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二條 違反本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偷逃應納稅款、逃避國家有關進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為:
(一)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
(二)未經海關許可并且未繳納應納稅款、交驗有關許可證件,擅自將保稅貨物、特定減免稅貨物以及其他海關監管貨物、物品、進境的境外運輸工具,在境內銷售的;
(三)有逃避海關監管,構成走私的其他行為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海關沒收走私貨物、物品及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專門或者多次用于掩護走私的貨物、物品,專門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運輸工具,予以沒收,藏匿走私貨物、物品的特制設備,責令拆毀或者沒收。
有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釋義】 本條是對走私行為的界定及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走私是逃避國家監管,偷逃國家稅收,破壞國家建設,危害國家和民族利益的嚴重違法犯罪行為。嚴厲打擊走私不僅是一場重大的經濟斗爭,也是一場嚴肅的政治斗爭。為此,我國刑法對走私罪及其刑罰作了專門規定,刑罰最高可以判處死刑。但是,什么是走私行為,刑法未作法律界定。為了加大打擊走私的力度,嚴懲走私違法犯罪行為,本條在總結我國緝私經驗的基礎上,對走私行為作出了明確的界定,以與刑法的有關規定相銜接。根據本條規定,凡是違反本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逃避海關監管,偷逃應納稅款,逃避國家有關進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屬走私行為:一是,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二是,未經海關許可并且繳納應納稅款、交驗有關許可證件,擅自將保稅貨物、特定減免稅貨物以及其他海關監管貨物、物品、進境的境外運輸工具,在境內銷售的;三是,有逃避海關監管,構成走私的其他行為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凡有上述所列行為之一的,均構成走私行為,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行政責任。
根據本條規定,凡有本條所列走私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海關沒收走私貨物、物品及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專門或者多次用于掩護走私的貨物、物品,專門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運輸工具,予以沒收,藏匿走私貨物、物品的特制設備,責令拆毀或者沒收。“尚不構成犯罪”,是指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尚未達到需要依照刑事法律的規定,給予刑事制裁的程度,但是必須予以取締或者懲戒。具體的行政處罰可以視不同情況,由海關依法決定。
2.刑事責任。
所謂刑事責任,是指犯罪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按照刑法關于犯罪構成的理論,走私罪具有以下特征:一是,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成為犯罪主體;二是,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有犯罪故意;三是,客觀上實施了走私行為;四是,該走私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已經達到需要依照刑事法律的規定,給予刑事制裁的程度。根據本條規定,凡有本條所列走私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本條和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偽造的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犯上述走私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上述各項走私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根據本條和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以牟利或者傳播為目的,走私淫穢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書刊或者其他淫穢物品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單位犯上述走私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根據本條和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的規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1)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2)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3)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4)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5)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有上述犯罪行為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各項規定處罰。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根據本條和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定,走私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一般貨物、物品,或者未經海關許可并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批準進口的來料加工、來件裝配、補償貿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設備等保稅貨物,在境內銷售牟利,或者未經海關許可并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特定減稅、免稅進口的貨物、物品,在境內銷售牟利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1)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2)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3)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五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單位有上述犯罪行為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的偷逃應繳稅額處理。
第八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走私行為論處,依照本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貨物、物品的;
(二)在內海、領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載人員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或者運輸、收購、販賣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沒有合法證明的。
【釋義】 本條是對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貨物、物品等違法行為,按走私行為論處的規定。
根據本條規定,凡是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貨物、物品的;或者在內海、領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載人員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或者運輸、收購、販賣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沒有合法證明的,一律按走私行為論處。所謂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貨物、物品,是指經“第一手交易”直接從走私人處非法獲取走私進口的貨物、物品。除此之外,經過第二手、第三手甚至更多的收購環節后收購的,不能按走私行為論處。所謂在內海、領海、界河、界湖,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或者運輸、收購、販賣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是強調對上述運輸、收購、販賣行為的地域限制。對超出上述地域范圍,如在內地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或者運輸、收購、販賣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的,不能按走私行為論處。所謂“合法證明”,是指由有關主管部門頒發的進出口貨物、物品許可證、準運證等能夠證明該貨物、物品的來源、用途合法的證明文件。
本條所以規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貨物、物品;或者在內海、領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載人員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或者運輸、收購、販賣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沒有合法證明的,一律按走私行為論處,是因為這些行為雖然不直接涉及走私,但正是由于這些行為為走私貨物、物品提供了銷售和進入我國國內市場的渠道,為走私出口貨物、物品提供了貨源,成為走私的一個重要環節。為了嚴厲打擊走私違法犯罪行為,本條規定,對上述違法行為按走私行為論處,依照本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處罰,是必要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凡有本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行政責任。
凡有本條所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由海關沒收走私貨物、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專門或者多次用于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的運輸工具,予以沒收,藏匿走私貨物、物品的特制設備,責令拆毀或者沒收。具體的行政處罰,可以視不同情況,由海關決定。
2.刑事責任。
根據本條和本法第八十二條、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的規定,下列行為,以走私罪論處,依照刑法分則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第二節走私罪的規定處罰:(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國家禁止進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2)在內海、領海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進出口物品的,或者運輸、收購、販賣國家限制進出口貨物、物品,數額較大,沒有合法證明的;(3)逃避海關監管將境外固體廢物運輸進境的。具體刑罰,由司法機關根據所犯罪行及情節,依法判決。
第八十四條 偽造、變造、買賣海關單證,與走私人通謀為走私人提供貸款、資金、帳號、發票、證明、海關單證,與走私人通謀為走私人提供運輸、保管、郵寄或者其他方便,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海關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釋義】 本條是對偽造、變造、買賣海關單證及與走私人通謀,為走私提供便利條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海關是國家的進出關境監督管理機關,依法對我國的對外開放口岸和對外貿易實施海關監管,其主要職責是,監管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征收關稅和其他稅、費,查緝走私,編制海關統計和辦理其他海關業務。偽造、變造、買賣海關單證,是妨害海關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的嚴重違法犯罪行為,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條所稱“海關單證”,是指海關在其職權范圍內,根據履行監管職責的需要制發的用以指示工作,處理問題或者聯系事務的各種公文,和用以證明身份、權利義務關系或者有關事實的憑證,如決定、命令、通知、證件、證書、經海關審核確認的報關單證、由海關填發的稅款繳款書等。“偽造”,是指無制作權人冒用海關名義,非法制作海關單證的行為。“變造”,是指行為人利用涂改、刮擦、挖補、拼接等手段,對真實的海關單證進行改制,變更其原來真實內容的行為。“買賣”,是指行為人為謀利或者其他目的,非法購買或出售海關單證的行為。
近年來,與走私人通謀,內外勾結,為走私提供便利條件的違法犯罪行為逐漸增多,涉及的范圍很廣,有的與走私人通謀為走私人提供貸款、資金、帳號、發票、證明、海關單證,有的與走私人通謀為走私人提供運輸、保管、郵寄或者其他方便。如廈門走私案、湛江走私案、福田保稅區內外勾結走私案等,給國家造成的損失和危害觸目驚心。其中所謂“通謀”,是指事前與走私分子共同商議,制定走私計劃,進行走私分工等活動;“提供貸款、資金”,是指將資金借貸給走私分子從事走私活動;“提供帳號”;是指將本人或者單位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中設立的帳號提供給走私分子,供其在走私中使用;“提供發票”,是指為走私分子提供可以作為計帳、納稅、報銷等憑證使用的發貨票或者空白發票;“提供證明、海關單證”,是指非法為走私分子提供運輸、收購、販賣走私貨物、物品所需的有關證明、憑證,如進出口許可證、準運證等;“提供運輸方便”,是指為走私分子運輸走私貨物、物品提供各種運輸工具;“提供保管方便”,是指為走私分子存放走私貨物、物品提供倉儲條件或者代為保管走私貨物、物品;“提供郵寄方便”,是指明知他人郵寄的物品是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物品,或者是超出國家規定限額的物品而準予郵寄的行為;“其他方便”,是指上列情形以外的其他各種幫助,如為走私分子通風報信等。為了有力地制止和打擊上述違法犯罪行為,本條對偽造、變造、買賣海關單證及與走私人通謀,采取各種手段為走私提供便利條件的違法犯罪行為,規定了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1.行政責任。
根據本條規定,偽造、變造、買賣海關單證,與走私人通謀為走私人提供貸款、資金、帳號、發票、證明、海關單證,與走私人通謀為走私人提供運輸、保管、郵寄或者其他方便,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海關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2.刑事責任。
根據本條和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的規定,偽造、變造、買賣海關單證,構成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與走私人通謀為走私人提供貸款、資金、帳號、發票、證明、海關單證,或者為其提供運輸、保管、郵寄或者其他便利條件,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以走私罪的共犯論處。
第八十五條 個人攜帶、郵寄超過合理數量的自用物品進出境,未依法向海關申報的,責令補繳關稅,可以處以罰款。
【釋義】 本條是對違反個人自用物品限量管理的處罰規定。
根據本法和海關的有關規定,個人攜帶、郵寄行李物品以及其他物品,應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并應當如實向海關申報,這是作為海關管理相對人的個人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個人攜帶或郵寄超過合理數量的自用物品進出境,而未依法向海關申報的,就是違反了法定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按照本條規定,違反這項法定義務的個人承擔法律責任的方式有兩種:一是履行納稅義務,由海關責令補繳關稅。個人攜帶或郵寄超過自用、合理數量的物品進出境而未向海關申報,構成了違反法定納稅義務的行為,海關可以依法履行繳納關稅的義務。二是處以罰款。這是對違反法定義務的相對人的一種懲戒措施。本條對罰款的數額未作規定,可以由行政法規或規章具體規定。按照現行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的規定,個人攜帶、郵寄超過海關規定數量但數額較小仍屬自用的物品進出境,未向海關申報的,可以并處物品等值以下的罰款。在本條規定的承擔法律責任的兩種方式中,補繳關稅是法律規定必須承擔的責任,而法律并未規定必須并處罰款,是否處以罰款以及罰款的具體數額則可由行政法規作出規定。
