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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釋義(第二部分 釋義 第五章 防治廢氣、塵和惡臭污染)

   2013-10-24 482
核心提示:第三十六條 向大氣排放粉塵的排污單位,必須采取除塵措施。  嚴格限制向大氣排放含有毒物質的廢氣和粉塵;確需排放的,必須經
第三十六條 向大氣排放粉塵的排污單位,必須采取除塵措施。
 
  嚴格限制向大氣排放含有毒物質的廢氣和粉塵;確需排放的,必須經過凈化處理,不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
 
  【釋義】  本條是對向大氣排放含有毒物質的廢氣和粉塵的管理規定。
 
  一、所謂粉塵,是指大氣中直徑為l-  100微米的固體微粒。廣義上的粉塵也包括飄塵和降塵在內。主要來源于煤的燃燒和某些工業(如水泥)的生產過程。工業排放的粉塵是一種重要的大氣污染物,對呼吸系統和眼睛等危害很大。全世界每年約有1億多噸粉塵排空,大氣中的大量粉塵,還能干擾太陽對地面的輻射,從而對地區甚至對全球性的氣候產牛影響。自然形成的顆粒狀物質,如海水濺發的鹽粒子、土壤粒子和火山灰等也是粉塵,                只是危害比較小。本條所稱粉塵,是指由排污單位向大氣排放的粉塵。鑒于粉塵有很大的危害性,所以本條第一款規定向大氣排放粉塵的排污單位,必須采取除塵措施。采取的除塵措施包括:積極采用密閉的生產設備和生產工藝,并安裝通風、吸塵和凈化、回收設備。如重力除塵、慣性力除塵、離心力除塵、洗滌除塵、電除塵、聲波除塵等等。對運輸、裝卸、貯存能夠散發粉塵的物質,必須采取密閉措施或者其他防護措施。
 
  二、所謂廢氣,主要是指工業“三廢”中所排放的氣體部分。由于工業生產門類多樣,工藝過程各不相同,排放的廢氣種類及其物質組成亦不相同。主要的廢氣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硫化氫、氟化氫、重金屬微粒等。企業在其生產經營過程中,向大氣排放大量的廢氣和粉塵,其中許多含有毒物質。這些有毒成份擴散到大氣中來,然后進入人體,構成了對人體的威脅。本條第二款所指含有毒物質的廢氣和粉塵,主            要是指根據這些有毒物質的毒理性質,我國已陸續分類頒布的一些環境標準中所指的物質,如《重有色金屬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輕金屬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船舶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等。這些標準中規定的汞蒸氣、氟化物、氯氣、氧化鋅等都是毒性很大對人體危害十分嚴重的物質,如含汞廢氣主要來源于冶煉、使用汞和汞鹽的過程中排放的,其可致人慢性中毒和神經系統癥狀。又如氟化物,多產于煉鋁、磷礦石加工等工廠。氟化氫對人體的危害比二氧化硫大二十倍,能使人和牲畜慢性氟中毒,導致牙齒、骨骼發生病變。必須對這類物質的排放嚴格管理,嚴格限制向大氣排放,有些生產企業確需排放的,必須要經過嚴格的凈化處理,不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
 
  第三十七條 工業生產中產生的可燃性氣體應當回收利用,不具備回收利用條件而向大氣排放的,應當進行防治污染處理。
 
  向大氣排放轉爐氣、電石氣、電爐法黃磷尾氣、有機烴類尾氣的,須報經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可燃性氣體回收利用裝置不能正常作業的,應當及時修復或者更新。在回收利用裝置不能正常作業期間確需排放可燃性氣體的,應當將排放的可燃性氣體充分燃燒或者采取其他減輕大氣污染的措施。
 
