醬油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
一、發證產品范圍及申證單元
實施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醬油產品包括釀造醬油和配制醬油。釀造醬油是指以大豆(餅粕)、小麥和(或)麩皮等為原料,經微生物發酵制成的具有特殊色、香、味的液體調味品;配制醬油是指以釀造醬油為主體,與酸水解植物蛋白調味液、食品添加劑等配制而成的液體調味品。醬油產品申證單元為1個。
在生產許可證上應當注明獲證產品名稱及品種,即釀造醬油、配制醬油。醬油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其產品類別編號為0301。
二、基本生產流程及關鍵控制環節
(一)基本生產流程。
1.釀造醬油:原料→蒸料→制曲→發酵→淋油→滅菌→灌裝
2.配制醬油: 釀造醬油+酸水解植物蛋白調味液→調配→滅菌→灌裝
(二)關鍵控制環節。
1.釀造醬油:制曲、發酵、滅菌。
2.配制醬油:原料(管理)、釀造醬油的比例控制、滅菌。
(三)容易出現的質量安全問題。
1.食品添加劑超范圍和超量使用;
2.微生物指標超標。
三、必備的生產資源
(一)生產場所。
企業應具備與生產能力相適應的廠房、原輔材料倉庫、成品倉庫和實驗室。生產用廠房能滿足原料處理、種曲(外協的除外)、制曲、發酵、浸濾、調配、滅菌和灌裝(包裝)的工藝要求。廠房與設施必須根據工藝流程合理布局,并便于衛生管理和清洗、消毒。灌裝和主要車間進口處必須設有消毒設施(如鞋靴消毒池、洗手消毒池等),并具備防蠅、防蟲、防鼠等保證生產場所衛生條件的設施。
(二)必備的生產設備。
釀造醬油或配制醬油的生產企業均必須具備下列生產設備:
1.原輔料加工設備(篩選、破碎、蒸煮設備等);2.種曲(外協提供不要求)、制曲設備;3. 發酵釀造設施;4.淋油或壓榨設備;5. 調配貯存設備;6. 滅菌設備;7. 灌裝、包裝設備。
醬油產品在滅菌后應在密封狀態下灌裝。生產瓶裝醬油的企業必須具備有效的自動或者半自動的洗瓶、消毒設備,具備有效的自動或半自動的瓶裝灌裝設備。
四、產品相關標準
GB 2717-2003《醬油衛生標準》;GB18186-2000《釀造醬油》;SB10336-2000《配制醬油》;備案有效的企業標準。
五、原輔材料的有關要求
企業生產醬油所用的原輔材料必須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如使用的原輔材料為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必須選用獲得生產許可證企業生產的合格產品。配制醬油中釀造醬油的比例(以全氮計)不得少于50%,不得使用非食用性原料生產的蛋白水解液和生產氨基酸的廢液,所用的酸水解植物蛋白調味液必須符合SB 10338-2000標準要求。
六、必備的出廠檢驗設備
(一)酸度計;(二)凱氏定氮裝置;(三)分析天平(0.1mg);(四)干燥箱;(五)無菌室或超凈工作臺;(六)微生物培養箱;(七)生物顯微鏡;(八)滅菌鍋。
七、檢驗項目
醬油產品的發證檢驗、監督檢驗、出廠檢驗分別按照下表中所列出的相應檢驗項目進行。出廠檢驗項目中注有“*”標記的,企業應當每年檢驗2次。
醬油質量檢驗項目表
注:1.※有能力時可列入,但不判定。2.產品標簽內容除符合GB7718要求外,還應注明釀造醬油或配制醬油, 氨基酸態氮含量、質量等級、用于“佐餐和/或烹調”、產品標準號(生產工藝)。
八、抽樣方法
根據企業申請產品品種,在企業成品庫內,從同一規格、同一批次的合格產品中隨機抽取。抽樣時應優先抽取質量等級較低的品種。若企業同時生產釀造醬油和配制醬油,兩種醬油都要抽樣進行發證檢驗。抽樣基數不得少于200瓶(袋),抽樣數量為12瓶(袋)。樣品分成2份,1份檢驗,1份備查。
樣品及抽樣單內容經確認無誤后,由抽樣人員與被抽查單位在抽樣單上簽字、蓋章、當場封存樣品,并加貼封條,封條上應有抽樣人員簽名、抽樣單位蓋章及抽樣日期。
食醋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
一、發證產品范圍及申證單元
實施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醋產品包括釀造食醋和配制食醋。釀造食醋是指以糧食、果實、酒類等含有淀粉、糖類、酒精的原料,經微生物釀造而成的一種酸性液體調味品;配制食醋是指以釀造食醋為主體,與食用冰乙酸、食品添加劑等混合配制而成的調味醋。食醋產品的申證單元為1個。醋精不納入發證范圍。
在生產許可證上應當注明獲證產品名稱及品種,即釀造食醋、配制食醋。食醋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3年,其產品類別編號為0302。
二、基本生產流程及關鍵控制環節
(一)基本生產流程。
釀造食醋:原料→原料處理→酒精發酵→醋酸發酵→淋醋→滅菌→灌裝
配制食醋:釀造食醋+食用冰醋酸→調配→滅菌→灌裝
(二)關鍵控制環節。
釀造食醋:原料控制、醋酸發酵、滅菌。
配制食醋:原料控制、釀造食醋的比例控制、滅菌。
(三)容易出現的質量安全問題。
1.食品添加劑超范圍和超量使用。
2.微生物指標超標。
三、必備的生產資源
(一)生產場所。
企業應具備與生產能力相適應的廠房、原輔材料倉庫、成品倉庫和化驗室。生產用廠房能滿足原料處理、種曲(外協的除外)和制曲、液化及糖化、酒精發酵、醋酸發酵、淋醋、調配、滅菌處理和灌裝(包裝)的工藝要求。具備防蠅、防鼠、防蟲等保證生產場所衛生條件的設施。
(二)必備的生產設備。
釀造食醋或配制食醋的生產企業均必須具備下列生產設備:
1.原輔料加工設備(篩選、破碎、蒸煮設備等);2.種曲(外協提供的不要求)、制曲設備(或酶法液化、糖化設備);3.酒精發酵設施;4.醋酸發酵設施;5.淋醋設施;6.貯存設備;7.滅菌設備;8.灌裝設備和包裝設備。
僅以酒精為原料的食醋生產企業可不要求1~3項生產設備以及相應的生產場所和設施。
食醋產品在滅菌后應在密封狀態下灌裝。生產瓶裝食醋的企業必須具備有效的自動或半自動的洗瓶、消毒設備,具備有效的自動或半自動的瓶裝灌裝設備。
四、產品相關標準
GB 2719-2003《食醋衛生標準》;GB18187-2000《釀造食醋》;SB10337-2000《配制食醋》;備案有效的企業標準。
五、原輔材料的有關要求
企業生產食醋所用的原輔材料必須符合相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食用酒精應符合GB10343-2002食用酒精標準;原輔材料為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必須選用獲得生產許可證企業生產的合格產品。配制食醋中釀造食醋的比例(以乙酸計)不得少于50%,必須使用食用級冰乙酸(符合GB1903-1996《食品添加劑 冰乙酸(冰醋酸)》),并具有合格證明。
六、必備的出廠檢驗設備
(一)酸度計;(二)蒸餾裝置(僅以酒精為原料的液態發酵食醋不要求);(三)分析天平(0.1mg);(四)干燥箱;(五)無菌室或超凈工作臺;(六)微生物培養箱;(七)生物顯微鏡;(八)滅菌鍋。
七、檢驗項目
食醋的發證檢驗、監督檢驗、出廠檢驗分別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應檢驗項目進行。出廠檢驗項目中注有“*”標記的,企業應當每年檢驗2次。
食醋質量檢驗項目表
注:產品標簽內容除GB7718《食品標簽通用標準》的要求外,還應注明釀造食醋或配制食醋,總酸含量、產品標準號(生產工藝)。
八、抽樣方法