第八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運輸工具不經設立海關的地點進出境的;
(二)不將進出境運輸工具到達的時間、停留的地點或者更換的地點通知海關的;
(三)進出口貨物、物品或者過境、轉運、通運貨物向海關申報不實的;
(四)不按照規定接受海關對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進行檢查、查驗的;
(五)進出境運輸工具未經海關同意,擅自裝卸進出境貨物、物品或者上下進出境旅客的;
(六)在設立海關的地點停留的進出境運輸工具未經海關同意,擅自駛離的;
(七)進出境運輸工具從一個設立海關的地點駛往另一個設立海關的地點,尚未辦結海關手續又未經海關批準,中途擅自改駛境外或者境內未設立海關的地點的;
(八)進出境運輸工具,未經海關同意,擅自兼營或者改營境內運輸的;
(九)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進出境船舶和航空器被迫在未設立海關的地點停泊、降落或者在境內拋擲、起卸貨物、物品,無正當理由,不向附近海關報告的;
(十)未經海關許可,擅自將海關監管貨物開拆、提取、交付、發運、調換、改裝、抵押、質押、留置、轉讓、更換標記、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的;
(十一)擅自開啟或者損毀海關封志的;
(十二)經營海關監管貨物的運輸、儲存、加工等業務,有關貨物滅失或者有關記錄不真實,不能提供正當理由的;
(十三)有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其他行為的。
【釋義】 本條是對走私以外的其他逃避海關監管行為的處罰規定。
進出境的運輸工具、貨物、物品是海關監管的對象,本法對運輸工具、貨物、物品進境出境時海關監管的基本規則作出了一系列規定,違反這些基本規則,就是違反了法定義務,構成逃避海關監管的行為,必須承擔法律責任。本條就是針對違反海關監管基本規則的十三項違法行為所作的處罰規定,在這條規定中明確了違反海關監管基本規則行為的構成,以及違法者承擔責任的方式。按照本條規定,應當給予處罰的行為包括以下十三種行為:
(1)運輸工具不經設立海關的地點進出境的。這是對應本法第八條所作的規定,在該條規定中明確進出境運輸工具必須通過設立海關的地點進境或者出境,如有特殊情況也要依法經過批準。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的,就構成這一違法行為。
(2)不將進出境運輸工具到達的時間、停留的地點或者更換的地點通知海關的。這是與本法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的規定相對應的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進出境運輸工具負責人如果不將到達時間、停留地點、更換地點等事項通知海關,將直接影響海關的監管,應當給予處罰。
(3)進出口貨物、物品或者過境、轉運、通運貨物向海關申報不實的。本法規定進口貨物、物品,出口貨物、物品,過境、轉運和通運貨物,都應當接受海關監管,其中一項法定的義務是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如果申報是虛假的、不實的,則是一種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就應承擔法律責任,受到處罰。這里還要說明的是,如果違法者的行為超出海關監管要求的申報不實的界限,出現其他違法行為的,則按照其他有關的處罰規定追究責任,例如,屬于是走私犯罪行為的弄虛作假,就不能以向海關申報不實為借口,逃避罪責。
(4)不按照規定接受海關對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進行檢查、查驗的。對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進行檢查、查驗,是海關依據維護國家主權和國家利益的需要實施進出境監督管理的一項必要措施,所有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都有依法接受檢查、查驗的義務,不得違反,如果不按照海關監管規定接受檢查、查驗,就要給予處罰。
(5)進出境運輸工具未經海關同意,擅自裝卸進出境貨物、物品或者上下進出境旅客的。按照本法第十七條的規定,運輸工具裝卸進出境貨物、物品或者上下進出境旅客,應當接受海關監管,如果出現擅自裝卸貨物、上下旅客的行為,則是與接受海關監管的要求相沖突的,會造成逃避海關監管的不良后果,是不能被允許的。所以對擅自裝卸貨物、上下旅客的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進行處罰,不僅是可行的,而且是維護海關監管秩序的合理需要。
(6)在設立海關的地點停留的進出境運輸工具未經海關同意,擅自駛離的。這是與本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相對應的,海關對進出境運輸工具有一系列的監管規定,其中規定停留在設立海關的地點的進出境運輸工具,未經海關同意,不得擅自駛離,就是有效監管的措施之一,違反這一規定的,就應予以處罰。
(7)進出境運輸工具從一個設立海關的地點駛往另一個設立海關的地點,尚未辦結海關手續又未經海關批準,中途擅自改駛境外或者境內未設立海關的地點的。這是與本法第十四條相對應的規定。對進出境運輸工具實施海關監管是具體的,必須符合海關監管的要求,違反各項具體要求的,即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必須給予處罰。同樣,這項處理的規定只適用于違反海關監管的一般制度,如果擅自改駛還出于其他違法犯罪目的,則另作處罰。
(8)進出境運輸工具,未經海關同意,擅自兼營或者改營境內運輸的。按照本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對進出境運輸工具兼營或者改營境內運輸,并非一律不允許,而是可以允許的,但是必須經海關同意,辦理海關手續,符合海關監管要求,如果未經海關同意,擅自兼營或者改營境內運輸,則是干擾海關監管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處罰。
(9)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進出境船舶和航空器被迫在未設立海關的地點停泊、降落或者在境內拋擲、起卸貨物、物品,無正當理由,不向附近海關報告的。這是與本法第二十二條相對應的規定,如果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而采取特殊措施是予以認可的,但在情況發生后,進出境運輸工具負責人有立即向附近海關報告的義務,接受海關監管,如果無正當理由又不履行向海關報告義務的,就應當給予處罰。
(10)未經海關許可,擅自將海關監管貨物開拆、提取、交付、發運、調換、改裝、抵押、質押、留置、轉讓、更換標記、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的。這是對應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所作的規定,而在本法第三十七條中所指的海關監管貨物則是在本法第一百條中作出了界定,就是指本法第二十三條所列的進出口貨物,過境、轉運、通運貨物,特定減免稅貨物,以及暫時進出口貨物、保稅貨物和其他尚未辦結海關手續的進出境貨物。凡屬海關監管貨物都處于海關監管過程中,依法負有一定的海關義務,因此不允許對海關監管貨物作出影響海關監管的處置,對違法者給予處罰。
(11)擅自開啟或者損毀海關封志的。這是對應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而作出的規定,海關加施的封志,是海關實施監管的措施,任何人擅自開啟或者損毀這種封志,都是干擾破壞海關監管的行為,直接對抗海關采取的監管行動,應當受到處罰。
(12)經營海關監管貨物的運輸、儲存、加工等業務,有關貨物滅失或者有關記錄不真實,不能提供正當理由的。這是與本法第三十八條以及有關條款相聯系的規定,要求經營海關監管貨物的運輸、儲存、加工等業務的經營者,應當如實記錄這些貨物的滅失或者有關情況,因為它是海關實施監管所需要的,如果作不真實的記錄則不利于或者是阻撓了海關的正常監管,因此列入受處罰的行為之列。
(13)有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其他行為的。這是一項補充性條款,因為前述所列十二條違法行為,雖然是與一定的海關監管規定相對應的,但是并不能包括所有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所以需要有這項彌補因列舉不全造成遺漏的規定,目的是對在法律責任中未列舉的但是又應作出處罰的行為有進行處罰的法律依據。
按照本條規定,有本條所列的十三項違法行為之一的,違法者承擔責任的方式有兩種:一是處以罰款,二是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上述違法行為,法律未規定必須處以罰款,是否處以罰款、罰款的具體數額,可以由行政法規規定。
第八十七條 海關準予從事有關業務的企業,違反本法有關規定的,由海關責令改正,可以給予警告,暫停其從事有關業務,直至撤銷注冊。
【釋義】 本條是對違法經營海關準予從事的有關業務的處罰規定。
按照本法規定,需經海關準許才能從事的業務包括:報關業務,經營保稅貨物的儲存、加工、裝配、展示、運輸、寄售業務和經營免稅商店,經營海關監管貨物倉儲業務。企業從事上述業務,必須依法經海關注冊,并遵守海關監管要求。本法對經營海關準予從事的業務的企業規定了若干監管規則,比如,經營海關監管貨物倉儲業務的企業,應按海關規定辦理貨物的收存、交付手續;經營保稅貨物加工、裝配的企業,在轉讓、轉移保稅貨物時應向海關辦理有關手續;報關企業接受委托辦理報關手續的,應當對委托人所提供情況的真實性進行合理審查,等等。從事有關業務的企業在經營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法定規則,違反法定規則的,應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本條就是對海關準予從事有關業務的企業違反本法規定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有三種:一是由海關責令改正,這就是由海關糾正違法行為,違法者承擔在限期內改正的責任。二是給予警告,這是對違法者實施的一種申誡處罰。三是暫停從事有關業務,直至撤銷注冊,這是對違法者實施的一種禁業制裁。
第八十八條 未經海關注冊登記和未取得報關從業資格從事報關業務的,由海關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
【釋義】 本條是對未經海關注冊登記和未取得報關從業資格從事報關業務,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本法第十一條規定,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企業辦理報關手續,必須依法經海關注冊登記。報關人員必須依法取得報關從業資格。未依法經海關登記的企業和未依法取得報關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報關業務。本條就是對違反第十一條的要求規定的法律責任。第十一條規定了兩種情況,一是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企業辦理報關手續,必須依法經海關注冊登記;二是報關人員必須依法取得報關從業資格。海關總署發布的有關規定,對這兩種情況作了具體規定:
關于從事報關業務的企業,根據海關總署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報關單位和報關員的管理規定》,下列單位可以向海關申請辦理報關注冊登記:(一)專門從事報關服務的企業;(二)對外貿易倉儲運輸、國際運輸工具服務及代理等業務,兼營報關服務業務的企業;(三)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第(三)為自理報關單位。自理報關企業應向所在地海關提交有關文件,經海關審核批準,發給《自理報關注冊登記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專業報關企業的管理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代理報關企業的管理規定》,對第(一)、(二)項規定的專門從事和兼營報關服務的報關企業的注冊登記作了具體規定:(1)開辦專業報關企業和辦理報關注冊登記,應當具備海關認定的固定報關服務場所及符合海關報關作業所需要的設備、注冊資金人民幣150萬元以上;交納風險擔保金人民幣20萬元及健全的組織和財務管理機構及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作業人員。申請開辦專業報關企業,需向所在地海關提交書面申請報告、申請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文件、可行性研究報告、專業報關企業章程等文件。經海關初審認為符合條件的,應將上述文件及初審意見報海關總署審批。海關總署在接到所報材料后三十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經海關總署批準后,申辦企業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領營業執照。專業報關企業所在地海關根據專業報關企業提交的《專業報關企業注冊登記申請書》及海關總署的批準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制發的營業執照等有關文件,核發《專業報關企業注冊登記證書》。海關對專業報關單位實行年審制度。(2)申請代理報關注冊登記(兼營報關業務)應具備下列條件:國務院主管部門批準經營國際貨物運輸代理、國際運輸工具代理業務;注冊資金人民幣150萬元;交納風險擔保金人民幣20萬元及海關認為應具備的其他條件。代理報關企業所在地海關根據企業提交的《代理報關企業注冊登記申請書》及國務院主管部門批準經營國際貨運代理、國際運輸工具代理業務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等有關文件,辦理注冊登記手續,核發《代理報關企業注冊登記證書》。海關對代理報關企業實行年審制度。
關于報關人員,《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報關單位和報關員的管理規定》要求,代理報關單位和自理報關單位,應當按照海關的要求選用報關員,并對本單位報關員的報關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參加報關員培訓的人員必須具有良好的品行、高中畢業或中等專業學校畢業以上學歷和相應的外語水平、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及海關規定的其他條件。對培訓合格的,由培訓單位發給《報關員培訓結業證書》。報關單位選用的報關人員必須持有《報關員培訓證書》,經主管海關審查認可,發給《報關員證》后,即成為報關員。海關對報關員實行年審制度。
對違反上述規定,未取得海關注冊登記和未取得報關從業資格從事報關業務的,本條規定了行政責任,即由海關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同時,海關可以并處罰款。
第八十九條 報關企業、報關人員非法代理他人報關或者超出其業務范圍進行報關活動的,由海關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暫停其執業;情節嚴重的,撤銷其報關注冊登記、取消其報關從業資格。
【釋義】 本條是對報關企業、報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報關活動,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本法第十一條規定,報關企業和報關人員不得非法代理他人報關,或者超出其業務范圍進行報關活動。本條就是對違反第十一條內容規定的法律責任。海關總署發布的有關規定,對報關企業和報關人員的報關行為規則作了具體規定。主要是:(1)自理報關單位只能辦理本單位進出口的報關業務,不得代理其他單位報關。專業報關企業可在所在關區各口岸辦理報關納稅等事宜。如需辦理所在關區以外口岸報關事宜,由所在地海關報上級海關后,報海關總署審批。專業報關企業在報關時,需向海關出示委托人的正式委托書。專業報關企業不得出借其名義,供他人受托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納稅事宜,亦不得借用他人名義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納稅業務。代理報關企業應在所在關區各口岸辦理報關納稅等事宜。特殊情況,經所在地上級海關商異地海關同意,報海關總署,可在異地辦理報關業務。代理報關企業只能接受有權進出口貨物單位的委托,辦理本企業承攬、承運貨物的報關納稅等事宜。代理報關企業在報關時,必須出示本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名的授權辦理本次報關納稅等事宜的責任授權書和承攬、承運進出口貨物的協議書及委托人的報關委托書。代理報關企業不得以任何形式出讓其名義供他人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納稅等事宜。(2)除海關特準的外,報關員只能代表其所屬報關單位報關,不能同時受聘于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報關單位。脫離原單位調入另一報關單位的報關員,經海關認可并換發《報關員證》,可以成為另一報關單位的報關員。
對違反海關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報關企業、報關人員非法代理他人報關或者超出其業務范圍進行報關活動的,根據本條規定,由海關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暫停其執業;對情節嚴重的,由海關撤銷其報關注冊登記、取消其報關從業資格。
