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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關于規范保健食品技術轉讓問題的通知(衛法監發〔2001〕71號)

   2010-09-02 594
核心提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為規范保健食品的技術轉讓,保證技術轉讓產品的質量,保障人民身體健康,針對目前保健食品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

為規范保健食品的技術轉讓,保證技術轉讓產品的質量,保障人民身體健康,針對目前保健食品一次性全權技術轉讓中出現的問題,作出如下規定:

一、 轉讓方獲“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后,未投入生產或雖已投入生產但轉讓后生產企業和生產地址不變者,仍按目前有關規定經轉讓方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初審后,向衛生部提出轉讓申請。

二、 轉讓方獲“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后已投入生產,轉讓涉及變更生產企業或生產地址者,應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 轉讓方按照《衛生部保健食品申報與受理規定》的有關要求報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初審。

(二) 受讓方憑已公證的技術轉讓合同及轉讓方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的初審意見,向受讓方生產企業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審核生產條件的申請。

(三) 受讓方生產企業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依據《保健食品良好生產規范》(GB17405-1998),對申請生產受讓保健食品的生產企業進行審核,并填寫《健康相關產品生產企業審核意見表》。

(四) 受讓方按照《衛生部保健食品申報與受理規定》的有關要求,并附受讓方生產企業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的審核意見向衛生部提出轉讓申請。

(五) 待衛生部批準后,受讓方憑批準技術轉讓的“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向其生產企業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衛生許可。獲得批準后,方可投入生產。

三、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健康相關產品生產企業審核意見表

二○○一年三月八日

更多相關法規請查看:國家部委有關保健食品相關法規匯總

 



 
標簽: 保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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