  【釋義】  本條是對防治可燃性氣體等污染大氣的規定。
 
  一、本條的第一款,規定了對在工業生產中產生的可燃性氣體應當回收利用與污染防治的要求。所謂工業生產中產生的可燃性氣體,主要是指石油化工、化工、煤炭開采等行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氣體,如果將排入大氣中的焦爐氣、石油化工尾氣、煤礦礦井瓦斯以及其他可燃性氣體加以利用,不僅可以節約資源,而且有利于保護大氣環境。國務院曾經作出規定,各工業企業應當充分回收利用工廠的余熱和可燃性氣體,作為工業和民用的燃料和熱源。《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還規定:“對具備回收利用條件而不回收利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按企業的隸屬關系報相應的人民政府批準后,責令其限期回收利用。”所以,根據該款的規定,對工業生產中產生的可燃性氣體,應當盡可能地加以回收利用;如果受當時的經濟、技術條件所限,確實不能回收利用的,則應當進行防治污染的處理。
 
  二、本條的第二款,規定了對幾種氣體排放的報批程序。即向大氣排放轉爐氣、電石氣、電爐法黃磷尾氣、有機烴類尾氣的,必須報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由于這幾種氣體向大氣排放后會引起嚴重的污染后果,因此向大氣排放這些氣體的單位,有義務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經取得批準后才能排放。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的環境質量狀況以及排放單位的污染物處理設施的狀況,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三、本條的第三款,作出了特殊情況下防治可燃性氣體污染大氣的規定。本款的第一句,即“可燃性氣體回收利用裝置不能正常作業的,應當及時修復或者更新”,是本次修訂時新增加的內容,目的在于引導企業,及時修復或者更新那些不能正常作業的可燃性氣體的回收利用裝置,以保證該回收利用裝置正常發揮作用。在排污單位確實作出了努力的情況下,因種種原因,致使回收利用裝置還不能夠正常作業,不得己需將可燃性氣體排入大氣的,則應當將排放的可燃性氣體充分燃燒或者采取其他減輕大氣污染的措施。
 
  經過長期努力,近年來一般企業點“天燈”的現象已經很少見了,可燃性氣體的回收利用取得很大成效,如冶金行業已把回收高爐煤氣作為重要環保指標考核企業,其他行業也開展了相應的工作。
 
  第三十八條 煉制石油、生產合成氨、煤氣和燃煤焦化、有色金屬冶煉過程中排放含有硫化物氣體的,應當配備脫硫裝置或者采取其他脫硫措施。
 
  【釋義】  本條是對特定生產過程中防治含硫化物氣體污染的規定。
 
  本條列舉了一些特定行業,即石油煉制、生產合成氨、煤氣和煤炭焦化、有色金屬冶煉,這些行業在生產過程中往往向大氣排放大量的硫化物。這些硫化物,一方面是寶貴的化工原料,另一方面又是污染環境的有害物質。所謂硫化物造成的污染,一般是指硫及其化合物在環境中所造成的污染。硫在環境中大量以疏氧化物存在,還有一部分以硫化氫(H2S)與有機硫(如硫醇、硫醚、二甲硫等)存在,并發生刺激性很強的惡臭污染。硫在大氣中的重要污染物是二氧化硫、三氧化硫和硫酸鹽,它們主要來自礦物燃燒、含硫礦石冶煉和硫酸、磷肥生產等。使用含硫高的煤和石油會造成嚴重的硫氧化物污染。高煙囪不能減少這種污染,只會起稀釋作用。其離開煙囪后,部分SO2與水化合,形成亞硫酸(H2SO。),部分被氧化成硫酸霧和硫酸氣溶膠。這些稀酸以及鹽絕大部分以酸雨的形式返回到海洋、河湖和地面,造成大面積的水體和土壤污染。它們不僅腐蝕金屬制品和建筑物,而且影響植物生長、刺激人的呼吸系統,是倫敦型煙霧事件中主要的致命污染物。所以,嚴格控制這些重點行業排放含硫化物的氣體,對保護環境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本條還規定了對上述行業的要求,即應當配備脫硫裝置或者采取其他脫硫措施。對含有硫化物的氣體脫硫,不單純是消極的污染治理,也可以進行積極的綜合利用。如二氧化硫,其對大氣環境的危害是十分嚴重的,但它同時又是可以利用的化工原料。從脫硫技術的方面看,可以將含硫廢氣的處理方法分成回收法和拋棄法。回收法是將二氧化硫轉換成有用的形式加以回收,但迄今為止,所有的回收法的總生產成本均比拋棄法要高。因此,不少企業寧愿使用拋棄法而不使用回收法,也就是將二氧化硫轉化
 