第九十條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企業、報關人員向海關工作人員行賄的,由海關撤銷其報關注冊登記,取消其報關從業資格,并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不得重新注冊登記為報關企業和取得報關從業資格證書。
【釋義】 本條是對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企業、報關人員向海關工作人員行賄,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企業、報關人員向海關工作人員行賄,是指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企業、報關人員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海關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為;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海關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海關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行為。比如為了非法減免關稅而給海關工作人員送禮。對海關工作人員行賄,會腐蝕海關工作人員,損害國家利益。本條對此規定了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一、行政責任:行政責任包括行政處分與行政處罰,本條規定的是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是國家行政機關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給予處罰。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營業執照;行政拘留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本條規定的行政處罰包括兩種,一是由海關撤銷報關企業的報關注冊登記,取消報關員的報關從業資格。二是對其處以罰款。對罰款數額本條未作具體規定,海關在具體執法中,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二、刑事責任:本條規定,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企業、報關人員向海關工作人員行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九十條規定,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或者并處沒收財產。
另一方面,為了凈化報關隊伍,提高報關人員素質,本條規定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企業和報關人員向海關工作人員行賄構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外,不得重新注冊登記為報關企業和取得報關從業資格證書。本條對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企業和報關人員向海關工作人員行賄未構成犯罪的,雖然也規定由海關撤銷其報關注冊登記,取消其報關從業資格,但沒有規定以后不得重新注冊登記為報關企業和取得報關從業資格證書。而對構成行賄罪的,則明確作出了禁止性規定。
第九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進出口侵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保護的知識產權的貨物的,由海關依法沒收侵權貨物,并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釋義】 本條是對違法進出口侵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保護的知識產權的貨物行為進行處罰的規定。
我國海關以維護國家主權和利益,加強海關監督管理,促進對外經濟貿易和科技文化交往,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為宗旨,努力創設、改革和完善各項海關業務制度,各項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為了有效地實施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我國制定了海關關于知識產權保護的實施辦法,明確規定海關認為必要時,可要求收發貨人在辦理進出口貨物的海關手續時就貨物的知識產權狀況進行補充申報。收發貨人應根據海關的要求如實申報進出口貨物的知識產權狀況并附交有關擁有或合法使用有關知識產權的證明文件。
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的申請應由權利人或其代理人向海關總署提出。權利人在中國境內未設有營業場所或辦事機構的,應委托其在境內的代理人提出備案申請。申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的權利人或其代理人應根據其申請備案的知識產權的性質和商品類別的情況分別向海關總署提交相應的備案申請書,并隨附規定應交驗的文件。海關總署批準備案申請的,應向權利人頒發《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證書》。權利人或其代理人請求海關就即將進出境的侵權嫌疑貨物采取保護措施的,應向貨物的進出境地海關提交書面申請,并按照海關的要求附交有關侵權嫌疑貨物的實物、圖片或其他證據。
權利人或其代理人應在請求海關采取的措施中明確提出請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要求。權利人或其代理人請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時,應按照規定提交與進口貨物到岸價格或出口貨物離岸價格等值的擔保金;對未能確定到岸價格或離岸價格的,應根據海關估定的金額提交。事先未在海關總署備案的知識產權的權利人或其代理人向海關申請采取保護措施的申請,應向海關總署同時提交備案申請文件和采取保護措施的申請文件。
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經海關、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或者人民法院確定為侵權貨物的,應由海關予以沒收。對已放行的侵權貨物,海關應予以追繳沒收;無法追繳沒收的,海關應向收發貨人追繳與進口貨物的到岸價格或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格等值的價款。海關沒收侵權貨物或追繳等值價款,應向收發貨人制發處罰通知書。海關沒收侵權貨物后,應書面通知權利人或其代理人。
為了實現國際社會知識產權邊境保護合作的需要,以制止國際貿易中侵犯知識產權邊境保護制度,有效地防范侵犯知識產權的貨物和物品進出我國海關關境,本法將現行有效的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制度上升為法律規范,在第四十四條增加了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制度的內容,明確規定海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與進出境貨物有關的知識產權實施保護。需要向海關申報知識產權狀況的,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及其代理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海關如實申報有關知識產權狀況,并提交合法使用有關知識產權的證明文件。同時,為了保障這一制度得到有效實施,對于違反本法規定侵犯知識產權的違法行為相應規定了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本條就是對違法進出口侵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保護的知識產權的貨物行為進行處罰的規定。
按照本條規定,對于違反本法規定進出口侵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保護的知識產權的貨物的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是:未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罰,由海關依法沒收侵權貨物,并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我國刑法在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一章中專設“侵犯知識產權罪”一節,對未經注冊商標許可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商標的犯罪行為;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的犯罪行為;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犯罪行為;假冒他人專利的犯罪行為;以營利為目的侵犯著作權、商業秘密,銷售侵權復制品等的犯罪行為都規定了相應的刑事處罰。對于進出口侵犯我國法律、行政法規保護的知識產權的貨物構成犯罪的行為,應當根據各個具體犯罪案件的性質、情節、后果等的不同,依照刑法的相關條款定罪處刑。
第九十二條 海關依法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在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海關處罰決定作出之前,不得處理。但是,危險品或者鮮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長期保存的貨物、物品以及所有人申請先行變賣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可以先行依法變賣,變賣所得價款由海關保存,并通知其所有人。
人民法院判決沒收或者海關決定沒收的走私貨物、物品、違法所得、走私運輸工具、特制設備,由海關依法統一處理,所得價款和海關決定處以的罰款,全部上繳中央國庫。
【釋義】 本條是對海關依法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和人民法院判決沒收或者海關決定沒收的走私貨物、物品、違法所得、走私運輸工具、特制設備如何處理的規定,共兩款內容,分別規定了海關對依法扣留的貨物、物品與運輸工具和人民法院判決沒收或者海關決定沒收的走私貨物、物品、違法所得、走私運輸工具、特制設備的處理原則和辦法。
海關是國家的進出關境監督管理機關,其監督管理的對象是進出關境的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及人員的有關活動。海關權力是指海關依據本法授予的在監督管理活動中擁有的支配、管理、指揮的權力。為了確保海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切實有效地加強海關的監督管理職能,本法賦予了海關檢查查驗權、查閱查問權、調查復制權、扣留權等一系列必要的權力,其中對貨物、物品、運輸工具的扣留權,本法第六條第(一)項和第(四)項都作出了規定,明確海關對違反本法或者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進出境貨物、物品和運輸工具,可以扣留;在海關監管區和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對有走私嫌疑的運輸工具、貨物、物品,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可以扣留;在海關監管區和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以外,對有走私嫌疑的運輸工具和除公民住處以外的有藏匿走私貨物、物品嫌疑的場所,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可以進行檢查,對其中有證據證明有走私嫌疑的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可以扣留。
那么對海關依法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如何處理呢?本條第一款就是為解決這個問題而確立的一項新的法律規范。依照本條的規定,海關依法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在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海關作出處罰決定之前,不得隨便處理,這是一個基本的原則。但是,對于危險品或者鮮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長期保存的貨物、物品以及所有人主動申請先行變賣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降低行政成本,保證國家罰沒收入免受不必要的損失,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可以先行依法變賣,變賣所得價款由海關保存,并通知其所有人。這就開了個“口子”,允許在一定條件下先行處理,充分體現了法律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原則,因此是符合實際需要的法律規范。
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人民法院判決沒收或者海關決定沒收的走私貨物、物品、違法所得、走私運輸工具、特制設備,由海關依法統一處理,所得價款和海關決定處以的罰款,全部上繳中央國庫。這是對罰沒物品由海關依法統一處理、全部上繳中央國庫的規定。走私貨物、物品、違法所得、走私運輸工具、特制設備,人民法院或者海關有權予以沒收,對違反海關法律規定的當事人,海關有權處以罰款,這是人民法院或者海關代表國家對違法犯罪行為所給予的處罰。對于罰沒物品和款項依照規定應當全部上繳中央國庫,由國家取得所有權,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對罰沒物品和款項進行私自處理。同時由于走私貨物、物品、走私運輸工具、特制設備具有特殊性,國家又實行統一處理的緝私體制,因此本條規定,無論是法院判決沒收的還是海關決定沒收的走私貨物、物品、違法所得、走私運輸工具、特制設備,都統一由海關依法處理,所得價款和海關決定處以的罰款,全部上繳中央國庫。
第九十三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海關的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海關可以將其保證金抵繳或者將其被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釋義】 本條是對強制執行的規定,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海關的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海關可以將其保證金抵繳或者將其被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海關依法行政,當事人對海關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而引起的行政爭議,既可以向海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我國行政復議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海關工作的實際,當事人認為海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海關的上一級海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上一級海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上一級海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上一級海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并加蓋印章。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終裁決的行政復議決定的,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一)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海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二)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上一級海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當事人認為海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當事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當事人必須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當事人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海關可以向第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或者提起訴訟的,處罰即為生效。罰款、違法所得和依法追繳的走私貨物、物品或者運輸工具的等值價款,應當在海關處罰決定指定的期限內繳清。受海關處罰的當事人在境內沒有永久住所的,應當在離境前繳清罰款、違法所得和依法追繳的貨物、物品或者運輸工具的等值價款。當事人對海關的處罰決定不服或者在離境前不能繳清上述款項的,應當交付相當于上述款項的保證金、抵押物,或者提供海關認可的其他保證。如果當事人逾期不履行海關的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按照本條規定,作出處罰決定的海關可以將其保證金抵繳或者將其被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九十四條 海關在查驗進出境貨物、物品時,損壞被查驗的貨物、物品的,應當賠償實際損失。
