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食品中或多或少存在各種食品致敏原標識方面的問題或隱患,并且部分食品類別已經遭遇到了嚴重影響,比如日前的“濃湯寶”致敏原“可能含有”事件,因此致敏原標識問題亟需引起消費者的重視。為了方便大家更詳細的了解有關食品致敏原的相關規定,食品伙伴網將我國及國際上已頒布和實施的食品致敏原標識管理法規整理匯總,以供大家參考。
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GB 7718-2011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針對致敏物質作出如下規定:以下食品及其制品可能導致過敏反應,如果用作配料,宜在配料表中使用易辨識的名稱,或在配料表鄰近位置加以提示:a)含有麩質的谷物及其制品(如小麥、黑麥、大麥、燕麥、斯佩耳特小麥或它們的雜交品系);b)甲殼綱類動物及其制品(如蝦、龍蝦、蟹等);c)魚類及其制品;d)蛋類及其制品;e)花生及其制品;f)大豆及其制品;g)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h)堅果及其果仁類制品。如加工過程中可能帶入上述食品或其制品,宜在配料表臨近位置加以提示。
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AC)于1985年制定的預包裝食品標簽通用標準(CODEX STAN 1-1985)4.2.1.4節中規定:以下食品或配料中含有已知的可能導致過敏的成分必須做出聲明:含有麩質的谷物;甲殼綱動物及其產品;蛋類;魚類;花生、大豆及其產品;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樹堅果及堅果產品;濃度大于等于10 mg/kg的亞硫酸鹽。4.2.2節中規定,任何食品或食品配料通過生物技術手段從含上述致敏原成分的產品中得到了致敏原成分,對于這些致敏原成分也應做出聲明。如果含有致敏原成分的食品標簽上沒有提供足夠的關于致敏原存在的信息,該食品將不能在市場上銷售。
美國2004年頒布的食品致敏原標識及消費者保護法案(Food Allergen Labeling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 of 2004) (Public Law 108-282, Title II)SEC. 203章節中規定:“包含”一詞需緊鄰產生主要致敏原成分的食品來源名稱,用字號不小于配料表中食品配料的字號緊鄰食品成分表之后印刷,并用“()”說明致敏原成分的主要來源。但當所用的食品名稱即為主要致敏原成分的來源物質或主要致敏原成分的來源食品名稱已存在于配料表中,可豁免上述規定。任何個人可向健康和人類服務部(The Secretary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提交申請豁免某一食品配料的致敏原標識要求,但必須提供足夠的科學證據(包括該證據的分析方法)證明該食品配料不會對人類健康產生過敏反應,健康和人類服務部需在180天內對此申請進行受理,當收到健康和人類服務部通知確認該食品配料為非主要食品致敏原90天之后,該食品配料可被允許在市場上進行流通。該法案要求FDA在兩年內制定一項"不含麩質"標識的提議法規。2007年1月23日美國FDA發布了一項提議法規:食品標簽:食品的無麩質標識(Food Labeling; Gluten-Free Labeling of Foods),其中規定:原料成分含有“禁用谷物”(prohibited grains)的食品不得使用“無麩質標簽”,“禁用谷物”包括小麥、黑麥、大麥及其雜交品系;原料成分來源于“禁用谷物”,例如小麥粉,且原料成分未經過減除麩質的工藝處理,造成食品終產品中麩質含量大于等于20 mg/kg,不得使用“無麩質”標簽;食品原料與麩質無關時不得使用“無麩質”食品標簽;以燕麥為原料成分生產的食品,麩質含量大于20 mg/kg,不得使用“無麩質”標簽。
歐盟2007年委員會指令2007/68/EC(就某些食品配料,修訂指令2000/13/EC附件Ⅲa),該指令對2000/13/EC附件IIIa中的食品配料作了修訂,被修訂的食品配料主要包括含有麩質的谷類、甲殼類動物及其制品、蛋及其制品、魚及其制品、花生及其制品、芥末及其制品、奶及其奶制品、堅果類、芹菜及其制品、芥末及其制品、芝麻及其制品、濃度低于10 mg/kg或10 mg/L的二氧化硫或硫酸鹽、羽扇豆及其產品、軟體動物及其產品。上述食品配料極易引起某些人群的不良反應,必須在食品包裝上進行標識。另外,歐盟委員會于2009年制定委員會條例(EC) No 41/2009(關于麩質不耐受人群可用食品的成分和標簽),該條例對麩質不耐受人群可用食品的成分和標簽作了相關規定。只有麩質含量低于20ppm的食品,才允許在其標簽上標示“無麩質”;麩質含量低于100ppm的食品,則可以在標簽上標示“含微量麩質”。
