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條 國家行政機關的收費,應當依法進行,嚴格控制收費項目,限定收費范圍、標準。收費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制定。
利率、匯率、保險費率、證券及期貨價格,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適用本法。
【釋義】 本條是對國家行政機關的收費以及本法調整對象的排除所作的規定
一、國家行政機關的收費應當依法進行。國家行政機關收費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行使行政職能收取的費用,也包括事業單位經國家行政機關授權行使行政職能收取的費用,主要有三大類:一是證照收費,主要指以本、牌、卡、表、簿、冊等形式發放的各類許可證、通行證、合格證、登記證、執照等證照的收費。二是管理類收費,包括管理費、登記費、證明費(公證費、認證費、鑒證費、簽證費等)。三是資源補償性收費。國家行政機關在職責范圍內履行公務和進行行政管理,應當由國家撥給經費,原則上不能收費。如果因特定管理目的需要收取費用,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這也就是說,國家行政機關收取費用,必須以法律、法規為依據,不能自行其是,如果不是依法收取費用,就屬于是非法收費,應當嚴格禁止非法收費的行為。
國家行政機關收費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嚴格控制收費項目,限定收費范圍、標準。在一段時間內,一些地區和部門出現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的現象,中央和國務院三令五申要堅決制止,對各地區、各部門也進行了一些清理整頓,但是問題仍然很嚴重。不少地區和單位依舊任意增加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范圍。這種亂收費的現象加重了企業事業單位和廣大群眾的負擔,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必須堅決制止。為了加強對國家行政機關收費的管理,本條對行政機關收費管理的基本原則作出規定。嚴格控制收費項目,就是要求負責收費立項的機關,在審批收費項目時要嚴格把關,對已有的收費項目應當認真清理,不合理的項目要堅決取消,對新申請設立的項目,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審批。在嚴格限制收費項目的同時,還要限定收費范圍、標準。這就是說,國家行政機關收費的范圍和標準應當是有限制的、確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任意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
二、國家行政機關收費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在本法中對國家行政機關的收費作出基本規定,意味著這種收費與價格是有密切聯系的,雖然它不能等同于一般的價格,但是可以作為價格的一種特殊形式,由本法作出特定的規范。然而本法規定的調整范圍,是商品價格和各類有償服務的收費,國家行政機關的收費屬于行政性收費,其性質與有償服務收費不同,不適用本法有關一般價格行為的規定,再有目前行政性收費的情況比較復雜,問題也較多,也不宜由本法作出具體規定,所以,國家行政機關收費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比較妥當。
三、利率、匯率、保險費率、證券及期貨價格,不適用本法。這是對本法的調整范圍作了排除。這項規定表明,利率、匯率、保險費率、證券及期貨價格,都是屬于特殊商品的價格,不包括在本法所指的商品和服務價格的范圍之內。
1.利率,是指一定時期內利息額同本金的比率,它實際上是資本的價格,決定利率的因素主要有:資金的供求狀況、利潤的平均水平、價格變動的幅度、國際經濟的環境等。利率的高低可以調節資金供求,因而是國家重要的金融手段,由中央銀行負責管理。
2.匯率,是指一個國家的貨幣兌換另一個國家貨幣的比率,實質上是貨幣的價格。影響匯率變動的主要因素是本幣和外幣本身的價值或者所代表的價值,外匯供求變化等。匯率是調劑外匯資金供求的主要手段,也是影響國內幣值穩定的重要因素,由中央銀行負責管理。
3.保險費率,是指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收取的保險費的比例,或者說是投保人對保險人承保的每一單位的保險金額在一定保險期間所應支付保險費的比例,實際上是投保人購買保險的價格。保險費率與保險人所承擔的責任相關聯,保險責任越重,支付保險費的比例越高。保險法第一百零六條明確規定,商業保險的主要險種的基本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制訂。保險公司擬定的其他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4.證券價格,包括債券利率和股票買賣價格。債券利率本質上是貨幣使用權的價格,它取決于社會平均利潤率以及社會資金供求狀況。股票買賣價格則主要受發行股票的企業的凈資產值、盈利水平和股份活躍程度等因素的影響,企業外部的政治、經濟環境也對股票買賣價格產生影響。
5.期貨價格,是指買賣期貨合約的價格,其價格形成既反映相關實物商品的現貨價格情況,又反映該商品價格的遠期走勢。期貨價格一般由商品生產經營成本、期貨交易費用和預期利潤組成。影響期貨價格的因素主要有:供求關系、社會經濟因素,政治因素、季節和氣候等。
由于上述這些價格從構成上,以及在形成和運行方面,都與一般的商品價格有所有不同,政府在對這些價格進行管理和調控時,所采用的方式和手段也不同于對一般商品價格的管理。因此,這些特殊價格宜由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調整,不適用本法。
