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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海南省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的解讀

   2025-06-06 336
核心提示:2025年5月30日,省政府印發《海南省政府質量獎辦法》(瓊府〔2025〕31號,以下簡稱《辦法》),并向社會公開。為更好地實施《辦法》,解讀如下。

2025年5月30日,省政府印發《海南省政府質量獎辦法》(瓊府〔2025〕31號,以下簡稱《辦法》),并向社會公開。為更好地實施《辦法》,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海南省政府質量獎是經中共中央2024年12月批準保留的省級評比表彰項目。2015年印發的《辦法》中的部分條款已不能適應新形勢、新要求,為進一步規范海南省政府質量獎評比表彰管理工作,促進質量提升和產業發展,助推海南自由貿易港高質量發展,亟需對《辦法》進行修訂。

二、修訂依據

修訂過程中,主要的依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國質量獎管理辦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辦法》《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以高水平質量建設助力海南自由貿易港高質量發展的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

三、重點解決問題

(一)優化評審程序

為規范申報工作流程,參照《中國質量獎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和其他省(市)經驗做法進一步優化,評比流程新增了審核推薦、資料評審、現場評審、陳述答辯、綜合評價等環節。

(二)優化監督管理程序

為進一步保障評比表彰的公正性和權威性,參照《中國質量獎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和其他省(市)經驗做法進一步優化,新增了社會監督、異議處理、獲得者義務、回訪制度等監督管理流程。

(三)明確獎勵標準

根據《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辦法》以及其它相關政策規定,細化對獲獎組織和個人的獎勵辦法和標準,明確向獲獎的組織和個人頒發獎牌和證書,并給予政府質量獎特別獎獲獎個人一次性獎金獎勵。

四、主要內容

《辦法》共6章34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總則

明確目的、依據、獎項設置、評定原則、獎項數量、評審標準、工作經費與獎勵經費。進一步細化獎項有效期及重復申報要求,政府質量獎、政府質量獎提名獎和政府質量獎特別獎的有效期均為5年,有效期結束后獲獎的組織和個人可重新申報政府質量獎;獲得政府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在有效期內可以再次申報政府質量獎,但不再被授予政府質量獎提名獎。同時,明確海南省政府質量獎的申報、評審和授予不收取任何費用,工作經費和有關獎勵經費納入年省級財政預算。

(二)組織管理

明確質量強省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的職責,評審組及職能更新要求。結合當前海南省政府質量獎培育工作實際,明確各市(縣)人民政府、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和相關社會組織分別負責本轄區、本系統、本行業內海南省政府質量獎的培育和指導工作。

(三)申報條件

分別明確政府質量獎(政府質量獎提名獎)、政府質量獎特別獎組織和個人的申報條件。

(四)申報評定程序

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和其他省(市)經驗做法進一步優化,對評比流程進行了調整,按照發布通知、自評申報、審核推薦、資格審查、資料評審、現場評審、陳述答辯、綜合評價、審定公示、審定批準、表彰獎勵、宣傳推廣的程序開展評比表彰。

(五)監督管理

分別明確評審紀律、社會監督、異議處理、獲獎者義務、獲獎稱號使用規則、獎勵撤銷、回訪制度等內容。

(六)附則

明確《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由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以及《辦法》實施日期。

省政府文件

·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海南省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




 
地區: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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