪排查)
9.嚴格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禁限行管控。公安機關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常規通行路線進行全面排查,重點排查隧道、橋梁、高速匝道、坡長坡陡、臨水臨崖山區路段以及穿越人員密集區、重點景區路段,安全隱患及時報告地方政府,會同有關部門全面核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和道路,科學制定禁止或者限制通行措施,并采取加大路上執勤力度等有效管控手段,確保實施到位。(公安部牽頭,地方政府組織公安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落實,2021年3月底前完成一輪排查并持續開展)
危險貨物運輸行業主管部門督促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建立長效機制,定期開展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路線安全風險排查和隱患治理。對排查的事故多發路段和存在交通安全嚴重隱患點段,及時報告當地政府,提出防范事故、消除隱患建議;對道路損毀、交通設施損毀或滅失的,及時設置警示標志并修復。(交通運輸部牽頭,地方政府組織交通運輸、公路經營管理等部門單位按職責分工落實,2021年3月底前完成一輪排查并持續開展)
(四)構建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全鏈條安全監管長效機制。
10.建立部門協同監管聯合執法工作機制。嚴格落實《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等六部門令2019年第29號)規定,對照相關規定進一步梳理完善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交通運輸、市場監管、應急管理等各部門的職責分工,依法加強托運、充裝、運輸車輛及容器檢驗、道路運行等環節的安全管理,加強部門聯合執法,嚴厲打擊各類違法違規行為。(交通運輸部牽頭,地方政府組織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市場監管、應急管理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落實,2021年3月底前建立相關機制)
11.暢通跨地區、跨部門間信息協同共享渠道。通過建立監管信息通報機制、健全完善信息系統等方式,實現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注冊登記信息、電子運單監管信息、道路運政管理信息、動態監控聯網聯控信息、罐體檢驗信息等數據全國“一張網”,數據有機融合,地區、部門共享聯動。通過交叉比對,打造數據閉環,形成監管合力。(交通運輸部牽頭,地方政府組織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市場監管、應急管理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落實,2021年6月底前暢通信息共享渠道)
12.健全完善違法違規行為聯合懲戒機制。逐步探索建立各相關部門檢查執法情況與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單位)、車輛、從業人員等資質掛鉤的工作機制。完善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違法違規行為“黑名單”制度,對多次違法和事故頻發的企業(單位)及相關負責人、從業人員,全面實行行業禁入、職業禁入。(交通運輸部牽頭,地方政府組織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市場監管、應急管理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落實,2021年3月底前健全相關機制)
三、時間安排
集中整治自2020年8月至2021年7月,分三個階段進行:
(一)排查整治階段(2020年8月至10月)。按照本方案要求,全面評估安全風險,全面排查整治隱患,堅決打擊違法違規行為,并建立安全風險臺賬、隱患臺賬、整改臺賬和違法違規行為處罰臺賬等基本臺賬,確保重大安全風險排查管控到位、重大隱患整改到位、違法行為懲處到位。
(二)集中攻堅階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持續保持對違法違規行為高壓打擊態勢,對前期發現的問題隱患整改情況進行“回頭看”,確保違法行為不反彈、隱患徹底整改到位。同步推進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本質安全措施和長效機制建設,特別是針對難點問題和重點任務,通過現場推進、專項攻堅等措施全力推進,逐一破解。
(三)完善鞏固階段(2021年5月至7月)。在前期集中整治和攻堅的基礎上,融入道路運輸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大灶”,總結整治經驗做法,深入查找問題不足,完善監管方法措施,固化形成長效機制。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認真總結集中整治工作落實情況,形成書面報告報送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要將本次集中整治作為重點工作,納入全國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之中,認真開展,有序推進。各地區要在地方政府的領導下,建立主責部門牽頭、相關部門參與的集中整治工作機制,加強協調推動,定期聽取情況匯報,協調解決整治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扎實推進集中整治工作。
(二)細化整治方案。要按照本方案部署要求,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細化制定集中整治工作方案,建立任務清單,明確職責分工,壓實工作責任,制定政策措施,并明確時間表、路線圖、責任人,確保在破解“老大難”問題、治理頑癥固疾上取得突破,確保集中整治取得實效。
(三)做好統籌協調。要統籌謀劃本次集中整治和三年行動,通過集中整治,解決影響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的重大隱患和突出問題,組織多部門聯合開展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事故應急演練,提升應急處置能力。通過三年行動,健全完善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監管體制機制,實現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保障能力現代化。
(四)強化督查考核。要結合集中整治各階段工作進展,適時開展督導檢查,采用明查暗訪、專項督查、聯合檢查等方式,強化任務措施落實,確保如期完成各項整治任務。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和地方各級安委會要加強統籌協調,將集中整治工作落實情況納入年度地方政府安全生產考核以及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考核之中,強化督促推動作用。