根據企業申請產品品種,在企業成品庫內,從同一規格、同一批次的合格產品中隨機抽取。抽樣時應優先抽取質量等級較低的品種。若企業同時生產釀造食醋和配制食醋,兩種食醋都要抽樣進行發證檢驗。抽樣基數不得少于200瓶(袋),抽樣數量為12瓶(袋)。樣品分成2份。1份檢驗,1份備查。
樣品及抽樣單內容經確認無誤后,由抽樣人員與被抽查單位在抽樣單上簽字、蓋章,當場封存樣品,并加貼封條,封條上應有抽樣人員簽名、抽樣單位蓋章及抽樣日期。
味精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
一、發證產品范圍及申證單元
實施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味精產品是指以糧食及其制品為原料,經發酵提純的含谷氨酸鈉的產品。包括谷氨酸鈉(99%味精)、味精(強力味精和特鮮味精)。味精的申證單元為1個。
在生產許可證上應當注明獲證產品名稱及產品品種,即味精[谷氨酸鈉(99%味精)、味精]。分裝企業應單獨注明。味精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其產品類別編號為0304。
二、基本生產流程及關鍵控制環節
(一)基本生產流程。
原料→淀粉糖化→發酵→谷氨酸提取→味精制造→包裝
(二)關鍵控制環節。
發酵控制、谷氨酸提取
(三)容易出現的質量安全問題
1.谷氨酸含量未達到產品要求。
2.成品中鉛、鋅、硫酸鹽等超標。
三、必備的生產資源
(一)生產場所。
企業應當有原輔材料庫、成品庫,生產用廠房能滿足菌種選育、菌種擴大培養、發酵、谷氨酸分離、味精制造、排放物處理的工藝要求。
(二)必備的生產設備。
1.原料處理(糖化)設備;2.培養基制備設備;3.菌種選育及培養擴大設備;4.發酵設備;5.空氣凈化系統;6.谷氨酸分離設備;7.味精制造設備(中和、脫色、除鐵、結晶設備等);8.自動或半自動包裝設備。
半成品(麩酸)再加工和味精再加工的企業可根據原料工藝和最后成品需求配備生產設備和設施。分裝企業應當具有原輔材料庫、包裝車間、成品庫、化驗室,并且生產場所必須符合衛生條件和工藝要求。
四、產品相關標準
GB2720-2003《味精衛生標準》;GB/T8967-2000《谷氨酸鈉(99%味精)》;QB/T1500-1992《味精》;備案有效的企業標準。
五、原輔材料的有關要求
生產味精所用的淀粉與糖類原料、化工原輔材料應當符合相關的標準要求。使用的食鹽應符合GB5461—2000《食用鹽》的規定,如使用的原輔材料為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必須選用獲得生產許可證企業生產的合格產品。
六、必備的出廠檢驗設備
(一)旋光儀;(二) 分光光度計;(三)分析天平(0.1mg);(四)干燥箱;(五)酸度計(僅生產含鹽味精的企業可不要求);(六) 紫外分光光度計(生產特鮮(強力)味精的企業必備)。
七、檢驗項目
味精的發證檢驗、監督檢驗、出廠檢驗分別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應檢驗項目進行。出廠檢驗項目中注有“*”標記的,企業應當每年檢驗2次。
味精質量檢驗項目表
注:產品標簽除應符合GB7718的要求外,還應注明谷氨酸鈉含量,味精需在配料表中標出食鹽含量,特鮮味精需在配料表中標出食鹽、5’-鳥苷酸二鈉或呈味核苷酸鈉含量。
八、抽樣方法
根據企業所申請取證產品品種,在企業的成品庫內隨機抽取發證檢驗樣品,所抽樣品須為同一批次保質期內的合格產品。抽樣時按特鮮味精、味精、谷氨酸鈉(99%味精)的次序抽取1種檢驗樣品,并優先抽取食鹽含量高的特鮮味精或味精。
抽樣基數:同一批次的味精不少于50kg。抽樣數量:不少于5kg。抽樣方法:從不同部位選取4個或4個以上的大包裝,分別取出相應數量的小包裝樣品。樣品分成2份,1份檢驗,1份備查。
樣品確認無誤后,由抽樣人員與被抽查單位在抽樣單上簽字、蓋章,當場封存樣品,并加貼封條,封條上應有抽樣人員簽名、抽樣單位蓋章及抽樣日期。
九、其他要求
(一)本類產品允許分裝。
(二)味精生產過程的結晶母液或者其他含谷氨酸的廢液不得用于其他調味品等食品的生產。
(三)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1999年8月發布的《工商投資領域制止重復建設目錄(第一批)》(國家經貿委令第14號)規定,自1999年9月1日起不得新建味精生產線。
雞精調味料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
一、發證產品范圍及申證單元
實施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雞精調味料產品包括以味精、食用鹽、雞肉/雞骨的粉末或其濃縮抽提物、呈味核苷酸二鈉及其它輔料,添加或不添加香辛料和(或)食用香料等增香劑經混合、干燥加工而成,具有雞的鮮味和香味的復合調味料。雞精調味料產品申證單元為1個。
在生產許可證上應當注明獲證產品名稱即雞精。雞精調味料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其產品類別編號為0305。
二、基本生產流程及關鍵控制環節
(一)基本生產流程。
原料→前處理→攪拌、混合→濃縮、干燥→包裝 →成品
(二)關鍵控制環節。
配料、干燥。
(三)容易出現的質量安全問題。
1.產品中未含雞肉/雞骨的粉末或其濃縮抽提物;
2.氯化物含量過高。
三、必備的生產資源
(一)生產場所。
企業應具備與生產能力相適應的廠房、原輔材料倉庫、成品倉庫。生產用廠房能滿足原料處理、攪拌、混合、濃縮、 干燥(造粒)和成品包裝的工藝要求,成品包裝應與生產區域相對獨立。
(二)必備的生產設備。
雞精調味料類生產企業必須具備下列生產設備:
1. 原輔料加工設施(選料、切碎、蒸煮設施等);
2. 混合均質設備;
3. 濃縮、干燥(造粒)設施;
4. 包裝設備;
5. 冷藏設施。
使用雞肉/雞骨的粉末或其濃縮抽提物為原料的企業, 原輔料加工設施和冷藏設施可不作要求。
四、產品相關標準
SB/T10371-2003《雞精調味料》;備案有效的企業標準。
五、原輔材料的有關要求
企業生產雞精調味料產品所用的原輔料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規定,使用的食鹽應符合GB5461—2000《食用鹽》的規定;使用的原料雞應符合GB16869—2005《鮮、凍禽產品》的規定,并符合有關的檢疫規定;使用的原輔材料為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如味精),必須選用獲得生產許可證企業生產的產品。
六、必備的出廠檢驗設備
(一)酸度計(pH0.01);
(二)天平(0.1g);
(三)分析天平(0.1mg);
(四)干燥箱;
(五)無菌室(或超凈工作臺);
(六)微生物培養箱;
(七)生物顯微鏡;
(八)滅菌鍋。
七、檢驗項目
雞精調味料產品的發證檢驗、監督檢驗、出廠檢驗分別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應檢驗項目進行。出廠檢驗項目中注有“*”標記的,企業應當每年檢驗2次。
雞精調味料質量檢驗項目表
八、抽樣方法
對于現場審查合格的企業,審查組在完成必備條件現場審查工作后,在企業成品庫內,從同一規格、同一批次的合格產品中隨機抽取1種樣品進行發證檢驗。抽樣基數不得少于200袋(瓶), 抽樣數量為12袋(瓶)。樣品分成2份,1份用于檢驗,1份備查。