  成固體廢棄物而拋棄掉,但這樣做并沒有從根本上解決污染問題。因此,國家從政策和法律上是鼓勵和支持企業運用綜合利用的辦法來防止和治理硫污染。需要注意的是,本條之所以專門對煉制石油、生產合成氨、煤氣和煤炭焦化、有色金屬冶煉行業提出要求,主要是考慮到這些企業排硫量較大,是“污染大戶”,因此需要重點防治。為搞好防治,這些企業要盡量安裝脫硫裝置。在采取其他脫硫措施也可以達到污染防治要求的情況下,本條不強求一定要安裝脫硫裝置,故本條規定:“……應當配備脫硫裝置或者采取其他脫硫措施。”
 
  第三十九條 向大氣排放含放射性物質的氣體和氣溶膠,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放射性防護的規定,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
 
  【釋義】  本條是對防治含放射性物質污染大氣的規定。
 
  所謂放射性,是指原子核在衰變過程中放出a、β、γ、射線的現象。分天然放射性和人工放射性兩類。人類經常受到本底環境中天然放射性輻射的影響。在巖石、土壤、水和空氣中均存在有極低濃度的天然放射性元素。而在含有鈾、釷、鐳等礦床的地區,天然放射性本底值較高。食物和飲水中含有微量鐳。空氣中含有氡和宇宙線。當然更值得注意的是人為環境物所產生的人工放射性現象。所謂放射性污染,是指因放射性物質在環境中的擴散所造成的污染。其來源有:核工業排放的各種廢棄物、核武器試驗的沉降物,醫療輻射產生的放射性污染、科研實驗室排出的具有放射性的廢水與廢氣等。人畜吸入大氣中放射性微塵,會產生放射性疾病,例如損壞骨髓、生殖腺、白細胞和血小板減少、誘發腫瘤、白血病和遺傳性疾病等。所謂氣溶膠,是指懸浮于氣體中的固體或液體微粒的總稱。如光化學煙霧就是一種氣溶膠。大氣中氣溶膠顆粒的粒徑范圍很廣,在0.001-500微米之間,在環境科學中常用值為0.001-100微米,嚴格地講,氣溶膠的粒徑應在0.001-20微米。國外把粒徑小于0.01微米者稱為埃特肯(Aitken  )核,粒徑達1微米者為大粒,粒徑達20微米者為巨粒。粒徑不同,在空氣中的沉降速度不一樣,400微米以上者很易沉降,小于1微米的不因重力作用而沉降。氣溶膠粒子來自天然源(風沙、海鹽粒子、火山灰)和人為源(露天燃燒、各種工業生產過程的排放)。按其物理狀態的不同,可以分為固態氣溶膠(煙和煤煙)、液態氣溶膠(霧和液霧)、混合態氣溶膠(煙霧);按其形成方式不同又可分為分散性氣溶膠(硫酸霧、噴灑的農藥等)、凝聚性氣溶膠(金屬煙)、化學反應式氣溶膠(硫酸鹽、硝酸鹽)。它對環境污染及人體健康的危害很大,且粒徑越小危害越大。5微米以下的可進入肺部,改變人體內組織的化學成分。它還參與大氣中各種物理過程,散射太陽光、影響能見度,從而影響大氣溫度及地球的氣候。
 
  向大氣排放含放射性的氣體和氣溶膠,對人體產生輻照傷害可分為射作效應和遺傳效應,其類型有急性傷害、慢性傷害和遠期效應等等。當吸收劑量在幾千拉德以上,可使人在幾分鐘至幾小時內死亡。由于大氣環境范圍廣,又有流動性,防治放射性物質對大氣的污染十分重要。為此,本條對向大氣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氣體和氣溶膠,作了嚴格規定,即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放射性防護的規定,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通常對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氣體和氣溶膠的處理,主要是進行放射性氣體的凈化。        1979年2月1日,衛生部、公安部、國家科委發布了《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衛生防護管理辦法》。1984年4月27日,國家計委、衛生部等部門聯合發布了《放射防護規定》。1987年,國務院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核材料管理條例》。1989年,國務院發布了《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1993年,國務院又發布了《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等。
 
