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10日,國家市場總局發布了《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對《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辦法》所稱嚴重違法失信企業,是指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規,受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行政處罰、行政裁決,且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較大的企業。《辦法》所稱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是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當事人列入、移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實施信用約束、聯合懲戒和信用修復,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
根據《辦法》規定食品企業有下列食品違法行為,擬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一)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超過保質期的原料生產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
(二)生產經營未按規定注冊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的;
(三)生產、銷售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肉類制品的;
(四)生產、銷售病死、毒死及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的;
(五)非法采購、加工野生動物的;
(六)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
《辦法》所稱嚴重違法失信企業,是指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規,受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行政處罰、行政裁決,且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較大的企業。《辦法》所稱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是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當事人列入、移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實施信用約束、聯合懲戒和信用修復,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
根據《辦法》規定食品企業有下列食品違法行為,擬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一)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超過保質期的原料生產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
(二)生產經營未按規定注冊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的;
(三)生產、銷售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肉類制品的;
(四)生產、銷售病死、毒死及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的;
(五)非法采購、加工野生動物的;
(六)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