樣品及抽樣單填寫內容經確認無誤后,由審查組抽樣人員與被抽查單位在抽樣單上簽字、蓋章、當場封存樣品,并加貼封條,封條上應有抽樣人員簽名、抽樣單位蓋章及抽樣日期。
醬類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
一、發證產品范圍及申證單元
實施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醬類產品包括以糧食為主要原料經發酵釀造而成的各種調味醬,以及以調味醬為主體基質添加各種配料(如蔬菜、肉類、禽類等)加工而成的醬類產品,主要包括甜面醬、黃醬、豆瓣醬等。醬類產品申證單元為1個。
在生產許可證上應當注明獲證產品名稱即醬。醬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其產品類別編號為0306。
二、基本生產流程及關鍵控制環節
(一)基本生產流程。
原料→前處理→蒸料→制曲(或酶法)→發酵→后處理→ 包裝 →成品
調味醬→配料處理→熟制、攪拌→滅菌→ 包裝 →成品
(二)關鍵控制環節。
前處理、制曲、發酵、配料處理。
(三)容易出現的質量安全問題。
1.食品添加劑超范圍和超量使用;
2.微生物指標超標;
三、必備的生產資源
(一)生產場所。
企業應具備與生產能力相適應的廠房、原輔材料倉庫、成品倉庫。生產用廠房能滿足原料處理、種曲(外協的除外)、制曲、發酵、后處理和灌裝(包裝)的工藝要求。成品包裝應與生產區域相對獨立。廠房與設施必須根據工藝流程合理布局,并便于衛生管理和清洗、消毒。并具備防蠅、防蟲、防鼠等保證生產場所衛生條件的設施。
(二)必備的生產設備。
醬類生產企業必須具備下列生產設備:
1. 原輔料加工設備(篩選、破碎、蒸煮設備等)。2. 種曲(外協提供不要求)、制曲設施。3. 發酵釀造設施。4. 包裝設施。
其它醬類生產企業必須具備下列生產設備:
1. 配料加工設施;2.熟制設施;3.滅菌設施;4. 包裝設施。
四、產品相關標準
GB 2718-2003《醬衛生標準》、SB/T10296-1999《甜面醬》、SB/T10309-1999《黃豆醬》、備案有效的企業標準。
五、原輔材料的有關要求
企業生產醬類產品所用的原輔料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以及相關規定,使用的食鹽應符合GB5461—2000《食用鹽》的規定;使用的原輔材料為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必須選用獲得生產許可證企業生產的產品。
六、必備的出廠檢驗設備
(一)酸度計(pH0.01);(二)天平(0.1g);(三)分析天平(0.1mg);(四)干燥箱;(五)無菌室(或超凈工作臺);(六)微生物培養箱;(七)生物顯微鏡;(八)滅菌鍋。
七、檢驗項目
醬產品的發證檢驗、監督檢驗、出廠檢驗分別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應檢驗項目進行。出廠檢驗項目中注有“*”標記的,企業應當每年檢驗2次。
醬質量檢驗項目表
注: 黃醬、甜面醬氨基酸態氮檢驗項目按GB 2718-2003《醬衛生標準》判定,其他醬類產品按企標判定。
八、抽樣方法
對于現場審查合格的企業,審查組在完成必備條件現場審查工作后,在企業醬類產品成品庫內,從同一規格、同一批次的合格產品中隨機抽取1種樣品進行發證檢驗。抽樣基數不得少于200袋(瓶), 抽樣數量為12袋(瓶)。樣品分成2份,1份用于檢驗,1份備查。
樣品及抽樣單填寫內容經確認無誤后,由審查組抽樣人員與被抽查單位在抽樣單上簽字、蓋章、當場封存樣品,并加貼封條,封條上應有抽樣人員簽名、抽樣單位蓋章及抽樣日期。
調味料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
一、發證產品范圍及申證單元
實施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調味料產品是指除醬油、食醋、味精、雞精調味料、醬類外的其他調味品。按其形態可分成固態調味料、半固態(醬)調味料、液體調味料和食用調味油。固態調味料包括雞粉調味料、畜、禽粉調味料、海鮮粉調味料、各種風味湯料、醬油粉以及各種香辛料粉等。半固態調味料包括各種非發酵醬(花生醬、芝麻醬、辣椒醬、番茄醬等)、復合調味醬(風味醬、蛋黃醬、色拉醬、芥末醬、蝦醬)、油辣椒、火鍋調料(底料和蘸料)等;液體調味料包括雞汁調味料、燒烤汁、蠔油、魚露、香辛料調味汁、糟鹵、調料酒、液態復合調味料等;食用調味油包括花椒油、芥末油、辣椒油、香辛料調味油等。調味料產品申證單元為4個。
在生產許可證上應當注明獲證產品名稱和產品的品種即調味料(液體、半固態、固態、調味油)。調味料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其產品類別編號為0307。
二、基本生產流程及關鍵控制環節
(一)基本生產流程。
1. 固態調味料:
原料→前處理(分選、干燥或殺菌)→粉碎(制粉)→調配(篩分)→包裝 →成品
2. 半固態(醬)調味料:
原料→前處理→加工(鹽漬、水解、烘炒、均質或乳化等)→調配→(殺菌)→包裝 →成品
3. 液體調味料:
原料→前處理(除雜、清洗)→煮沸(抽提)→調配→殺菌→包裝→成品
4. 食用調味油:
原料→前處理(選料、洗料)→烘炒→壓榨→淋油→調配→包裝→成品
(二)關鍵控制環節: 原料控制、調配、殺菌。
(三)容易出現的質量安全問題: 1. 食品添加劑超范圍和超量使用;2. 微生物指標超標;3. 原料不符合生產要求。
三、必備的生產資源
(一)生產場所。
企業應具備與生產能力相適應的廠房、原輔材料倉庫、成品倉庫。生產用廠房能滿足原料處理、加工、調配、殺菌、后處理和包裝的工藝要求。廠房與設施必須根據工藝流程合理布局,并便于衛生管理和清洗、消毒。成品包裝與生產區域要相對獨立。并具備防蠅、防蟲、防鼠等保證生產場所衛生條件的設施。
(二)必備的生產設備。
1. 原輔料處理設備(篩選、破碎、蒸煮設備等);2. 加工設施(鹽漬、水解、烘炒或制粉等設施);3. 調配設施;4. 殺菌設施(按需要);5. 包裝設施;6. 封口設備。
此外,生產液體調味料的企業還應具備洗瓶機和灌裝機。
四、產品相關標準及要求
GB 10133-2005 《水產調味品衛生標準》;GB7718-2004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T15691-1995《香辛料通用技術條件》;GB/T20293-2006《油辣椒》;QB/T1733.4-1993《花生醬》;SB/T10260-1996《芝麻醬》;SB/T10005-1992《蠔油》;SB/T10324-1999《魚露》;SB/T10371-2003《雞精調味料》;備案有效的企業標準。
五、原輔材料的有關要求
企業生產調味料產品所用的原輔料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以及相關規定,使用的食鹽應符合GB5461《食用鹽》的規定;所用的酸水解植物蛋白調味液必須符合SB10338標準要求。使用的原輔材料為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必須選用獲得生產許可證企業生產的產品。
六、必備的出廠檢驗設備
(一)固態調味料。
1. 天平(0.1g);2. 分析天平(0.1mg);3. 干燥箱;4. 酸度計(pH0.01)(除香辛料外);5. 馬弗爐(香辛料)。
(二)半固態調味料。
1. 天平(0.1g);2. 分析天平(0.1mg);3. 干燥箱;4. 索氏抽提裝置(含油型);5. 酸度計(pH0.01)(除香辛料外)(非含油型)。
