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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局關于發布《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標簽規范技術指導原則(試行)》的公告(2017年第66號)

   2017-05-25 554
核心提示:為進一步加強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工作,規范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標簽管理,依據《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管理
為進一步加強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工作,規范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標簽管理,依據《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6號)及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等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制定了《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標簽規范技術指導原則(試行)》。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標簽規范技術指導原則(試行)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2017年5月24日

  附件
 
  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標簽規范技術指導原則(試行)
 
  一、總則
 
  為規范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標簽管理,依據《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6號)及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等規定,制定本指導原則。
 
  嬰幼兒配方乳粉標簽是指依附于產品最小銷售包裝上的文字、圖形、符號及一切說明物。如有說明書的,參照本指導原則執行。
 
  嬰幼兒配方乳粉的標簽應與產品配方注冊內容一致,應真實規范、科學準確、通俗易懂、清晰易辨,不得含有虛假、夸大或者絕對化語言。
 
  本指導原則適用于規范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的標簽。
 
  申請人應對其提供的嬰幼兒配方乳粉標簽內容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
 
  二、標簽的內容要求
 
  嬰幼兒配方乳粉標簽上應當標注用于識別嬰幼兒配方乳粉特征及安全警示等的產品信息、企業信息、使用信息、貯存條件等。
 
  (一)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信息包括產品名稱、配料表、營養成分表、規格(凈含量)、注冊號、產品標準代號、生產日期、保質期。產品信息應符合以下要求:
 
  1.產品名稱
 
  產品名稱由商品名稱和通用名稱組成,每個產品只能有一個產品名稱,產品名稱應使用規范的漢字。“規范的漢字”指《通用規范漢字表》中的漢字,不包括繁體字、字母、圖形、符號等。申請注冊的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還可標注英文名稱,英文名稱應與中文名稱有對應關系。
 
  商品名稱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規定,不應包含下列內容:
 
  (1)虛假、夸大、違反科學原則或者絕對化的詞語;
 
  (2)涉及預防、治療、保健功能的詞語;
 
  (3)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護腸道等功能性表述;
 
  (4)庸俗或者帶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詞語;
 
  (5)人體組織器官等詞語;
 
  (6)其他誤導消費者的詞語,如使用諧音字或形似字足以造成消費者誤解的。
 
  同一系列不同適用月齡的產品,其商品名稱應相同或相似。商標用于商品名稱的應符合商品名稱命名規定。
 
  通用名稱根據產品適用月齡應為“嬰兒配方乳(奶)粉(0-6月齡,1段)”“較大嬰兒配方乳(奶)粉(6-12月齡,2段)”“幼兒配方乳(奶)粉(12-36月齡,3段)”。
 
  2.配料表
 
  配料表應當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的要求及有關規定。
 
  3.營養成分表
 
  營養成分表應當與申請注冊的內容及順序一致,并按照能量、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維生素、礦物質、可選擇性成分等類別分類列出。
 
  營養成分表應當按照在每100kJ和每100g中的含量標示,可同時標示每100mL中的含量。
 
  營養成分應當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嬰兒配方食品》(GB 10765)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較大嬰兒和幼兒配方食品》(GB 10767)規定的順序列出。GB 10765和GB 10767規定之外的,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GB 14880)等規定的順序列出。
 
  4.產品規格(凈含量)
 
  單件獨立銷售包裝的規格等同于凈含量的,只需標注凈含量,可不另外標示規格。一個銷售包裝中含多個獨立包裝時,銷售包裝需標示凈含量和規格。
 
  5.產品標準代號
 
  企業所執行的產品標準代號(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除外)。
 
  6.注冊號
 
  注冊號指《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證書》上載明的注冊號,如國食注字YPXXXXXXXX。
 
  7.生產日期
 
  生產日期指食品成為最終產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裝或灌裝日期,即將食品裝入(灌入)包裝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終銷售單元的日期。
 
  8.保質期
 
  保質期指在標簽指明的貯存條件下,保持品質的期限。
 
  (二)企業信息包括生產企業名稱、生產地址、生產許可證編號(如有)、聯系方式,標注的企業信息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企業名稱與地址
 
  依法登記注冊、能夠承擔產品質量責任的生產企業名稱、生產地址。
 
  2.生產許可證編號
 
  已獲生產許可的,應標注生產許可證編號。
 
  3.聯系方式
 
  聯系方式應標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的生產者或經銷者的有效聯系方式。聯系方式至少標示以下內容中的一項:電話(熱線電話、售后電話或銷售電話)、傳真、郵寄地址、網絡(如微信號、二維碼、電子郵箱)聯系方式等。
 
  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標簽還應標注原產國(地區),以及在中國依法登記注冊的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商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已獲得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的,應當標注注冊編號。
 