加拿大食品標簽和廣告指南中規定:當食品中含有以下配料及其產品時,必須在食品標簽的配料表標識出來:花生、樹堅果(杏仁、巴西堅果、腰果、榛果〔榛子〕、澳大利亞堅果、美洲山核桃、松子、開心果、核桃)、芝麻、奶、蛋、魚、甲殼類(如蟹、小龍蝦、龍蝦、蝦)和貝類(蛤、貽貝、牡蠣、扇貝)、大豆、小麥、亞硫酸鹽。2011年4月1日修訂的食品和藥品條例(C.R.C., c. 870 )中規定對于無意引入致敏物質的情況,繼續允許用“可能含有”(即“May contain…”)或者“生產用設備同時加工……”(即“Manufactured in a facility that also processes”)等方式告知消費者食品中可能存在致敏物質。加拿大食品檢驗署(CFIA)建議食品加工企業建立有效的致敏原控制計劃,盡量降低過敏反應對消費者的潛在危害。關于食物致敏原,麩質來源食品和亞硫酸鹽的致敏原標識加強要求,于2011年2月16日公布在加拿大官方公報上,該新食品致敏原標識條例將于2012年8月4日正式生效。食品致敏原標識的要求主要包括:食物致敏原,麩質來源食品和亞硫酸鹽需在食品配料列表中標識出,或者以“含有:…”的形式進行聲明;食物致敏原和麩質來源食品必須用常用詞進行聲明,比如“牛奶”或“小麥”;將芥菜耔列入食品致敏原名單之中;水解蛋白植物來源的通用名稱必須聲明,比如標簽可標識為“大豆”或“蔬菜水解蛋白(大豆)”,而非僅僅標識為“蔬菜水解蛋白”;食物致敏原來源斯佩耳特小麥和遠古硬質小麥可聲明為小麥;濃度大于10 ppm的亞硫酸鹽標識可與其它致敏原一致,也可使用單獨的“包含”聲明;如果葡萄酒和烈酒使用來源于雞蛋、魚類或牛奶的澄清劑而存在某種食物致敏原,該致敏原必須在預包裝食品標簽上進行標識;存在于蠟涂層中的任何致敏原、麩質或他們的化合物,必須在預包裝水果和蔬菜的標簽中標識出來。
日本根據現狀調查食物過敏反應的病例數和嚴重程度分為強制性成分和推薦性成分兩種,強制性成分包括:蝦、大蝦、龍蝦、蟹、蛋類、牛奶、小麥、蕎麥和花生,推薦標識的致敏原成分包括:鮑魚、墨魚、鮭魚卵、橙、獼猴桃、牛肉、堅果、鮭魚、鯖魚、大豆、雞肉、豬肉、松茸蘑菇、桃、山藥、蘋果、明膠和香蕉。對于殘留、污染或作為加工助劑存在于食品中的強制性成分應如實標識,鼓勵盡可能表示食品中含有的推薦標識成分;禁止標識“可能含有”類型的標簽;禁止模糊不清地混合標識“強制性成分”:除了少數特例(如水解蛋白:魚和貝類;魚醬:魚和貝類)外禁止在標簽上使用模糊不清的如“肉類”、“谷物”等食品大分類名稱,如含有牛肉的產品僅標識為“肉類”;當食品中含有微量的如鮑魚、鮭魚卵、蘑菇等高級食品成分時,應在標簽上表明"含有XXX精"以避免誤導消費者;原則上要求食品標簽應聲明其含有的添加劑,當添加劑含有特定致敏成分時,以“添加劑名稱(來源于XX物質)”的方式在標簽上表明,如“溶解酵素(來源于雞蛋)”。
澳大利亞新西蘭食品標準法典中列出了需要標注的食品致敏原成分及產品,主要包括含有麩質和麩質制品的谷物、甲殼綱(動物)及其制品、雞蛋及其制品、魚及其制品、牛奶及其制品、花生、大豆及其制品、濃度大于10 ppm的添加硫酸鹽、堅果、芝麻及其制品,其致敏原信息必須在包裝食品標簽標識出來。
韓國規定必須標識的食品致敏原包括雞蛋、牛奶、蕎麥、花生、大豆、小麥、鯖魚、蟹、豬肉、桃子和西紅柿,即使是最低水平含量的致敏原也必須在標簽上顯示。
香港《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簽)規例》中規定,含有麩質、甲殼類動物、蛋類、魚類、花生、大豆、乳類、堅果、超過10 mg/Kg濃度的亞硫酸鹽的預包裝食品,必須在食品標簽的配料表中對上述物質進行明確標識。但如果預包裝食品的包裝容器最大平面面積小于10平方厘米、獨立包裝并擬作單份出售的涼果、含有單一配料的食品,可以豁免在配料表中列明致敏原成分。
從以上各個國家和地區關于致敏原的規定可以看出,只有美國、加拿大、日本明確規定了含有致敏原成分的配料或食品的具體標識格式,比如,美國規定用字號不小于配料表中食品配料的字號緊鄰食品成分表之后印刷,并用“()”說明致敏原成分的主要來源;加拿大規定對于無意引入致敏物質的情況,允許用“可能含有”或者“生產用設備同時加工……”等方式告知消費者食品中可能存在致敏物質;日本禁止標識“可能含有”類型的標簽,禁止模糊不清地混合標識“強制性成分”等。而其他國家和地區包括我國,僅僅規定含有致敏原的配料或食品中的致敏原信息必須在包裝食品標簽中標識出來,至于如何標識未做詳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