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獸藥殘留監控,保障動物源性食品安全,我部制定了2016年動物及動物產品獸藥殘留監控計劃(附件1,以下簡稱《監控計劃》),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組織實施
我部負責全國獸藥殘留監控組織實施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轄區獸藥殘留監控工作,在完成國家監控計劃的同時,應制定并組織實施轄區獸藥殘留監控計劃,監控數量不得低于國家計劃的20%。
中國獸醫藥品監察所、省級獸藥監察所和我部指定的獸藥殘留檢測機構按照《監控計劃》承擔檢測任務。
水產品中獸藥殘留監控計劃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農業部指定的水產品質檢機構承擔相應檢測任務,抽樣、檢測結果報送及發布、陽性結果查處程序及要求按《產地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工作暫行規定》執行。
二、抽檢要求
(一)抽檢活動嚴格執行《官方取樣程序》和《獸藥殘留抽樣和檢測技術操作要點》(附件2,以下簡稱《操作要點》),并按要求填報抽樣信息(附件3)。
(二)畜禽樣品從動物養殖場、屠宰廠抽取。牛奶樣品從奶牛養殖場(戶)、生鮮乳收購站抽取。進行雞、雞蛋和尿液中禁用藥物檢測的,從養殖場抽取的樣品數量應超過抽樣總數的三分之一。
(三)科學確定抽樣方式。全年均勻抽樣,不得在某一時段集中抽樣。除后續跟蹤抽樣外,不應對同一采樣點重復抽樣。
(四)獸藥殘留檢測按照《獸藥殘留檢測方法及殘留限量》(附件4)執行,確證方法按照農業部發布的方法或參照國際公認的方法執行。
各地不得擅自變更檢測方法和檢測限。確需調整本計劃確定的檢測限、檢測方法的,應事先向全國獸藥殘留專家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殘留辦”)提交申請材料,經核準后再進行檢測。
(五)篩選方法應使用經我部備案的殘留檢測試劑盒。對于已發布了確證方法、并以篩選方法或定量方法檢測出的陽性樣品,應進一步進行確證檢測,以確證檢測結果作為上報數據。
(六)各地要嚴格執行檢測結果報告制度,按要求填報檢測結果匯總表(附件3)。
(七)各地要嚴格執行陽性(超標)樣品報告制度和陽性(超標)樣品追溯制度。在檢測出陽性樣品后的10個工作日內將檢測報告報送抽樣單位、同級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及時啟動后續跟蹤抽樣、檢測程序,抽樣比例為1∶5,即每發現一個陽性樣品,對被抽樣單位連續跟蹤抽樣2次,每次5個樣品。后續跟蹤抽樣檢測樣品數列入轄區殘留監控計劃,結果按要求填報表格(附件3)。
三、結果處理
各地要進一步強化超標產品的后續處理,省級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要做好督辦工作,樣品來源所在地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接到農業系統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反饋的殘留超標檢測報告后,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及動物源食品中殘留物質監控計劃》(農牧發〔1999〕8號)啟動追溯程序。
(一)根據殘留超標樣品反饋信息溯源動物養殖場,對養殖場用藥情況進行核查,重點檢查用藥記錄和庫存獸藥產品。
(二)發現養殖用藥不規范,未執行休藥期等問題要提出改正措施,并監督整改。
(三)發現假劣、禁用獸藥要清繳銷毀,并通報標稱獸藥生產企業所在地省級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和本地省級獸醫行政管理部門。
(四)對使用了禁用獸藥的動物及其產品要監督養殖場和屠宰企業進行無害化處理。
(五)標稱獸藥生產企業所在地省級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要依法組織核查、處理。本地省級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要對進入本轄區的同批產品依法組織清繳。
(六)處理結果報省級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并做好調查處理記錄,記錄存檔2年以上。對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殘留超標檢測報告的處理結果按原渠道及時反饋。
四、工作要求
(一)承擔抽樣和檢測任務的單位要密切配合,及時溝通情況,按照《操作要點》完成檢測樣品的抽樣、登記、保存、交接和檢測工作。
(二)承擔檢測任務單位于4月底、6月底、9月20日和11月底前將檢測結果分析報告、填寫后的附件3的三張表格的紙質材料和電子版分次報殘留辦。
(三)殘留辦負責獸藥殘留檢測結果匯總和監控計劃執行情況的總結上報工作。階段性工作總結和全年工作總結分別于2016年7月15日和12月10日前報我部獸醫局。
(四)各地要將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建議及時反饋我部獸醫局和殘留辦。
【附件下載】:1.2016年動物及動物產品獸藥殘留監控計劃
2.獸藥殘留抽樣和檢測技術操作要點
3.抽樣情況、檢測結果和追蹤檢測結果匯總表
