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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創|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看未來食品安全案例判決趨勢

   2020-12-11 993
核心提示:2020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1
 2020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14號)(以下簡稱《解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時發布了五個最新的食品安全民事糾紛典型案例。這是我國民法典發布以后首次發布的有關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相關的司法解釋。
       自2009年《食品安全法》發布以來,“十倍賠償”的條款催生了我國職業打假人的活躍。早在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曾經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3〕28號) (以下簡稱《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國的最高審判機關,司法解釋,是指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在適用法律過程中對具體應用法律問題所作的解釋,對各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具有約束力,是辦案的依據,對企業也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能夠提醒企業關注相關風險。本文將重點針對《解釋》并結合《規定》,來分析未來食品安全案例判決的趨勢。


  一、進一步明確先行賠償責任
 
  依據《解釋》第一條規定,消費者因為所購買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受到損害時,可以訴請生產者賠償損失,也可以訴請經營者賠償損失。不論消費者起訴的是哪一方,被訴方都不能以另一方承擔責任為由免責,而必須先行承擔賠償責任,之后再向另一方追償。這一點與《規定》的第二條“消費者可以分別起訴或者同時起訴銷售者和生產者”的精神一脈相承。依據這一規定,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時,不需要自行判定該由生產者還是經營者承擔責任,更便于消費者維護權益。
 
  二、明確了食品安全法“明知”所包含的情形
 
  在涉及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的審理中,有關生產經營者是否構成“明知”的行為,一直是法庭爭議的焦點之一。《解釋》第六條對“明知”一詞所包含的情形做出了明確說明,這為食品安全民事案件庭審中對于“明知”的定性節省了時間,即節省了司法資源,也為消費者維權指明了方向。
 
  三、明確“十三倍賠償”訴求不會得到支持
 
  依據《解釋》第七條的規定,消費者認為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同時構成欺詐,可以根據食品安全法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主張訴求。“或”字表明針對同一違法行為,只能從“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或者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二選一的提起賠償的訴求,不能同時主張。在以往的判決中,有消費者針對同一產品同時依據食品安全法提出十倍賠償并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提出三倍賠償(即十三倍賠償)的訴求,隨著《解釋》的發布和實施,將明確此類訴求將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四、明確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但不符合生產經營執行的質量標準的情形不適用于十倍賠償條款
 
  依據《解釋》第九條的規定,對于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但不符合生產經營執行的質量標準的食品,消費者主張三倍賠償的訴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主張十倍賠償的訴求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五、明確懲罰性賠償不以造成人身損害為前提
 
  依據《解釋》第十條的規定,明確說明消費者主張的懲罰性賠償,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不得以未造成實際的人身損害為抗辯理由。這一解釋明確體現了《民法典》的立法宗旨“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侵犯。”在以往的判決中對于這一點也有較多的爭議。例如,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就曾以消費者沒有證據證明其在食用涉案產品后出現不適情況造成損害的情形,駁回消費者對于添加金箔的牛排的十倍賠償訴求。也有法院認為,未造成人身損害,消費者亦有權主張懲罰性賠償的訴求。此次《解釋》的發布,首次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將這一問題明確,預計未來有關無實際人身損害的懲罰性賠償的訴訟案件數量會有所增長。
 
  小結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解釋》對于以往司法實踐中沒有明確或存在爭議的問題做出了明確說明,更有利于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對我國食品安全案件的審判給出了更加明確的思路。食品伙伴網提醒,從《解釋》的標題來看,目前發布的是《解釋(一)》,后續可能發布多個類似的解釋,提醒企業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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