第四十八條 本法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釋義】 本條是對價格法生效時間的規定。
法律的生效時間,是指法律施行的時間。我國法律關于法律生效時間的規定,主要采取三種形式。一是在法中規定“本法自某年某月某日起施行”,明確規定了具體的生效時間。二是在法律條文中沒有規定具體的生效時間,而是規定“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國憲法規定國家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法律。因此,法律的生效時間要以國家主席公布該法律的日期為準。三是規定一個法律的生效日期要以另一個法律的生效日期為基礎,如企業破產法(試行)規定本法自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實施滿三個月之日起試行。本條規定采取的是第一種形式,明確規定價格法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即從1998年5月1日起價格法發生法律效力。本法公布后對其生效以前發生的價格活動不適用本法的規定,即本法不具有溯及力。
價格法已由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于1997年12月29日通過,并于當日由國家主席令92號公布。本條規定價格法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這期間還有四個月的時間。之所以規定一段時間,一是便于做好價格法施行前的準備工作,比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將以前制定的有關價格的法規、規章、辦法等,進行認真清理,凡是與價格法相抵觸的,都要進行修改或者廢止。同時,根據價格法規定的原則和措施,需要制定一些相配套的規定予以具體化,以便于實際操作。二是便于做好價格法的宣傳、普及工作。價格關系到國民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的安定,價格法不僅對經營者(從事生產、經營商品或者提供有償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在價格活動中的權利義務作了規定,明確經營者定價在價格形成中的主導地位,而且還對政府的定價行為作了系統的規范,對政府的宏觀調控措施作了適度規定,對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職權作了明確規定,對維護消費者的權益及廣大群眾對價格活動的監督作了明確規定,可以說,價格法涉及方方面面,各個領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一部重要法律。因此,要進行廣泛的宣傳,使大家了解價格法,遵守價格法。(完)
利率、匯率、保險費率、證券及期貨價格,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適用本法。
【釋義】 本條是對國家行政機關的收費以及本法調整對象的排除所作的規定
一、國家行政機關的收費應當依法進行。國家行政機關收費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行使行政職能收取的費用,也包括事業單位經國家行政機關授權行使行政職能收取的費用,主要有三大類:一是證照收費,主要指以本、牌、卡、表、簿、冊等形式發放的各類許可證、通行證、合格證、登記證、執照等證照的收費。二是管理類收費,包括管理費、登記費、證明費(公證費、認證費、鑒證費、簽證費等)。三是資源補償性收費。國家行政機關在職責范圍內履行公務和進行行政管理,應當由國家撥給經費,原則上不能收費。如果因特定管理目的需要收取費用,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這也就是說,國家行政機關收取費用,必須以法律、法規為依據,不能自行其是,如果不是依法收取費用,就屬于是非法收費,應當嚴格禁止非法收費的行為。
國家行政機關收費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嚴格控制收費項目,限定收費范圍、標準。在一段時間內,一些地區和部門出現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的現象,中央和國務院三令五申要堅決制止,對各地區、各部門也進行了一些清理整頓,但是問題仍然很嚴重。不少地區和單位依舊任意增加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范圍。這種亂收費的現象加重了企業事業單位和廣大群眾的負擔,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必須堅決制止。為了加強對國家行政機關收費的管理,本條對行政機關收費管理的基本原則作出規定。嚴格控制收費項目,就是要求負責收費立項的機關,在審批收費項目時要嚴格把關,對已有的收費項目應當認真清理,不合理的項目要堅決取消,對新申請設立的項目,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審批。在嚴格限制收費項目的同時,還要限定收費范圍、標準。這就是說,國家行政機關收費的范圍和標準應當是有限制的、確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任意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
