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閉幕的遼寧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遼寧省地方儲備糧管理條例》,將于2021年8月1日起施行。糧食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基礎。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把糧食安全作為治國理政的頭等大事,2018、2019連續兩年中央一號文件都要求加快推進糧食安全保障立法進程,更加注重依靠法治手段落實國家糧食安全戰略。遼寧作為13個糧食主產省之一,面對錯綜復雜的國際環境和艱巨繁重的改革發展穩定任務,切實加強糧食儲備管理,提升地方儲備糧管理的法治化水平,更好保障糧食安全,制定一部地方儲備糧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十分必要。
《條例》緊緊圍繞全面貫徹習近平總體國家安全觀,立足于糧食安全在東北地區戰略地位中的重要作用,從“國之大者”的政治角度出發,吸收多年來地方儲備糧管理實踐中的有益經驗,順應當前地方儲備糧管理的趨勢和要求,直面管理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全面系統的規范了地方儲備糧計劃、收購、儲存、輪換、銷售、動用和監督管理等活動。《條例》的出臺將為遼寧地方儲備糧管理工作高質量發展,進一步完善地方儲備糧管理運行機制,加快構建高質高效、可持續的糧食安全保障體系,提高應對突發事件能力提供重要保障。
《條例》就落實儲備糧政策目標、嚴把質量安全標準、嚴明出入庫管理責任、嚴厲追究法律責任等做出了明確規定。重點是明晰地方儲備糧的管理機制、明確管理主體和承儲企業的責任義務、推動管理水平提質升級,既體現了守正創新、與時俱進,同時注重實用管用、便于操作。
《條例》共二十一條,主要有以下特點:
一、明晰了政府相關部門和儲備糧運營管理企業的責任。地方儲備糧由多部門按照職權共同監管,為此,《條例》規定了職責分工:一是糧食管理部門負責本級地方儲備糧的行政管理,對地方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檢查。二是財政部門應當及時、足額撥付本級地方儲備糧的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并會同糧食管理部門對有關財務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三是地方儲備糧運營管理企業根據本級人民政府委托,對本級地方儲備糧的收購、儲存、輪換、銷售實施日常管理,并執行地方儲備糧的動用計劃,對地方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四是依法承擔地方儲備糧儲備任務的企業應當確保儲存的地方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
二、體現了地方儲備糧管理數字化智能化建設的制度要求。地方儲備糧管理的數字化、智能化建設是提高地方儲備糧管理水平、確保儲備糧安全的必然趨勢和重要手段。為了進一步提高地方儲備糧管理水平,為數字化、智能化建設提供應用場景,《條例》規定:省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推進地方儲備糧管理數字化、智能化建設;糧食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地方儲備糧信息化管理平臺的建設、使用、迭代、安全等工作,提升地方儲備糧數據自動采集、傳輸、存儲、處理、共享等全生命周期的智能化管理水平,實現遠程監管、預警防控;承儲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地方儲備糧信息化管理系統,并與相關監管部門和單位的信息化管理系統對接,加強信息化建設、應用和維護,進行有關數據的同步傳送與動態更新。
三、完善了承儲企業的準入和退出機制。為了確保地方儲備糧安全,優選承儲企業,把好承儲企業入口和出口關,《條例》在現有管理實踐基礎上,進一步完善和規范了相關機制,規定承儲企業資格由糧食管理部門確定。運營管理企業從具備資格的企業中,按照布局合理、便于監管和降本節費的原則,擇優公開選定承儲企業;沒有運營管理企業的市、縣由同級人民政府指定部門選定。《條例》還規定了取消承儲企業資格的具體情形: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承儲企業,規定取消其承儲資格,具體行為包括:“入庫的地方儲備糧不符合收儲、輪換計劃規定的質量要求”、“未定期對地方儲備糧進行質量和品質檢驗的或者未按規定進行糧食出庫質量安全檢驗”“虛報、瞞報地方儲備糧數量、質量和品種”“因延誤輪換、管理不善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嚴重壞糧事故”等14種違法情形。
四、明確了承儲企業應當履行的責任和義務。承儲企業是負責地方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的責任主體。為此,《條例》規定,承儲企業應當按照政策性職能和經營性職能分開的原則,建立健全儲備運營管理制度;并對入庫糧食質量檢驗、定期檢驗、出庫檢驗、質量安全檢驗等作了具體規定。還明確了承儲企業不得有以下行為,如:“擅自混存或者串換地方儲備糧品種、變更儲存地點或者貨位”、“通過以陳頂新、以次充好、虛假購銷、虛假輪換、違規倒賣等方式,套取糧食價差和財政補貼,騙取信貸資金”等,并對各類行為設定了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