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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綜合組關于印發進口高風險非冷鏈集裝箱貨物檢測和預防性消毒工作方案的通知 (聯防聯控機制綜發〔2020〕277號)

   2021-01-13 985
核心提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領導小組、指揮部),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領導小組、指揮部),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成員單位:
 
    為有效防范新冠肺炎疫情通過進口高風險非冷鏈集裝箱及其裝載貨物外包裝輸入風險,海關總署、國家衛生健康委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了《進口高風險非冷鏈集裝箱貨物檢測和預防性消毒工作方案》,已經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各地在執行過程中如有相關建議,請及時反饋海關總署。
 
    附件:   進口高風險非冷鏈集裝箱貨物檢測和預防性消毒工作方案
 
    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綜合組
 
    (代章)
 
    2020年12月31日

    進口高風險非冷鏈集裝箱貨物檢測和預防性消毒工作方案
 
    一、目標和原則
 
    (一)工作目標。
 
    有效防范新冠肺炎疫情通過進口高風險非冷鏈集裝箱(含集裝器)及其裝載貨物(含跨境電商貨物和邊民互市貿易商品)外包裝(以下簡稱“集裝箱貨物”)輸入風險,加強進口集裝箱貨物的新冠病毒檢測工作,充分發揮消毒對新冠病毒的殺滅作用,實現“安全、有效、快速、經濟”目標,在確保進口非冷鏈集裝箱貨物安全的同時,提升口岸通關效率,避免口岸貨物積壓,保障產業鏈、供應鏈穩定,與外方做好溝通,確保順利有序實施。
 
    (二)實施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綜合組《關于全面精準開展環境衛生和消毒工作的通知》(聯防聯控機制綜發〔2020〕195號)、《關于印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七版)的通知》(聯防聯控機制綜發〔2020〕229號)等有關規定及技術規范。
 
    (三)實施范圍。
 
    本方案適用于來自高風險國家的進口高風險非冷鏈集裝箱內的貨物外包裝、集裝箱內壁及門把手等高頻接觸部位的檢測和預防性消毒工作。
 
    危險化學品、糧食、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等不適宜實施消毒的商品以及無外包裝或外包裝易造成消毒液體滲透污染的商品(以下簡稱“不適宜消毒商品”),不實施集裝箱貨物預防性消毒。
 
    水路運輸僅適用于來自寒冷國家或地區且全程運輸溫度低的航線進口集裝箱貨物。
 
    (四)有關原則。
 
    政府牽頭,部門協作;依法依規,各司其職;科學規范,安全有效;節約成本,快速經濟。
 
    二、工作分工
 
    國務院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加強進口集裝箱貨物檢測和預防性消毒工作的指導和協作配合;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地區進口集裝箱貨物檢測和預防性消毒工作;企業按照“誰的貨物誰負責,誰作業誰組織消毒”的原則,負責對進口載物集裝箱在掏箱卸貨作業時實施預防性消毒,對進口空集裝箱在裝運貨物、清理維修作業時實施預防性消毒,最大程度降低新冠病毒通過進口集裝箱貨物的輸入風險。各地方人民政府和國務院相關部門分別匯總本地區本行業有關檢測和風險研判結果,定期向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報告。
 
    (一)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落實本地區進口集裝箱貨物檢測和預防性消毒工作屬地責任,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明確相關部門職責分工,加強督促檢查;組織相關部門做好各行業新冠肺炎疫情的檢測工作,組織企業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做好預防性消毒工作,加強消毒質量控制,確保進口集裝箱貨物檢測和預防性消毒工作責任及措施落實到位。
 
    (二)相關生產經營單位。貨主或受其委托的裝卸貨作業單位負責組織或委托消毒單位實施預防性消毒。承運單位負責組織或委托消毒單位對國內運輸段裝運前后的進口集裝箱貨物裝載運輸工具實施消毒。消毒實施單位需取得相關資質,按照有關消毒技術規范開展具體的消毒作業,確保消毒效果,出具消毒處理證明。進口企業應當如實申報進口產品信息,配合各生產經營、作業單位開展預防性消毒工作。
 
    (三)外交部門。按職責分工做好就實施檢測和消毒措施與外方的溝通、解釋與引導工作。
 
    (四)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督促指導進口集裝箱貨物承運單位落實運輸環節的主體責任并實施相應的消毒處理措施,在國內運輸段落實進口集裝箱貨物運輸工具消毒、一線工作人員個人防護等措施,配合檢查進口集裝箱貨物倒箱過車(從進口集裝箱換裝至國內運輸車輛)過程中的消毒處理措施的落實情況。
 
    (五)商務部門。負責向世界貿易組織通報,做好對外解釋溝通工作;在進口高風險非冷鏈集裝箱貨物檢測和預防性消毒工作中,推動完善相關貿易便利化服務,保障外貿產業鏈、供應鏈暢通運轉。
 
    (六)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指導各地方、各部門依職責組織開展的國內進口集裝箱貨物新冠病毒檢測工作,完善檢測和預防性消毒技術規范和操作指南,開展對預防性消毒措施的指導評價。
 