【釋義】 本條是對海關在查驗進出境貨物、物品時損壞被查驗的貨物、物品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海關作為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履行“為國把關”的重要職責,授予其必要的權力是完全應當的,同時為了防止權力被濫用,又需要規范海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執法行為,以保護海關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因此海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必須遵守法律,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嚴格執法,接受監督。對由于海關自身原因造成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海關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為了維護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進出境物品的所有人的合法權益,也為了保證海關工作人員依法行使查驗進出境貨物、物品的權力,本條規定了海關執行公務中所造成的損壞被查驗貨物、物品的民事損害賠償制度,按照本條的規定,海關在查驗進出境貨物、物品時,損壞被查驗的貨物、物品的,應當賠償實際損失。這一規定充分體現了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原則。至于具體賠償事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關于查驗進出境貨物、物品造成損壞的賠償辦法》執行。
根據查驗進出境貨物、物品造成損壞的賠償辦法,在查驗進出境貨物、物品時,由于海關關員責任造成被查貨物物品損壞的,海關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賠償當事人的直接經濟損失。賠償直接經濟損失的金額,根據被損壞的貨物、物品或其部件受損耗程度或修理費用確定。必要時,可憑公證機構出具的鑒定證明確定。對于下列情況海關不予賠償:(一)由于當事人搬移、開拆、重封包裝或保管不善造成的損失;(二)易腐、易失效貨物、物品在海關正常工作程序所需要時間內(含扣留或代保管期間)所發生的變質或失效,當事人事先未向海關聲明的;(三)海關正常檢查產生的不可避免的磨損;(四)在海關查驗之前所發生的損壞和海關查驗之后發生的損壞;(五)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貨物、物品的毀壞或損失。海關關員在查驗貨物、物品時,損壞被查驗貨物、物品應如實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查驗貨物、物品損壞報告書》一式兩份,由查驗關員和當事人雙方簽字,一份交當事人,一份留海關存查。海關依法徑行開驗,復驗或者提取貨樣時,應會同有關貨物、物品保管人員共同進行。如造成貨物、物品損壞,查驗關員應請在場的保管人員作為見證人在《報告書》上簽字,并及時通知當事人。當事人收到《報告書》后,與海關共同協商確定貨物、物品的受損程度。貨物、物品受損程度確定后,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為基數,確定賠償金額。賠償金額確定后,由海關填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損壞貨物、物品賠償通知單》。當事人自收到《通知單》之日起三個月內憑單向海關領取賠款,或將銀行帳號通知海關劃撥。逾期海關不再賠償。賠款一律用人民幣支付。
第九十五條 海關違法扣留貨物、物品、運輸工具,致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釋義】 本條是對海關違法扣留貨物、物品、運輸工具致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失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
本次海關法修改以“依法行政、為國把關”為指導,遵循的一個重要原則就是加大執法力度與規范執法行為相結合。既要加大打私、監管和處罰的力度,授予執法主體必要的權力,滿足海關執法的需要,又要注意規范政府部門的行為,防止濫用職權。所以本法在確立海關管理相對人義務的同時也明確其權利,并進一步規范了海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執法行為,以保護海關管理相對人的合法利益。海關扣留貨物、物品、運輸工具,由于直接涉及到當事人的財產和權益保護,就必須遵守本法規定,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進行。
對于海關違法扣留貨物、物品、運輸工具,致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失的,按照本條的規定,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這一規定中“應當依法”所依據的法律首先就是憲法,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政府的權力,來自人民,是人民通過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法律授權的。因此,政府必須依法行使行政職權,不能違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這是現代國家政府運轉的基本準則。為了保護人民的合法利益,憲法規定,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為了落實憲法規定,我國先后制定了行政訴訟法和國家賠償法。根據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造成損害的,有權請求賠償。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該行政機關或者該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所在的行政機關負責賠償。國家賠償法對賠償范圍、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賠償程序、賠償方式和計算標準等問題均作了具體規定,其中就包括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人身權或財產權而產生的行政賠償。海關因違法扣留貨物、物品、運輸工具,造成當事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就屬于侵犯當事人財產權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承擔行政賠償責任。需要注意的是,前條規定的應當賠償實際損失與本條規定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兩者雖然都是賠償,但是性質卻完全不同,其區別主要在于:前者屬于承擔民事責任,后者屬于承擔行政責任;前者適用歸責原則和公平原則,后者則采用違法原則;前者應賠償實際損失,后者根據我國國情和經濟實力,當事人一般得到的賠償往往少于實際損失。
第九十六條 海關工作人員有本法第七十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依法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釋義】 本條是對海關工作人員在執法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的規定。
海關工作人員依照國家法律賦予的權力履行職責,進行海關行政執法,既是其權利,也是其義務。因此,海關工作人員必須秉公執法,廉潔自律,忠于職守,文明服務,以維護國家利益。加強對海關工作人員執法活動的監督制約,明確其違法責任,防止職務犯罪,是有效制止走私犯罪的一個重要方面,也是修改海關法的一項重要內容。為了建立一支廉潔、高效、遵紀守法的海關執法隊伍,本次修改海關法,在強化海關行政權力的同時,根據海關執法的特點,對海關工作人員的執法活動進行了規范,詳細列舉了十項海關工作人員的禁止性行為,并專設一章對海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執法監督作出規定。
根據本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海關工作人員必須秉公執法,廉潔自律,忠于職守,文明服務,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包庇、縱容走私或者與他人串通進行走私;(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檢查他人身體、住所或者場所,非法檢查、扣留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三)利用職權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四)索取、收受賄賂;(五)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海關工作秘密;(六)濫用職權,故意刁難,拖延監管、查驗;(七)購買、私分、占用沒收的走私貨物、物品;(八)參與或者變相參與營利性經營活動;(九)違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權限執行職務;(十)其他違法行為。這是對海關工作人員應當作為和不得作為的規定,海關工作人員有義務認真遵照執行,如果違反了上述規定,就要依法給予一定的制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按照本條的規定,海關工作人員有本法第七十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依法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行政處分是承擔行政責任的一種方式,適用于國家行政機關內部,是按行政隸屬關系對違反紀律行為或者是尚未構成犯罪的輕微違法行為給予的行政制裁,行政處分的種類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留用察看、開除等共八種。對于有上述所列行為之一的海關工作人員,有處分權的海關應當根據違法行為的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不同的處分,以達到教育懲戒的目的。沒收違法所得是指由行政機關實施的對違法行為人不合法占有的違法收入收歸國有的處罰方式,它也是承擔行政責任的一種方式。海關工作人員由上述違法行為所獲得的非法所得,海關必須予以剝奪追繳,依法全部沒收,使其在經濟上得不到任何好處。對于海關工作人員有上述所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的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犯罪事實、情節輕重定罪量刑,給予刑事處罰。
第九十七條 海關的財政收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由審計機關以及有關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處理;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釋義】 本條是對審計機關和有關部門對海關財政收支違法行為的處理的規定。
海關作為一個執法部門,為完成自己的法定職責,應有自己的經費來源和財務開支,海關的經費由財政列支,其支付日常人財物開支的費用也應有會計帳目。這樣,按我國的有關法律,海關的財政收支也應接受有關的部門監督檢查。其中主要是我國的審計部門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我國審計法規定,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的財政收支,依照審計法規定應當接受審計監督,審計機關對各有關部門的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依法進行審計監督。我國會計法規定,國家機關必須依照會計法辦理會計事務。各單位必須依法設置會計帳簿,并保證其真實、完整。財政部門有權依法實施監督檢查。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也有這方面的個別規定,比如,各級海關進行海關統計也應執行統計法中有關統計的規定等等。只要涉及海關的財政收支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都由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處理。
本條列明的審計機關在執行職務時,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違反預算的行為或者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行為,審計機關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審計機關有權依法責令限期繳納應當上繳的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限期退還被侵占的國有資產,以及采取其他糾正措施。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審計機關認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應當提出給予行政處分的建議,被審計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及時作出決定。構成犯罪的還應交有關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八條 未按照本法規定為控告人、檢舉人、舉報人保密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釋義】 本條是對未按本法規定為控告人、檢舉人、舉報人保密的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處理的規定。
對海關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控告檢舉的單位和個人,本著對國家和人民負責的態度,為維護社會正常秩序,維護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權益,揭發控告和檢舉海關中的少數害群之馬,既要有勇氣,也有一定的風險,而且很容易招致打擊報復,本法前面的條文對他們有保護措施的規定,本條規定,依法對他們的控告檢舉負有保密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就應依法為其保密。所謂保密,在這里是不要將有關控告人、檢舉人、舉報人的資料和信息泄露、在不適當的場合傳播,是法定的比較明確的保密措施,既符合一般行政原理,也符合一般事理。如果不采取這樣的措施,不認真執行這些規定,本法所規定的控告檢舉制度就達不到應有的目的,起不到應有的威懾作用,而且有可能危及有關人員的利益。為了認真開展廣泛的社會監督,保護廣大人民群眾開展控告檢舉的積極性和其人身財產安全,強調本條規定的保密制度十分必要,在嚴厲懲處打擊報復活動的同時,對走漏消息、故意泄露或過失泄露有關控告人、檢舉人、舉報人情況的,還應當給予法律上的懲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有關主管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所謂保密制度,是指有關機關或人員嚴禁將控告檢舉人或單位的姓名、名稱、工作單位、家庭和單位地址、舉報內容等泄露給被控告人、被檢舉人或者社會公眾,對有關材料應該嚴密保管,在傳遞有關材料時注意密封,只記錄問題,不轉移原件,不復制等。只有采取各種有效措施,本法規定的控告檢舉制度才能有效運轉,控告人、檢舉人、舉報人才能有人身財產方面的保障,也就才有信心、有積極性真正對海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社會監督。
第九十九條 海關工作人員在調查處理違法案件時,未按照本法規定進行回避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釋義】 本條是對不依法回避的處理的規定。
同我國的刑事訴訟中的回避制度一樣,海關法規定的回避制度是為了保證海關及有關工作人員在調查處理違法案件時,秉公執法、依法辦事的重要制度,是克服辦人情案、關系案的重要措施,各級海關要認真執行,不能流于形式,或該回避的不回避,或相關應回避的人員以種種隱蔽迂回的辦法,參與、介入和干擾正常的調查處理違法案件的活動,導致調查處理進行不下去或直接影響處理結果,這里也涉及有關保密工作規定的內容,相關的海關負責人員和有關工作人員發現應該回避,應及時采取措施,請示報告,安排回避。在海關進行調查處理違法案件時,也要有專門的回避審查程序和環節。我國過去的行政辦事程序中不太注意這方面的內容,這次修改海關法專門規定了這樣一條,有關海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照執行,未按照本法規定進行回避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要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
