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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加強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工作監督管理的若干規定》的政策解讀

   2021-04-27 757
核心提示:一、編制背景與必要性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做出《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以下簡稱《
一、編制背景與必要性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做出《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以下簡稱《環評法》)修改決定,修改后的《環評法》不再強制要求由具有資質的環評機構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這意味著我國正式取消了環評機構資質行政許可。為落實《環評法》相關要求,2019年9月20日生態環境部發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及其配套文件(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管理辦法》著力構建以質量為核心、以信用為主線、以公開為手段、以監督為保障的事中事后管理體系。
 
  為落實法律法規要求,加強新形勢下在滬從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單位的日常監督管理是十分必要的,規范編制單位、編制人員從業行為,不斷提高本市環評工作質量,也是本市深化審批制度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需要。
 
  二、編制過程
 
  2020年上半年,我局啟動《關于加強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工作監督管理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的編制工作,2020年下半年兩次征求了局機關各處室、各區生態環境局、各環評編制單位意見,充分聽取了各方意見并修改完善。12月25日召開專題會,根據專題會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2021年1月5日通過合法性審查。2021年1月19日提請市生態環境局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
 
  三、主要內容
 
  (一)文件編制的原則和重點
 
  一是以報告書(表)編制質量為核心,進一步完善日常監督考核機制。二是加大信用管理,營造守信者受益、失信者難行的良性市場秩序。三是具體做法依法合規,嚴格按照生態環境部《管理辦法》規定的職責和權力進行管理。四是強化市區兩級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的日常管理職責。
 
  (二)關鍵性內容
 
  《若干規定》的主要內容包括:原則要求,編制單位內部管理要求,編制人員管理要求,環評質量及檔案管理要求,監督檢查和信用監管要求、行業自律要求和社會監督等。其中關鍵性內容:
 
  1、針對編制單位的流動性,重申提交“守信承諾書”要求。
 
  環評資質取消后,在本市轄區內從事環評文件編制服務的技術單位群體不固定,存在較大的流動性,為此,要求在滬從業編制單位應當向我局提交“守信承諾書”,接受市區兩級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的基本情況信息發生變化的,應及時向市生態環境局重新提交“守信承諾書”。
 
  2、開展多種方式考核,提高環評文件質量。
 
  以報告書(表)編制質量為核心,采取日常檢查、復核、抽查方式開展編制單位及編制人員考核,遵循“面上普查、點上深查”原則,落實問題追蹤機制。環評文件受理、審批過程中開展日常檢查,年中、年末對審批后的報告書(表)開展復核,根據管理需要開展隨機抽查。同時,統一考核指標和打分表格,便于各環節考核手勢統一。
 
  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各類違反《管理辦法》規定的行為,將依法依規予以處理、處罰并實施失信記分,全面落實“一處失信,全國通報,多處失信,全國受限”,倒逼編制單位加強責任意識。
 
  3、突出建設單位主體責任,促進建設單位擇優選擇編制單位。
 
  強調建設單位對報告書(表)內容和結論負責,推動提高建設單位環保意識,促進建設單位擇優選擇編制單位,提升環評制度的有效性。對報告書(表)存在質量問題的,無論建設單位自行編制還是委托技術單位編制,都要追究建設單位責任;建設單位應加強組織管理,與編制單位共同研究制定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并落實環境保護投入和資金來源。
 
  4、建立市、區兩級協同監管機制,提升監督管理效能。
 
  明確市、區兩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督管理職責,夯實屬地管理職能,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各項監督管理辦法制定、編制單位日常檢查、復核、抽查等工作,各區生態環境局負責日常檢查、抽查工作。各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該加強對本轄區內開展環評業務的編制單位的監督檢查,對環評文件編制質量、規范性存在問題的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進行處理處罰并失信記分,處理結果報送市生態環境局。
 
  5、發揮環境學會環評分會自管作用,提升行業整體技術能力和服務水平。
 
  支持環評分會建立行業自律公約,組織行業自律檢查,開展論壇和講座,對典型問題制定“一問一答”等方式進行指導,引導幫助環評編制單位和人員提升技術能力和服務水平,強化行業自律和監督。
 
  四、實施期限
 
  《若干規定》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地區: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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