(三)液體調味料。
1. 天平(0.1g);2. 分析天平(0.1mg);4. 酸度計(pH0.01)。
(四)食用調味油。
1. 天平(0.1g);2. 分析天平(0.1mg);3. 干燥箱。
即食類調味料(除調味油)生產企業還應具備:
1. 無菌室(或超凈工作臺);2. 微生物培養箱;3. 生物顯微鏡;4. 滅菌鍋。
七、檢驗項目
調味料產品的發證檢驗、監督檢驗、出廠檢驗分別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應檢驗項目進行。出廠檢驗項目中注有“*”標記的,企業應當每年檢驗2次。
固態調味料質量檢驗項目表
半固態調味料(含油型)質量檢驗項目表
半固態調味料(非油型)質量檢驗項目表
液體調味料質量檢驗項目表
食用調味油質量檢驗項目表
八、抽樣方法
對于現場審查合格的企業,審核組在完成必備條件現場審查工作后,在企業調味料產品成品庫內,從同一規格、同一批次的合格產品中,分別隨機抽取液體、半固態、固態和調味油調味料各1種樣品進行發證檢驗。抽樣基數不得少于200袋(瓶), 抽樣數量為12袋(瓶)。樣品分成2份,1份用于檢驗,1份備查。
樣品及抽樣單內容經確認無誤后,由抽樣人員與被抽查單位在抽樣單上簽字、蓋章、當場封存樣品,并加貼封條,封條上應有抽樣人員簽名、抽樣單位蓋章及抽樣日期。
九、其他要求
(一)調味品生產企業若生產番茄醬、辣椒醬、水產調味品(蠔油、魚露、蝦醬等),須按相應的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進行審查,核發調味料生產許可證。
(二)若企業生產調味料產品沒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企業應制定企業標準。企業標準應符合以下要求:
1. 規定總砷、鉛限量;
2. 各類調味料對附表中相應項目提出技術要求。
3. 即食類調味料產品要對菌落總數、大腸菌群、致病菌提出技術要求。
附表
調味料企業標準具體項目要求表
一、發證產品范圍及申證單元
實施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醬油產品包括釀造醬油和配制醬油。釀造醬油是指以大豆(餅粕)、小麥和(或)麩皮等為原料,經微生物發酵制成的具有特殊色、香、味的液體調味品;配制醬油是指以釀造醬油為主體,與酸水解植物蛋白調味液、食品添加劑等配制而成的液體調味品。醬油產品申證單元為1個。
在生產許可證上應當注明獲證產品名稱及品種,即釀造醬油、配制醬油。醬油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其產品類別編號為0301。
二、基本生產流程及關鍵控制環節
(一)基本生產流程。
1.釀造醬油:原料→蒸料→制曲→發酵→淋油→滅菌→灌裝
2.配制醬油: 釀造醬油+酸水解植物蛋白調味液→調配→滅菌→灌裝
(二)關鍵控制環節。
1.釀造醬油:制曲、發酵、滅菌。
2.配制醬油:原料(管理)、釀造醬油的比例控制、滅菌。
(三)容易出現的質量安全問題。
1.食品添加劑超范圍和超量使用;
2.微生物指標超標。
三、必備的生產資源
(一)生產場所。
企業應具備與生產能力相適應的廠房、原輔材料倉庫、成品倉庫和實驗室。生產用廠房能滿足原料處理、種曲(外協的除外)、制曲、發酵、浸濾、調配、滅菌和灌裝(包裝)的工藝要求。廠房與設施必須根據工藝流程合理布局,并便于衛生管理和清洗、消毒。灌裝和主要車間進口處必須設有消毒設施(如鞋靴消毒池、洗手消毒池等),并具備防蠅、防蟲、防鼠等保證生產場所衛生條件的設施。
(二)必備的生產設備。
釀造醬油或配制醬油的生產企業均必須具備下列生產設備:
1.原輔料加工設備(篩選、破碎、蒸煮設備等);2.種曲(外協提供不要求)、制曲設備;3. 發酵釀造設施;4.淋油或壓榨設備;5. 調配貯存設備;6. 滅菌設備;7. 灌裝、包裝設備。
醬油產品在滅菌后應在密封狀態下灌裝。生產瓶裝醬油的企業必須具備有效的自動或者半自動的洗瓶、消毒設備,具備有效的自動或半自動的瓶裝灌裝設備。
四、產品相關標準
GB 2717-2003《醬油衛生標準》;GB18186-2000《釀造醬油》;SB10336-2000《配制醬油》;備案有效的企業標準。
五、原輔材料的有關要求
企業生產醬油所用的原輔材料必須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如使用的原輔材料為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必須選用獲得生產許可證企業生產的合格產品。配制醬油中釀造醬油的比例(以全氮計)不得少于50%,不得使用非食用性原料生產的蛋白水解液和生產氨基酸的廢液,所用的酸水解植物蛋白調味液必須符合SB 10338-2000標準要求。
六、必備的出廠檢驗設備
(一)酸度計;(二)凱氏定氮裝置;(三)分析天平(0.1mg);(四)干燥箱;(五)無菌室或超凈工作臺;(六)微生物培養箱;(七)生物顯微鏡;(八)滅菌鍋。
七、檢驗項目
醬油產品的發證檢驗、監督檢驗、出廠檢驗分別按照下表中所列出的相應檢驗項目進行。出廠檢驗項目中注有“*”標記的,企業應當每年檢驗2次。
醬油質量檢驗項目表
序號 | 檢驗項目 | 發證 | 監督 | 出廠 | 備注 |
1 | 感官 | √ | √ | √ | |
2 | 凈含量 | √ | √ | √ | |
3 | 氨基酸態氮 | √ | √ | √ | |
4 | 總酸(以乳酸計) | √ | √ | √ | 適用于烹調醬油 |
5 | 總砷(以As計) | √ | √ | * | |
6 | 鉛(以Pb計) | √ | √ | * | |
7 | 黃曲霉毒素B1 | √ | √ | * | |
8 | 食品添加劑(苯甲酸、山梨酸等) | √ | √ | * | |
9 | 菌落總數 | √ | √ | √ | 適用于餐桌醬油 |
10 | 大腸菌群 | √ | √ | √ | |
11 | 致病菌(系指腸道致病菌) | √ | √ | * | |
12 | 銨鹽 | √ | √ | √ | |
13 | 可溶性無鹽固形物 | √ | √ | ||
14 | 全氮 | √ | √ | ||
15 | ※3-氯-1,2-丙二醇 | √ | |||
16 | 標簽 | √ | √ |
注:1.※有能力時可列入,但不判定。2.產品標簽內容除符合GB7718要求外,還應注明釀造醬油或配制醬油, 氨基酸態氮含量、質量等級、用于“佐餐和/或烹調”、產品標準號(生產工藝)。
八、抽樣方法
根據企業申請產品品種,在企業成品庫內,從同一規格、同一批次的合格產品中隨機抽取。抽樣時應優先抽取質量等級較低的品種。若企業同時生產釀造醬油和配制醬油,兩種醬油都要抽樣進行發證檢驗。抽樣基數不得少于200瓶(袋),抽樣數量為12瓶(袋)。樣品分成2份,1份檢驗,1份備查。
樣品及抽樣單內容經確認無誤后,由抽樣人員與被抽查單位在抽樣單上簽字、蓋章、當場封存樣品,并加貼封條,封條上應有抽樣人員簽名、抽樣單位蓋章及抽樣日期。
食醋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
一、發證產品范圍及申證單元
實施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醋產品包括釀造食醋和配制食醋。釀造食醋是指以糧食、果實、酒類等含有淀粉、糖類、酒精的原料,經微生物釀造而成的一種酸性液體調味品;配制食醋是指以釀造食醋為主體,與食用冰乙酸、食品添加劑等混合配制而成的調味醋。食醋產品的申證單元為1個。醋精不納入發證范圍。
