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26日,《山東省地方儲備糧承儲單位選定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定印發。該《辦法》是落實糧食儲備體制機制改革精神的重要舉措之一,為進一步規范地方儲備糧承儲行為提供了遵循和依據。
一、出臺背景
近年來,國家不斷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升社會治理水平,要求強化制度意識和法治思維,按照制度履行職責、行使權力、開展工作。截止目前,我省尚未制定具體的地方儲備糧承儲單位選定管理辦法,特別是隨著機構改革的推進和糧食儲備單位管理方式的調整,原來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直接管理的儲備企業逐步調整劃轉到國資等部門管理。因此,亟需制定出臺相應的承儲單位選定管理辦法,不斷提升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管理水平,對于加強地方儲備糧管理,管好“齊魯糧倉”,在更高層次上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二、制定依據
落實關于改革完善體制機制加強糧食儲備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見精神,根據《山東省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糧油倉儲管理辦法》等規章和《糧油儲藏技術規范》等技術標準的基礎上,結合近年來各地“一規定兩守則”實踐和糧食倉儲管理發展的新情況,制定《辦法》。
三、起草過程
按照局辦公會議研究的意見要求,省局多次與國家局安全倉儲與科技司溝通聯系,了解有關政策,征詢意見建議。同時,到省司法廳進行溝通,以便準確把握辦法制定的有關政策要求,為辦法制定打好基礎。我省辦法未采用行政許可方式,而實行現場核查選定方式。
在《辦法》起草過程中,及時征求各市發展改革委(糧食和儲備局)、魯糧集團和省局有關處室意見。形成征求意見稿后,再次征求各市發展改革委(糧食和儲備局)、魯糧集團和省局有關處室意見,共收集意見建議9條,經認真梳理研究吸收意見7條。文稿修改后,及時征求各局領導意見,并發送省發改委、省財政廳、農發行山東省分行征求意見,并根據反饋意見對《辦法》修改完善。2月23日召開局長辦公會,專門邀請利益相關方代表魯糧集團負責同志列席,進一步吸收意見等內容。
四、主要內容
本《辦法》包括四部分內容,分別為總則、基本條件和選定程序、監督管理、附則,共計29條規定:
第一章(第1-5條)總則部分指出了該辦法制定的必要性、依據、適用范圍和選定原則。
第二章(第6-24條)基本條件和選定程序部分明確了地方儲備糧承儲單位需要具備的基本條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選定的基本程序等有關內容。
第三章(第25-27條)監督管理部分對承儲行為的監督、承儲單位發現問題的處理以及追責等事項進行了規范。
第四章(第28-29條)附則部分主要是明確實施日期及各地制定實施細則的權力。
一、出臺背景
近年來,國家不斷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升社會治理水平,要求強化制度意識和法治思維,按照制度履行職責、行使權力、開展工作。截止目前,我省尚未制定具體的地方儲備糧承儲單位選定管理辦法,特別是隨著機構改革的推進和糧食儲備單位管理方式的調整,原來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直接管理的儲備企業逐步調整劃轉到國資等部門管理。因此,亟需制定出臺相應的承儲單位選定管理辦法,不斷提升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管理水平,對于加強地方儲備糧管理,管好“齊魯糧倉”,在更高層次上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二、制定依據
落實關于改革完善體制機制加強糧食儲備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見精神,根據《山東省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糧油倉儲管理辦法》等規章和《糧油儲藏技術規范》等技術標準的基礎上,結合近年來各地“一規定兩守則”實踐和糧食倉儲管理發展的新情況,制定《辦法》。
三、起草過程
按照局辦公會議研究的意見要求,省局多次與國家局安全倉儲與科技司溝通聯系,了解有關政策,征詢意見建議。同時,到省司法廳進行溝通,以便準確把握辦法制定的有關政策要求,為辦法制定打好基礎。我省辦法未采用行政許可方式,而實行現場核查選定方式。
在《辦法》起草過程中,及時征求各市發展改革委(糧食和儲備局)、魯糧集團和省局有關處室意見。形成征求意見稿后,再次征求各市發展改革委(糧食和儲備局)、魯糧集團和省局有關處室意見,共收集意見建議9條,經認真梳理研究吸收意見7條。文稿修改后,及時征求各局領導意見,并發送省發改委、省財政廳、農發行山東省分行征求意見,并根據反饋意見對《辦法》修改完善。2月23日召開局長辦公會,專門邀請利益相關方代表魯糧集團負責同志列席,進一步吸收意見等內容。
四、主要內容
本《辦法》包括四部分內容,分別為總則、基本條件和選定程序、監督管理、附則,共計29條規定:
第一章(第1-5條)總則部分指出了該辦法制定的必要性、依據、適用范圍和選定原則。
第二章(第6-24條)基本條件和選定程序部分明確了地方儲備糧承儲單位需要具備的基本條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選定的基本程序等有關內容。
第三章(第25-27條)監督管理部分對承儲行為的監督、承儲單位發現問題的處理以及追責等事項進行了規范。
第四章(第28-29條)附則部分主要是明確實施日期及各地制定實施細則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