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食品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釋義(第四章 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 第一節 申請與受理)

   2013-10-23 649
核心提示:第二十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特定活動,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書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
第二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特定活動,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書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文本。申請書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與申請行政許可事項沒有直接關系的內容。
 
  申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但是,依法應當由申請人到行政機關辦公場所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的除外。
 
  行政許可申請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
 
  【釋義】    本條是對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的規定。
 
  一、申請行為的性質
 
  申請人提出申請,是行政許可的前提條件,是申請人從事某種特定行為之前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行政許可是依申請的行政行為,行政機關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則,申請程序因相對人行使其申請權而開始。申請權是一種程序上的權利,相對人有權通過合法的申請,要求行政機關作出合法的應答。無論申請人在實體法上是否符合獲得許可的條件在程序上都享有該權利。
 
  二、提出申請的方式
 
  1.行政許可機關頒發許可證必須以相對人的申請有效為前提,為此申請人提出申請應當符合一定的要求。首先,申請人提出申請,必須有真實、明確的意思表示,不得含糊其辭,使行政機關難以判斷。其次,對于法律、法規規定有申請期限的許可,申請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一般情況下,法律、法規對于申請人提出許可申請沒有期限限制,申請人可以隨時提出申請。如申請人開辦一個餐廳,進行企業登記,只要申請人具備了法律、法規規定登記機關進行登記的條件和要求,就可以向登記機關提出登記的申請。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基于事實上或者法律上的原因,要求申請人在一定的期限內提出,申請人不得逾期提出申請。例如,需要對產品、物品和設備等進行檢測、檢驗、檢疫的,往往要求申請人在一定的期限內送檢;行政許可需要采取招標、拍賣方式的,投標人應當在招標人規定的提交招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送達投標地點。
 
  行政許可申請的內容不僅包括申請人要求行政機關準予其從事某種特定活動的意思表示,還包括行政機關要求申請人提供的申請人是否符合行政許可的條件和標準的有關信息。如果申請書所要包含的事項較多,申請人撰寫申請書時,可能會丟項、漏項,既浪費申請人的時間,也不利于提高行政效率。申請書采用格式文本,可以有效地解決這個問題。根據本法的規定,如果申請書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機關負有提供的義務,行政機關不能要求申請人自行設計格式文本。行政機關提供的格式文本中所列出的要求申請人填寫的項目,應當是行政機關批準行政許可所必須了解的事項,申請書格式文本不得包含與申請行政許可事項沒有直接關系的內容,否則可能構成對申請人隱私權的侵犯。此外,根據本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向申請人提供格式文本不得收取費用。
 
  申請人除以傳統方式向行政機關遞交申請書以外,還可以利用現代的通訊手段提出申請。申請人可以向具備接收條件的行政機關,通過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申請。通過上述方式提出申請,主要適用于只需要申請人提交有關書面材料,不用提交實物、樣品的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法作出這一規定,目的在于鼓勵行政機關和申請人利用現代科技,提高行政效能,同時也體現了行政許可的便民原則。以上述方式提交的申請具有與普通申請書相同的效力。鑒于通過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方式提出行政許可申請,在一些地方還是新鮮事物,在具體操作程序上還有待完善,因此行政許可法只作了倡導性的規定。
 
  2.申請人提出申請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但依法應當由申請人到行政機關辦公場所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的,申請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請,申請無效,行政機關不予受理。
 
  申請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請,應當出具授權委托書,載明委托事項和代理人的權限。代理人受申請人的委托提出申請,應當向行政機關出示能證明其身份的證件。
 
  第三十條    行政機關應當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
 
  申請人要求行政機關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行政機關應當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
 