在生產許可證上應當注明獲證產品名稱及品種,即釀造食醋、配制食醋。食醋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3年,其產品類別編號為0302。
二、基本生產流程及關鍵控制環節
(一)基本生產流程。
釀造食醋:原料→原料處理→酒精發酵→醋酸發酵→淋醋→滅菌→灌裝
配制食醋:釀造食醋+食用冰醋酸→調配→滅菌→灌裝
(二)關鍵控制環節。
釀造食醋:原料控制、醋酸發酵、滅菌。
配制食醋:原料控制、釀造食醋的比例控制、滅菌。
(三)容易出現的質量安全問題。
1.食品添加劑超范圍和超量使用。
2.微生物指標超標。
三、必備的生產資源
(一)生產場所。
企業應具備與生產能力相適應的廠房、原輔材料倉庫、成品倉庫和化驗室。生產用廠房能滿足原料處理、種曲(外協的除外)和制曲、液化及糖化、酒精發酵、醋酸發酵、淋醋、調配、滅菌處理和灌裝(包裝)的工藝要求。具備防蠅、防鼠、防蟲等保證生產場所衛生條件的設施。
(二)必備的生產設備。
釀造食醋或配制食醋的生產企業均必須具備下列生產設備:
1.原輔料加工設備(篩選、破碎、蒸煮設備等);2.種曲(外協提供的不要求)、制曲設備(或酶法液化、糖化設備);3.酒精發酵設施;4.醋酸發酵設施;5.淋醋設施;6.貯存設備;7.滅菌設備;8.灌裝設備和包裝設備。
僅以酒精為原料的食醋生產企業可不要求1~3項生產設備以及相應的生產場所和設施。
食醋產品在滅菌后應在密封狀態下灌裝。生產瓶裝食醋的企業必須具備有效的自動或半自動的洗瓶、消毒設備,具備有效的自動或半自動的瓶裝灌裝設備。
四、產品相關標準
GB 2719-2003《食醋衛生標準》;GB18187-2000《釀造食醋》;SB10337-2000《配制食醋》;備案有效的企業標準。
五、原輔材料的有關要求
企業生產食醋所用的原輔材料必須符合相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食用酒精應符合GB10343-2002食用酒精標準;原輔材料為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必須選用獲得生產許可證企業生產的合格產品。配制食醋中釀造食醋的比例(以乙酸計)不得少于50%,必須使用食用級冰乙酸(符合GB1903-1996《食品添加劑 冰乙酸(冰醋酸)》),并具有合格證明。
六、必備的出廠檢驗設備
(一)酸度計;(二)蒸餾裝置(僅以酒精為原料的液態發酵食醋不要求);(三)分析天平(0.1mg);(四)干燥箱;(五)無菌室或超凈工作臺;(六)微生物培養箱;(七)生物顯微鏡;(八)滅菌鍋。
七、檢驗項目
食醋的發證檢驗、監督檢驗、出廠檢驗分別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應檢驗項目進行。出廠檢驗項目中注有“*”標記的,企業應當每年檢驗2次。
食醋質量檢驗項目表
序號 | 檢驗項目 | 發證 | 監督 | 出廠 | 備注 |
1 | 感官 | √ | √ | √ | |
2 | 凈含量 | √ | √ | √ | |
3 | 總酸(以乙酸計) | √ | √ | √ | |
4 | 游離礦酸 | √ | √ | * | |
5 | 總砷(以As計) | √ | √ | * | |
6 | 鉛(以Pb計) | √ | √ | * | |
7 | 黃曲霉毒素B1 | √ | √ | * | |
8 | 食品添加劑(苯甲酸、山梨酸等) | √ | √ | * | |
9 | 菌落總數 | √ | √ | √ | |
10 | 大腸菌群 | √ | √ | √ | |
11 | 致病菌(系指腸道致病菌) | √ | √ | * | |
12 | 不揮發酸 | √ | √ | 適用于固態發酵的釀造食醋,以乳酸計 | |
13 | 可溶性無鹽固形物 | √ | √ | 以酒精為原料的液態發酵食醋不要求 | |
14 | 標簽 | √ | √ |
注:產品標簽內容除GB7718《食品標簽通用標準》的要求外,還應注明釀造食醋或配制食醋,總酸含量、產品標準號(生產工藝)。
八、抽樣方法
根據企業申請產品品種,在企業成品庫內,從同一規格、同一批次的合格產品中隨機抽取。抽樣時應優先抽取質量等級較低的品種。若企業同時生產釀造食醋和配制食醋,兩種食醋都要抽樣進行發證檢驗。抽樣基數不得少于200瓶(袋),抽樣數量為12瓶(袋)。樣品分成2份。1份檢驗,1份備查。
樣品及抽樣單內容經確認無誤后,由抽樣人員與被抽查單位在抽樣單上簽字、蓋章,當場封存樣品,并加貼封條,封條上應有抽樣人員簽名、抽樣單位蓋章及抽樣日期。
味精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
一、發證產品范圍及申證單元
實施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味精產品是指以糧食及其制品為原料,經發酵提純的含谷氨酸鈉的產品。包括谷氨酸鈉(99%味精)、味精(強力味精和特鮮味精)。味精的申證單元為1個。
在生產許可證上應當注明獲證產品名稱及產品品種,即味精[谷氨酸鈉(99%味精)、味精]。分裝企業應單獨注明。味精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其產品類別編號為0304。
二、基本生產流程及關鍵控制環節
(一)基本生產流程。
原料→淀粉糖化→發酵→谷氨酸提取→味精制造→包裝
(二)關鍵控制環節。
發酵控制、谷氨酸提取
(三)容易出現的質量安全問題
1.谷氨酸含量未達到產品要求。
2.成品中鉛、鋅、硫酸鹽等超標。
三、必備的生產資源
(一)生產場所。
企業應當有原輔材料庫、成品庫,生產用廠房能滿足菌種選育、菌種擴大培養、發酵、谷氨酸分離、味精制造、排放物處理的工藝要求。
(二)必備的生產設備。
1.原料處理(糖化)設備;2.培養基制備設備;3.菌種選育及培養擴大設備;4.發酵設備;5.空氣凈化系統;6.谷氨酸分離設備;7.味精制造設備(中和、脫色、除鐵、結晶設備等);8.自動或半自動包裝設備。
半成品(麩酸)再加工和味精再加工的企業可根據原料工藝和最后成品需求配備生產設備和設施。分裝企業應當具有原輔材料庫、包裝車間、成品庫、化驗室,并且生產場所必須符合衛生條件和工藝要求。
四、產品相關標準
GB2720-2003《味精衛生標準》;GB/T8967-2000《谷氨酸鈉(99%味精)》;QB/T1500-1992《味精》;備案有效的企業標準。
五、原輔材料的有關要求
生產味精所用的淀粉與糖類原料、化工原輔材料應當符合相關的標準要求。使用的食鹽應符合GB5461—2000《食用鹽》的規定,如使用的原輔材料為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必須選用獲得生產許可證企業生產的合格產品。
六、必備的出廠檢驗設備
(一)旋光儀;(二) 分光光度計;(三)分析天平(0.1mg);(四)干燥箱;(五)酸度計(僅生產含鹽味精的企業可不要求);(六) 紫外分光光度計(生產特鮮(強力)味精的企業必備)。
七、檢驗項目
味精的發證檢驗、監督檢驗、出廠檢驗分別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應檢驗項目進行。出廠檢驗項目中注有“*”標記的,企業應當每年檢驗2次。
味精質量檢驗項目表
序號 | 項目 | 谷氨酸鈉(99%味精) | 味精 | ||||
發證 | 監督 | 出廠 | 發證 | 監督 | 出廠 | ||
1 | 感官 | √ | √ | √ | √ | √ | √ |
2 | 凈含量 | √ | √ | √ | √ | √ | √ |
3 | 谷氨酸鈉(含量) | √ | √ | √ | √ | √ | √ |
4 | 透光率 | √ | √ | √ | √ | ||
