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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督管理辦法》問答

   2017-01-19 254
核心提示:  1.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指的是哪些食品生產經營者?  答:指有固定生產加工場所,從業人員較少,生產加工規模小,銷售范圍固

  1.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指的是哪些食品生產經營者?

  答:指有固定生產加工場所,從業人員較少,生產加工規模小,銷售范圍固定,達不到國家規定的食品生產許可要求,從事地方特色或者傳統工藝生產加工食品的生產經營者。

  2.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辦理哪些手續?

  答:小作坊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辦理工商登記,并于工商登記后十五日內向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海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督管理辦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已經開辦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在2017年5月1日前完成工商登記和備案。

  3.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不按要求辦理工商登記和備案手續會受到什么處罰?

  答: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4.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向哪個部門辦理備案手續,辦理備案手續時應當提交哪些材料?

  答:向所在地市、縣(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開辦者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從業人員有效健康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四)生產加工場所平面圖及其有權使用證明;

  (五)執行的食品安全標準復印件(無食品安全標準的,提供食品原料、輔料要求)、生產工藝流程圖、包裝形式等加工技術規范;

  (六)質量安全承諾書。

  5.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哪些要求?

  答: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與其生產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生產、包裝、貯存等固定場所,地面、墻面應當平整硬化,易于清洗消毒;

  (二)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離,禽畜養殖場所、垃圾站、公共廁所、化工企業等污染源周邊25米范圍內不得開辦小作坊;

  (三)具有相應的防塵、防鼠、防蚊、防蠅、防蟲以及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等設備和設施,并能夠妥善處理垃圾和廢棄物;

  (四)生產經營設備、設施、生產工藝技術和流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和規定;

  (五)生產經營區和生活區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相隔離;

  (六)具有保證食品安全的生產經營人員和管理制度;

  (七)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本省制定的標準和規范規定的其他要求。

  6.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不得生產哪些食品?

  答: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

  (二)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三)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四)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五)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等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六)用未經檢驗檢疫或者經檢驗檢疫不合格的肉類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七)嬰幼兒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乳制品、罐頭等高風險食品品種;

  (八)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九)委托或者受委托、以分裝方式生產經營食品;

  (十)國家和本省禁止生產的其他食品。

  7.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守哪些規定?

  答:(1)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采購或者使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查驗并留存供貨者的產品合格證明文件或者其他相關憑證,建立進貨(原輔材料)、銷售臺賬,食品召回和銷毀記錄。留存的證明文件、憑證或者相關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2)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規范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證食品安全。

  (3)應當在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容器或者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配料表、儲存條件、生產地址、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并清晰顯著標注“小作坊食品”字樣。

  對難以包裝和標識的食品,應當在小作坊備案時予以說明。

  (4)向商場超市、食堂和餐飲服務企業銷售生產經營的食品,應當提供食品檢驗合格證明文件。

  8.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履行哪些義務?

  答: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立即停止銷售,召回并留存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防止事故擴大,并配合相關部門及時救治食品中毒人員和開展食品安全事故調查。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不得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不得阻撓、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9.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不符合《海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督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有關要求的,將受到什么處罰?

  答: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10.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海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督管理辦法》規定禁止生產的食品的,將受到什么處罰?

  答: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經營禁止生產經營食品的,其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5000元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5000元以上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1.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未建立食品進貨臺賬、銷售臺賬、食品召回和銷毀記錄的,將受到什么處罰?

  答: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12.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采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時,未查驗并留存供貨者的產品合格證明文件或者其他憑證的,將受到什么處罰?

  答: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13.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從業人員未取得健康證明從業的,將受到什么處罰?

  答: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14.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不按照本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規范要求組織生產的,將受到什么處罰?

  答: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15.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未按規定進行食品標識的,將受到什么處罰?

  答: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地區: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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