  【釋義】    本條是對行政許可的申請和受理程序中行政機關公開義務的規定。
 
  一、關于行政公開原則
 
  本條規定體現了行政公開原則。行政公開,是指將行政權力運行的依據、過程和結果向相對人和公眾公開,使相對人和公眾知悉。行政公開的目的在于增加行政的透明度,加強公眾對行政的監督,防止行政腐敗,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行政公開是現代社會行政活動所遵循的一項基本原則,具有重要意義。首先,行政公開可以實現公民的知情權,滿足公民對信息的需要。在現代社會,公民有權了解政府的活動,而政府對其制定的政策、規章以及作出的具體決定,有義務向公眾公開,接受公眾的監督。第二,行政公開,有利于公民對行政事務的參與,增強公民對行政機關的信賴。知情權是公民實現其政治權利及其他相關權利的前提條件。公民只有在充分、確實了解政府活動的基礎上,才能有效參與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的管理。在現代社會,行政機關活動的一個重要的變化是,行政行為從命令式向社會管理和社會服務職能的轉變,行政機關的任務需要公民的合作才能完成。行政公開通過加強行政機關與公民之間的溝通和了解,促進了公民對行政的參與,有助于維護公民對政府的信賴。第三,加強對行政機關的監督,防止行政腐敗。行政公開是監督行政機關的一條非常重要的途徑,所謂陽光是最好的消毒劑。如果將政府的規章、政策以及行政活動的過程和結果予以公開,使公眾有權知悉和公開評論,可以有效地防止行政專斷和腐敗。許多國家的行政程序法都規定了情報公開制度。例如,日本行政程序法規定,許可認可的審查標準和審查期間等,除有特別的障礙外,行政機關必須在受理機關的辦公地點張貼以及以其他適當方式公布。
 
  二、行政機關公示的義務
 
  要求行政許可的受理機關在其辦公場所,將其受理的有關的行政許可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申請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予以公示,主要是保證申請人的知情權,同時也有利于提高辦事效率。對行政許可的事項的公示,可以使申請人了解該行政機關的職權范圍,使其將許可申請提交給有權的機關。對行政許可數量的公示,可以使申請人了解其申請的許可是否為有數量限制的許可,并促使其及時提出申請。對行政許可依據、條件的公示,可以使申請人對自己是否符合行政許可的實質要件做到心中有數,同時申請人可以據此監督行政機關是否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對于程序、期限的公示,可以使申請人了解行政機關受理、審查和作出決定的流程,同時也可以了解自己的程序權利。將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在辦公場所公示,是為了讓申請人了解行政機關受理申請時對申請材料形式上的要求,方便申請人準備申請材料、撰寫或填寫申請表格,節省申請人的時間,提高行政機關的工作效率。
 
  三、行政機關的說明、解釋義務
 
  面對日益復雜的行政管理制度以及越來越多法律的規定,行政相對人在許多情況下需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予以告知、咨詢以及履行其他協助義務。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如果不履行這種義務,在一些情況下,公民的權利便難以實現。根據本法的規定,申請人如果對行政機關公示的有關內容有疑問的,可以要求行政機關予以說明和解釋,行政機關應當對申請人的要求予以配合,提供其所需要的信息及解釋,同時行政機關應當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法律的這一規定,一方面,要求行政機關提高服務意識,改變過去高高在上的作風;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增強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機關的信任,積極配合和參與行政行為的實施,從而使行政機關與相對人之間形成一種良性的服務與合作的關系。
 
  第三十一條    申請人申請行政許可.應當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行政機關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其申請的行政許可事項無關的技術資料和其他資料。
 
  【釋義】    本條是對申請人應對其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的規定。
 
  一、申請人應當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申請材料
 
  行政許可法是規范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的法律,是一部對行政行為進行規范的法律。對于行政許可的申請人和利害關系人來說,行政許可法為行政機關設定的義務,恰恰是為了保護申請人和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從這個角度上,可以說行政許可法是一個申請人和利害關系人的權利保護法。另一方面,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過程,也需要申請人的參與,需要申請人履行一定的義務。法律對申請人設定的基本要求,同時也是最重要的義務,就是向行政機關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保證申請材料的真實性。
 
  法律作出這種規定,首先,是保證行政許可決定有效性的需要。如果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真實,申請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根據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應當予以撤銷。第二,是保證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保障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事前管理的手段,法律規定需要經過許可才能從事的活動,都是關乎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的事項。申請人以虛假的申請材料騙取了行政許可,其后果與行政機關未經許可無異,申請人的活動可能會對他人利益甚至公共安全造成危害,行政機關也無法實現以行政許可的手段進行有效管理的目的。根據本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行政許可申請屬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第七十九條規定,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取得的行政許可屬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是誠信原則的要求。誠信原則,即誠實信用原則,其基本含義在于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之方法。這一原則原為民法上的一項基本原則,進而擴充到行政法的領域。一個尊崇誠信的社會,對市場經濟的建立和健康有序地發展十分重要。在行政法中,誠信原則主要是對行政機關提出的要求,但行政行為離不開公眾的參與,個人和組織也應當遵守誠信原則。
 
