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國家質檢總局發布《進口食品接觸產品檢驗監管工作規范》(以下簡稱《規范》),自2016年4月10日起實施,同時廢止了《關于印發<進出口食品接觸產品檢驗監管工作規范(試行)>的通知》(以下簡稱《試行規范》。據食品伙伴網標法中心了解,該《規范》和《試行規范》)相比有如下變化:
1、刪除的內容
(1)刪除了《試行規范》所有有關出口食品接觸產品檢驗監管相關內容,但是并不意味著對出口食品接觸產品不再進行檢驗監管,根據《試行規范》的提示,后續出口食品接觸產品按照《出口工業產品企業分類管理辦法》(總局第113號令)、《出口工業產品企業分類指南(試行)》以及相關工作規范實施檢驗監督管理。
(2)刪除了《試行規范》中關于發現申請人未建立食品接觸產品追溯制度或未按照制度要求對食品接觸產品的進口、銷售和使用進行記錄的,取消備案書的情形。
(3)刪除了《試行規范》備案機構應當將備案情況及其后續變更情況由國家質檢總局主管部門統一公布的規定。
(4)進口食品接觸產品或其銷售包裝上的標簽、說明書內容刪除了國外生產企業名稱的標注,以及加工使用的半成品標簽標注的相關要求。
2、調整的內容
(1)《進口食品接觸產品備案書》有效期從2年調整為3年。相應的,保存進口食品接觸產品有關備案資料的保存期限從不得少于2年調整為不得少于3年。
(3)檢驗檢疫機構對已備案并經貨證核查合格的進口食品接觸產品實施抽查檢驗檢測。同一進口商、同一品牌、材質的進口食品接觸產品的年度抽查比例從不少于進口批次的10%調整為5%,每個批次抽查不少于當次進口規格型號種類的10%調整為5%。抽檢批次的減少是切實從企業的實際考慮問題,可以節約抽檢帶來的產品成本,但企業應確保進口產品質量的整體穩定性和合格率。
3、增加的內容
對未備案的進口食品接觸產品,檢驗檢疫機構對其實施批批查驗,增加了如下要求:年度實驗室檢測比例不低于進口批次的30%。對首次進口的食品接觸產品必須進行實驗室檢測。從本條規定我們可以看出,進口食品接觸產品的備案要求不是強制性的,企業可根據實際進口需求等因素來確定是否去備案。從成本消耗的角度講,如果進口的需求大、周期長,備案是首選的方式;反之,可不需備案。另外,也反映出監管部門能從企業實際出發,靈活監管方式。
綜上,從法規關聯的角度,伙伴網給予以下幾點提示:
1、《規范》提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不定期更新,目錄內有部分商品屬于食品接觸產品,目前質檢總局網站發布的目錄已經更新到2016年10月,鏈接:http://tgyws.aqsiq.gov.cn/xxfw/fjml/201608/t20160831_473148.htm,從事目錄內商品進出境業務的企業應密切關注目錄的變更信息。
2、從申請備案需要提交的資料看,需要備案申請人對食品接觸材料的材質非常熟悉,近期國家衛生計生委發布了一大批食品接觸材料和制品相關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可以作為參考,鏈接http://down.foodmate.net/info/sort/2/7143.html。
3、進口食品接觸產品新品種的,備案申請人應按規定提供衛生行政部門出具的相關文件,具體可以看《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行政許可管理規定》相關條款。
4、《規范》4.2條有關進口食品接觸產品的風險預警和缺陷召回,檢驗檢疫機構應根據國家質檢總局的有關規定執行,有關規定主要指總則中提到的《缺陷消費品召回管理辦法》。
5、《試行規范》盡管已經廢止,但附件6中列出的國外食品接觸產品的標準法規仍然可以參考,只是需要注意這些標準法規的最新版本更新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