5 | 比旋光度 | √ | √ | ||||
6 | 氯化物(食用鹽) | √ | * | √ | √ | ||
7 | pH值 | √ | √ | ||||
8 | 干燥失重 | √ | √ | √ | √ | ||
9 | 鐵 | √ | √ | √ | √ | ||
10 | 硫酸鹽 | √ | √ | √ | * | ||
11 | 重金屬 | √ | * | ||||
12 | 5’-鳥苷酸二鈉或呈味核苷酸鈉 | √特鮮(強力)味精 | √特鮮(強力)味精 | ||||
13 | 總砷(以As計) | √ | √ | * | √ | √ | * |
14 | 鉛(以Pb計) | √ | √ | * | √ | √ | * |
15 | 鋅 | √ | √ | * | √ | √ | * |
16 | 標簽 | √ | √ | √ | √ |
注:產品標簽除應符合GB7718的要求外,還應注明谷氨酸鈉含量,味精需在配料表中標出食鹽含量,特鮮味精需在配料表中標出食鹽、5’-鳥苷酸二鈉或呈味核苷酸鈉含量。
八、抽樣方法
根據企業所申請取證產品品種,在企業的成品庫內隨機抽取發證檢驗樣品,所抽樣品須為同一批次保質期內的合格產品。抽樣時按特鮮味精、味精、谷氨酸鈉(99%味精)的次序抽取1種檢驗樣品,并優先抽取食鹽含量高的特鮮味精或味精。
抽樣基數:同一批次的味精不少于50kg。抽樣數量:不少于5kg。抽樣方法:從不同部位選取4個或4個以上的大包裝,分別取出相應數量的小包裝樣品。樣品分成2份,1份檢驗,1份備查。
樣品確認無誤后,由抽樣人員與被抽查單位在抽樣單上簽字、蓋章,當場封存樣品,并加貼封條,封條上應有抽樣人員簽名、抽樣單位蓋章及抽樣日期。
九、其他要求
(一)本類產品允許分裝。
(二)味精生產過程的結晶母液或者其他含谷氨酸的廢液不得用于其他調味品等食品的生產。
(三)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1999年8月發布的《工商投資領域制止重復建設目錄(第一批)》(國家經貿委令第14號)規定,自1999年9月1日起不得新建味精生產線。
雞精調味料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
一、發證產品范圍及申證單元
實施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雞精調味料產品包括以味精、食用鹽、雞肉/雞骨的粉末或其濃縮抽提物、呈味核苷酸二鈉及其它輔料,添加或不添加香辛料和(或)食用香料等增香劑經混合、干燥加工而成,具有雞的鮮味和香味的復合調味料。雞精調味料產品申證單元為1個。
在生產許可證上應當注明獲證產品名稱即雞精。雞精調味料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其產品類別編號為0305。
二、基本生產流程及關鍵控制環節
(一)基本生產流程。
原料→前處理→攪拌、混合→濃縮、干燥→包裝 →成品
(二)關鍵控制環節。
配料、干燥。
(三)容易出現的質量安全問題。
1.產品中未含雞肉/雞骨的粉末或其濃縮抽提物;
2.氯化物含量過高。
三、必備的生產資源
(一)生產場所。
企業應具備與生產能力相適應的廠房、原輔材料倉庫、成品倉庫。生產用廠房能滿足原料處理、攪拌、混合、濃縮、 干燥(造粒)和成品包裝的工藝要求,成品包裝應與生產區域相對獨立。
(二)必備的生產設備。
雞精調味料類生產企業必須具備下列生產設備:
1. 原輔料加工設施(選料、切碎、蒸煮設施等);
2. 混合均質設備;
3. 濃縮、干燥(造粒)設施;
4. 包裝設備;
5. 冷藏設施。
使用雞肉/雞骨的粉末或其濃縮抽提物為原料的企業, 原輔料加工設施和冷藏設施可不作要求。
四、產品相關標準
SB/T10371-2003《雞精調味料》;備案有效的企業標準。
五、原輔材料的有關要求
企業生產雞精調味料產品所用的原輔料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規定,使用的食鹽應符合GB5461—2000《食用鹽》的規定;使用的原料雞應符合GB16869—2005《鮮、凍禽產品》的規定,并符合有關的檢疫規定;使用的原輔材料為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如味精),必須選用獲得生產許可證企業生產的產品。
六、必備的出廠檢驗設備
(一)酸度計(pH0.01);
(二)天平(0.1g);
(三)分析天平(0.1mg);
(四)干燥箱;
(五)無菌室(或超凈工作臺);
(六)微生物培養箱;
(七)生物顯微鏡;
(八)滅菌鍋。
七、檢驗項目
雞精調味料產品的發證檢驗、監督檢驗、出廠檢驗分別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應檢驗項目進行。出廠檢驗項目中注有“*”標記的,企業應當每年檢驗2次。
雞精調味料質量檢驗項目表
序號 | 檢驗項目 | 發證 | 監督 | 出廠 | 備注 |
1 | 感官 | √ | √ | √ | |
2 | 凈含量 | √ | √ | √ | |
3 | 谷氨酸鈉 | √ | √ | √ | |
4 | 干燥失重 | √ | √ | √ | |
5 | 氯化物 | √ | √ | √ | |
6 | 呈味核苷酸二鈉 | √ | √ | * | |
7 | 總氮 | √ | √ | * | |
8 | 其它氮 | √ | √ | * | |
9 | 總砷(以As計) | √ | √ | * | |
10 | 鉛(以Pb計) | √ | √ | * | |
11 | 著色劑(日落黃、檸檬黃等) | √ | √ | * | |
12 | 菌落總數 | √ | √ | √ | |
13 | 大腸菌群 | √ | √ | √ | |
14 | 致病菌(系指腸道致病菌和其他致病性球菌) | √ | √ | * | |
15 | 標簽 | √ | √ |
對于現場審查合格的企業,審查組在完成必備條件現場審查工作后,在企業成品庫內,從同一規格、同一批次的合格產品中隨機抽取1種樣品進行發證檢驗。抽樣基數不得少于200袋(瓶), 抽樣數量為12袋(瓶)。樣品分成2份,1份用于檢驗,1份備查。
樣品及抽樣單填寫內容經確認無誤后,由審查組抽樣人員與被抽查單位在抽樣單上簽字、蓋章、當場封存樣品,并加貼封條,封條上應有抽樣人員簽名、抽樣單位蓋章及抽樣日期。
醬類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
一、發證產品范圍及申證單元
實施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醬類產品包括以糧食為主要原料經發酵釀造而成的各種調味醬,以及以調味醬為主體基質添加各種配料(如蔬菜、肉類、禽類等)加工而成的醬類產品,主要包括甜面醬、黃醬、豆瓣醬等。醬類產品申證單元為1個。
在生產許可證上應當注明獲證產品名稱即醬。醬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其產品類別編號為0306。
二、基本生產流程及關鍵控制環節
(一)基本生產流程。
原料→前處理→蒸料→制曲(或酶法)→發酵→后處理→ 包裝 →成品
調味醬→配料處理→熟制、攪拌→滅菌→ 包裝 →成品
(二)關鍵控制環節。
前處理、制曲、發酵、配料處理。
(三)容易出現的質量安全問題。
1.食品添加劑超范圍和超量使用;
2.微生物指標超標;
三、必備的生產資源
(一)生產場所。