  與申請人應對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相關的問題是,申請人因采用欺騙、賄賂手段取得行政許可,在從事許可活動中給第三人造成損害,受害人除向申請人要求賠償外,行政許可機關是否應當承擔負責。行政機關在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進行形式審查或者實質審查。行政機關進行形式審查時,不負責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進行核查。例如,在進行公司登記或者企業法人登記時,登記主管機關的責任是對申請人提交的有關申請材料和證明文件是否齊全,以及申請材料和證明文件及其所記載的事項,是否符合有關登記管理的法律法規進行審查。因申請材料和證明文件不真實所引起的后果,登記主管機關不承擔相應的責任。但行政機關進行實質審查的,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進行核查。行政機關未盡到實質審查的責任,違法頒發行政許可的,申請人和行政機關均應承擔責任。
 
  二、行政機關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其申請的行政許可事項無關的技術資料和其他材料
 
  根據行政公開的原則,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應當公開。行政公開勢必會涉及申請材料的公開,這就要求行政機關在履行公開義務的過程中,還負有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義務。行政機關在申請的環節,即應注意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其申請的行政許可事項無關的技術資料和其他材料,以保護申請人的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
 
  第三十二條    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行政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釋義】    本條是對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處理方式的規定。
 
  一、受理條件和期限
 
  1.受理的條件。行政許可申請符合以下條件,行政機關應當予以受理:(1)申請事項屬于該行政機關職權范圍;(2)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應當將申請材料的有關要求,盡可能具體和詳盡地告知申請人,有利于申請人正確地提交申請材料,避免出現需要補正、延誤受理的情況。
 
  申請人向有權機關提交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且申請材料齊全,該機關應當予以受理。對于當場可以受理的,行政機關應當當場予以受理。
 
  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或者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依法審查并予以確認。對于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雖然不完全符合要求,但申請材料存在的錯誤屬于文字性錯誤(如書寫人發生筆誤)、計算錯誤、裝訂錯誤等,對此,申請人當場即可更正的,行政機關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行政機關不得以申請材料存在當場可以更正的錯誤為由拒絕受理。本法的這一規定,體現了對行政機關的服務意識和以人為本的要求。目前我國有的法規中對此已有規定,如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規定:“進口配額管理部門和進口許可證管理部門要求申請人提交的文件,應當限于為保證實施管理所必需的文件和資料,不得僅因細微的、非實質性的錯訛拒絕接受申請。”
 
  2.受理的期限。受理的期限是指行政機關自收到申請材料到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的時限。我國的一些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受理期限規定了一定的時段。如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程序規定: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材料的審查。
 
  為了促使行政機關盡快對申請材料作出審查,避免拖延,行政許可法對行政機關的受理期限作出了較為嚴格的規定,要求行政機關對申請作出迅速應答,即:自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作出這一規定,并不是說行政機關對申請材料不作審查,而是只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形式審查,不涉及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因此行政許可法對行政機關設定了收到申請材料應當即時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的義務。行政機關經審查,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應即時予以受理;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需要補正的,行政機關應當當場或者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予以告知。在這里,補正告知的期限實際上與受理期限是有聯系的,除當場告知的外,5日的補正告知期限,實際上是賦予了行政機關5天的受理期限。但是與上述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程序明確規定15日的受理期限不同的是,對于申請材料不需要補正的,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這5天即被計入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期限。如果行政機關不即時對申請材料進行是否受理的審查,而是在收到的第5天才審查,那么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期限則被相應縮減,以本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一般為20天為例,變為15天。行政許可法對受理期限的這一規定,可以有效地督促行政機關提高受理審查的效率,防止行政機關對申請遲遲不予作答的現象。
 