(二)未經海關許可并且未繳納應納稅款、交驗有關許可證件,擅自將保稅貨物、特定減免稅貨物以及其他海關監管貨物、物品、進境的境外運輸工具,在境內銷售的;
(三)有逃避海關監管,構成走私的其他行為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海關沒收走私貨物、物品及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專門或者多次用于掩護走私的貨物、物品,專門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運輸工具,予以沒收,藏匿走私貨物、物品的特制設備,責令拆毀或者沒收。
有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釋義】 本條是對走私行為的界定及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走私是逃避國家監管,偷逃國家稅收,破壞國家建設,危害國家和民族利益的嚴重違法犯罪行為。嚴厲打擊走私不僅是一場重大的經濟斗爭,也是一場嚴肅的政治斗爭。為此,我國刑法對走私罪及其刑罰作了專門規定,刑罰最高可以判處死刑。但是,什么是走私行為,刑法未作法律界定。為了加大打擊走私的力度,嚴懲走私違法犯罪行為,本條在總結我國緝私經驗的基礎上,對走私行為作出了明確的界定,以與刑法的有關規定相銜接。根據本條規定,凡是違反本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逃避海關監管,偷逃應納稅款,逃避國家有關進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屬走私行為:一是,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二是,未經海關許可并且繳納應納稅款、交驗有關許可證件,擅自將保稅貨物、特定減免稅貨物以及其他海關監管貨物、物品、進境的境外運輸工具,在境內銷售的;三是,有逃避海關監管,構成走私的其他行為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凡有上述所列行為之一的,均構成走私行為,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行政責任。
根據本條規定,凡有本條所列走私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海關沒收走私貨物、物品及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專門或者多次用于掩護走私的貨物、物品,專門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運輸工具,予以沒收,藏匿走私貨物、物品的特制設備,責令拆毀或者沒收。“尚不構成犯罪”,是指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尚未達到需要依照刑事法律的規定,給予刑事制裁的程度,但是必須予以取締或者懲戒。具體的行政處罰可以視不同情況,由海關依法決定。
2.刑事責任。
所謂刑事責任,是指犯罪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按照刑法關于犯罪構成的理論,走私罪具有以下特征:一是,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成為犯罪主體;二是,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有犯罪故意;三是,客觀上實施了走私行為;四是,該走私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已經達到需要依照刑事法律的規定,給予刑事制裁的程度。根據本條規定,凡有本條所列走私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本條和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偽造的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犯上述走私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上述各項走私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根據本條和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以牟利或者傳播為目的,走私淫穢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書刊或者其他淫穢物品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單位犯上述走私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根據本條和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的規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1)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2)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3)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4)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5)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有上述犯罪行為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各項規定處罰。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根據本條和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定,走私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一般貨物、物品,或者未經海關許可并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批準進口的來料加工、來件裝配、補償貿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設備等保稅貨物,在境內銷售牟利,或者未經海關許可并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特定減稅、免稅進口的貨物、物品,在境內銷售牟利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1)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2)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3)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五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單位有上述犯罪行為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的偷逃應繳稅額處理。
第八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走私行為論處,依照本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貨物、物品的;
(二)在內海、領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載人員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或者運輸、收購、販賣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沒有合法證明的。
【釋義】 本條是對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貨物、物品等違法行為,按走私行為論處的規定。
根據本條規定,凡是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貨物、物品的;或者在內海、領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載人員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或者運輸、收購、販賣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沒有合法證明的,一律按走私行為論處。所謂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貨物、物品,是指經“第一手交易”直接從走私人處非法獲取走私進口的貨物、物品。除此之外,經過第二手、第三手甚至更多的收購環節后收購的,不能按走私行為論處。所謂在內海、領海、界河、界湖,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或者運輸、收購、販賣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是強調對上述運輸、收購、販賣行為的地域限制。對超出上述地域范圍,如在內地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或者運輸、收購、販賣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的,不能按走私行為論處。所謂“合法證明”,是指由有關主管部門頒發的進出口貨物、物品許可證、準運證等能夠證明該貨物、物品的來源、用途合法的證明文件。
本條所以規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貨物、物品;或者在內海、領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載人員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或者運輸、收購、販賣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沒有合法證明的,一律按走私行為論處,是因為這些行為雖然不直接涉及走私,但正是由于這些行為為走私貨物、物品提供了銷售和進入我國國內市場的渠道,為走私出口貨物、物品提供了貨源,成為走私的一個重要環節。為了嚴厲打擊走私違法犯罪行為,本條規定,對上述違法行為按走私行為論處,依照本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處罰,是必要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凡有本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行政責任。
凡有本條所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由海關沒收走私貨物、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專門或者多次用于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的運輸工具,予以沒收,藏匿走私貨物、物品的特制設備,責令拆毀或者沒收。具體的行政處罰,可以視不同情況,由海關決定。
2.刑事責任。
根據本條和本法第八十二條、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的規定,下列行為,以走私罪論處,依照刑法分則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第二節走私罪的規定處罰:(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國家禁止進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2)在內海、領海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進出口物品的,或者運輸、收購、販賣國家限制進出口貨物、物品,數額較大,沒有合法證明的;(3)逃避海關監管將境外固體廢物運輸進境的。具體刑罰,由司法機關根據所犯罪行及情節,依法判決。
第八十四條 偽造、變造、買賣海關單證,與走私人通謀為走私人提供貸款、資金、帳號、發票、證明、海關單證,與走私人通謀為走私人提供運輸、保管、郵寄或者其他方便,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海關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釋義】 本條是對偽造、變造、買賣海關單證及與走私人通謀,為走私提供便利條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海關是國家的進出關境監督管理機關,依法對我國的對外開放口岸和對外貿易實施海關監管,其主要職責是,監管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征收關稅和其他稅、費,查緝走私,編制海關統計和辦理其他海關業務。偽造、變造、買賣海關單證,是妨害海關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的嚴重違法犯罪行為,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條所稱“海關單證”,是指海關在其職權范圍內,根據履行監管職責的需要制發的用以指示工作,處理問題或者聯系事務的各種公文,和用以證明身份、權利義務關系或者有關事實的憑證,如決定、命令、通知、證件、證書、經海關審核確認的報關單證、由海關填發的稅款繳款書等。“偽造”,是指無制作權人冒用海關名義,非法制作海關單證的行為。“變造”,是指行為人利用涂改、刮擦、挖補、拼接等手段,對真實的海關單證進行改制,變更其原來真實內容的行為。“買賣”,是指行為人為謀利或者其他目的,非法購買或出售海關單證的行為。
近年來,與走私人通謀,內外勾結,為走私提供便利條件的違法犯罪行為逐漸增多,涉及的范圍很廣,有的與走私人通謀為走私人提供貸款、資金、帳號、發票、證明、海關單證,有的與走私人通謀為走私人提供運輸、保管、郵寄或者其他方便。如廈門走私案、湛江走私案、福田保稅區內外勾結走私案等,給國家造成的損失和危害觸目驚心。其中所謂“通謀”,是指事前與走私分子共同商議,制定走私計劃,進行走私分工等活動;“提供貸款、資金”,是指將資金借貸給走私分子從事走私活動;“提供帳號”;是指將本人或者單位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中設立的帳號提供給走私分子,供其在走私中使用;“提供發票”,是指為走私分子提供可以作為計帳、納稅、報銷等憑證使用的發貨票或者空白發票;“提供證明、海關單證”,是指非法為走私分子提供運輸、收購、販賣走私貨物、物品所需的有關證明、憑證,如進出口許可證、準運證等;“提供運輸方便”,是指為走私分子運輸走私貨物、物品提供各種運輸工具;“提供保管方便”,是指為走私分子存放走私貨物、物品提供倉儲條件或者代為保管走私貨物、物品;“提供郵寄方便”,是指明知他人郵寄的物品是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物品,或者是超出國家規定限額的物品而準予郵寄的行為;“其他方便”,是指上列情形以外的其他各種幫助,如為走私分子通風報信等。為了有力地制止和打擊上述違法犯罪行為,本條對偽造、變造、買賣海關單證及與走私人通謀,采取各種手段為走私提供便利條件的違法犯罪行為,規定了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1.行政責任。
根據本條規定,偽造、變造、買賣海關單證,與走私人通謀為走私人提供貸款、資金、帳號、發票、證明、海關單證,與走私人通謀為走私人提供運輸、保管、郵寄或者其他方便,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海關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2.刑事責任。
根據本條和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的規定,偽造、變造、買賣海關單證,構成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與走私人通謀為走私人提供貸款、資金、帳號、發票、證明、海關單證,或者為其提供運輸、保管、郵寄或者其他便利條件,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以走私罪的共犯論處。
第八十五條 個人攜帶、郵寄超過合理數量的自用物品進出境,未依法向海關申報的,責令補繳關稅,可以處以罰款。
【釋義】 本條是對違反個人自用物品限量管理的處罰規定。
根據本法和海關的有關規定,個人攜帶、郵寄行李物品以及其他物品,應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并應當如實向海關申報,這是作為海關管理相對人的個人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個人攜帶或郵寄超過合理數量的自用物品進出境,而未依法向海關申報的,就是違反了法定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按照本條規定,違反這項法定義務的個人承擔法律責任的方式有兩種:一是履行納稅義務,由海關責令補繳關稅。個人攜帶或郵寄超過自用、合理數量的物品進出境而未向海關申報,構成了違反法定納稅義務的行為,海關可以依法履行繳納關稅的義務。二是處以罰款。這是對違反法定義務的相對人的一種懲戒措施。本條對罰款的數額未作規定,可以由行政法規或規章具體規定。按照現行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的規定,個人攜帶、郵寄超過海關規定數量但數額較小仍屬自用的物品進出境,未向海關申報的,可以并處物品等值以下的罰款。在本條規定的承擔法律責任的兩種方式中,補繳關稅是法律規定必須承擔的責任,而法律并未規定必須并處罰款,是否處以罰款以及罰款的具體數額則可由行政法規作出規定。