  第四十條 向大氣排放惡臭氣體的排污單位,必須采取措施防止周圍居民區受到污染。
 
  【釋義】  本條是對防治惡臭污染大氣的規定。
 
  所謂惡臭,是氣態的大氣污染物,是指能刺激人的感覺器官引起不快或者有害感覺的氣味。這種氣味一般是從惡臭物質中散發出來的,這類物質主要有:氯、氨和硫化氫等無機化合物;硫醇、脂肪酸類等有機化合物。散發出的氣味有:臭雞蛋味、爛洋蔥味、糞尿味、爛卷心菜味等。這類惡臭,輕則使人們惡心、頭痛、不安、憂郁、失眠、食欲減退等。重則刺激人體引起眼結膜炎、記憶力減退、胸痛、咳嗽、呼吸道病變,嚴重中毒甚至使人昏迷、死亡。
 
  惡臭的污染源主要是由于工業生產過程中的廢氣、施肥和生活排泄物的處理等。因此,必須由向大氣排放惡臭氣體的單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周圍居民區受到污染。
 
  第四十一條 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禁止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區、機場周圍、交通干線附近以及當地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
 
  除前兩款外,城市人民政府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采取防治煙塵污染的其他措施。
 
  【釋義】  本條是防止在特定地區焚燒某些能產生煙塵和惡臭氣體物質的規定。
 
  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是一種公害,對人體健康影響極大,因此,必須防止這些物質的產生。
 
  一、本條第一款明確規定: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禁止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這是因為,瀝青、橡膠、油氈、塑料、垃圾和皮革等物質,在焚燒過程中會產生大量有毒有害煙塵及惡臭氣體物質,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別是在人口稠密或者集中地區,其危害和影響將更加強烈。之所以在法中明確對這些物質的焚燒要嚴格控制,就在于其有很大的毒性,危害性大于其他物質。如瀝青以及使用瀝青的油氈在焚燒過程中,將會產生含有大量的多環芳香烴和少量的氧、氮、硫等混合物,其毒性很大。這些物質能使植物葉片變黑、枯萎甚至死亡,并使人體發生急性或者慢性中毒。因此,必須在上述地區禁止焚燒這些物質。本條所說的“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包括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等。
 
  二、本條第二款規定了在特定區域不得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物質的規定。這些地區,一般是指人口集中地區、機場周圍,交通干線附近。這是因為,一些地方的農民在人口集中地區焚燒秸稈和落葉,嚴重影響人民身體健康;在機場周圍焚燒秸稈和落葉,所產生的煙霧嚴重影響飛機的起降,影響航空器以及機乘人員的生命安全;在交通干線附近焚燒秸稈和落葉,煙霧嚴重影響交通干線的能見度,危害交通安全。同時,秸稈、落葉的大量焚燒也嚴重浪費了寶貴的生物資源。因此,為了切實解決上述問題,本條作了禁止性規定。有的地方根據本條進一步明確了“禁燒區”的范圍。例如,江蘇省明確的“禁燒區”范圍包括:機場為中心半徑為15公里的區域;沿高速公路、鐵路兩側各2公里和國道、省道公路干線各1公里的地帶等。至于“當地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包括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林場、油庫、糧庫、通訊設施、療養勝地等周邊地區。
 
  三、本條第三款規定,除了前兩款外,城市人民政府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采取防治煙塵污染的其他措施。例如,除了“禁止”露天焚燒之外,還應采取一些積極的措施,為這些秸稈和落葉找出路,如鼓勵單位和個人綜合利用秸稈和落葉,將秸稈和落葉粉碎后摻入添加劑,制成建筑物裝修的材料;再如鼓勵農民利用秸稈多養牛,用“過腹還田”的辦法,既消化秸稈,又養牛、肥田;還如積極推廣機械化秸稈粉碎還田技術;控制收割留茬技                術;秸稈速腐技術等。因此在實踐中,要把“禁止”措施和其他措施有機結合起來運用,以實現在發展經濟的同時保護大氣環境的目標。
 