  日本的行政程序法在受理期限上的規定與我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是類似的。日本行政程序法第七條規定:“申請到達事務所時,行政機關應立即開始審查該申請。對申請書中記載事項不完備、沒有附加申請書必需的附件、未在申請期限內提出申請以及不具備其他法令規定的申請形式要件的申請,應設定相當的期限要求申請人補充更正該申請,或者拒絕給予該申請所請求的許可認可。”根據這一規定,行政機關對申請的受理,采取“到達主義”,即當“申請到達事務所時”行政機關即開始負有審查義務。這樣的立法方法有意地將“受理”階段排除出了法定程序。
 
  本法對于行政機關發出補正告知的期限作出了規定,但未對申請人完成補正的期限作出規定。這并不是說,申請人補正可以無限期地進行。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程序規定:申請材料不規范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按要求完成補充材料并報中心。有的國家的行政程序中也對補正期限作出了規定。西班牙行政程序法規定補正的期限為10天。規定申請人補正期限,可以促使申請人盡快提交補正材料,以盡快確定許可申請是否被受理,因此是必要的。雖然行政許可法對此未作規定,但有關的法律、法規制定機關可以針對某一具體的行政許可的情形,規定補正期限。
 
  二、不予受理的情形及其處理方式
 
  1.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有的申請人對所要從事的活動不清楚是否需要行政許可,例如,由于法律、法規、規章作出修改,以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才能從事的活動,現在不再需要許可,但申請人對這種變化并不了解。對于這種情況,行政機關應當即時明確告知申請人其所申請的事項不需要行政許可。
 
  2.申請的事項不屬于被申請的機關的職責范圍。申請人只能向法定的行政許可機關提出申請,也只有該法定的行政機關才能接受其管轄范圍內的申請并予審查。申請人向無許可權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的,申請行為無效,被申請機關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作出不受理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受理其申請的行政機關。行政機關告知申請人負責受理的機關,是行政許可法給行政機關賦予的一項新的職責。對于承擔這一職責,可能有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會產生顧慮,認為既增加了行政機關的工作量,如果工作人員對負責受理的機關本身并不清楚或者告知有誤,還會承擔責任。事實上,如果某一受理事項連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都不知道應負責受理的機關,那么對于許多行政相對人來說將會是一件更困難的事情。實際生活中,在某一行政機關發生申請人“走錯門”的情形常常是雷同的,多數情況下是由于申請人不清楚某兩個或某幾個行政機關的職責分工而對被申請機關產生誤解。對于具體經辦的、有一定經驗的工作人員來說,這種現象是較常見的,因此,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告知申請人有關的負責機關,雖然會增加一定的工作量,但并不會增加太大的難度,給申請人帶來的則是極大的方便。如果工作人員無法憑經驗知道負責受理的機關,應當通過機關的內部系統設法詢問清楚。告知負責受理的機關,工作人員可以采取口頭告知的方式。針對申請人經常發生錯誤的情形,行政機關也可以事先印制一些“申請人須知”或“申請注意事項”之類的書面材料,提醒申請人根據各自的情況向正確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
 
  3.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一般來說,申請人向行政機關申請從事某一活動的許可,應當提交書面形式的申請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有關材料。申請書一般必須載明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工作單位和地址,申請許可的要求、理由,從事該項許可活動的能力證明,從事該許可活動的場地、人員、設備等事項的說明或證明等。
 
  如果申請材料不齊全、不完備或者不符合法定的格式、要求,行政機關不能徑行駁回,而應當向申請人發出補正告知。補正告知,可以當場作出的,應當當場告知;不能當場作出的,行政許可法規定了5日的補正告知期限。行政許可法還對告知作出一個較為嚴格的要求,即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存在多處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情況的,行政機關應當將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一次告知申請人,不能反復要求申請人補正,以避免浪費申請人的精力和時間。補正告知如果未能一次完成,行政機關即構成程序上的瑕疵。根據本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對未一次告知補正內容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應予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三、書面憑證
 
  行政機關受理或者不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均應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由于行政許可法規定了“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的原則,這就要求行政機關收到申請材料時,即應出具收到材料的憑證。除非另有規定,如果申請人5日內未收到補正告知,行政機關收到申請材料的憑證可以具有受理憑證的效力。受理憑證上應當加蓋本行政機關的專用印章,并注明日期。作出這一規定,目的是為了防止有行政許可機關以沒有收到申請書為由而遲遲不作許可決定的違法行為,促進行政機關及時作出許可決定,保障公民請求權的實現。
 