第八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運輸工具不經設立海關的地點進出境的;
(二)不將進出境運輸工具到達的時間、停留的地點或者更換的地點通知海關的;
(三)進出口貨物、物品或者過境、轉運、通運貨物向海關申報不實的;
(四)不按照規定接受海關對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進行檢查、查驗的;
(五)進出境運輸工具未經海關同意,擅自裝卸進出境貨物、物品或者上下進出境旅客的;
(六)在設立海關的地點停留的進出境運輸工具未經海關同意,擅自駛離的;
(七)進出境運輸工具從一個設立海關的地點駛往另一個設立海關的地點,尚未辦結海關手續又未經海關批準,中途擅自改駛境外或者境內未設立海關的地點的;
(八)進出境運輸工具,未經海關同意,擅自兼營或者改營境內運輸的;
(九)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進出境船舶和航空器被迫在未設立海關的地點停泊、降落或者在境內拋擲、起卸貨物、物品,無正當理由,不向附近海關報告的;
(十)未經海關許可,擅自將海關監管貨物開拆、提取、交付、發運、調換、改裝、抵押、質押、留置、轉讓、更換標記、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的;
(十一)擅自開啟或者損毀海關封志的;
(十二)經營海關監管貨物的運輸、儲存、加工等業務,有關貨物滅失或者有關記錄不真實,不能提供正當理由的;
(十三)有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其他行為的。
【釋義】 本條是對走私以外的其他逃避海關監管行為的處罰規定。
進出境的運輸工具、貨物、物品是海關監管的對象,本法對運輸工具、貨物、物品進境出境時海關監管的基本規則作出了一系列規定,違反這些基本規則,就是違反了法定義務,構成逃避海關監管的行為,必須承擔法律責任。本條就是針對違反海關監管基本規則的十三項違法行為所作的處罰規定,在這條規定中明確了違反海關監管基本規則行為的構成,以及違法者承擔責任的方式。按照本條規定,應當給予處罰的行為包括以下十三種行為:
(1)運輸工具不經設立海關的地點進出境的。這是對應本法第八條所作的規定,在該條規定中明確進出境運輸工具必須通過設立海關的地點進境或者出境,如有特殊情況也要依法經過批準。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的,就構成這一違法行為。
(2)不將進出境運輸工具到達的時間、停留的地點或者更換的地點通知海關的。這是與本法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的規定相對應的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進出境運輸工具負責人如果不將到達時間、停留地點、更換地點等事項通知海關,將直接影響海關的監管,應當給予處罰。
(3)進出口貨物、物品或者過境、轉運、通運貨物向海關申報不實的。本法規定進口貨物、物品,出口貨物、物品,過境、轉運和通運貨物,都應當接受海關監管,其中一項法定的義務是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如果申報是虛假的、不實的,則是一種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就應承擔法律責任,受到處罰。這里還要說明的是,如果違法者的行為超出海關監管要求的申報不實的界限,出現其他違法行為的,則按照其他有關的處罰規定追究責任,例如,屬于是走私犯罪行為的弄虛作假,就不能以向海關申報不實為借口,逃避罪責。
(4)不按照規定接受海關對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進行檢查、查驗的。對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進行檢查、查驗,是海關依據維護國家主權和國家利益的需要實施進出境監督管理的一項必要措施,所有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都有依法接受檢查、查驗的義務,不得違反,如果不按照海關監管規定接受檢查、查驗,就要給予處罰。
(5)進出境運輸工具未經海關同意,擅自裝卸進出境貨物、物品或者上下進出境旅客的。按照本法第十七條的規定,運輸工具裝卸進出境貨物、物品或者上下進出境旅客,應當接受海關監管,如果出現擅自裝卸貨物、上下旅客的行為,則是與接受海關監管的要求相沖突的,會造成逃避海關監管的不良后果,是不能被允許的。所以對擅自裝卸貨物、上下旅客的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進行處罰,不僅是可行的,而且是維護海關監管秩序的合理需要。
(6)在設立海關的地點停留的進出境運輸工具未經海關同意,擅自駛離的。這是與本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相對應的,海關對進出境運輸工具有一系列的監管規定,其中規定停留在設立海關的地點的進出境運輸工具,未經海關同意,不得擅自駛離,就是有效監管的措施之一,違反這一規定的,就應予以處罰。
(7)進出境運輸工具從一個設立海關的地點駛往另一個設立海關的地點,尚未辦結海關手續又未經海關批準,中途擅自改駛境外或者境內未設立海關的地點的。這是與本法第十四條相對應的規定。對進出境運輸工具實施海關監管是具體的,必須符合海關監管的要求,違反各項具體要求的,即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必須給予處罰。同樣,這項處理的規定只適用于違反海關監管的一般制度,如果擅自改駛還出于其他違法犯罪目的,則另作處罰。
(8)進出境運輸工具,未經海關同意,擅自兼營或者改營境內運輸的。按照本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對進出境運輸工具兼營或者改營境內運輸,并非一律不允許,而是可以允許的,但是必須經海關同意,辦理海關手續,符合海關監管要求,如果未經海關同意,擅自兼營或者改營境內運輸,則是干擾海關監管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處罰。
(9)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進出境船舶和航空器被迫在未設立海關的地點停泊、降落或者在境內拋擲、起卸貨物、物品,無正當理由,不向附近海關報告的。這是與本法第二十二條相對應的規定,如果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而采取特殊措施是予以認可的,但在情況發生后,進出境運輸工具負責人有立即向附近海關報告的義務,接受海關監管,如果無正當理由又不履行向海關報告義務的,就應當給予處罰。
(10)未經海關許可,擅自將海關監管貨物開拆、提取、交付、發運、調換、改裝、抵押、質押、留置、轉讓、更換標記、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的。這是對應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所作的規定,而在本法第三十七條中所指的海關監管貨物則是在本法第一百條中作出了界定,就是指本法第二十三條所列的進出口貨物,過境、轉運、通運貨物,特定減免稅貨物,以及暫時進出口貨物、保稅貨物和其他尚未辦結海關手續的進出境貨物。凡屬海關監管貨物都處于海關監管過程中,依法負有一定的海關義務,因此不允許對海關監管貨物作出影響海關監管的處置,對違法者給予處罰。
(11)擅自開啟或者損毀海關封志的。這是對應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而作出的規定,海關加施的封志,是海關實施監管的措施,任何人擅自開啟或者損毀這種封志,都是干擾破壞海關監管的行為,直接對抗海關采取的監管行動,應當受到處罰。
(12)經營海關監管貨物的運輸、儲存、加工等業務,有關貨物滅失或者有關記錄不真實,不能提供正當理由的。這是與本法第三十八條以及有關條款相聯系的規定,要求經營海關監管貨物的運輸、儲存、加工等業務的經營者,應當如實記錄這些貨物的滅失或者有關情況,因為它是海關實施監管所需要的,如果作不真實的記錄則不利于或者是阻撓了海關的正常監管,因此列入受處罰的行為之列。
(13)有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其他行為的。這是一項補充性條款,因為前述所列十二條違法行為,雖然是與一定的海關監管規定相對應的,但是并不能包括所有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所以需要有這項彌補因列舉不全造成遺漏的規定,目的是對在法律責任中未列舉的但是又應作出處罰的行為有進行處罰的法律依據。
按照本條規定,有本條所列的十三項違法行為之一的,違法者承擔責任的方式有兩種:一是處以罰款,二是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上述違法行為,法律未規定必須處以罰款,是否處以罰款、罰款的具體數額,可以由行政法規規定。
第八十七條 海關準予從事有關業務的企業,違反本法有關規定的,由海關責令改正,可以給予警告,暫停其從事有關業務,直至撤銷注冊。
【釋義】 本條是對違法經營海關準予從事的有關業務的處罰規定。
按照本法規定,需經海關準許才能從事的業務包括:報關業務,經營保稅貨物的儲存、加工、裝配、展示、運輸、寄售業務和經營免稅商店,經營海關監管貨物倉儲業務。企業從事上述業務,必須依法經海關注冊,并遵守海關監管要求。本法對經營海關準予從事的業務的企業規定了若干監管規則,比如,經營海關監管貨物倉儲業務的企業,應按海關規定辦理貨物的收存、交付手續;經營保稅貨物加工、裝配的企業,在轉讓、轉移保稅貨物時應向海關辦理有關手續;報關企業接受委托辦理報關手續的,應當對委托人所提供情況的真實性進行合理審查,等等。從事有關業務的企業在經營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法定規則,違反法定規則的,應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本條就是對海關準予從事有關業務的企業違反本法規定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有三種:一是由海關責令改正,這就是由海關糾正違法行為,違法者承擔在限期內改正的責任。二是給予警告,這是對違法者實施的一種申誡處罰。三是暫停從事有關業務,直至撤銷注冊,這是對違法者實施的一種禁業制裁。
第八十八條 未經海關注冊登記和未取得報關從業資格從事報關業務的,由海關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
【釋義】 本條是對未經海關注冊登記和未取得報關從業資格從事報關業務,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本法第十一條規定,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企業辦理報關手續,必須依法經海關注冊登記。報關人員必須依法取得報關從業資格。未依法經海關登記的企業和未依法取得報關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報關業務。本條就是對違反第十一條的要求規定的法律責任。第十一條規定了兩種情況,一是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企業辦理報關手續,必須依法經海關注冊登記;二是報關人員必須依法取得報關從業資格。海關總署發布的有關規定,對這兩種情況作了具體規定:
關于從事報關業務的企業,根據海關總署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報關單位和報關員的管理規定》,下列單位可以向海關申請辦理報關注冊登記:(一)專門從事報關服務的企業;(二)對外貿易倉儲運輸、國際運輸工具服務及代理等業務,兼營報關服務業務的企業;(三)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第(三)為自理報關單位。自理報關企業應向所在地海關提交有關文件,經海關審核批準,發給《自理報關注冊登記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專業報關企業的管理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代理報關企業的管理規定》,對第(一)、(二)項規定的專門從事和兼營報關服務的報關企業的注冊登記作了具體規定:(1)開辦專業報關企業和辦理報關注冊登記,應當具備海關認定的固定報關服務場所及符合海關報關作業所需要的設備、注冊資金人民幣150萬元以上;交納風險擔保金人民幣20萬元及健全的組織和財務管理機構及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作業人員。申請開辦專業報關企業,需向所在地海關提交書面申請報告、申請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文件、可行性研究報告、專業報關企業章程等文件。經海關初審認為符合條件的,應將上述文件及初審意見報海關總署審批。海關總署在接到所報材料后三十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經海關總署批準后,申辦企業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領營業執照。專業報關企業所在地海關根據專業報關企業提交的《專業報關企業注冊登記申請書》及海關總署的批準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制發的營業執照等有關文件,核發《專業報關企業注冊登記證書》。海關對專業報關單位實行年審制度。(2)申請代理報關注冊登記(兼營報關業務)應具備下列條件:國務院主管部門批準經營國際貨物運輸代理、國際運輸工具代理業務;注冊資金人民幣150萬元;交納風險擔保金人民幣20萬元及海關認為應具備的其他條件。代理報關企業所在地海關根據企業提交的《代理報關企業注冊登記申請書》及國務院主管部門批準經營國際貨運代理、國際運輸工具代理業務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等有關文件,辦理注冊登記手續,核發《代理報關企業注冊登記證書》。海關對代理報關企業實行年審制度。
關于報關人員,《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報關單位和報關員的管理規定》要求,代理報關單位和自理報關單位,應當按照海關的要求選用報關員,并對本單位報關員的報關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參加報關員培訓的人員必須具有良好的品行、高中畢業或中等專業學校畢業以上學歷和相應的外語水平、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及海關規定的其他條件。對培訓合格的,由培訓單位發給《報關員培訓結業證書》。報關單位選用的報關人員必須持有《報關員培訓證書》,經主管海關審查認可,發給《報關員證》后,即成為報關員。海關對報關員實行年審制度。
對違反上述規定,未取得海關注冊登記和未取得報關從業資格從事報關業務的,本條規定了行政責任,即由海關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同時,海關可以并處罰款。
第八十九條 報關企業、報關人員非法代理他人報關或者超出其業務范圍進行報關活動的,由海關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暫停其執業;情節嚴重的,撤銷其報關注冊登記、取消其報關從業資格。
【釋義】 本條是對報關企業、報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報關活動,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本法第十一條規定,報關企業和報關人員不得非法代理他人報關,或者超出其業務范圍進行報關活動。本條就是對違反第十一條內容規定的法律責任。海關總署發布的有關規定,對報關企業和報關人員的報關行為規則作了具體規定。主要是:(1)自理報關單位只能辦理本單位進出口的報關業務,不得代理其他單位報關。專業報關企業可在所在關區各口岸辦理報關納稅等事宜。如需辦理所在關區以外口岸報關事宜,由所在地海關報上級海關后,報海關總署審批。專業報關企業在報關時,需向海關出示委托人的正式委托書。專業報關企業不得出借其名義,供他人受托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納稅事宜,亦不得借用他人名義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納稅業務。代理報關企業應在所在關區各口岸辦理報關納稅等事宜。特殊情況,經所在地上級海關商異地海關同意,報海關總署,可在異地辦理報關業務。代理報關企業只能接受有權進出口貨物單位的委托,辦理本企業承攬、承運貨物的報關納稅等事宜。代理報關企業在報關時,必須出示本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名的授權辦理本次報關納稅等事宜的責任授權書和承攬、承運進出口貨物的協議書及委托人的報關委托書。代理報關企業不得以任何形式出讓其名義供他人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納稅等事宜。(2)除海關特準的外,報關員只能代表其所屬報關單位報關,不能同時受聘于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報關單位。脫離原單位調入另一報關單位的報關員,經海關認可并換發《報關員證》,可以成為另一報關單位的報關員。
對違反海關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報關企業、報關人員非法代理他人報關或者超出其業務范圍進行報關活動的,根據本條規定,由海關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暫停其執業;對情節嚴重的,由海關撤銷其報關注冊登記、取消其報關從業資格。