    (七)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抽查在國內使用進口高風險非冷鏈集裝箱貨物的生產經營單位的消毒處理證明或記錄。
 
    (八)海關部門。負責口岸環節進口集裝箱貨物新冠病毒抽樣檢測,指導集裝箱貨物進口企業、海關查驗場所經營單位做好口岸環節被抽中的進口集裝箱貨物的預防性消毒工作。
 
    (九)民航管理部門。負責督促民用運輸機場和航空公司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指導機場和航空公司做好在機場貨運倉庫內開箱的集裝箱貨物的預防性消毒工作并留存消毒處理記錄。
 
    三、工作內容
 
    (一)基本要求。
 
    總結前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好的經驗和做法,根據進口集裝箱貨物的物流特點,嚴格落實從事貨物裝卸、集裝箱清理和消毒處理作業從業人員的個人防護和定期核酸檢測措施;做好新冠病毒檢測工作,在口岸查驗、交通運輸、屬地裝卸等環節實施預防性消毒;危險化學品等不適宜消毒商品不實施預防性消毒。科學確定口岸開展檢測和消毒的范圍,降低在口岸的檢測和消毒比例,將檢測和消毒工作盡可能從口岸環節向地方延伸,可在口岸外設置貨物中轉專用場地實施消毒,有條件的地區可實施集中消毒、統一管理,提高口岸運行效率,切實解決口岸壓貨問題。加強部門協同配合,對進口高風險非冷鏈集裝箱貨物只進行一次預防性消毒,避免重復消毒和專為消毒作業實施掏箱、裝箱;對于已消毒的集裝箱貨物不再實施新冠病毒檢測,避免增加不必要的作業環節和成本,影響物流和市場供應。消毒實施單位應詳細記錄消毒工作情況,包括消毒日期、人員、地點、消毒對象、消毒劑名稱、濃度及作用時間等內容,相關資料和記錄應至少留存2年。
 
    (二)工作流程。
 
    1.口岸環節。進口企業如實申報進口集裝箱貨物相關信息。海關部門負責口岸環節進口集裝箱貨物的抽樣檢測工作。檢測結果為陽性的,食品(含食用農產品)作退貨(退回)或銷毀處理;其他貨物,經消毒處理后放行,無法實施消毒處理的,作退貨(退回)或銷毀處理。檢測結果為陰性的,在口岸環節被抽中的進口集裝箱貨物,由海關部門指導查驗場地經營者或進口企業實施預防性消毒。企業申請在口岸區域開展進口集裝箱拆箱入庫或提離貨物手續的,貨主或委托卸貨作業單位組織對集裝箱貨物實施預防性消毒。航空高風險非冷鏈集裝器由貨主或委托集裝器裝卸貨作業單位實施預防性消毒。未在口岸環節消毒的進口集裝箱貨物按規定放行后,在后續環節卸貨時予以消毒。
 
    2.運輸環節。進口高風險非冷鏈貨物在從集裝箱卸貨換裝至國內運輸工具時,貨主或委托卸貨作業單位組織對進口集裝箱貨物實施預防性消毒。進口集裝箱貨物運輸過程中,承運企業不得開箱,在國內運輸段,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要督促指導物流企業落實運輸車輛船舶等裝載運輸裝備消毒、一線工作人員個人防護等措施。
 
    3.屬地環節。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落實進口集裝箱貨物檢測和預防性消毒工作,各地方行業主管部門負責行業內集裝箱貨物的檢測工作。檢測結果為陽性的,食品(含食用農產品)作無害化處理;其他貨物經消毒處理后可以使用的,應當在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進行消毒處理后,方可使用、出售和運輸。對到達目的地的進口高風險非冷鏈載物集裝箱,在掏箱卸貨作業時,貨主或委托卸貨作業單位組織對集裝箱貨物實施預防性消毒。對進口高風險非冷鏈空集裝箱,在裝貨作業前,貨主或委托裝貨作業單位組織對其實施預防性消毒;在裝貨作業前對進口空集裝箱實施清理維修的,應由集裝箱清理單位先實施預防性消毒。
 
    (三)其他事項。
 
    各地方、各部門按照職能劃分及技術方案,繼續做好交通工具的消毒處理工作。廂式貨車及其裝載貨物外包裝的檢測和預防性消毒工作參照本方案執行。
 
    四、實施方式
 
    進口集裝箱貨物的口岸檢測和消毒方式由海關部門參照國家衛生健康委制定的技術規范和操作指南結合口岸特點確定。進口集裝箱貨物入境后的檢測和消毒工作由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各相關部門按照國家衛生健康委制定的技術規范和操作指南結合各行業的特點確定。
 
    五、退出機制
 
    在適合新冠病毒生存、疫情傳播風險高的冬春季(2021年1月至2021年3月),對進口集裝箱貨物實施檢測和預防性消毒措施。2021年3月底,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根據全球疫情態勢發展,結合冬春季風險研判情況視情進行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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