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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海南省生態環境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瓊環規字〔2025〕1號)

   2025-06-18 855
核心提示:為落實《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試行)》,進一步完善我省入海排污口監管體系,推進入海排污口規范化管理,我廳制定了《海南省生態環境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現予以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各沿海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

為落實《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試行)》,進一步完善我省入海排污口監管體系,推進入海排污口規范化管理,我廳制定了《海南省生態環境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現予以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海南省生態環境廳

2025年6月12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生態環境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保護海洋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等,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入海排污口,是指直接或者通過管道、溝、渠等排污通道向海洋環境水體排放污水的口門。

入海排污口位于法定海岸線向海一側,其設置論證、規范化建設、備案、注銷、監測、行政檢查、臺賬動態管理、信息平臺建設、信息公開等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細則。

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排污口的監督管理不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通過入海排污口排放污水的企事業單位、其他生產經營者等是入海排污口的責任主體。無法確定責任主體的,由屬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作為責任主體或由其指定責任主體。責任主體負責入海排污口設置論證、規范化建設、備案、注銷、維護管理、自行監測、信息公開、源頭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等。

多個排污單位共用一個入海排污口的,所有排污單位均為責任主體,各責任主體應當通過協商或由屬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方式確定一個主要責任主體。主要責任主體負責共用入海排污口的備案和信息公開,組織開展入海排污口的設置論證、規范化建設、維護管理、自行監測、整治等。

第四條 入海排污口分為工業排污口、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污口、農業排口、其他排口四種類型。工業排污口包括工礦企業排污口及其雨洪排口、工業及其他各類園區污水處理廠排污口及其雨洪排口;農業排口包括規模化畜禽養殖排污口、規模化水產養殖排污口;其他排口包括規模以下水產養殖排污口、規模以下畜禽養殖排污口、農村污水處理設施排污口、農村生活污水散排口、城鎮雨洪排口、灌區排口等。入海排污口污水混合排放的,可參考排水量占比、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量占比、重金屬及有毒有害物質排放情況等從嚴確定入海排污口類型。沿海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從實際出發細化入海排污口類型。

其中,利用排污口排放污水的畜禽養殖場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為農業排口中的規模化畜禽養殖排污口:

(一)生豬出欄500頭及以上;

(二)奶牛存欄100頭及以上;

(三)肉牛出欄100頭及以上;

(四)蛋雞存欄10000羽及以上;

(五)肉雞出欄50000羽及以上。

其余為其他排口中的規模以下畜禽養殖排污口。

利用排污口排放尾水的水產養殖場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為農業排口中的規模化水產養殖排污口:

(一)海水池塘養殖水面20公頃及以上;

(二)工廠化海水養殖場。

其余為其他排口中的規模以下水產養殖排污口。

第五條 入海排污口實行分類管理。對工礦企業、工業及其他各類園區污水處理廠、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污口實行重點管理。對規模化畜禽養殖、規模化水產養殖排污口實行簡化管理。對實行重點管理和簡化管理之外的入海排污口,實行一般管理。多個責任主體共用一個入海排污口的,原則上從嚴確定管理分類。沿海市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結合管理需求提出更為嚴格的管理分類。

第二章  設  置

第六條 入海排污口設置包括入海排污口的新建、改建、擴建。新建,是指入海排污口首次建造或使用;改建,是指已有入海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排放污染物種類等事項的重大改變;擴建,是指已有入海排污口的排污能力的提高。

第七條 入海排污口的設置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海南省海洋環境保護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國土空間規劃、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等要求,盡可能設置在擴散稀釋能力較強的海域,合理利用海水自凈能力,減輕對海洋生態環境的影響。在有條件的地區,應當將排污口深水設置,實行離岸排放。

排污口及排污通道建設需符合沿海防護林、嚴格保護岸線等管理要求。除因國家重大項目、防災減災等需要且經依法報批的外,禁止占用或征收紅樹林濕地;除因國家和本省重大工程建設項目且經依法報批的外,禁止占用、填毀珊瑚礁。

第八條 集中分布的同類入海排污口原則上合并設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城鎮污水收集管網覆蓋范圍內的生活污水散排口;

