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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檢驗檢疫風險預警及快速反應管理規定(質檢總局第1號令)|2018年修訂本

   2010-07-27 380
核心提示: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保障人類、動植物的生命健康,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護生態環境,促進我國對外貿易的健康發展,根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人類、動植物的生命健康,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護生態環境,促進我國對外貿易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對以各種方式出入境(包括過境)的貨物、物品的檢驗檢疫風險預警及快速反應管理。

 

    本規定所稱“預警”是指為使國家和消費者免受出入境貨物、物品中可能存在的風險或潛在危害而采取的一種預防性安全保障措施。

 

    第三條  海關總署統一管理全國出入境檢驗檢疫風險預警及快速反應工作。海關總署 設立出入境檢驗檢疫風險預警及快速反應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預警辦公室),負責風險預警及快速反應的信息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息收集與風險評估

 

    第四條  海關總署 根據出入境貨物、物品的特點建立固定的信息收集網絡,組織收集整理與出入境貨物、物品檢驗檢疫風險有關的信息。

 

    第五條  風險信息的收集渠道主要包括:通過檢驗檢疫、監測、市場調查獲取的信息,國際組織和國外機構發布的信息,國內外團體、消費者反饋的信息等。

 

    第六條  預警辦公室負責組織對收集的信息進行篩選、確認和反饋。

 

    第七條  根據有關規定,并參照國際通行作法,海關總署 組織對篩選和確認后的信息進行風險評估,確定風險的類型和程度。

 

    第三章風險預警措施

 

    第八條  根據確定的風險類型和程度,海關總署 可對出入境的貨物、物品采取風險預警措施。

 

    第九條  風險預警措施包括:

 

    (一)向各地海關發布風險警示通報,海關對特定出入境貨物、物品有針對性地加強檢驗檢疫和監測;

 

    (二)向國內外生產廠商或相關部門發布風險警示通告,提醒其及時采取適當的措施,主動消除或降低出入境貨物、物品的風險;

 

    (三)向消費者發布風險警示通告,提醒消費者注意某種出入境貨物、物品的風險。

 

    第四章快速反應措施

 

    第十條  對風險已經明確,或經風險評估后確認有風險的出入境貨物、物品,海關總署 可采取快速反應措施。快速反應措施包括:檢驗檢疫措施、緊急控制措施和警示解除。

 

    第十一條  檢驗檢疫措施包括:

 

    (一)加強對有風險的出入境貨物、物品的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

 

    (二)依法有條件地限制有風險的貨物、物品入境、出境或使用;

 

    (三)加強對有風險貨物、物品的國內外生產、加工或存放單位的審核,對不符合條件的,依法取消其檢驗檢疫注冊登記資格。

 

    第十二條  緊急控制措施包括:

 

    (一)根據出現的險情,在科學依據尚不充分的情況下,參照國際通行作法,對出入境貨物、物品可采取臨時緊急措施,并積極收集有關信息進行風險評估;

 

    (二)對已經明確存在重大風險的出入境貨物、物品,可依法采取緊急措施,禁止其出入境;必要時,封鎖有關口岸。

 

    第十三條  對出入境貨物、物品風險已不存在或者已降低到適當程度時,海關總署 發布警示解除公告。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海關總署 對風險預警和快速反應措施實施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

 

    第十五條  海關應當及時向預警辦公室反饋執行有關措施的情況和問題。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不同種類貨物、物品的風險預警及快速反應管理實施細則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海關總署 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2001年11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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