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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農村流動廚房食品安全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2020-11-16 571
核心提示:為加強農村流動廚房承辦農村自辦宴席食品安全管理,有效預防和控制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發生,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
    為加強農村流動廚房承辦農村自辦宴席食品安全管理,有效預防和控制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發生,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市市場監管委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了《天津市農村流動廚房食品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0年11月2日起施行。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為進一步加強農村流動廚房承辦農村自辦宴席食品安全管理,規范農村流動廚房的經營行為,有效預防和控制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發生,切實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辦法》,為強化農村食品安全監管提供有效制度保障。
 
    二、制定依據
 
    《天津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督管理辦法》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的生產經營活動及對其監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天津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食品攤販實行備案管理,取得備案證明的,方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食品攤販向所在地的區縣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申請發放備案證明。”
 
    三、主要內容
 
    《辦法》共17條,對本市農村流動廚房承辦農村自辦宴席的備案管理,作出了明確規定。主要內容包括:定義、管轄范圍、主體資格、經營條件、主體責任、禁止行為、監管責任等。
 
    一是明確了定義和管轄范圍。農村流動廚房是指應農村自辦宴席舉辦者要求,上門提供包工包料宴席加工服務活動的食品攤販。農村自辦宴席舉辦者自行采購食品原料,委托他人幫廚并給付報酬的,不屬于農村流動廚房的范疇。僅在本市涉農行政區域內可以設立農村流動廚房。
 
    二是主體資格和經營條件。農村流動廚房應依法取得食品攤販備案證明,并按照食品攤販備案證明載明的主體業態、經營項目從事經營活動。應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從業人員、設備設施等,并應符合《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的規定要求。
 
    三是明確了主體責任和禁止行為。農村流動廚房應建立并嚴格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嚴格執行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制度,嚴格食品加工制作過程管理,避免食品受到交叉污染,嚴格執行餐用具清洗消毒制度,按照規定要求進行食品留樣等。明確了農村流動廚房禁止加工制作野生動物及其制品,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質或濫用食品添加劑,加工制作生食水產品、裱花蛋糕和鮮奶制品等經營行為。
 
    四是明確了監管責任。區市場監管局實施食品安全風險分級管理,對備案的農村流動廚房開展食品安全日常監督檢查和監督抽檢,受理群眾投訴舉報,及時發現并依法查處農村流動廚房涉嫌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切實維護農村自辦宴席食品安全。
 
    2020年11月10日


 
地區: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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