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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貴州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實施細則》

   2019-06-13 376
核心提示:一、文件制定背景2015年5月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發布第79號令對包括《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
    一、文件制定背景
 
    2015年5月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發布第79號令對包括《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1號)在內的危險化學品部門規章內容進行修訂,修訂后與之配套的原《貴州省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相關內容已經不適用。為充分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規章要求,做好我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我局結合實際,經過充分討論、征求意見,制定本實施細則。
 
    二、修訂內容變更情況
 
    1、在原《實施細則》基礎上增加第一、二、三條內容對修訂背景、適用范圍、企業取證范圍等進行說明。
 
    2、刪除原《實施細則》第三、四條,取消“初審機關”對企業資料的初步審查環節,由企業直接向實施機關申請辦理頒證、變更等行政許可手續。
 
    3、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41號令對省、自治區、直轄市許可證頒發管理權限內容的修訂,將原《實施細則》第二條對貴州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權限進行修改。
 
    4、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第41號令的規定,在原《實施細則》基礎上增加第二章對貴州省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需具備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證條件提出明確要求。
 
    5、根據修訂后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第45號令規定,企業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由實施許可的安全監管部門負責變更為企業自行組織,因此將原《實施細則》中企業申請頒證需提供的資料的“新建企業的竣工驗收意見書復制件”變更為“新建企業的竣工驗收報告”。此外,為規范中介機構安全評價報告內容,提出“評價報告要對企業安全生產條件是否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二章的要求作出結論”的明確要求。
 
    6、將原《實施細則》中“第四章 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涉及許可證的頒發、變更等內容移至第三章,同時根據我省目前實際要求對許可時限進行調整。
 
    7、取消原《實施細則》“第五章 法律責任”章節,許可證頒發中涉及的處罰條款完全依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第41號令執行。
 
    8、刪除原《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三十二條關于實施機關的信息內容。


 
地區: 貴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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