4.獸藥殘留檢測方法及殘留限量(檢測方法附錄1-7具體內容見農業部官網)
農業部
2016年1月29日
一、組織實施
我部負責全國獸藥殘留監控組織實施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轄區獸藥殘留監控工作,在完成國家監控計劃的同時,應制定并組織實施轄區獸藥殘留監控計劃,監控數量不得低于國家計劃的20%。
中國獸醫藥品監察所、省級獸藥監察所和我部指定的獸藥殘留檢測機構按照《監控計劃》承擔檢測任務。
水產品中獸藥殘留監控計劃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農業部指定的水產品質檢機構承擔相應檢測任務,抽樣、檢測結果報送及發布、陽性結果查處程序及要求按《產地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工作暫行規定》執行。
二、抽檢要求
(一)抽檢活動嚴格執行《官方取樣程序》和《獸藥殘留抽樣和檢測技術操作要點》(附件2,以下簡稱《操作要點》),并按要求填報抽樣信息(附件3)。
(二)畜禽樣品從動物養殖場、屠宰廠抽取。牛奶樣品從奶牛養殖場(戶)、生鮮乳收購站抽取。進行雞、雞蛋和尿液中禁用藥物檢測的,從養殖場抽取的樣品數量應超過抽樣總數的三分之一。
(三)科學確定抽樣方式。全年均勻抽樣,不得在某一時段集中抽樣。除后續跟蹤抽樣外,不應對同一采樣點重復抽樣。
(四)獸藥殘留檢測按照《獸藥殘留檢測方法及殘留限量》(附件4)執行,確證方法按照農業部發布的方法或參照國際公認的方法執行。
各地不得擅自變更檢測方法和檢測限。確需調整本計劃確定的檢測限、檢測方法的,應事先向全國獸藥殘留專家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殘留辦”)提交申請材料,經核準后再進行檢測。
(五)篩選方法應使用經我部備案的殘留檢測試劑盒。對于已發布了確證方法、并以篩選方法或定量方法檢測出的陽性樣品,應進一步進行確證檢測,以確證檢測結果作為上報數據。
(六)各地要嚴格執行檢測結果報告制度,按要求填報檢測結果匯總表(附件3)。
(七)各地要嚴格執行陽性(超標)樣品報告制度和陽性(超標)樣品追溯制度。在檢測出陽性樣品后的10個工作日內將檢測報告報送抽樣單位、同級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及時啟動后續跟蹤抽樣、檢測程序,抽樣比例為1∶5,即每發現一個陽性樣品,對被抽樣單位連續跟蹤抽樣2次,每次5個樣品。后續跟蹤抽樣檢測樣品數列入轄區殘留監控計劃,結果按要求填報表格(附件3)。
三、結果處理
各地要進一步強化超標產品的后續處理,省級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要做好督辦工作,樣品來源所在地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接到農業系統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反饋的殘留超標檢測報告后,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及動物源食品中殘留物質監控計劃》(農牧發〔1999〕8號)啟動追溯程序。
(一)根據殘留超標樣品反饋信息溯源動物養殖場,對養殖場用藥情況進行核查,重點檢查用藥記錄和庫存獸藥產品。
(二)發現養殖用藥不規范,未執行休藥期等問題要提出改正措施,并監督整改。
(三)發現假劣、禁用獸藥要清繳銷毀,并通報標稱獸藥生產企業所在地省級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和本地省級獸醫行政管理部門。
(四)對使用了禁用獸藥的動物及其產品要監督養殖場和屠宰企業進行無害化處理。
(五)標稱獸藥生產企業所在地省級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要依法組織核查、處理。本地省級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要對進入本轄區的同批產品依法組織清繳。
(六)處理結果報省級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并做好調查處理記錄,記錄存檔2年以上。對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殘留超標檢測報告的處理結果按原渠道及時反饋。
四、工作要求
(一)承擔抽樣和檢測任務的單位要密切配合,及時溝通情況,按照《操作要點》完成檢測樣品的抽樣、登記、保存、交接和檢測工作。
(二)承擔檢測任務單位于4月底、6月底、9月20日和11月底前將檢測結果分析報告、填寫后的附件3的三張表格的紙質材料和電子版分次報殘留辦。
(三)殘留辦負責獸藥殘留檢測結果匯總和監控計劃執行情況的總結上報工作。階段性工作總結和全年工作總結分別于2016年7月15日和12月10日前報我部獸醫局。
(四)各地要將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建議及時反饋我部獸醫局和殘留辦。
【附件下載】:1.2016年動物及動物產品獸藥殘留監控計劃
2.獸藥殘留抽樣和檢測技術操作要點
3.抽樣情況、檢測結果和追蹤檢測結果匯總表
4.獸藥殘留檢測方法及殘留限量(檢測方法附錄1-7具體內容見農業部官網)
農業部
2016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