(二)工業及其他各類園區或各類開發區內的排污口。

鼓勵集中分布、連片聚集的水產養殖區域集中收集處理尾水,設置統一的排污口。

第九條 禁止在自然保護地、重要漁業水域、海水浴場、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嚴格保護岸線范圍、未納入法定保護區域的特殊生境(紅樹林、珊瑚礁、海草(藻)床、鹽沼等)及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新設工業排污口和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污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前款區域周邊設置排污口,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區域內海洋生態環境不受排污影響。

第十條 入海排污口的設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的要求開展科學論證。實行重點管理和簡化管理的入海排污口,責任主體應當論證入海排污口設置的合法性及對海洋生態環境的影響等,編制入海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實行一般管理的入海排污口,責任主體應當論證排污口設置的合法合規性等。

建設項目需要設置入海排污口,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已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要求進行排污口設置論證并通過審批的,責任主體無需單獨開展入海排污口設置論證,備案時提供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意見文號。

第十一條 責任主體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的要求對入海排污口口門和排污通道、監測采樣點、檢查井、標識牌、監控及監測系統設置、檔案建設等開展規范化建設。所有入海排污口均應開展口門和排污通道設置、監測采樣點設置、標識牌設置及檔案建設。實行重點管理的入海排污口應當加裝流量在線監測系統,結合需要加裝水質和視頻監控系統;實行簡化管理的入海排污口鼓勵加裝水質、流量在線監測系統和視頻監控系統。采用管道、暗渠形式排污且存在交匯、轉彎、管徑或坡度改變等檢修維護難的排污口,還應設置檢查井。

責任主體應當加強入海排污口、排污通道及其規范化建設設施的維護管理,發現他人借道排污等情況的,應當立即向屬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并留存證據。沿海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設施監督管理有關規定,加強監督管理。

第三章  備  案

第十二條 責任主體應當依法將入海排污口設置論證材料報入海排污口所在沿海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其中,實施重點管理和簡化管理的入海排污口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海排污口備案登記表;

(二)入海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或已審查批準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審批意見文號。

實施一般管理的入海排污口應當提交入海排污口備案登記表。

沿海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入海排污口備案部門存在市(縣、自治縣)際爭議的,由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確定備案部門。

第十三條 責任主體應當在入海排污口投入使用前,在線或紙質填報備案登記表,提交相關材料,并就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根據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應當采用紙質備案方式。

多個責任主體共用一個入海排污口的,各責任主體應當厘清各自責任,主要責任主體應當填寫入海排污口備案登記表的主表和副表,載明各責任主體備案相關信息。

備案部門收到備案材料后,應當于5個工作日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命名和編碼,并將備案回執反饋責任主體。

備案部門在完成備案后15個工作日內,依法將入海排污口設置情況通報同級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海洋等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海警機構、海洋和漁業監察總隊、軍隊生態環境保護部門,并將備案申請材料抄送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 入海排污口備案后,法定代表人、聯系人、通信地址、聯系電話等基本信息發生變更,或責任主體發生變化等,責任主體應當在信息變化后15個工作日內通過排污口備案平臺或線下申請替換入海排污口備案登記表。

已備案的入海排污口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項發生重大改變,排放污染物種類或排污量增加,需重新設置論證后,變更備案信息。

第十五條 入海排污口永久停用,責任主體應當及時拆除或封堵排水設施及相關構筑物,廢除排污功能,消除排污影響,在線或紙質填報注銷登記表,沿海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予以注銷。入海排污口責任主體自收到備案回執之日起五年內未開工建設的,排污口備案回執自動失效。

第十六條 《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實施前在用的入海排污口,按下列要求備案:

(一)已完成入海排污口設置審批或備案的,責任主體不再重復備案,由備案部門予以命名和編碼,完善備案管理臺賬;

(二)無審批或備案手續的,按照排污口整治技術指南要求依法應當取締的,備案部門不予備案;無入海排污口審批或備案手續,但通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且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包含入海排污口設置論證相關內容的,責任主體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及其審批文件、入海排污口備案登記表,備案部門予以備案;其他情形的入海排污口,責任主體于國家和我省規定時間前提交登記表,備案部門予以備案。

