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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開展國家有機食品生產基地復查的通知(環辦[2010]42號)

   2012-05-29 424
核心提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  按照《國家有機食品生產基地考核管理規定(試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 
  按照《國家有機食品生產基地考核管理規定(試行)》(環發〔2003〕65號)(以下簡稱《規定》)要求,我部決定對第一、二批通過國家有機食品生產基地考核的單位(見附件一)進行復查。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應提交的書面材料
 
  按照規定要求,請組織有關單位提交如下書面材料:
 
  1.有機產品認證證書;
 
  2.有機食品發展建設規劃的落實情況及通過考核之日起迄今,產品因質量問題受到投訴的情況;
 
  3.國家有機食品生產基地復查表(附件二)。
 
  二、現場核查
 
  我部將依據材料審查情況,對有關單位進行現場核查,進一步了解通過考核單位的管理、建設和發展情況。
 
  請你們認真組織安排好有關復查工作,并于2010年4月30日前將材料寄至:北京市朝陽區育慧南路1號中日友好環境保護中心1025室,丁鸰(收)(電話:010-59205890,郵編:100029)。
 
  聯系人:環境保護部生態司王宗河 孔源
 
  電話:(010)66556334/66556332
 
  傳真:(010)66556319(自動)
 
  附件:1.   第一、二批通過國家有機食品生產基地考核的單位名單
 
  2.   國家有機食品生產基地復查表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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