  第四十二條  運輸、裝卸、貯存能夠散發有毒有害氣體或者粉塵物質的,必須采取密閉措施或者其地防護措施。
 
  【釋義】  本條是對運輸、裝卸、貯存能夠散發有毒有害氣體或者粉塵物質的管理規定。
 
  根據本條的規定,運輸、裝卸、貯存能夠散發有毒有害氣體或者粉塵物質的單位,必須采取相應的密閉措施或者其他防護措施,防止或者減少向大氣中排放有毒有害氣體或者粉塵。如鐵道部門在運輸煤炭的過程中應采取有效的技術措施,防止煤塵污染大氣。運輸可能散發有毒有害物質的氣體時,應當采取密閉的罐裝容器,并嚴格進行檢查,防止泄露。運輸、裝卸、貯存不同的物質,從事運輸、裝卸、貯存的單位應當根據不同物質的特性,采取不同的防護措施。歷史上在上述領域有過嚴重教訓。如  1984                年發生在印度中央邦首府的博帕爾大氣污染事件,就是由于儲氣罐閥門失靈,致使罐內的45噸液態劇毒性異氰酸甲酯泄漏,造成舉世震驚的環境污染大災難。我們必須引以為戒。
 
  第四十三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綠化責任制、加強建設施工管理、擴大地面鋪裝面積、控制渣土堆放和清潔運輸等措施,提高人均占有綠地面積,減少市區裸露地面和地面塵土,防治城市揚塵污染。
 
  在城市市區進行建設施工或者從事其他產生揚塵污染活動的單位,必須按照當地環境保護的規定,采取防治揚塵污染的措施。
 
  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城市揚塵污染的控制狀況作為城市環境綜合整治考核的依據之一。
 
  【釋義】  本條是對防治城市建設施工等揚塵污染的規定。
 
  一、我國的城市污染十分嚴重,從1997年6月~1998年5月期間的空氣污染指數的分析中可以看出,我國大部分城市空氣中的總懸浮顆粒物依然是空氣污染中最為突出的問題。據41個城市的統計:其中32個城市的首要污染物是總懸浮顆粒物,又以蘭州、太原、烏魯木齊、銀川、呼和浩特等較為嚴重。造成這種狀況雖然與當地自然條件有一定關系,但主要還是人為因素造成的。除了與我國以煤炭為主的能源消費結構和以燃煤煙塵排放的控制水平有關外,與近幾年城市大規模市政和建筑施工建設有著直接的關系,成為城市空氣中總懸浮顆粒物污染水平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之一。以北京市為例,1998年全市施工工地約有5000個,加上房屋維修、拆遷,工地總數超過8000個。建筑、拆遷、道路施工以及誰料、運輸遺灑、大量路面土和地面裸露是造成北京市全年揚塵污染的主要原因。控制施工揚塵污染日益成為大氣環境保護中的緊迫問題。
 
  實踐經驗表明,施工揚塵污染的控制遠比工業污染治理簡單易行。由于施工揚塵的擴散距離并不太遠,只危害周圍環境,因此,僅需對城市人口集中地區的施工揚塵在法律上作出控制性的規定,引起有關部門和施工單位的重視,保證防治施工揚塵措施和所需資金到位,據北京市的經驗,就可以減少施工揚塵的70%左右,施工揚塵污染就能得到有效控制。
 
  二、本條第一款,現未了城市人民政府在防治城市揚塵污染方面的義務,即應通過采取推行綠化責任制、加強建設施工管理、擴大城市市區的地面鋪裝面積、控制渣土堆放和清潔運輸等措施,提高人均占有綠地面積,減少市區裸露地面和地面塵土。
 