非法違法“小化工”專項整治方案
2019年下半年以來,先后發生了廣西玉林蘭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0·15”較大爆炸、江蘇連云港贛榆區宏興研磨材料有限公司“4·21”火災、河南許昌長葛市廢舊廠房“5·26”較大爆燃等多起涉及化工產品(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的非法違法事故,暴露出部分地區安全風險隱患排查不徹底,涉及化工產品(危險化學品)非法違法生產經營活動問題突出。為深刻吸取事故教訓,推進危險化學品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深入開展,決定在全國范圍內開展為期一年的非法違法生產、儲存化工產品(危險化學品)及使用化工產品(危險化學品)非法違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小化工、小作坊、黑窩點(以下統稱非法違法“小化工”)專項整治,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的重要指示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樹牢安全發展理念,堅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結合全國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全面排查、嚴厲打擊、系統整治非法違法“小化工”。通過專項整治,查清當前非法違法“小化工”底數,分門別類建立清單臺賬,堅持標本兼治,及時徹底消除隱患;建立健全常態化聯動監管機制,有效防止非法違法“小化工”死灰復燃,從根本上消除事故隱患,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化工行業安全發展高質量發展。
二、整治任務
(一)全面摸排非法違法“小化工”。嚴格落實地方各級政府的屬地責任和鄉鎮(街道)、村莊(社區)的排查責任,突出閑置、廢棄、關停企業的廠房(倉庫)以及廢棄養殖場、閑置民房、偏僻地點等場所部位,采取全面排查、明查暗訪、突擊檢查、交叉檢查等多種方式,逐村、逐戶、逐企“過篩子”,徹底排查本轄區內是否存在現有化工企業超許可范圍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是否存在非化工企業未經許可生產化工產品(危險化學品),是否存在無證無照或證照不全生產化工產品(危險化學品)的小企業、小作坊、黑窩點,是否存在以掛靠、租賃或“廠中廠”等方式非法違法生產化工產品(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或個人,確保摸清情況、查清底數。
(二)從嚴從快打擊非法違法行為。要根據排查結果,建立健全非法違法“小化工”清單臺賬,研究制定針對性措施,分類處置、嚴厲打擊。一是對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超許可范圍生產、儲存的,責令立即停產整頓,限期依法辦理相關手續。二是對非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未經許可或未落實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從事化工產品(危險化學品)生產的,責令立即停產,封閉非法生產裝置及所在區域,限期拆除非法生產裝置。三是對無證無照、證照不全的非法違法“小化工”,或者以掛靠、租賃或“廠中廠”等方式非法違法生產化工產品(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或個人,要立即依法責令停止生產,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三)嚴肅追責問責確保整治取得實效。堅持邊排查、邊整治、邊問責,確保專項整治取得實效。一是對超許可范圍生產、未經許可從事化工產品(危險化學品)生產的,要依法依規從重處罰。二是對無證無照或證照不全的非法違法從事化工(危險化學品)生產的,要依法依規從嚴處罰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三是對違法出租場所、設備的企業或個人,要依法依規追究責任。四是對構成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司法機關嚴肅追究刑事責任,并充分發揮問責的警示震懾作用,及時依法公開問責結果。
(四)建立健全常態化聯動監管機制。以此次專項整治為契機,充分利用大數據、網格化、社會監督等多種手段,建立健全打擊非法違法“小化工”常態化聯動監管機制,定期研判、打擊清理。一是充分發揮大數據的支撐作用,應用化工企業和疑似化工企業的市場主體清單、動力電用戶或短期內用電量激增的用戶清單、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異常軌跡等大數據,進行初步排查。二是充分發揮網格化的功能作用,借助社會綜治網格功能,建立健全應急網格功能,借助無人機等科技手段,對網格內疑似“小化工”的單位進行精準排查。三是充分發揮社會監督的重要推動作用,公布舉報電話,建立舉報受理、核查、獎勵等工作制度,形成社會廣泛參與、共同打擊非法違法“小化工”的良好氛圍。
三、時間安排
從2020年8月至2021年7月,分三個階段進行。
(一)動員部署(2020年8月)。充分利用電視、網絡、報紙等各種新聞媒體,廣泛宣傳動員,講清非法違法“小化工”的嚴重危害,講明從事非法違法“小化工”生產的嚴重法律后果,統一思想,達成共識。
(二)排查整治(2020年9月至2021年4月)。結合實際建立機制,明確任務,壓實責任,組織力量集中開展全面排查,建立清單臺賬;對于排查出的非法違法“小化工”分類處置,嚴厲打擊,嚴肅問責,確保實效。
(三)鞏固提升(2021年5月至7月)。認真總結專項整治經驗做法,深入查找問題不足,完善監管方法措施,固化形成長效機制,并全面總結工作落實情況,形成書面報告(包括非法違法“小化工”清單)于2021年7月31日前報送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要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樹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堅持守土有責,由政府統一領導、統一指揮、統一實施,將非法違法“小化工”專項整治作為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計劃領導機構和工作專班的重要專題,統籌考慮,一并部署,深入開展,務求實效。
(二)有力有序推進。要緊密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明確工作目標、主要任務和保障措施,將工作任務分解落實到具體部門、具體人員,倒排工期,把握好時間節點,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扎實做好各項工作落實。
(三)強化督促考核。要強化對專項整治的督促考核,對因形式主義、官僚主義造成底數不清、整治不力、取締不堅決的,要依法依紀嚴肅問責,推動各項任務如期完成。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要持續跟蹤調度專項整治工作,及時總結宣傳經驗做法,并適時組織督導檢查,對進展遲緩、工作不力的地區通報批評、公開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