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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局辦公廳關于經營者經營芽苗類蔬菜中含6-芐基腺嘌呤等物質處置有關問題的復函(食藥監辦食監二函〔2016〕144號)

   2016-03-08 719
核心提示:福建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你局《關于如何處置經營者經營芽苗類蔬菜中含6-芐基腺嘌呤等物質的請示》(閩食藥監食流〔2016〕
福建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你局《關于如何處置經營者經營芽苗類蔬菜中含6-芐基腺嘌呤等物質的請示》(閩食藥監食流〔2016〕4號)收悉。經商農業部門,現函復如下:
 
  一、《關于豆芽生產過程中禁止使用6-芐基腺嘌呤等物質的公告》(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農業部、國家衛生計生委公告2015年第11號)(以下簡稱《公告》)現行有效,應當繼續嚴格執行。
 
  二、《綠色食品芽苗類蔬菜》(NY/T 1325-2015)為農業部發布的標準。農業部認為,《公告》規定豆芽生產者不得在豆芽生產過程中使用6-芐基腺嘌呤,豆芽經營者不得經營含有6-芐基腺嘌呤的豆芽。在修訂《綠色食品芽苗類蔬菜》時,為落實《公告》規定,增加了綠色食品芽苗類蔬菜中6-芐基腺嘌呤的限量指標,參照《食品中6-芐基腺嘌呤的測定高效液相色譜法》(GB/T 23381—2009)定量檢出限0.02mg/kg,規定了綠色食品芽苗類產品中的6-芐基腺嘌呤限量值為0.02mg/kg,與《公告》要求一致,目的是防止非法添加。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
 
  2016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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