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優化食品安全治理體系,完善食品生產企業風險預警管理機制,提升上海市食品生產安全監管效能,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食品生產領域開展預警觸發式監管的指導意見》。意見于2023年12月8日起正式實施。
二、適用范圍
上海市食品安全信用風險等級為A級的食品、特殊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以下簡稱為“食品生產企業”)。
其他等級的食品生產企業,按照原監督檢查要求開展日常監管。
對已停產的企業,各區市場監管局應在食品生產移動監管系統中及時進行標注,按照停產企業要求管理。
三、預警因素
上海市市場監管局在完善食品生產移動監管系統的基礎上,全量歸集食品生產企業監管信息,建設食品生產信用風險分類分級模型,開展食品生產監管各類信息整合分析,建立食品生產企業預警監管體系。
食品生產企業預警因素包括以下情形:
1.被列入異常經營的;
2.三年內連續虧損的或出現資不抵債的;
3.法人列入失信被執行人的;
4.按照《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
5.在食品生產許可申請中存在提供虛假材料或隱瞞真實情況的;
6.因違反食品安全法規,受到行政處罰的;
7.出現監督抽檢或評價性抽檢結果不合格的;
8.出現舉報被查實的;
9.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所描述的食品安全事故的;
10.其他需要預警的因素。
上海市市場監管局結合食品安全監管信息化建設以及企業風險信息變化等情況,對食品生產企業預警因素進行動態調整。
四、預警甄別
上海市市場監管局建立上海市食品生產企業風險預警信息系統,預警信息同步推送至食品生產移動監管系統。各區市場監管局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對推送的預警信息進行甄別,并在食品生產移動監管系統中記錄甄別結果。甄別結果分為無效預警、重復預警和有效預警。
1.無效預警一般指系統推送錯誤、預警主體錯誤、預警因素不存在、其他無效預警等;
2.重復預警一般指系統重復推送、同一預警因素已處置或正在處置等;
3.有效預警指符合本指導意見的預警信息。
根據市食藥安辦食品安全風險研判和預警工作機制,對與情監測、食品安全風險隱患排查以及其他部門通報的食品安全風險,經上海市市場監管局綜合分析和評判,對上海市食品生產具體行業面可能存在的系統性風險或區域性風險,由上海市市場監管局統一預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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