企業應具備與生產能力相適應的廠房、原輔材料倉庫、成品倉庫。生產用廠房能滿足原料處理、種曲(外協的除外)、制曲、發酵、后處理和灌裝(包裝)的工藝要求。成品包裝應與生產區域相對獨立。廠房與設施必須根據工藝流程合理布局,并便于衛生管理和清洗、消毒。并具備防蠅、防蟲、防鼠等保證生產場所衛生條件的設施。
(二)必備的生產設備。
醬類生產企業必須具備下列生產設備:
1. 原輔料加工設備(篩選、破碎、蒸煮設備等)。2. 種曲(外協提供不要求)、制曲設施。3. 發酵釀造設施。4. 包裝設施。
其它醬類生產企業必須具備下列生產設備:
1. 配料加工設施;2.熟制設施;3.滅菌設施;4. 包裝設施。
四、產品相關標準
GB 2718-2003《醬衛生標準》、SB/T10296-1999《甜面醬》、SB/T10309-1999《黃豆醬》、備案有效的企業標準。
五、原輔材料的有關要求
企業生產醬類產品所用的原輔料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以及相關規定,使用的食鹽應符合GB5461—2000《食用鹽》的規定;使用的原輔材料為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必須選用獲得生產許可證企業生產的產品。
六、必備的出廠檢驗設備
(一)酸度計(pH0.01);(二)天平(0.1g);(三)分析天平(0.1mg);(四)干燥箱;(五)無菌室(或超凈工作臺);(六)微生物培養箱;(七)生物顯微鏡;(八)滅菌鍋。
七、檢驗項目
醬產品的發證檢驗、監督檢驗、出廠檢驗分別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應檢驗項目進行。出廠檢驗項目中注有“*”標記的,企業應當每年檢驗2次。
醬質量檢驗項目表
序號 | 檢驗項目 | 發證 | 監督 | 出廠 | 備注 |
1 | 感官 | √ | √ | √ | |
2 | 凈含量 | √ | √ | √ | |
3 | 氨基酸態氮 | √ | √ | √ | |
4 | 食鹽 | √ | √ | √ | 適用于黃醬、甜面醬 |
5 | 總酸(以乳酸計) | √ | √ | √ | |
6 | 總砷(以As計) | √ | √ | * | |
7 | 鉛(以Pb計) | √ | √ | * | |
8 | 黃曲霉毒素B1 | √ | √ | * | |
9 | 食品添加劑(苯甲酸、山梨酸等) | √ | √ | * | |
10 | 大腸菌群 | √ | √ | √ | |
11 | 致病菌(沙門氏菌、金黃色葡萄球菌、志賀氏菌) | √ | √ | * | |
12 | 水分 | √ | √ | √ | |
13 | 還原糖(以葡萄糖計) | √ | √ | 適用于甜面醬 | |
14 | 標簽 | √ | √ |
八、抽樣方法
對于現場審查合格的企業,審查組在完成必備條件現場審查工作后,在企業醬類產品成品庫內,從同一規格、同一批次的合格產品中隨機抽取1種樣品進行發證檢驗。抽樣基數不得少于200袋(瓶), 抽樣數量為12袋(瓶)。樣品分成2份,1份用于檢驗,1份備查。
樣品及抽樣單填寫內容經確認無誤后,由審查組抽樣人員與被抽查單位在抽樣單上簽字、蓋章、當場封存樣品,并加貼封條,封條上應有抽樣人員簽名、抽樣單位蓋章及抽樣日期。
調味料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
一、發證產品范圍及申證單元
實施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調味料產品是指除醬油、食醋、味精、雞精調味料、醬類外的其他調味品。按其形態可分成固態調味料、半固態(醬)調味料、液體調味料和食用調味油。固態調味料包括雞粉調味料、畜、禽粉調味料、海鮮粉調味料、各種風味湯料、醬油粉以及各種香辛料粉等。半固態調味料包括各種非發酵醬(花生醬、芝麻醬、辣椒醬、番茄醬等)、復合調味醬(風味醬、蛋黃醬、色拉醬、芥末醬、蝦醬)、油辣椒、火鍋調料(底料和蘸料)等;液體調味料包括雞汁調味料、燒烤汁、蠔油、魚露、香辛料調味汁、糟鹵、調料酒、液態復合調味料等;食用調味油包括花椒油、芥末油、辣椒油、香辛料調味油等。調味料產品申證單元為4個。
在生產許可證上應當注明獲證產品名稱和產品的品種即調味料(液體、半固態、固態、調味油)。調味料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其產品類別編號為0307。
二、基本生產流程及關鍵控制環節
(一)基本生產流程。
1. 固態調味料:
原料→前處理(分選、干燥或殺菌)→粉碎(制粉)→調配(篩分)→包裝 →成品
2. 半固態(醬)調味料:
原料→前處理→加工(鹽漬、水解、烘炒、均質或乳化等)→調配→(殺菌)→包裝 →成品
3. 液體調味料:
原料→前處理(除雜、清洗)→煮沸(抽提)→調配→殺菌→包裝→成品
4. 食用調味油:
原料→前處理(選料、洗料)→烘炒→壓榨→淋油→調配→包裝→成品
(二)關鍵控制環節: 原料控制、調配、殺菌。
(三)容易出現的質量安全問題: 1. 食品添加劑超范圍和超量使用;2. 微生物指標超標;3. 原料不符合生產要求。
三、必備的生產資源
(一)生產場所。
企業應具備與生產能力相適應的廠房、原輔材料倉庫、成品倉庫。生產用廠房能滿足原料處理、加工、調配、殺菌、后處理和包裝的工藝要求。廠房與設施必須根據工藝流程合理布局,并便于衛生管理和清洗、消毒。成品包裝與生產區域要相對獨立。并具備防蠅、防蟲、防鼠等保證生產場所衛生條件的設施。
(二)必備的生產設備。
1. 原輔料處理設備(篩選、破碎、蒸煮設備等);2. 加工設施(鹽漬、水解、烘炒或制粉等設施);3. 調配設施;4. 殺菌設施(按需要);5. 包裝設施;6. 封口設備。
此外,生產液體調味料的企業還應具備洗瓶機和灌裝機。
四、產品相關標準及要求
GB 10133-2005 《水產調味品衛生標準》;GB7718-2004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T15691-1995《香辛料通用技術條件》;GB/T20293-2006《油辣椒》;QB/T1733.4-1993《花生醬》;SB/T10260-1996《芝麻醬》;SB/T10005-1992《蠔油》;SB/T10324-1999《魚露》;SB/T10371-2003《雞精調味料》;備案有效的企業標準。
五、原輔材料的有關要求
企業生產調味料產品所用的原輔料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以及相關規定,使用的食鹽應符合GB5461《食用鹽》的規定;所用的酸水解植物蛋白調味液必須符合SB10338標準要求。使用的原輔材料為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必須選用獲得生產許可證企業生產的產品。
六、必備的出廠檢驗設備
(一)固態調味料。
1. 天平(0.1g);2. 分析天平(0.1mg);3. 干燥箱;4. 酸度計(pH0.01)(除香辛料外);5. 馬弗爐(香辛料)。
(二)半固態調味料。
1. 天平(0.1g);2. 分析天平(0.1mg);3. 干燥箱;4. 索氏抽提裝置(含油型);5. 酸度計(pH0.01)(除香辛料外)(非含油型)。
(三)液體調味料。
1. 天平(0.1g);2. 分析天平(0.1mg);4. 酸度計(pH0.01)。
(四)食用調味油。
1. 天平(0.1g);2. 分析天平(0.1mg);3. 干燥箱。
即食類調味料(除調味油)生產企業還應具備:
1. 無菌室(或超凈工作臺);2. 微生物培養箱;3. 生物顯微鏡;4. 滅菌鍋。
七、檢驗項目
