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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辦公廳關于生鮮乳運輸車押運員配備問題的函(農辦政函[2014]124號)

   2015-01-26 1016
核心提示:江蘇省農業委員會:  你委《關于生鮮乳運輸環節有關押運員問題的請示》(蘇農牧﹝2014﹞12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根
江蘇省農業委員會:
 
  你委《關于生鮮乳運輸環節有關“押運員”問題的請示》(蘇農牧﹝2014﹞12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生鮮乳生產收購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的規定,生鮮乳運輸車輛應當配備押運員;押運員應當持有有效的健康證明,并具有保持生鮮乳質量安全的基本知識。生鮮乳運輸車輛為生鮮乳生產者、生鮮乳收購站開辦主體或者購進生鮮乳的乳制品企業所有的,押運員可以由生鮮乳運輸車輛駕駛員兼任。未依法配備押運員的,依照《生鮮乳生產收購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農業部辦公廳
 
  2014年12月31日


 
標簽: 農業 生鮮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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