  第三十三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和完善有關制度,推行電子政務,在行政機關的網站上公布行政許可事項,方便申請人采取數據電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許可申請;應當與其他行政機關共享有關行政許可信息,提高辦事效率。
 
  【釋義】    本條是對推廣電子政務,方便申請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的規定。
 
  一、電子政務的內涵及在我國的發展
 
  電子政務是指國家機關在政務活動中,全面應用現代信息技術、網絡技術以及辦公自動化技術等進行辦公、管理和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一種全新的管理方式。電子政務實際上就是政務工作信息化,而推行電子政務的政府便被稱為電子政府。電子政府與傳統政府的最大區別,就在于它所具有的虛擬性,電子政府在傳統的實體政府之外,又存在著一個不受時間和空間限制的、對社會和公眾不斷提供各種在線服務的虛擬政府。因此,電子政務更具透明度,能更好地實現政府與社會、公眾的互動,改善政府的公共服務。電子政府可以將原來需要大量的人力來處理的行政事務,在數字化的設備和虛擬空間中輕松甚至自動地完成。
 
  隨著信息技術的不斷發展,我國對推進電子政務、加快政府信息化建設高度重視。早在1992年,國務院辦公廳就提出建設全國行政首腦機關辦公決策服務系統的目標和具體實施方案,并在全國政府系統推行辦公自動化。2001年,國務院辦公廳又制定了全國政府系統政務信息化建設的五年規劃,對我國政府信息化的指導思想、方針和政策等作出了明確規定。第一,我國在政府信息化的建設方面,大體用3—5年建設以“三網一庫”為基本的政府系統的政務信息化樞紐框架,即政府機關內部的辦公業務網,國務院辦公廳與各地區、各部門連接的辦公業務網,以因特網為依托的政府公眾信息網,政府系統共建共享的電子資源庫。第二,我國推動政府信息化的指導原則是:“以需求為導向,以應用促發展,統一規劃,協同發展,資源共享,安全保密。”第三,我國政府信息化的任務主要集中在以下七個領域:一是大力推進政府業務的應用建設。具體包括政府機關內部的應用系統建設、公文、信息無紙化傳輸系統、多媒體應用系統以及辦公決策服務系統。二是加強政府辦公業務網和辦公業務資源網網絡建設。三是籌建辦公業務資源網及政府公眾信息政府網站。四是建立和完善共享信息資源庫。五是做好計算機網絡安全保密工作。六是加強對公務員的培訓工作。七是抓好與系統建設和應用相關的法規工作。
 
  二、推進電子政務在行政許可中的作用
 
  推進電子政務,將對行政權力的行使提高透明度、更加規范化等更高的要求。這就要求各級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更新觀念,主動接受電子政務這一新管理手段。我國目前的政府管理運作方式,多數都是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和確立起來的。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政府機構的改革,一些問題得到很大的改善,但一些深層次的問題并沒有解決,機構設置不合理,政府各部門職能交叉、重疊,審批過多過濫,辦事缺乏嚴格的程序,行政流程不合理,透明度低、暗箱操作等,這些問題都有可能成為推動政府信息化的重要障礙。推行電子政務,對于政府公共服務將會產生積極影響。政府可以通過網絡,向社會及時、準確地傳遞信息,為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及時了解政府的各種公共服務信息提供有利條件,從而改變以往政府公共服務技術手段落后的問題,同時大大提升政府管理的有效性,滿足社會以及公眾對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的期望。還可以保證公共服務的公正性和公平性,真正做到一視同仁。
 
  在行政許可方面,推行電子政務,對于實現行政許可中的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便民原則,提高行政機關的行政效率,具有重要作用。通過及時建立和不斷完善政府機關內部的辦公業務網、公眾信息網和電子資源庫,可以實現在行政機關的網站上公布行政許可事項,使申請人和公眾能夠便捷地了解有關信息。申請人可以采取數據電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許可。同時,申請人的申請材料提交給一個行政機關之后,與行政許可事項相關的行政機關可以共享有關行政許可信息、既可以提高行政機關的辦事效率,也可以避免申請人重復提交申請材料。


 
標簽: 設置 行政許可
反對 0舉報 0 收藏 0 打賞 0
 
更多>同類法規
 
鹽池灘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