調味料產品的發證檢驗、監督檢驗、出廠檢驗分別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應檢驗項目進行。出廠檢驗項目中注有“*”標記的,企業應當每年檢驗2次。
固態調味料質量檢驗項目表
序號 | 檢驗項目 | 發證 | 監督 | 出廠 | 備注 |
1 | 感官 | √ | √ | √ | |
2 | 凈含量 | √ | √ | √ | |
3 | 水分(干燥失重) | √ | √ | √ | 湯料、調味料 |
4 | 食鹽 | √ | √ | √ | 湯料、調味料 |
5 | 氨基酸態氮 | √ | √ | √ | 湯料、調味料 |
6 | 總氮 | √ | √ | * | 湯料、調味料 |
7 | 總灰分 | √ | √ | √ | 香辛料 |
8 | 酸不溶性灰分 | √ | √ | √ | 香辛料 |
9 | 總砷(以As計) | √ | √ | * | |
10 | 鉛(以Pb計) | √ | √ | * | |
11 | 食品添加劑 | √ | √ | * | 按需要 |
12 | 菌落總數 | √ | √ | √ | 即食類 |
13 | 大腸菌群 | √ | √ | √ | 即食類 |
14 | 致病菌(沙門氏菌、金黃色葡萄球菌、志賀氏菌) | √ | √ | * | 即食類 |
15 | 標簽 | √ | √ |
半固態調味料(含油型)質量檢驗項目表
序號 | 檢驗項目 | 發證 | 監督 | 出廠 | 備注 |
1 | 感官 | √ | √ | √ | |
2 | 凈含量 | √ | √ | √ | |
3 | 水分(干燥失重) | √ | √ | √ | |
4 | 酸價 | √ | √ | √ | |
5 | 過氧化值 | √ | √ | √ | 除芝麻醬 |
6 | 食用鹽(氯化物) | √ | √ | √ | 除花生醬、芝麻醬 |
7 | 脂肪 | √ | √ | √ | 限花生醬、芝麻醬 |
8 | 細度 | √ | √ | √ | 限花生醬、芝麻醬 |
9 | 蛋白質 | √ | √ | * | 限花生醬 |
10 | 灰分 | √ | √ | * | 限花生醬 |
11 | 亞硝酸鹽 | √ | √ | * | 限添加腌臘制品和醬腌制品 |
12 | 總砷 | √ | √ | * | |
13 | 鉛 | √ | √ | * | |
14 | 黃曲霉毒素B1 | √ | √ | * | 限花生醬、油辣椒 |
15 | 食品添加劑(苯甲酸、山梨酸) | √ | √ | * | 按需要 |
16 | 菌落總數 | √ | √ | √ | 即食類 |
17 | 大腸菌群 | √ | √ | √ | 即食類 |
18 | 致病菌(沙門氏菌、金黃色葡萄球菌、志賀氏菌) | √ | √ | * | 即食類 |
19 | 標簽 | √ | √ |
半固態調味料(非油型)質量檢驗項目表
序號 | 檢驗項目 | 發證 | 監督 | 出廠 | 備注 |
1 | 感官 | √ | √ | √ | |
2 | 凈含量 | √ | √ | √ | |
3 | 干燥失重(水分) | √ | √ | √ | |
4 | 食用鹽(氯化物) | √ | √ | √ | |
5 | 氨基酸態氮(或谷氨酸鈉) | √ | √ | √ | |
6 | 亞硝酸鹽 | √ | √ | * | 限添加腌臘制品和醬腌制品 |
7 | 總砷 | √ | √ | * | |
8 | 鉛 | √ | √ | * | |
9 | 食品添加劑(苯甲酸、山梨酸) | √ | √ | * | 按需要 |
10 | 菌落總數 | √ | √ | √ | 即食類 |
11 | 大腸菌群 | √ | √ | √ | 即食類 |
12 | 致病菌(沙門氏菌、金黃色葡萄球菌、志賀氏菌) | √ | √ | * | 即食類 |
13 | 標簽 | √ | √ |
序號 | 檢驗項目 | 發證 | 監督 | 出廠 | 備注 |
1 | 感官 | √ | √ | √ | |
2 | 凈含量 | √ | √ | √ | |
3 | 氨基酸態氮 | √ | √ | √ | 按需要 |
4 | 食用鹽(氯化物) | √ | √ | √ | 按需要 |
5 | 總酸(酸度) | √ | √ | √ | 按需要 |
6 | 酒精度(酒度) | √ | √ | √ | 按需要 |
7 | 總氮 | 按需要 | |||
8 | 揮發性鹽基氮 | 按需要 | |||
9 | 總砷 | √ | √ | * | |
10 | 鉛 | √ | √ | * | |
11 | 菌落總數 | √ | √ | √ | 即食類 |
12 | 大腸菌群 | √ | √ | √ | 即食類 |
13 | 致病菌(沙門氏菌、金黃色葡萄球菌、志賀氏菌) | √ | √ | * | 即食類 |
14 | 食品添加劑(苯甲酸、山梨酸等)、甜味劑(甜蜜素、糖精鈉等) | √ | √ | * | 按需要 |
15 | 標簽 | √ | √ |
食用調味油質量檢驗項目表
序號 | 檢驗項目 | 發證 | 監督 | 出廠 | 備注 |
1 | 感官 | √ | √ | √ | |
2 | 凈含量 | √ | √ | √ | |
3 | 水分及揮發物 | √ | √ | √ | |
4 | 酸值(酸價) | √ | √ | √ | |
5 | 過氧化值 | √ | √ | √ | |
6 | 抗氧化劑(BHA、BHT) | √ | √ | * | 按需要 |
7 | 標簽 | √ | √ |
八、抽樣方法
對于現場審查合格的企業,審核組在完成必備條件現場審查工作后,在企業調味料產品成品庫內,從同一規格、同一批次的合格產品中,分別隨機抽取液體、半固態、固態和調味油調味料各1種樣品進行發證檢驗。抽樣基數不得少于200袋(瓶), 抽樣數量為12袋(瓶)。樣品分成2份,1份用于檢驗,1份備查。
樣品及抽樣單內容經確認無誤后,由抽樣人員與被抽查單位在抽樣單上簽字、蓋章、當場封存樣品,并加貼封條,封條上應有抽樣人員簽名、抽樣單位蓋章及抽樣日期。
九、其他要求
(一)調味品生產企業若生產番茄醬、辣椒醬、水產調味品(蠔油、魚露、蝦醬等),須按相應的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進行審查,核發調味料生產許可證。
(二)若企業生產調味料產品沒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企業應制定企業標準。企業標準應符合以下要求:
1. 規定總砷、鉛限量;
2. 各類調味料對附表中相應項目提出技術要求。
3. 即食類調味料產品要對菌落總數、大腸菌群、致病菌提出技術要求。
附表
調味料企業標準具體項目要求表
調味料類型 | 序號 | 產品類別 | 指標 |
粉(晶)狀調味料 | 1 | 畜(禽)調味料、風味湯料 | 水分、氯化物、氨基酸態氮(或谷氨酸鈉)、總氮 |
2 | 香辛料 | 總灰分、酸不溶性灰分、香辛料含量 | |
半固體(醬)狀調味料 | 1 | 非發酵醬(含油型) | 酸價、過氧化值 |
2 | 風味調味醬 | 氯化物、氨基酸態氮(或谷氨酸鈉) | |
3 | 火鍋底料 | 氯化物、酸價、過氧化值 | |
4 | 蛋黃醬、色拉醬 | 酸價、過氧化值 | |
5 | 香辛料調味醬 | 氯化物、水分 | |
液體調味料 | 1 | 調味汁(液) | 氨基酸態氮(或谷氨酸鈉)、氯化物 |
2 | 調味醋、鹵水汁、香辛料調味汁 | 總酸、氯化物 | |
3 | 調料酒、糟鹵 | 酒精度、氯化物 | |
4 | 水產調味汁 | 氯化物、氨基酸態氮、總氮、揮發性鹽基氮 | |
調味油 | 1 | 水分及揮發物、酸價、過氧化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