  (三)使用信息應當包括食用方法和食用量:
 
  標明食用方法、每日或每餐食用量,配制指導說明及圖解,必要時可標示容器開啟方法。當包裝最大表面積小于100cm?或產品質量小于100g時,可以不標示圖解。
 
  指導(提示)說明應該對不當配制和使用不當可能引起的健康危害給予警示說明。
 
  (四)注明產品的貯存條件,如有必要,注明開封后的貯存條件。如果開封后的產品不易貯存或不宜在原包裝容器內貯存,應向消費者特別提示。
 
  (五)嬰兒配方乳粉標簽中應標明:“對于0-6月的嬰兒最理想的食品是母乳,在母乳不足或無母乳時可食用本產品”;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應標明“須配合添加輔助食品”。
 
  (六)如標注生乳、原料乳粉來源的,應當如實標注具體來源地或者來源國。
 
  (七)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標簽還應當標注按照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需要標明的其他事項或信息。
 
  三、標簽的形式要求
 
  (一)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標簽應當清晰、醒目、持久、易于辨認和識讀。
 
  (二)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標簽應當使用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公布的規范化漢字,需要同時使用漢語拼音、少數民族文字或者外文的,應當與漢字內容有直接對應關系(商標、進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除外),書寫準確,且字體不得大于相應的漢字。
 
  (三)標簽的主要展示版面應標注產品名稱、規格(凈含量)、注冊號,可標注已注冊商標。
 
  產品名稱字體顏色與相應背景顏色易于區分,可清晰辨識。
 
  通用名稱應當醒目、顯著,通用名稱不得分開標注。
 
  以單字面積計,商品名稱字體總面積不得大于通用名稱所用字體總面積的二分之一,商品名稱字號小于通用名稱。
 
  使用除商品名稱以外的已注冊商標,注冊商標的面積(矩形法)計不得大于通用名稱所用字體面積的四分之一,且小于商品名稱面積,不得與產品名稱連用。如標注在主要展示版面的,應當標注在標簽的邊角。
 
  注冊號標注應清晰易識別,不同包裝規格(凈含量)的標示應顯著。
 
  (四)標簽標注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應當按年月日順序標注日期,如果不按此順序標注,應注明日期標注順序。
 
  (五)同一企業相同配方產品標簽的內容(除凈含量、食用方法、保質期等本身存在差異的內容外)、格式及顏色應一致。
 
  (六)計量單位應當采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
 
  (七)版面面積和包裝表面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算。
 
  四、標簽的禁止性要求
 
  標簽不得標注下列內容:
 
  (一)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二)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三)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護腸道等功能性表述;
 
  (四)對于按照食品安全標準不應當在產品配方中含有或者使用的物質,以“不添加”“不含有”“零添加”等字樣強調未使用或者不含有;
 
  (五)虛假、夸大、違反科學原則或者絕對化的內容;
 
  (六)原料來源使用“進口奶源”“源自國外牧場”“生態牧場”“進口原料”“原生態奶源”“無污染奶源”等模糊信息;
 
  (七)與產品配方注冊內容不一致的聲稱;
 
  (八)使用嬰兒和婦女的形象,“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術語表述;
 
  (九)其他不符合規定的情形。
 
  五、其他要求
 
  (一)產品名稱中有動物性來源的,應當根據產品配方在配料表中如實標明使用的生乳、乳粉、乳清(蛋白)粉等乳制品原料的動物性來源。使用的乳制品原料有兩種以上動物性來源時,應當標明各種動物性來源原料所占比例。
 
  (二)申請人需要提交注冊產品配方的所有包裝規格產品的標簽、說明書樣稿。產品標簽和說明書中對應的內容應當一致。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應當有中文標簽和說明書。有標簽但無說明書的,應注明。
 
  (三)申請產品標簽和說明書樣稿中,需預留并標注生產許可證編號(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編號)、產品配方注冊號、生產日期、代理商信息等,具體內容可用“XXX”代替,許可或上市生產后,按具體內容標注。
 
  (四)標簽標注內容應包括產品信息、企業信息、使用信息、貯存條件及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需要標明或可以標明的其他事項或信息。
 
  (五)可選擇標注內容:
 
  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允許的含量聲稱和功能聲稱,但應以文字形式標識在非主要展示版面;
 
  2.獲得認證項目,可以文字或認證標識標注在非主要展示版面,并提交認定證書復印件;
 
  3.用于產品追溯、提醒或警示、產品售后服務的信息。
 
  (六)標簽、說明書中涉及的聲稱應當提交與產品配方注冊的內容一致性的說明及有效可靠證實材料。
 
  (七)如標注生乳、原料乳粉來源的,應提供相關的證明性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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