第四章  監測和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要求開展自行監測。

未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以下類型入海排污口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排污口有關技術規范的要求開展自行監測:

(一)實施重點管理的;

(二)規模化海水養殖和設置統一排污口的集中連片海水養殖的排污口。

責任主體應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對其自行監測結果及信息公開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不得篡改、偽造。原始監測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第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監測計劃,并組織沿海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每年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的要求實施行政區域內入海排污口監測。其中,對重點管理入海排污口監測全覆蓋,沿海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每季度至少開展1次監測;對簡化管理入海排污口監測比例每年不得低于50%,上下半年至少各開展1次監測,兩年全覆蓋一次;對一般管理入海排污口監測比例每年不得低于10%,全年開展1次監測。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抽查抽測。近岸海域生態環境質量未達到目標要求的應當適當加大監測比例和頻次。

第十九條 沿海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入海排污口檢查納入聯合檢查計劃,對入海排污口設置、規范化建設、備案及注銷、排放方式、自行監測等開展行政檢查。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海洋和漁業監察部門開展入海排污口抽查,并適時將入海排污口監管納入碧海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和資源開發利用專項執法行動。

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設置入海排污口,以及設置入海排污口未備案、未按規定開展自行監測、監控、未按規定排污的,應當查明責任主體責任,確定違法事實后,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海南省海洋環境保護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相應責任主體予以處罰。對于行政檢查發現的存在問題的入海排污口,責任主體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技術指南》等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要求開展整治。

第二十條 沿海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將各類開放式排水溝渠(溪流)納入管理,開展污染溯源排查,按照“標本兼治”的原則開展整治。對于以排放污水為其使用功能的開放式溝(渠),納入入海排污口開展管理;實行地表水環境管理的溝渠、河汊等應達到其環境質量目標,分流制城鎮雨洪排口確保污水管網全覆蓋、雨污分流全到位。對破壞自然岸線生態或影響自然岸線景觀的可用攔砂樁或固定樁控制排水溝渠(溪)面寬度和流向,攔砂樁或固定樁的高度與沙灘面平齊,不得高出沙灘面。有條件的地區,入海段可改造為暗溝或暗管,出水口位置應設置在低潮線以下,實行離岸排放。

第二十一條 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沿海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情況開展核查,發現問題及時通報相關部門,對在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敷衍塞責等行為的,依法依規嚴肅追究有關地方、部門和人員責任,并督促跟蹤問題整改。

第五章  信息管理和信息公開

第二十二條 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入海排污口動態管理臺賬,組織沿海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時通過全國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信息化平臺報送和更新,相關數據作為統計核實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情況的依據。

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結合實際監督管理需求建設省級入海排污口信息管理系統,實現數據采集、更新、查詢、導入、導出和排污口定位、地圖展示、信息公開等功能,并加強與全國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信息化平臺、排污許可、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等信息平臺的數據共享,實現互聯互通。

入海排污口動態管理臺賬按照首次填報、日常更新、注銷登記實施動態管理。沿海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備案要求對入海排污口統一編碼后,首次填報入海排污口動態管理臺賬信息,并加強入海排污口監管,每年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內入海排污口全岸線核查工作,必要時可以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核查,對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紅線、嚴格保護岸線范圍等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應當加大核查頻次,發現未納入臺賬的入海排污口或入海排污口信息變更,應及時通過全國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信息化平臺進行臺賬信息報送、更新和完善。

第二十三條 沿海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等開展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宣傳,依法公開并定期更新入海排污口備案等相關信息。

入海排污口責任主體應當通過標識牌、顯示屏或網絡媒體等渠道主動向社會公開入海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以及自行監測等相關信息。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本細則規定的行為,一切單位和個人有權利進行監督和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完善公眾監督舉報機制,鼓勵社會公眾、新聞媒體對入海排污口排污情況等進行監督,發現違法行為可通過電話、網絡、微信和來信來訪等方式進行舉報,舉報要求和舉報獎勵按照國家和我省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由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未作規定的依照其他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執行。畜禽養殖、海水養殖的規模化認定標準有新變化的參照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入海排污口分級分類管理規定(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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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 海南
標簽: 細則 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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