  本條第二款,規定了在城市市區進行建設施工或者從事其他產生揚塵污染活動的單位的義務,即必須按照當地環境保護的規定,采取防治揚塵污染的措施。
 
  本條第三款,規定了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防治城市揚塵污染方面的義務,即應當將城市揚塵污染的控制狀況作為城市環境綜合整治考核的依據之一。這里所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包括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建設部等部門。這里所稱城市環境綜合整治考核,是指自1989年1月1日起實施的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原國務院環境保護委員會于1988年發布的《關于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的決定》指出:為了推動城市環境綜合整治的深入發展,使城市環境保護丁作逐步由定性管理轉向定量管理,決定:
 
  1.環境綜合整治是城市政府的一項重要職責。市長對城市的環境質量負責,把這項工作列入市長的任期目標,并作為考核政績的重要內容。
 
  2.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標分級制定環境綜合整治目標,并在年度計劃中分解落實到有關部門。環境保護部門當好市長的參謀和助手,做好監督管理工作。
 
  3.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范圍包括:大氣環境保護、水環境保護、噪聲控制、固體廢棄物處置和綠化五個方面,共20項指標。
 
  4.省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檢查各城市環境綜合整治的定量考核工作,各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將定量考核結果報省級人民政府,具體辦法由各省制定。國家定量考核辦法另定。
 
  5.省級人民政府將每年的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結果向群眾公布,接受群眾的監督,并將結果抄報國務院環境保護委員會。
 
  6.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的指標規范、監測方法、儀器設備標定、數據處理及數據報告制度,由國務院環境保護委員會組織制定。
 
  經過10多年的實踐,城市環境綜合整治考核工作對推動我國城市環境保護事業的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依據該《決定》,城市環境綜合整治考核范圍包括大氣環境保護、水環境保護、噪聲控制、固體廢棄物處理和綠化五個方面。依據修改后的《大氣污染防治法》,應當在城市環境綜合整治考核時,同時將城市揚塵污染的控制狀況,作為考核該城市大氣環境狀況的指標之一。
 
  第四十四條 城市飲食服務業的經營者,必須采取措施,防治油煙對附近居民的居住環境造成污染。
 
  【釋義】  本條是對城市飲食服務業防治油煙污染的管理規定。
 
  本條所稱城市,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關于城市的定義相同,即:國家按行政建制設立的直轄市、市、鎮。
 
  本條所稱飲食服務業,是指餐飲業,也可簡稱為飲食業,如飯館、餐廳、酒樓等。按照國家標準,處于同一建筑物內,隸屬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煙灶頭,計為一個飲食業單位。
 
  本條所稱油煙,是指食物烹任、加工過程中揮發的油脂、有機質及其加熱分解或裂解產物,統稱為油煙。油煙去除效率,是指油煙經過凈化設施處理后,被去除的油煙與凈化之前的油煙的質量的百分比。
 
  在城市中,由于建筑物密集、通風效果差,加之人口眾多,一些離居民住宅較近的飲食業單位不注意環境保護,不采取防止油煙污染的措施,經常使周圍居民受到油煙污染。如果不及時妥善解決,不僅會損害周圍居民的身體健康,而且還會引發嚴重的社會矛盾和糾紛。因此,本條要求城市飲食服務業的經營者,必須采取措施,防治油煙對附近居民的居住環境造成污染。所謂采取措施,就是要求排放油煙的飲食業單位必須安裝油煙凈化設施,并保證操作期間按要求進行。油煙無組織排放(指未經任何油煙凈化設施凈化的油煙排放)視同超標。排氣筒出口段的長度至少應有4.5倍直徑(或當量直徑)的平直管段。排氣筒出口朝向應避開易受影響的建筑物。油煙排氣筒的高度、位置等具體規定由省級環境保護部門制定。排煙系統應做到密封完好,禁止人為稀釋排氣筒中污染物濃度。飲食業產生特殊氣味時,參照《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的臭氣濃度指標執行。關于飲食服務業油煙排放的標準限值,按照國家環保總局2000年2月29日批準、2000年7月1日起實施的《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試行)》執行。根據該《標準》,安裝并正常運行符合“標準限值”要求的油煙凈化設施視同達標。縣級以上環保部門可視情況需要,對飲食業單位油煙排放狀況進行監督監測。
 
