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臺灣食品安全衛生主要監管機構概況
涉及到“食品衛生”的法律法規
涉及到“食品輸入及查驗登記”的法律法規
(3)涉及到“食品”的法律法規
涉及到“食品標示”的法律法規
涉及到“食品”的法律法規
(3)涉及到食品標示的法律法規
到2015年為止,臺灣涉及到食品營養標示的現行有效法律法規主要有《商品標示法》、《得免營養標示之包裝食品規定》和《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等橫向法規,以及《全谷產品宣稱及標示原則》、《市售包裝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及特定疾病配方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散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應標示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品項》、《包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食品添加物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散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市售包裝冷凍食品標示規定》、《鮮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食品添加物中所含香料成分標示之應遵行事項》、《食品營養標示份量參考值指引表》、《宣稱含果蔬汁之市售包裝飲料標示規定》、《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和《即食鮮食食品標示作業指引》等縱向法規。以下主要就食品標示橫向法規進行分析。
《商品標示法》是臺灣標準檢驗局為促進商品正確標示,維護生產者信譽,保障消費者利益,建立良好商業規范而制定的。
臺灣商品標示應遵循該法規定,所有商品均不得無標示或不依規定標示,特別是必須標示商品原地。本法未規定或其它法律有較嚴規定的,以最嚴格的法律規定為準。該法規共21個條款,對商品標示的相關定義、具體內容、違法處罰規定及實施日期等作了詳細規定;自1972年頒布以來,歷經4次修訂,其最新修正案公布于2001年1月26日,自公布后一年實施。
臺灣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于2014年4月15日發布公告《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自2015年7月1日施行(以產品產制日期為準)。這條規定提供給消費者更明確的營養標示信息,有助于選擇更健康、均衡的飲食。除維生素礦物質類的錠狀、膠囊狀食品外,其他包裝食品都要按本規定進行標示。相較于已廢止的舊版營養標示規范,本規定主要對糖含量標示、營養標示格式(營養標示的格式由5種縮成2種)、熱量及各項營養素的每日參考值、進行了重點修訂。
2014年6月10日,臺灣衛生福利部發布部授食字第1031301291號公告,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3條規定訂定《得免營養標示之包裝食品規定》,并自發布之日生效。該規定全文共三點,就豁免營養標示的包裝食品種類做了詳細規定;如果要提供此類食品的營養標示,則應按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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