二、國家行政機關收費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在本法中對國家行政機關的收費作出基本規定,意味著這種收費與價格是有密切聯系的,雖然它不能等同于一般的價格,但是可以作為價格的一種特殊形式,由本法作出特定的規范。然而本法規定的調整范圍,是商品價格和各類有償服務的收費,國家行政機關的收費屬于行政性收費,其性質與有償服務收費不同,不適用本法有關一般價格行為的規定,再有目前行政性收費的情況比較復雜,問題也較多,也不宜由本法作出具體規定,所以,國家行政機關收費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比較妥當。
三、利率、匯率、保險費率、證券及期貨價格,不適用本法。這是對本法的調整范圍作了排除。這項規定表明,利率、匯率、保險費率、證券及期貨價格,都是屬于特殊商品的價格,不包括在本法所指的商品和服務價格的范圍之內。
1.利率,是指一定時期內利息額同本金的比率,它實際上是資本的價格,決定利率的因素主要有:資金的供求狀況、利潤的平均水平、價格變動的幅度、國際經濟的環境等。利率的高低可以調節資金供求,因而是國家重要的金融手段,由中央銀行負責管理。
2.匯率,是指一個國家的貨幣兌換另一個國家貨幣的比率,實質上是貨幣的價格。影響匯率變動的主要因素是本幣和外幣本身的價值或者所代表的價值,外匯供求變化等。匯率是調劑外匯資金供求的主要手段,也是影響國內幣值穩定的重要因素,由中央銀行負責管理。
3.保險費率,是指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收取的保險費的比例,或者說是投保人對保險人承保的每一單位的保險金額在一定保險期間所應支付保險費的比例,實際上是投保人購買保險的價格。保險費率與保險人所承擔的責任相關聯,保險責任越重,支付保險費的比例越高。保險法第一百零六條明確規定,商業保險的主要險種的基本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制訂。保險公司擬定的其他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4.證券價格,包括債券利率和股票買賣價格。債券利率本質上是貨幣使用權的價格,它取決于社會平均利潤率以及社會資金供求狀況。股票買賣價格則主要受發行股票的企業的凈資產值、盈利水平和股份活躍程度等因素的影響,企業外部的政治、經濟環境也對股票買賣價格產生影響。
5.期貨價格,是指買賣期貨合約的價格,其價格形成既反映相關實物商品的現貨價格情況,又反映該商品價格的遠期走勢。期貨價格一般由商品生產經營成本、期貨交易費用和預期利潤組成。影響期貨價格的因素主要有:供求關系、社會經濟因素,政治因素、季節和氣候等。
由于上述這些價格從構成上,以及在形成和運行方面,都與一般的商品價格有所有不同,政府在對這些價格進行管理和調控時,所采用的方式和手段也不同于對一般商品價格的管理。因此,這些特殊價格宜由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調整,不適用本法。
第四十八條 本法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釋義】 本條是對價格法生效時間的規定。
法律的生效時間,是指法律施行的時間。我國法律關于法律生效時間的規定,主要采取三種形式。一是在法中規定“本法自某年某月某日起施行”,明確規定了具體的生效時間。二是在法律條文中沒有規定具體的生效時間,而是規定“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國憲法規定國家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法律。因此,法律的生效時間要以國家主席公布該法律的日期為準。三是規定一個法律的生效日期要以另一個法律的生效日期為基礎,如企業破產法(試行)規定本法自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實施滿三個月之日起試行。本條規定采取的是第一種形式,明確規定價格法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即從1998年5月1日起價格法發生法律效力。本法公布后對其生效以前發生的價格活動不適用本法的規定,即本法不具有溯及力。
價格法已由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于1997年12月29日通過,并于當日由國家主席令92號公布。本條規定價格法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這期間還有四個月的時間。之所以規定一段時間,一是便于做好價格法施行前的準備工作,比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將以前制定的有關價格的法規、規章、辦法等,進行認真清理,凡是與價格法相抵觸的,都要進行修改或者廢止。同時,根據價格法規定的原則和措施,需要制定一些相配套的規定予以具體化,以便于實際操作。二是便于做好價格法的宣傳、普及工作。價格關系到國民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的安定,價格法不僅對經營者(從事生產、經營商品或者提供有償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在價格活動中的權利義務作了規定,明確經營者定價在價格形成中的主導地位,而且還對政府的定價行為作了系統的規范,對政府的宏觀調控措施作了適度規定,對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職權作了明確規定,對維護消費者的權益及廣大群眾對價格活動的監督作了明確規定,可以說,價格法涉及方方面面,各個領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一部重要法律。因此,要進行廣泛的宣傳,使大家了解價格法,遵守價格法。(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