  鑒于國家已經制定了《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試行)》,因此全國人大常委會在2000年再次修改《大氣污染防治法》時,將原法第三十六條“城市飲食服務業的經營者,必須遵守國務院有關飲食服務業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采取措施……”中的“遵守國務院有關飲食服務業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的字樣,予以刪除。
 
  第四十五條 國家鼓勵。支持消耗臭氧層物質替代品的生產和使用.逐步減少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產量,直至停止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的生產和使用。
 
  在國家規定的期限內,生產、進口消耗臭氧層物質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配額進行生產、進口。
 
  【釋義】  本條是關于保護臭氧層的規定。
 
  所謂臭氧,是指氧的同索異性體。分子式O3。淺藍色氣體,有特殊臭味,有毒。易分解(半衰期約為20分鐘)。分解出來的原子氧有強的氧化性,能殺死細菌和病毒等。大量用于水和空氣的消毒。臭氧本身是空氣污染物之一。所謂臭氧層,是指大氣干流層中臭氧濃度最大的一層,位于20一25公里的高度。其形成是上層大氣在小于0.20  μ波長的太陽紫外輻射作用下,氧分子分解成氧原子,氧原子又與氧分子化合而成。該層的臭氧能大量吸收太陽紫外線,使該層增溫;同時還可使地面上的生物免受過多紫外線的傷害。而少量紫外線透過此層到達地面,可以起到殺菌治病的作用。據估計,臭氧遞減  10%,地球上不同地區的紫外輻射量將增加19-  20%。可見大氣中臭氧的增減,會引起紫外輻射和熱力平衡等的變化,從而引起生態和氣候變化。現代工業和交通運輸產業的某些廢物,大型噴氣機的高空飛行,到一定程度時會改變平流層的組成,減少臭氧含量。因此保護臭氧層,對保護自然界生態系統平衡具有重要意義。
 
  臭氧層破壞是當代全球性環境問題之一。為保護臭氧層,國際社會于1985年3月22日制定了《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1987年制定了《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我國于    1989年9月加入了該《公約》,于1991年6月加入了  1990年經修正的該《議定書》。按照有關國際規定,我國應在1999年將氯氟化碳(包括CFC-11、CFC-12、CFCll3、CFC-114和  CFC-115)的生產量和消費量凍結在  1995-  1997年三年平均水平的基礎上,到  2010年將氯氟化碳、哈龍(包括哈龍  1211和哈龍  1301)等主要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生產量和消費量削減為零。為切實履行國際公約,1993年我國國務院批準了《中國消耗臭氧層物質逐步淘汰國家方案》,1994年我國進一步制定了煙草行業補充方案。在《國家方案》中,我國規定在2010年實現氯氟化碳、哈龍等主要消耗臭氧層物質的完全淘汰。為了實現《國家方案》確定的目標,必須嚴格控制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生產和消費。因此,我國在修改大氣污染防治法時,提出國家鼓勵和支持消耗臭氧層物質替代品的生產和使用,逐步減少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產量,直至停止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生產和使用。本條還規定,在國家規定的期限內,生產、進口消耗臭氧層物質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配額進行生產、進口。這方面的規定有:國家環保總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海關總署于1999年12月3日聯合發布的《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辦法》;上述三部門于2000年4月13日聯合發布的《關于加強對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的規定》;上述三部門于2000年1月19日聯合發布的《中國進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名錄(第一批)》;國家環保總局、國家石油和化學工業局于1999年5月31日聯合發布的《關于實施全氯氟烴產品(CFCS)生產配額許可證管理的通知》;國家環保總局、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國家工商局于    1997年  11月1日聯合發布的《關于禁止新建生產、使用消耗臭氧層物質生產設施的通知》以及由國家環保總局于1999年6月29日發布的《關于<關于禁止新建生產、使用消耗臭氧層物質生產設施的通知>的補充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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