第九十條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企業、報關人員向海關工作人員行賄的,由海關撤銷其報關注冊登記,取消其報關從業資格,并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不得重新注冊登記為報關企業和取得報關從業資格證書。
【釋義】 本條是對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企業、報關人員向海關工作人員行賄,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企業、報關人員向海關工作人員行賄,是指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企業、報關人員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海關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為;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海關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海關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行為。比如為了非法減免關稅而給海關工作人員送禮。對海關工作人員行賄,會腐蝕海關工作人員,損害國家利益。本條對此規定了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一、行政責任:行政責任包括行政處分與行政處罰,本條規定的是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是國家行政機關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給予處罰。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營業執照;行政拘留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本條規定的行政處罰包括兩種,一是由海關撤銷報關企業的報關注冊登記,取消報關員的報關從業資格。二是對其處以罰款。對罰款數額本條未作具體規定,海關在具體執法中,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二、刑事責任:本條規定,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企業、報關人員向海關工作人員行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九十條規定,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或者并處沒收財產。
另一方面,為了凈化報關隊伍,提高報關人員素質,本條規定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企業和報關人員向海關工作人員行賄構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外,不得重新注冊登記為報關企業和取得報關從業資格證書。本條對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企業和報關人員向海關工作人員行賄未構成犯罪的,雖然也規定由海關撤銷其報關注冊登記,取消其報關從業資格,但沒有規定以后不得重新注冊登記為報關企業和取得報關從業資格證書。而對構成行賄罪的,則明確作出了禁止性規定。
第九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進出口侵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保護的知識產權的貨物的,由海關依法沒收侵權貨物,并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釋義】 本條是對違法進出口侵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保護的知識產權的貨物行為進行處罰的規定。
我國海關以維護國家主權和利益,加強海關監督管理,促進對外經濟貿易和科技文化交往,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為宗旨,努力創設、改革和完善各項海關業務制度,各項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為了有效地實施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我國制定了海關關于知識產權保護的實施辦法,明確規定海關認為必要時,可要求收發貨人在辦理進出口貨物的海關手續時就貨物的知識產權狀況進行補充申報。收發貨人應根據海關的要求如實申報進出口貨物的知識產權狀況并附交有關擁有或合法使用有關知識產權的證明文件。
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的申請應由權利人或其代理人向海關總署提出。權利人在中國境內未設有營業場所或辦事機構的,應委托其在境內的代理人提出備案申請。申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的權利人或其代理人應根據其申請備案的知識產權的性質和商品類別的情況分別向海關總署提交相應的備案申請書,并隨附規定應交驗的文件。海關總署批準備案申請的,應向權利人頒發《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證書》。權利人或其代理人請求海關就即將進出境的侵權嫌疑貨物采取保護措施的,應向貨物的進出境地海關提交書面申請,并按照海關的要求附交有關侵權嫌疑貨物的實物、圖片或其他證據。
權利人或其代理人應在請求海關采取的措施中明確提出請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要求。權利人或其代理人請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時,應按照規定提交與進口貨物到岸價格或出口貨物離岸價格等值的擔保金;對未能確定到岸價格或離岸價格的,應根據海關估定的金額提交。事先未在海關總署備案的知識產權的權利人或其代理人向海關申請采取保護措施的申請,應向海關總署同時提交備案申請文件和采取保護措施的申請文件。
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經海關、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或者人民法院確定為侵權貨物的,應由海關予以沒收。對已放行的侵權貨物,海關應予以追繳沒收;無法追繳沒收的,海關應向收發貨人追繳與進口貨物的到岸價格或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格等值的價款。海關沒收侵權貨物或追繳等值價款,應向收發貨人制發處罰通知書。海關沒收侵權貨物后,應書面通知權利人或其代理人。
為了實現國際社會知識產權邊境保護合作的需要,以制止國際貿易中侵犯知識產權邊境保護制度,有效地防范侵犯知識產權的貨物和物品進出我國海關關境,本法將現行有效的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制度上升為法律規范,在第四十四條增加了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制度的內容,明確規定海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與進出境貨物有關的知識產權實施保護。需要向海關申報知識產權狀況的,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及其代理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海關如實申報有關知識產權狀況,并提交合法使用有關知識產權的證明文件。同時,為了保障這一制度得到有效實施,對于違反本法規定侵犯知識產權的違法行為相應規定了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本條就是對違法進出口侵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保護的知識產權的貨物行為進行處罰的規定。
按照本條規定,對于違反本法規定進出口侵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保護的知識產權的貨物的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是:未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罰,由海關依法沒收侵權貨物,并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我國刑法在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一章中專設“侵犯知識產權罪”一節,對未經注冊商標許可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商標的犯罪行為;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的犯罪行為;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犯罪行為;假冒他人專利的犯罪行為;以營利為目的侵犯著作權、商業秘密,銷售侵權復制品等的犯罪行為都規定了相應的刑事處罰。對于進出口侵犯我國法律、行政法規保護的知識產權的貨物構成犯罪的行為,應當根據各個具體犯罪案件的性質、情節、后果等的不同,依照刑法的相關條款定罪處刑。
第九十二條 海關依法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在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海關處罰決定作出之前,不得處理。但是,危險品或者鮮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長期保存的貨物、物品以及所有人申請先行變賣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可以先行依法變賣,變賣所得價款由海關保存,并通知其所有人。
人民法院判決沒收或者海關決定沒收的走私貨物、物品、違法所得、走私運輸工具、特制設備,由海關依法統一處理,所得價款和海關決定處以的罰款,全部上繳中央國庫。
【釋義】 本條是對海關依法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和人民法院判決沒收或者海關決定沒收的走私貨物、物品、違法所得、走私運輸工具、特制設備如何處理的規定,共兩款內容,分別規定了海關對依法扣留的貨物、物品與運輸工具和人民法院判決沒收或者海關決定沒收的走私貨物、物品、違法所得、走私運輸工具、特制設備的處理原則和辦法。
海關是國家的進出關境監督管理機關,其監督管理的對象是進出關境的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及人員的有關活動。海關權力是指海關依據本法授予的在監督管理活動中擁有的支配、管理、指揮的權力。為了確保海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切實有效地加強海關的監督管理職能,本法賦予了海關檢查查驗權、查閱查問權、調查復制權、扣留權等一系列必要的權力,其中對貨物、物品、運輸工具的扣留權,本法第六條第(一)項和第(四)項都作出了規定,明確海關對違反本法或者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進出境貨物、物品和運輸工具,可以扣留;在海關監管區和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對有走私嫌疑的運輸工具、貨物、物品,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可以扣留;在海關監管區和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以外,對有走私嫌疑的運輸工具和除公民住處以外的有藏匿走私貨物、物品嫌疑的場所,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可以進行檢查,對其中有證據證明有走私嫌疑的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可以扣留。
那么對海關依法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如何處理呢?本條第一款就是為解決這個問題而確立的一項新的法律規范。依照本條的規定,海關依法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在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海關作出處罰決定之前,不得隨便處理,這是一個基本的原則。但是,對于危險品或者鮮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長期保存的貨物、物品以及所有人主動申請先行變賣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降低行政成本,保證國家罰沒收入免受不必要的損失,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可以先行依法變賣,變賣所得價款由海關保存,并通知其所有人。這就開了個“口子”,允許在一定條件下先行處理,充分體現了法律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原則,因此是符合實際需要的法律規范。
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人民法院判決沒收或者海關決定沒收的走私貨物、物品、違法所得、走私運輸工具、特制設備,由海關依法統一處理,所得價款和海關決定處以的罰款,全部上繳中央國庫。這是對罰沒物品由海關依法統一處理、全部上繳中央國庫的規定。走私貨物、物品、違法所得、走私運輸工具、特制設備,人民法院或者海關有權予以沒收,對違反海關法律規定的當事人,海關有權處以罰款,這是人民法院或者海關代表國家對違法犯罪行為所給予的處罰。對于罰沒物品和款項依照規定應當全部上繳中央國庫,由國家取得所有權,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對罰沒物品和款項進行私自處理。同時由于走私貨物、物品、走私運輸工具、特制設備具有特殊性,國家又實行統一處理的緝私體制,因此本條規定,無論是法院判決沒收的還是海關決定沒收的走私貨物、物品、違法所得、走私運輸工具、特制設備,都統一由海關依法處理,所得價款和海關決定處以的罰款,全部上繳中央國庫。
第九十三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海關的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海關可以將其保證金抵繳或者將其被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釋義】 本條是對強制執行的規定,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海關的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海關可以將其保證金抵繳或者將其被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海關依法行政,當事人對海關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而引起的行政爭議,既可以向海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我國行政復議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海關工作的實際,當事人認為海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海關的上一級海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上一級海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上一級海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上一級海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并加蓋印章。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終裁決的行政復議決定的,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一)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海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二)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上一級海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當事人認為海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當事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當事人必須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當事人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海關可以向第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或者提起訴訟的,處罰即為生效。罰款、違法所得和依法追繳的走私貨物、物品或者運輸工具的等值價款,應當在海關處罰決定指定的期限內繳清。受海關處罰的當事人在境內沒有永久住所的,應當在離境前繳清罰款、違法所得和依法追繳的貨物、物品或者運輸工具的等值價款。當事人對海關的處罰決定不服或者在離境前不能繳清上述款項的,應當交付相當于上述款項的保證金、抵押物,或者提供海關認可的其他保證。如果當事人逾期不履行海關的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按照本條規定,作出處罰決定的海關可以將其保證金抵繳或者將其被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九十四條 海關在查驗進出境貨物、物品時,損壞被查驗的貨物、物品的,應當賠償實際損失。
【釋義】 本條是對海關在查驗進出境貨物、物品時損壞被查驗的貨物、物品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海關作為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履行“為國把關”的重要職責,授予其必要的權力是完全應當的,同時為了防止權力被濫用,又需要規范海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執法行為,以保護海關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因此海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必須遵守法律,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嚴格執法,接受監督。對由于海關自身原因造成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海關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為了維護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進出境物品的所有人的合法權益,也為了保證海關工作人員依法行使查驗進出境貨物、物品的權力,本條規定了海關執行公務中所造成的損壞被查驗貨物、物品的民事損害賠償制度,按照本條的規定,海關在查驗進出境貨物、物品時,損壞被查驗的貨物、物品的,應當賠償實際損失。這一規定充分體現了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原則。至于具體賠償事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關于查驗進出境貨物、物品造成損壞的賠償辦法》執行。
根據查驗進出境貨物、物品造成損壞的賠償辦法,在查驗進出境貨物、物品時,由于海關關員責任造成被查貨物物品損壞的,海關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賠償當事人的直接經濟損失。賠償直接經濟損失的金額,根據被損壞的貨物、物品或其部件受損耗程度或修理費用確定。必要時,可憑公證機構出具的鑒定證明確定。對于下列情況海關不予賠償:(一)由于當事人搬移、開拆、重封包裝或保管不善造成的損失;(二)易腐、易失效貨物、物品在海關正常工作程序所需要時間內(含扣留或代保管期間)所發生的變質或失效,當事人事先未向海關聲明的;(三)海關正常檢查產生的不可避免的磨損;(四)在海關查驗之前所發生的損壞和海關查驗之后發生的損壞;(五)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貨物、物品的毀壞或損失。海關關員在查驗貨物、物品時,損壞被查驗貨物、物品應如實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查驗貨物、物品損壞報告書》一式兩份,由查驗關員和當事人雙方簽字,一份交當事人,一份留海關存查。海關依法徑行開驗,復驗或者提取貨樣時,應會同有關貨物、物品保管人員共同進行。如造成貨物、物品損壞,查驗關員應請在場的保管人員作為見證人在《報告書》上簽字,并及時通知當事人。當事人收到《報告書》后,與海關共同協商確定貨物、物品的受損程度。貨物、物品受損程度確定后,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為基數,確定賠償金額。賠償金額確定后,由海關填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損壞貨物、物品賠償通知單》。當事人自收到《通知單》之日起三個月內憑單向海關領取賠款,或將銀行帳號通知海關劃撥。逾期海關不再賠償。賠款一律用人民幣支付。
第九十五條 海關違法扣留貨物、物品、運輸工具,致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釋義】 本條是對海關違法扣留貨物、物品、運輸工具致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失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
本次海關法修改以“依法行政、為國把關”為指導,遵循的一個重要原則就是加大執法力度與規范執法行為相結合。既要加大打私、監管和處罰的力度,授予執法主體必要的權力,滿足海關執法的需要,又要注意規范政府部門的行為,防止濫用職權。所以本法在確立海關管理相對人義務的同時也明確其權利,并進一步規范了海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執法行為,以保護海關管理相對人的合法利益。海關扣留貨物、物品、運輸工具,由于直接涉及到當事人的財產和權益保護,就必須遵守本法規定,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進行。
對于海關違法扣留貨物、物品、運輸工具,致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失的,按照本條的規定,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這一規定中“應當依法”所依據的法律首先就是憲法,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政府的權力,來自人民,是人民通過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法律授權的。因此,政府必須依法行使行政職權,不能違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這是現代國家政府運轉的基本準則。為了保護人民的合法利益,憲法規定,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為了落實憲法規定,我國先后制定了行政訴訟法和國家賠償法。根據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造成損害的,有權請求賠償。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該行政機關或者該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所在的行政機關負責賠償。國家賠償法對賠償范圍、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賠償程序、賠償方式和計算標準等問題均作了具體規定,其中就包括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人身權或財產權而產生的行政賠償。海關因違法扣留貨物、物品、運輸工具,造成當事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就屬于侵犯當事人財產權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承擔行政賠償責任。需要注意的是,前條規定的應當賠償實際損失與本條規定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兩者雖然都是賠償,但是性質卻完全不同,其區別主要在于:前者屬于承擔民事責任,后者屬于承擔行政責任;前者適用歸責原則和公平原則,后者則采用違法原則;前者應賠償實際損失,后者根據我國國情和經濟實力,當事人一般得到的賠償往往少于實際損失。
第九十六條 海關工作人員有本法第七十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依法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釋義】 本條是對海關工作人員在執法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的規定。
海關工作人員依照國家法律賦予的權力履行職責,進行海關行政執法,既是其權利,也是其義務。因此,海關工作人員必須秉公執法,廉潔自律,忠于職守,文明服務,以維護國家利益。加強對海關工作人員執法活動的監督制約,明確其違法責任,防止職務犯罪,是有效制止走私犯罪的一個重要方面,也是修改海關法的一項重要內容。為了建立一支廉潔、高效、遵紀守法的海關執法隊伍,本次修改海關法,在強化海關行政權力的同時,根據海關執法的特點,對海關工作人員的執法活動進行了規范,詳細列舉了十項海關工作人員的禁止性行為,并專設一章對海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執法監督作出規定。
根據本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海關工作人員必須秉公執法,廉潔自律,忠于職守,文明服務,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包庇、縱容走私或者與他人串通進行走私;(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檢查他人身體、住所或者場所,非法檢查、扣留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三)利用職權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四)索取、收受賄賂;(五)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海關工作秘密;(六)濫用職權,故意刁難,拖延監管、查驗;(七)購買、私分、占用沒收的走私貨物、物品;(八)參與或者變相參與營利性經營活動;(九)違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權限執行職務;(十)其他違法行為。這是對海關工作人員應當作為和不得作為的規定,海關工作人員有義務認真遵照執行,如果違反了上述規定,就要依法給予一定的制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按照本條的規定,海關工作人員有本法第七十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依法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行政處分是承擔行政責任的一種方式,適用于國家行政機關內部,是按行政隸屬關系對違反紀律行為或者是尚未構成犯罪的輕微違法行為給予的行政制裁,行政處分的種類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留用察看、開除等共八種。對于有上述所列行為之一的海關工作人員,有處分權的海關應當根據違法行為的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不同的處分,以達到教育懲戒的目的。沒收違法所得是指由行政機關實施的對違法行為人不合法占有的違法收入收歸國有的處罰方式,它也是承擔行政責任的一種方式。海關工作人員由上述違法行為所獲得的非法所得,海關必須予以剝奪追繳,依法全部沒收,使其在經濟上得不到任何好處。對于海關工作人員有上述所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的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犯罪事實、情節輕重定罪量刑,給予刑事處罰。
第九十七條 海關的財政收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由審計機關以及有關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處理;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釋義】 本條是對審計機關和有關部門對海關財政收支違法行為的處理的規定。
海關作為一個執法部門,為完成自己的法定職責,應有自己的經費來源和財務開支,海關的經費由財政列支,其支付日常人財物開支的費用也應有會計帳目。這樣,按我國的有關法律,海關的財政收支也應接受有關的部門監督檢查。其中主要是我國的審計部門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我國審計法規定,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的財政收支,依照審計法規定應當接受審計監督,審計機關對各有關部門的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依法進行審計監督。我國會計法規定,國家機關必須依照會計法辦理會計事務。各單位必須依法設置會計帳簿,并保證其真實、完整。財政部門有權依法實施監督檢查。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也有這方面的個別規定,比如,各級海關進行海關統計也應執行統計法中有關統計的規定等等。只要涉及海關的財政收支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都由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處理。
本條列明的審計機關在執行職務時,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違反預算的行為或者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行為,審計機關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審計機關有權依法責令限期繳納應當上繳的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限期退還被侵占的國有資產,以及采取其他糾正措施。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審計機關認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應當提出給予行政處分的建議,被審計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及時作出決定。構成犯罪的還應交有關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八條 未按照本法規定為控告人、檢舉人、舉報人保密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釋義】 本條是對未按本法規定為控告人、檢舉人、舉報人保密的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處理的規定。
對海關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控告檢舉的單位和個人,本著對國家和人民負責的態度,為維護社會正常秩序,維護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權益,揭發控告和檢舉海關中的少數害群之馬,既要有勇氣,也有一定的風險,而且很容易招致打擊報復,本法前面的條文對他們有保護措施的規定,本條規定,依法對他們的控告檢舉負有保密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就應依法為其保密。所謂保密,在這里是不要將有關控告人、檢舉人、舉報人的資料和信息泄露、在不適當的場合傳播,是法定的比較明確的保密措施,既符合一般行政原理,也符合一般事理。如果不采取這樣的措施,不認真執行這些規定,本法所規定的控告檢舉制度就達不到應有的目的,起不到應有的威懾作用,而且有可能危及有關人員的利益。為了認真開展廣泛的社會監督,保護廣大人民群眾開展控告檢舉的積極性和其人身財產安全,強調本條規定的保密制度十分必要,在嚴厲懲處打擊報復活動的同時,對走漏消息、故意泄露或過失泄露有關控告人、檢舉人、舉報人情況的,還應當給予法律上的懲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有關主管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所謂保密制度,是指有關機關或人員嚴禁將控告檢舉人或單位的姓名、名稱、工作單位、家庭和單位地址、舉報內容等泄露給被控告人、被檢舉人或者社會公眾,對有關材料應該嚴密保管,在傳遞有關材料時注意密封,只記錄問題,不轉移原件,不復制等。只有采取各種有效措施,本法規定的控告檢舉制度才能有效運轉,控告人、檢舉人、舉報人才能有人身財產方面的保障,也就才有信心、有積極性真正對海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社會監督。
第九十九條 海關工作人員在調查處理違法案件時,未按照本法規定進行回避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釋義】 本條是對不依法回避的處理的規定。
同我國的刑事訴訟中的回避制度一樣,海關法規定的回避制度是為了保證海關及有關工作人員在調查處理違法案件時,秉公執法、依法辦事的重要制度,是克服辦人情案、關系案的重要措施,各級海關要認真執行,不能流于形式,或該回避的不回避,或相關應回避的人員以種種隱蔽迂回的辦法,參與、介入和干擾正常的調查處理違法案件的活動,導致調查處理進行不下去或直接影響處理結果,這里也涉及有關保密工作規定的內容,相關的海關負責人員和有關工作人員發現應該回避,應及時采取措施,請示報告,安排回避。在海關進行調查處理違法案件時,也要有專門的回避審查程序和環節。我國過去的行政辦事程序中不太注意這方面的內容,這次修改海關法專門規定了這樣一條,有關海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照執行,未按照本法規定進行回避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要依法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